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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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川府函[2007]18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试点,探索和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机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定型、稳定、可持续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大病医疗;坚持群众自愿,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和筹资水平
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所在城镇居民,即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原则上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学校驻地所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在校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家庭(个人)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要按疾病发生风险分别确定筹资标准。成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每人每年应不低于150元,未成年人的筹资水平每人每年应不低于50元。各统筹地区的具体筹资标准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保险消费需求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恰当确定。
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每年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政府原则上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1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6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除中央财政承担补助标准外,在地方政府应承担的最低补助标准中,省级财政负担65%,其余部分由市(州)、县(市、区)两级财政负担。省财政根据各地区的财力状况分3个档次对市(州)、扩权试点县给予补助,
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劳动保障厅研究确定。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结合当地筹资水平和财力状况,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筹措施加大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投入,保证政府对所有参保居民的补助资金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同时要多渠道筹措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加大财政对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保证对特殊困难城镇居民参保家庭缴费部分的补助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对享受上述补助后缴费仍有困难的,可相应提高补助比例,确保将有意愿参保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全部纳入保险范围。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给予补助。执行好国家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制定的税收鼓励政策。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原则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一致,暂不具备市级统筹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政策,统一制度,实行分别管理,分别运作,在一定时期内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应在50%以上,一般可以在60%左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以外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
善损助等方式解决。
各试点城市要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报销比例。医疗费报销办法要简单明了,使参保居民一目了然。
各试点城市要积极引导参保城镇居民有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范围,对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可适当降低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提高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鼓励城镇居民连续缴费,可实行缴费年限与基金支付比例或最高支付限额挂钩。要探索适合困难城镇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医疗服务和费用支付办法。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服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服务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努力构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牵头、城市社区服务组织参与、连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的管理服务体系和服务网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各试点城市要根据医疗保险经办业务从城镇职工扩大到城镇居民的实际妥善解决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以适应事业发展需要。同时进一步明确城市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在经办医疗保险业务中的任务和职责,适当配备工作人员并切实解决好编制和经费等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本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综合考虑城镇居民医疗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探索促进参保居民合理利用医疗服务资源的管理机制,制定有效利用社区和基层医疗服务的就医管理办法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改进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程序,简化手续,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变更信息、政策咨询、待遇支付、就医管理、基本医疗应依托基层社区平台和社区医疗机构完成,方便居民参保就医和及时报销医疗费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由参保居民家庭(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组成。基金要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基金管理,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五、继续完善各项医疗保障制度,协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
继续健全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做好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统筹协调医疗卫生、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保障配套体系改革和制度衔接,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体系的医疗卫生体制中的筹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