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制裁体系检视与未来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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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2014 年第 3 期
— —计算机犯罪罪名。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大多属于网络犯 第二, 手段行为的制裁— 而这种利用网络计算机技 罪, 在犯罪的实施过程中, 必然借助或利用网络空间的资源, 术实施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 其利用网络计算机技术的行为本身就有可能单独 成立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一节的计算机犯罪罪名。 不过, 由于此时该行为属于侵害知识 产权行为的手段行为, 在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本身可以成立其它罪名时, 手段行为所涉及 的罪名一般不再单独评价, 而是作为量刑情节考量。然而, 由于目前我国网络知识产权 犯罪罪名体系还存在着较大的不足, 侵害知识产权的目的行为往往没有具体的罪名进 行制裁, 此时, 只能选择对属于计算机犯罪罪名的手段行为进行制裁, 从而达到间接实 现制裁犯罪、 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刑法功能。 ( 二)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罪名体系的实效考察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同网络信息技术相结合, 在世界范围内被公认为是知识产权犯
人类已然进入知识经济时代, 知识产权作为知识经济环境下最为活跃的新兴权利, 极大地推动了整个社会的进步。然而, 由于知识产权本质上属于无形的精神财富, 较之 有形的物质财富, 其更容易被不法行为所侵害; 而信息技术的发展也给知识产权的保护 带来了难题。传统的知识产权侵害仅限于现实环境下的物理性接触, 但是, 信息技术使 通过网络对知识产权进行虚拟的接触成为可能, 带来了脆弱的知识产权更容易被侵害 的客观现实。如何应对网络时代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正视网络时代知识产权刑法保 护所面临的挑战, 积极的进行理论研究, 进而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 及时填补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犯罪所造成的刑法制裁真空, 是目前知识产权保护中最为迫切需 要解决的问题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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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制裁体系检视与未来建构
表一: 2005 年 - 2012 年法院一审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和犯罪人数量
我们 通过犯罪人总数和犯罪总案件数之间的比例 ( 以下简称共同犯罪比例系数 ) , 可以知道某种犯罪类型在司法实践中是单独犯罪为主还是共同犯罪为主。从表二中我 们可以发现, 知识产权犯罪在整体上呈现出共同犯罪下降的趋势, 从 2005 年到 2010 2012 年则达到 1. 21 的 年, 共同犯罪比例系数从未低于 1. 5 , 而在 2011 年首次跌破 1. 5 , 历史最低点。 表二: 2005 年 - 2012 年法院一审知识产权犯罪总件数和总人数之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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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制裁体系检视与未来建构
全新事物, 从诞生至今仅仅二十余年。刑事立法和司法甚至刑法理论界对网络知识产 权犯罪的认识和经验都略显不足。如在刑事法律体系中,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罪名体 系依然处于模糊地带; 而在司法实践中,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制裁依然过度依赖于非侵 犯知识产权罪罪名。 — —特殊保护和一般保护并存 ( 一)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罪名体系特点— 共包含七个具体侵犯知识产 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 权犯罪的罪名, 然而上述七个侵犯知识产权罪罪名的外延过窄, 只能满足对部分知识产 权的特殊保护, 并不足以涵盖现实社会中的全部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因此, 必须引 入其它罪名对知识产权进行一般保护。特殊保护和一般保护并存成为网络知识产权犯 罪罪名体系的显著特征。 1.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特殊罪名 我国 97 年刑事立法之初, 从全部知识产权中仅设定了部分知识产权进行特殊的刑 包括侵犯 法保护, 具体来看, 体现为以下四种特殊知识产权: ( 1 ) 著作权特殊保护罪名, 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著作权特殊保护罪名所制裁的是以营利为目的, 直接 指向侵犯著作权中的复制、 发行权, 美术作品的署名权的行为。 ( 2 ) 商标权特殊保护罪 名, 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 销售非法制造的注 , 《商标法 》 册商标标识罪。商标权特殊保护罪名, 保护的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第 57 条 规定的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权特殊保护罪名对其中四种行为进行了 制裁。( 3 ) 专利权特殊保护罪名, 包括侵犯专利罪。专利权特殊保护罪名保护的是专利 权的标识权, 实施许可权和转让权等其它权利未予以保护。 ( 4 ) 商业秘密特殊保护罪 , 《反不正当 名, 包括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特殊保护罪名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比较全面 竞争法》 第 10 条规定中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全部纳入到了刑法的保护范围。 2.