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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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本身不会创造新的融资产品,在第一节介绍的这些既定的法律框架下,会计制度扮演的角色,主要是把各种各样的经济事项依照规则进行确认、数字化并且用适当的形式报告出来。确认和数字化工作是服务于交易的当事人,报告工作则跟多地服务于社会公众。由于资产证券化交易自身的复杂性,给资产证券化会计带来了三个核心问题:一是会计确认问题;二是会计计量问题;三是合并问题。

.会计确认问题:真实销售或担保融资

会计确认问题是资产证券化会计的核心问题,即资产证券化是“真实销售”(),还是有担保的融资。对此,目前有两种确认方法: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是典型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确认方法。根据该方法,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属的风险与报酬被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只有转让了相关资产组合所有的风险和收益,证券化交易才能作为销售处理,所获得的资金作为资产转让收入,同时确认相关的损益;否则,应视为有担保的融资在表内进行处理。该方法适用于资产证券化产生初期交易较为简单时的会计处理。

但是,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演化,基于基本金融工具上的控制权与其风险、收益能被有效地分解开来,并以各种相互独立的金融衍生工具作为载体分散给不同的投资者。于是,使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很难确认交易的本质,并给实际操作增加了难度。

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颁布了第125号准则:《金融资产转让与服务以及债务解除的会计处理》。该准则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对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问题提出了明晰的判断标准。它将已确认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问题,同由金融资产转让合约所产生的新金融工具的确认问题区分开来,通过检查转让后产生的资产和负债性质来分析金融资产的转让本质。

(1)出售处理与融资处理的比较

资产证券化对于发起人是作为出售处理,还是作为有担保的融资处理,有着不同的影响,关系到发起人预期财务目标的实现。下表列示了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对发起人的财务报表的影响:

表2-1 担保融资与真实出售对发起人财务报表的影响(略)

出售或融资的处理还影响到期后的财务报表,如果证券化资产作为融资的担保,仍然保留在资产负债表内,并且证券化收入记为负债,那么融资的处理方式将会使发起人产生更高的利息费用。证券化资产中体现的收益或损失也将推迟到期后实现。

(2)金融合成分析法介绍

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权决定资产的归属,而且承认金融资产和负债能分割成不同的组成部分。它将已确认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问题与由金融资产转让合约所产生的新金融工具的确认问题区分开来,通过检查转让后产生的各组成部分的资产(决定了经济利益)和负债(将来有可能牺牲经济利益的义务)来分析一项金融资产的转让。转让中的每一个实体都确认转让后它控制的资产和负债并且不再确认在转让中放弃和解除了的资产和负债。

根据金融合成分析法,对一项资产转让交易是否进行销售的会计处理取决于转让者是否放弃了对该资产的控制权,而不是取决于交易的形式。

当转让人在交易中收到转让资产的对价(considerations)而不是获利权(beneficial interests)时,一项转让者失去控制权的金融资产转让(全部或部分)应确认为销售。当且仅当满足以下条件时转让人才失去对转让资产的控制权:

①转让资产与转让人分离,即转让资产已经在转让人的控制范围之外,包括发生破产或其它被接收的情况

②受让人可以无条件地将转让资产或资产中的获利权进行抵押或再转让。如果受让人是合格的特设交易载体,则该机构的收益人可以无条件拥有抵押或再转让该项资产的权利。实际上,满足这项条件意味着受让人获得了资产的控制权。

③转让人不再通过以下途径保持对转让资产的有效控制:

)签订合约授权并强制转让人在到期日前回购或赎回转让资产。

)签订合约使得转让人有权回购或赎回在同类市场上不能轻易获得的转让资产。

尽管“金融合成分析法”提出了明晰的判断标准来处理销售还是融资业务,但是金融工具的日趋复杂,使得利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测试证券化业务是否涉及资产控制权的转让时,仍需要对证券化的合约安排体系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辨别。即将整个证券化体系分解成若干相互独立的合约组件,再按各组件的重要性进行判断,其中三个关键性特征尤其值得关注:在合约期间,哪一方拥有抵押或出售转让资产或资产的获利权的权利?受让人是否拥有向转让人追索的权利?合同中隐含哪些选择权(option)。

以这三项标准可以将各类金融资产交易进行简单的归纳和辨别,并表列如下。其中第一项标准用以判断控制权的转移,即只要受让人在合约期间拥有权力抵押或出售资产,则表明该项资产的控制权已经转让,应确认为销售业务。否则确认为有担保的融资。其它两项特征用于辨别内含的合约类型。

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更倾向于将证券化确认为销售业务作表外处理,同时确认和计量新产生的金融工具或金融合约。

表2-2 金融资产交易确认分析表(略)

.资产证券化会计中有关的计量问题

金融合成分析法承认金融资产和负债可以分割成不同的部分,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通过证券化的手段转让资产,获得了现金和一些新的资产和负债,同时也保留了一些原始资产上的利益或负债。如何计量证券化过程中产生的新的资产和负债,以及所保留的资产与负债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

(1)证券化资产转让的计量

资产证券化中的计量问题在于如何区分出在证券化资产销售以后转让人控制的新增的金融资产和负担的债务,这部分资产和负债从而属于转让收入的一部分,应当运用其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初始计量。如果认定某项资产或负债是转让者没有放弃控制权而保留下来的获利权或义务,则不用根据交换的概念进行新的计量。

出售资产收到的现金和其它与转让资产无关的资产都是一项新的资产。因而是销售收入的一部分。证券化之后发起人所负担的任何债务,即使其与被转让资产相关(例如追索和担保义务),在资产转让前可能内含于其中,但在转让之前转让人并不对任何人负有义务,而在转让之后便产生了义务,因而也是一项新的义务。新生的债务是销售收入的减项。所以这些新增资产和负债都应该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

对于证券化之后发起人所持有的在转让资产中的所有其他利益,虽然是另外一种不同的资产,但是这些转让资产中的留存利益从未离开过转让者的占有,控制权的转让也没有发生,因而继续是转让者的资产。因此,留存利益应该继续以账面价值记录,不确认利得或损失。原始资产的账面价值应当在资产的已出售部分和保留部分(留存利益)之间分配。

综上所述,转让人在资产转让完成时应当:

①继续在其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任何转让资产的留存利益,如服务性资产、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留存未分割利益(如保留的剥离式证券)等。

②通过在售出资产与留存利益之间分配转让资产的帐面价值,来计量转让资产中的服务性资产和其他留存利益(假如存在)。分配的根据是在转让日售出资产和留存利益的相关公允价值。

当一项符合销售条件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完成时,发起人(卖方)应当:

①终止确认出售的资产组合。

②以公允价值初始确认作为销售的款项而获得或承担的所有资产或负债,包括现金、持有或者签发的卖出或买入期权(例如保证或追索义务)、远期承诺(例如在某些证券化的循环过程中交付额外应收项目的承诺)、互换(例如将固定利率转换为浮动利率的条款)和服务性负债。

③确认销售的损益。

④如果不能实际可行地评估资产的公允价值,则发起人应该将资产记为零值。如果不能实际可行地评估负债的公允价值,对这项交易发起人应该不确认利得,并以下面较大一个值确认这些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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