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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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班孙茹兴学号:101060306
浅议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
一、法律援助的概念
在国外,从受援者方面看,法律援助的概念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援助概念,一般是指律师无偿地为有经济困难的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代理或辩护等帮助。而广义的法律援助,是指实现保障公民人权的重要法律措施。在国内,对法律援助概念的界定,同样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第一,以主体的不同对法律援助进行划分。广义的法律援助,是指法官、检察官以外的法律工作者提供的法律援助。狭义的概念仅指由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第二,从救助费用划分法律援助。狭义的法律援助仅指律师无偿或者少收律师费而提供的法律帮助,而广义的法律援助包括了人民法院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的司法援助方式。
我国司法部1997年发布的《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中有定义: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而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实质上****了这个定义。《条例》未明确对法律援助下定义,但是我国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我们应当对法律援助的性质做出重新界定。
二、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
1,律师的定位
在原来的律师法中,对律师的表述统称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而这次修改后的律师法除首次明确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外,还特别强调“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律师法中,将律师职业性质明确定位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对律师职业的法律定位关系律师社会作用的发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律师协会会长李大进指出,新修改的律师法对律师职业性质的重新定位,更好地反映了律师的职业特点,更加符合律师的专业属性,有助于增强律师的职业责任感、使命感,有助于提高社会对律师社会角色的认识和尊重。
2,各国法律援助模式及发展状况
在法律援助模式上,国际上目前分为三种模式:私人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而费用却由政府支付的朱迪凯尔模式,英国、加拿大的安大略省都采用这种模式,美国早期的法律援助也是这种类型;由政府财政拨出专项资金设立专门的机构,聘请专职律师向贫困者提供法律援助的带薪律师团或称专职律师模式,美国、日本均采用过这种模式;除由政府提供专职律师外,其他律师也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的混合模式,美国、加拿大的魁北克省采用这种模式,日本的法律援助模式中也有混合模式的特征,这种混合型的法律援助模式由于方式灵活,也逐渐被世界各国所采用。由此可以看出,无论何种模式的选择,政府都在组织、资金上承担责任。
在律师从事法律援助费用问题上,绝大多数实行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都对提供援助的私人律师给以直接或间接的费用补偿,具体的补偿费用方式有三种:即以公共资金直接支付私人律师的费用;公共资金对于私人律师的间接补偿;律师可以从败诉的当事人处获得费用补偿。
总之,从国外法律援助发展的历史来看,国外法律援助的发展呈现出了如下趋势,国家在法律援助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国家更多的通过建立专门的法律援助专门机构来组织实施法律援助活动;法律援助的范围越来越广;法律援助趋于制度化、法律化。对法律援助模式选择的问题上也逐渐趋于混合模式,政府不垄断法律援助资源,私人律师也可参与到法律援助中去。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都在主导着法律援助工作,并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着资金、人员、制度上的保障。
3,法律援助的性质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这点在《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中有明确的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首先,为了维护国家的稳定,政府需要承担法律援助的责任。与社会其他阶层比较,处于弱势地位的这部分群体更需要获得国家、社会的帮助,这部分社会弱势群体也恰恰是和我们法律援助的对象是有较大重合的。国家为了维护国家的稳定,应当尽可能保证这部分人在需要法律服务的时候能获取帮助,不使他们丧失对社会公正的信心。
其次,法律援助是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当然涵盖内容。在公民遇到纠纷时有向司法机关起诉的权利,受到刑事追诉中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这些都属于人权的内容。而且法律援助的精神也体现于我国参加的一些与国际人权公约相关的国际法律文件之中,成为了一国政府的国际责任,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等。
最后,进行法律援助也是国家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司法公正是诉讼所追求的总价值目标,而司法公正的前提是立法公正,即国家应当制定公正的、不偏不倚的法律。在此基础上,由司法人员严格执法,执行公正的程序法和公正的实体法,据此做出公正裁判,达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实现司法公正。作为这个过程中重要组成部分的公正的程序法,其内容既应当包括保障控辩双方当事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也应当包括扶弱助贫,故应在制度上保障处于劣势地位的一方有权得到法律援助。
4,我国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
法律援助是为了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而实施的司法人权保障制度。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地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条例》第6条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这两项规定是目前我国律师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基本法律依据。
新《律师法》还规定,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不仅仅只是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而且将被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