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一般罪名 我国自 1980 年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加入书开始建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一系 列知识产权权利被民法通则、 著作权法、 商标法等法律所宣示。 但是, 由于现行刑法分 则对特定知识产权保护的种类过少、 保护面过窄的客观现实, 司法实践中必然存在大量 的严重侵害网络知识产权的行为无法以侵犯知识产权罪罪名评价, 只能依靠其它罪名 进行评价, 以填补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制裁真空的状况: — —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和非法经营罪。由于侵犯 第一, 特殊权利保护的补足—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往往同非法市场行为相联系, 因此, 对于以下两种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可以通过其它经济犯罪罪名进行评价, 扩展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 1 ) 对于以生 产、 销售未经授权的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的, 可以视为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 以不合格商品 冒充合格商品, 运用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类罪名进行制裁; ( 2 ) 对于通过经营行为侵犯知 识产权的, 可以视为侵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扰乱了市场自由、 公平、 对等的 秩序, 运用非法经营罪进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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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2014 年第 3 期
逐年增加直至 2012 年的 7684 件, 短短八年间增长了 15 倍有余; 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犯 罪案件数量则呈现出不规律的态势; 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数量则相对稳定; 其它罪名的 数量虽然也是逐年增加, 但是仍然属于边缘性罪名。 表三: 2005 年 - 2012 年法院一审知识产权犯罪罪名分布数量
②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技 需要指出的是, 罪全新的发展趋势和新时期最为严重的威胁,
“无形财产” 术性同知识产权的 属性所具有的天然契合和联系, 几乎所有知识产权犯罪 都可以通过网络犯罪的方式实施。面对知识产权犯罪这一全新的发展趋势, 有必要重
③ 新检视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实践, 进而反思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制裁体系的未来建构。
一、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罪名体系
直至上世纪 60 年代才被普遍承认; 而网络同样是 知识产权是新型的智慧财产权,
“信息时代网络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讲师 、 法学博士。本文系 2012 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 项目号: 12JZD039 ) 的阶段性成果。 法律体系的整体建构研究 ”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犯罪”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 。 文中的 简称为 ① 为了行文的简洁,
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犯罪 制裁体系检视与未来建构
于志强*
内容提要
通过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犯罪罪名体系适用的司法实效考察, 反思我国
知识产权犯罪制裁体系, 可以发现, 在网络和知识经济的双重时代背景下, 目前我国知识产 权的刑法保护存在着法益保护范围过窄和犯罪行为定性混乱或缺失的问题。因而, 在宏观 “适度保护” “同等保护 ” 上实现从 向 的刑事政策转化; 在微观上继续进行知识产权犯罪罪 名扩大解释的司法努力的同时, 推动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立法更新, 是加强网络环境下知 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建构完善的知识产权犯罪制裁体系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 网络知识产权 刑法保护 罪名体系
1. 知识产权犯罪的宏观数据分析 根据 2005 年至 2012 年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的宏观数据显示, 整体上看, 我国知识产 权犯罪形势严峻, 知识产权案件数和人数逐年增加; 而知识产权犯罪中共同犯罪趋势却 有所回落。知识产权犯罪作为新型犯罪最初并未受到足够重视, 虽然我国从 1998 年开 始发布知识产权白皮书, 但是, 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统计却是从 2005 年才开始的, 然 而, 知识产权犯罪的发展速度却极为迅速。从表一中可见, 犯罪数量从 2005 年的 3529 5336 人到 2012 年的 12794 件、 15518 人, 件、 增长了近三倍, 尤其是近几年知识产权犯罪 的数量以近乎直线的幅度上升。知识产权犯罪日益严重, 其中原因自然是复杂的, 但知 识产权犯罪与网络相结合后,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爆发出的巨大负能量亦不容忽视。 目 前, 知识产权犯罪中, 侵犯著作权犯罪最多, 而其中大部分又都与网络相关。因此, 结合 — —网络在促进知识产权迅速发展的同时, 也带来 相关数据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 了巨大的知识产权犯罪问题。
