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本专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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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本专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规,特制定《华侨大学本专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学分制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华侨大学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目的,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注册、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严重者,会同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学分的计算

第八条学分表示学习知识的量。平均每学期每周1学时为1学分,学分记录的尾数可算到0.5学分。

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一般按上述方法计算后乘以0.75(3/4)即为该课程的学分。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以及完全是实践性的教学环节,原则上每2周以1学分计算。各课程的学分,应在教学计划中予以明确规定。

第九条学生修读的课程,如课程成绩及格,即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如课程成绩不及格,校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及专业课的课程可进行一次补考,补考及格仍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若补考不及格,则应当重新学习该课程。选修课及实践课的课程考核不及格,应当重新学习。选修课如不及格,可放弃该课程成绩,重新选课修读。重新学习该课程的具体办法参见第十八条。

第十条各专业最低毕业总学分以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为准,四年制本科一般为l60学分左右,五年制本科一般为200学分左右,三年制专科(高职)一般为120学分左右。最低毕业总学分也称为规定毕业学分,包括收费学分和非收费学分(如某些基本素质与社会实践课程)。各专业的最低毕业学分值,由各学院在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

第四章绩点制

第十一条绩点是学习成绩的点数。成绩的等级、成绩的百分制分数与绩点数的对应关系如下:

优秀:90-100分,绩点数为5;

良好:80-89分,绩点数为4;

中等:70-79分,绩点数为3;

及格:60-69分,绩点数为2;

不及格:不足60分,绩点数为0。

第十二条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学生在某段时间(一个学年或多个学年)所修读的每一门课程的绩点乘以该门课程的学分,累加后再除以同期所修读各门课程的学分之和,即为该段时间的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表示学生在某段时间内各门课程按学分计算的平均成绩。

学生修读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读的全部课程的学分之和,即为学生的总平均学分绩点。总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在校学习的全部课程的总平均成绩。总平均学分绩点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小数点后第二位四舍五入)。

第五章课程管理

第十三条全校各学院、教学部开设的课程分为两类:必修课(含校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实践课及基本素质与社会实践课程)和选修课(含专业选修课及跨学科校选修课程)。必修课为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为学生可以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十四条学生应根据学校编印的各学院、各专业的教学计划选课修读。每学期开学后2周,为学生自主选课时间,第3周为学生核对及退选课时间。新生第一学期自主选课时间为开课后2周内,特殊情况可延期至第4周。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做好选课及课程退选。

第十五条选课的管理。

1.校选修课学生学习人数不足20人,学院选修课学生学习人数不足10人的课程,原则上不单独设班开课。

2.学生获准选修某门课程后,中途不能退选;如该门课程考试不及格,学生可以放弃或重新学习,成绩不记入学籍档案。

3.获准选修课程的学生,必须按时听课,不能无故缺课,学生出勤情况考核与必修课出勤考核要求相同。

第十六条免修。如学生过去已学习过某门课程(课程性质、学分一致),且该门课程百分制成绩大于等于70分,可申请免修该门课程,申请时须附上有关成绩证明,并登录选课平台进行选课,申请免修课程的手续应当在该课程授课前办妥。免修成绩记载为免修,不计入绩点。预科课程不得免修。

第十七条免听。学习成绩总评排名在专业年级前10%的优秀学生,可以申请免听课程(一学期最多两门) 或部分免听某些课程。但应当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该课程的平时测验和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的成绩和学分。如果学期考试结束后,取得免听资格的学生其学习成绩总评排名不在专业年级前10%,将取消该生下学期的免听资格。

第十八条重新学习。校公共课、学科基础课及专业必修课经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新学习。选修课及实践课的课程考核

不及格,应当重新学习。重新学习成绩按重新学习时考核成绩记载,每门课程可多次重新学习。重新学习不及格不予补考。

第十九条重新学习班由开课学院负责开设,要求重新学习的学生应参加重新学习班听课、考试。校公共基础课原则上重新学习学生人数超过15人,学科基础课、专业课重新学习学生人数超过10人,可以开设重新学习班;达不到开设重新学习班人数要求的,不单独开设重新学习班。学生应插班重新学习。由于课程冲突、实习等原因,无法全部听课,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采取部分听课形式,听课学时数应达课程总学时数的1/2以上学时,并参加课程结束考试。

第二十条免听、免修和重新学习等手续的办理程序为:本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由学院教学秘书书面通知任课教师并通过学校教务管理系统网络上传教务处学务科备案,并于开课前三周内确定。免修手续需由教务处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每学年学生修读学分(含重新学习)一般最低不应少于30学分,最多不应超过50学分。凡学生在一学期内选“未修课程学分+重修课程学分”大于或等于40学分的,将作限制。对其超出的学分,按先保证重修课程、后考虑未修课程方式进行强制退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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