应当说与知识产权犯罪越来越充分地利用网 知识产权犯罪的共同犯罪趋势下降, 络资源有密切的联系。传统知识产权犯罪中, 对于知识产权的侵害, 往往需要通过一定 的物质载体, 如实施制作、 销售、 传播书籍、 光盘以及制作假冒商标、 专利号的产品等行 为时, 往往需要多人分工协作共同实施; 而在网络空间中, 网络的虚拟性推动了知识产 权的信息化, 脱离了物质载体, 而网络的技术性则为实施知识产权犯罪提供了技术支 持, 使侵害知识产权犯罪的实施更为简单、 便捷, 而这种技术帮助和支持的获得, 往往在 帮助人和侵害实行行为人之间不具有共同的犯意, 因此, 不能视为传统的帮助犯。 今 后, 借助于网络技术优势, 知识产权犯罪单独犯罪的趋势会日益明显。 2. 知识产权犯罪具体罪名的分布特征 表三中显示了 2005 年至 2012 年作为特殊罪名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作为一般罪 名具有侵犯知识产权情节的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和非法经营罪以及具有侵害知识 产权情节的其它罪名的案件数量。其中,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数量从 2005 年的 505 件
② ③
: 《互联网成知识产权侵权重灾区 》 , 《南京日报》 2013 年 4 月 24 日。 参见毛庆 载 2012 年 《知识产权白皮书 》 , 本文中所使用的知识产权犯罪数据, 除作特别说明的之外, 所有数据来源于 1998 年版 权所有人: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下载网址: http: / / www. sipo. gov. cn / zwgs / zscqbps /;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 , 《人民法院报》 2010 年 4 月 10 日第 23版 ;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2010 年) 》 , 《人民 况( 2009 年) 》 载 载 2011 年 4 月 19 日第 23版 ;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2011 年) 》 , 《人民法院报 》 2012 年 4 月 19 法院报》 载 3版 ;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2012 年) 》 , 《人民法院报》 2012 年 4 月 23 日第 4 版。 日第 2载
表四则显示了 2005 年至 2012 年上述四类罪名的分布比例。 从中可以发现, 整体 上来看, 作为特殊罪名的侵犯著作权犯罪, 在全部知识产权犯罪的比例呈上升趋势; 而 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数量在 2005 年曾经达到最高的比例, 随后几年一直在约 14% 20% 之间徘徊; 而非法经营罪则长期属于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主要适用的罪名, 2010 年基本上都占据了全部案件数量的 50% 以上; 然而, 从 2005 年从 2011 年开始非 法经营罪所占的比例有了大幅的下跌, 到 2012 年所占的比例仅为约 20% ; 而其它罪名 一直处于明显的边缘位置, 所占的比例从未超过 1% 。因此, 整体来看, 作为特殊罪名的 侵犯知识产权罪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比例上, 在知识产权犯罪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都是 较低的, 近两年虽然整体提升明显, 但依然有 40% 的知识产权犯罪需要通过其它罪名制 裁。可见, 现有罪名体系的不协调非常明显。 表四: 2005 年 - 2012 年法院一审知识产权犯罪罪名分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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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第 3 期
— —计算机犯罪罪名。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大多属于网络犯 第二, 手段行为的制裁— 而这种利用网络计算机技 罪, 在犯罪的实施过程中, 必然借助或利用网络空间的资源, 术实施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 其利用网络计算机技术的行为本身就有可能单独 成立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一节的计算机犯罪罪名。 不过, 由于此时该行为属于侵害知识 产权行为的手段行为, 在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本身可以成立其它罪名时, 手段行为所涉及 的罪名一般不再单独评价, 而是作为量刑情节考量。然而, 由于目前我国网络知识产权 犯罪罪名体系还存在着较大的不足, 侵害知识产权的目的行为往往没有具体的罪名进 行制裁, 此时, 只能选择对属于计算机犯罪罪名的手段行为进行制裁, 从而达到间接实 现制裁犯罪、 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刑法功能。 ( 二)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罪名体系的实效考察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同网络信息技术相结合, 在世界范围内被公认为是知识产权犯
人类已然进入知识经济时代, 知识产权作为知识经济环境下最为活跃的新兴权利, 极大地推动了整个社会的进步。然而, 由于知识产权本质上属于无形的精神财富, 较之 有形的物质财富, 其更容易被不法行为所侵害; 而信息技术的发展也给知识产权的保护 带来了难题。传统的知识产权侵害仅限于现实环境下的物理性接触, 但是, 信息技术使 通过网络对知识产权进行虚拟的接触成为可能, 带来了脆弱的知识产权更容易被侵害 的客观现实。如何应对网络时代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正视网络时代知识产权刑法保 护所面临的挑战, 积极的进行理论研究, 进而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 及时填补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犯罪所造成的刑法制裁真空, 是目前知识产权保护中最为迫切需 要解决的问题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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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制裁体系检视与未来建构
表一: 2005 年 - 2012 年法院一审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和犯罪人数量
我们 通过犯罪人总数和犯罪总案件数之间的比例 ( 以下简称共同犯罪比例系数 ) , 可以知道某种犯罪类型在司法实践中是单独犯罪为主还是共同犯罪为主。从表二中我 们可以发现, 知识产权犯罪在整体上呈现出共同犯罪下降的趋势, 从 2005 年到 2010 2012 年则达到 1. 21 的 年, 共同犯罪比例系数从未低于 1. 5 , 而在 2011 年首次跌破 1. 5 , 历史最低点。 表二: 2005 年 - 2012 年法院一审知识产权犯罪总件数和总人数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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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制裁体系检视与未来建构
全新事物, 从诞生至今仅仅二十余年。刑事立法和司法甚至刑法理论界对网络知识产 权犯罪的认识和经验都略显不足。如在刑事法律体系中,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罪名体 系依然处于模糊地带; 而在司法实践中,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制裁依然过度依赖于非侵 犯知识产权罪罪名。 — —特殊保护和一般保护并存 ( 一)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罪名体系特点— 共包含七个具体侵犯知识产 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 权犯罪的罪名, 然而上述七个侵犯知识产权罪罪名的外延过窄, 只能满足对部分知识产 权的特殊保护, 并不足以涵盖现实社会中的全部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因此, 必须引 入其它罪名对知识产权进行一般保护。特殊保护和一般保护并存成为网络知识产权犯 罪罪名体系的显著特征。 1.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特殊罪名 我国 97 年刑事立法之初, 从全部知识产权中仅设定了部分知识产权进行特殊的刑 包括侵犯 法保护, 具体来看, 体现为以下四种特殊知识产权: ( 1 ) 著作权特殊保护罪名, 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著作权特殊保护罪名所制裁的是以营利为目的, 直接 指向侵犯著作权中的复制、 发行权, 美术作品的署名权的行为。 ( 2 ) 商标权特殊保护罪 名, 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 销售非法制造的注 , 《商标法 》 册商标标识罪。商标权特殊保护罪名, 保护的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第 57 条 规定的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权特殊保护罪名对其中四种行为进行了 制裁。( 3 ) 专利权特殊保护罪名, 包括侵犯专利罪。专利权特殊保护罪名保护的是专利 权的标识权, 实施许可权和转让权等其它权利未予以保护。 ( 4 ) 商业秘密特殊保护罪 , 《反不正当 名, 包括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特殊保护罪名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比较全面 竞争法》 第 10 条规定中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全部纳入到了刑法的保护范围。 2.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一般罪名 我国自 1980 年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加入书开始建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一系 列知识产权权利被民法通则、 著作权法、 商标法等法律所宣示。 但是, 由于现行刑法分 则对特定知识产权保护的种类过少、 保护面过窄的客观现实, 司法实践中必然存在大量 的严重侵害网络知识产权的行为无法以侵犯知识产权罪罪名评价, 只能依靠其它罪名 进行评价, 以填补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制裁真空的状况: — —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和非法经营罪。由于侵犯 第一, 特殊权利保护的补足—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往往同非法市场行为相联系, 因此, 对于以下两种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可以通过其它经济犯罪罪名进行评价, 扩展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 1 ) 对于以生 产、 销售未经授权的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的, 可以视为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 以不合格商品 冒充合格商品, 运用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类罪名进行制裁; ( 2 ) 对于通过经营行为侵犯知 识产权的, 可以视为侵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扰乱了市场自由、 公平、 对等的 秩序, 运用非法经营罪进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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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2014 年第 3 期
逐年增加直至 2012 年的 7684 件, 短短八年间增长了 15 倍有余; 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犯 罪案件数量则呈现出不规律的态势; 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数量则相对稳定; 其它罪名的 数量虽然也是逐年增加, 但是仍然属于边缘性罪名。 表三: 2005 年 - 2012 年法院一审知识产权犯罪罪名分布数量
②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技 需要指出的是, 罪全新的发展趋势和新时期最为严重的威胁,
“无形财产” 术性同知识产权的 属性所具有的天然契合和联系, 几乎所有知识产权犯罪 都可以通过网络犯罪的方式实施。面对知识产权犯罪这一全新的发展趋势, 有必要重
③ 新检视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实践, 进而反思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制裁体系的未来建构。
一、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罪名体系
直至上世纪 60 年代才被普遍承认; 而网络同样是 知识产权是新型的智慧财产权,
“信息时代网络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讲师 、 法学博士。本文系 2012 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 项目号: 12JZD039 ) 的阶段性成果。 法律体系的整体建构研究 ”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犯罪”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 。 文中的 简称为 ① 为了行文的简洁,
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犯罪 制裁体系检视与未来建构
于志强*
内容提要
通过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犯罪罪名体系适用的司法实效考察, 反思我国
知识产权犯罪制裁体系, 可以发现, 在网络和知识经济的双重时代背景下, 目前我国知识产 权的刑法保护存在着法益保护范围过窄和犯罪行为定性混乱或缺失的问题。因而, 在宏观 “适度保护” “同等保护 ” 上实现从 向 的刑事政策转化; 在微观上继续进行知识产权犯罪罪 名扩大解释的司法努力的同时, 推动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立法更新, 是加强网络环境下知 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建构完善的知识产权犯罪制裁体系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 网络知识产权 刑法保护 罪名体系
1. 知识产权犯罪的宏观数据分析 根据 2005 年至 2012 年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的宏观数据显示, 整体上看, 我国知识产 权犯罪形势严峻, 知识产权案件数和人数逐年增加; 而知识产权犯罪中共同犯罪趋势却 有所回落。知识产权犯罪作为新型犯罪最初并未受到足够重视, 虽然我国从 1998 年开 始发布知识产权白皮书, 但是, 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统计却是从 2005 年才开始的, 然 而, 知识产权犯罪的发展速度却极为迅速。从表一中可见, 犯罪数量从 2005 年的 3529 5336 人到 2012 年的 12794 件、 15518 人, 件、 增长了近三倍, 尤其是近几年知识产权犯罪 的数量以近乎直线的幅度上升。知识产权犯罪日益严重, 其中原因自然是复杂的, 但知 识产权犯罪与网络相结合后,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爆发出的巨大负能量亦不容忽视。 目 前, 知识产权犯罪中, 侵犯著作权犯罪最多, 而其中大部分又都与网络相关。因此, 结合 — —网络在促进知识产权迅速发展的同时, 也带来 相关数据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 了巨大的知识产权犯罪问题。
应当说与知识产权犯罪越来越充分地利用网 知识产权犯罪的共同犯罪趋势下降, 络资源有密切的联系。传统知识产权犯罪中, 对于知识产权的侵害, 往往需要通过一定 的物质载体, 如实施制作、 销售、 传播书籍、 光盘以及制作假冒商标、 专利号的产品等行 为时, 往往需要多人分工协作共同实施; 而在网络空间中, 网络的虚拟性推动了知识产 权的信息化, 脱离了物质载体, 而网络的技术性则为实施知识产权犯罪提供了技术支 持, 使侵害知识产权犯罪的实施更为简单、 便捷, 而这种技术帮助和支持的获得, 往往在 帮助人和侵害实行行为人之间不具有共同的犯意, 因此, 不能视为传统的帮助犯。 今 后, 借助于网络技术优势, 知识产权犯罪单独犯罪的趋势会日益明显。 2. 知识产权犯罪具体罪名的分布特征 表三中显示了 2005 年至 2012 年作为特殊罪名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作为一般罪 名具有侵犯知识产权情节的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和非法经营罪以及具有侵害知识 产权情节的其它罪名的案件数量。其中,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数量从 2005 年的 505 件
② ③
: 《互联网成知识产权侵权重灾区 》 , 《南京日报》 2013 年 4 月 24 日。 参见毛庆 载 2012 年 《知识产权白皮书 》 , 本文中所使用的知识产权犯罪数据, 除作特别说明的之外, 所有数据来源于 1998 年版 权所有人: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下载网址: http: / / www. sipo. gov. cn / zwgs / zscqbps /;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 , 《人民法院报》 2010 年 4 月 10 日第 23版 ;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2010 年) 》 , 《人民 况( 2009 年) 》 载 载 2011 年 4 月 19 日第 23版 ;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2011 年) 》 , 《人民法院报 》 2012 年 4 月 19 法院报》 载 3版 ;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2012 年) 》 , 《人民法院报》 2012 年 4 月 23 日第 4 版。 日第 2载
表四则显示了 2005 年至 2012 年上述四类罪名的分布比例。 从中可以发现, 整体 上来看, 作为特殊罪名的侵犯著作权犯罪, 在全部知识产权犯罪的比例呈上升趋势; 而 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数量在 2005 年曾经达到最高的比例, 随后几年一直在约 14% 20% 之间徘徊; 而非法经营罪则长期属于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主要适用的罪名, 2010 年基本上都占据了全部案件数量的 50% 以上; 然而, 从 2005 年从 2011 年开始非 法经营罪所占的比例有了大幅的下跌, 到 2012 年所占的比例仅为约 20% ; 而其它罪名 一直处于明显的边缘位置, 所占的比例从未超过 1% 。因此, 整体来看, 作为特殊罪名的 侵犯知识产权罪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比例上, 在知识产权犯罪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都是 较低的, 近两年虽然整体提升明显, 但依然有 40% 的知识产权犯罪需要通过其它罪名制 裁。可见, 现有罪名体系的不协调非常明显。 表四: 2005 年 - 2012 年法院一审知识产权犯罪罪名分布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