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代妇女再婚普遍性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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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妇女再婚普遍性的原因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对社会的稳定发展起者最基础、最经常的作用;而婚姻是不家庭的起点和形成标志。

不同时代有不同的婚姻观念、婚姻制度。

唐代以盛世著称于世,表现在婚姻上必定也有其独特的风格。

唐代妇女再婚的普遍性就为其他朝代之妇女所望尘莫及。

在唐以前及以后的朝代,妇女再嫁都是为世人所不齿的,而在唐代着却是司空见惯的。

唐人并不以之为齿,反而回引以为荣。

无论是皇室、贵族妇女,还是平民百姓之女,离婚再嫁为之不少,却是少有非议。

着不能不令我们对其进行思考,是何种原因使的唐代妇女再婚如此之普遍。

本人想就这一问题浅谈一下自己的观点。

一唐人的思想观念
在唐代,一向维护传统礼仪道德的儒教不是很受推崇,反而是道教居首位。

社会生活具有浓重的道教宗教色彩。

早在唐代初期武德八年(625年),高祖李渊下诏宣布三教中道教为第一,儒教为第二,佛教为第三。

贞观十一年(637),太宗李世民再次宣布尊崇道教,令道士、女冠高于僧尼一等。

自此道教在唐代的地位日益高涨。

高宗李治把李耳追封为太上玄元皇帝,玄宗李隆基对道教特别推崇,在长安大宁坊和洛阳积善坊建立玄元皇帝庙。

据记载:庙初成,命工人于太白山砥石为玄元皇帝圣容,又采白石为玄宗圣容,侍立于玄元皇帝之右,衣以王者衮冕之服。

又于像东设立白石为李林甫、陈希烈像。

林甫犯事,又刻为杨国忠代焉。

[1]上述皇帝的作为无不说明对道教的倍加推崇。

也就很容易理解唐代对儒家传统婚姻礼俗的蔑视与突破,敢于打破传统婚姻伦理道德限制,甚至于传统的儒家伦理道德趋于沦丧。

唐代历史上著名的唐玄宗李隆基和宠妃杨玉环就是敢于打破传统礼教的人。

杨玉环本为玄宗之子寿王李瑁之妻,而玄宗因杨玉环的美貌与才华将之纳入后宫,并开始了一段凄美的爱情故事,流传于后世。

因当时对道教的推崇,玄宗首先让杨玉环当了女道士命其入宫修行。

于是在开元二十八年(740)十月六日,玄宗李世民下诏《度寿望王妃为女道士敕》曰:至人用心,方悟真率,淑女勒道,自昔罕闻,寿王瑁妃杨氏,素以端懿作嫔藩国,虽居荣贵,每在精修,属太后忌辰,永怀追福,以兹求度,雅志难违,用敦弘道之风,特遂由衷之情,宣度为女道士。

[2]殊不知这只是为掩人耳目杨玉环进宫几天后玄宗即召见,将一切礼法抛在九霄云外。

杨玉环顺理成章的成为玄宗后宫新宠。

这一事件已充分说明唐代皇室贵族以致于士大夫不拘儒家道德礼法。

由于推崇道教,唐人婚姻观念比较开放,妇女贞节观念淡薄,也不被重视。

封建伦理中贞节观念没有对社会产生深远影响。

所以离婚再嫁不足为怪,从宫廷到民间莫不如是。

据《中国婚姻小史》统计,唐中前期公主共211人,除幼年早夭、出家入道、事迹不详者,出嫁123人,再嫁达24人,其中三嫁者有4人。

再从《新唐书·诸帝公主传》的记载分析一下自高祖至中宗四朝公主的情况。

四代51位公主中,共有八位公主改嫁,其中高祖李渊之女高密公主先嫁长孙孝政,又嫁段纶;太宗之女襄城公主先嫁萧锐,再嫁姜简;城阳公主先嫁杜荷,改嫁薛灌;新城公主先嫁长孙诠,后嫁韦正矩;高宗之女太平公主先嫁薛绍,再嫁武承嗣,有嫁武攸暨;中宗之女安定公主先嫁王同皎,再嫁韦濯;安乐公主嫁武崇训,又嫁武延秀,还有一个太女儿合浦公主,虽未再嫁,但和房遗爱同有外遇,公然淫乱。

上层社会性关系如此混乱,可以想象当时的“从一而终”的贞操观念是很淡薄的。

由此联想到唐太宗的才人武则天后来竟然再做高宗的妃后,以及上面提及的唐玄宗娶儿媳杨玉环为贵妃也都不足为怪了。

不仅如此,就连儒家伦理道德的卫道士韩愈女儿也是先嫁李汉,又改嫁樊宗懿。

她们不以改嫁为齿,甚至将改嫁之经历堂而皇之刻入碑文中,欲流传千古。

开元十三年所立的《息国长公主神道碑》就由玄宗亲笔隶书“公主,睿宗第八女,崔贵妃所所生,始嫁薛儆,又嫁郑孝义,前有子四,后有子三。

”上之风行,下层社会也同样如此。

敦煌文书要文中讲到一发悍妇人,与婆婆争吵要离婚书,要求“废我别嫁”。

这与前朝“从一而终”和后代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婚姻理念形成了鲜明对照,可谓是唐之一大特色。

二唐人的源流和各民族的融合
唐人再婚的普遍性以及对儒家传统婚姻礼俗的蔑视和突破,这种不拘礼法的行为是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的以及是各民族相互融合的结果。

在隋唐王朝建立之前,中国历史上经历了将近300年的魏晋南北朝大分裂时期。

在这一时期,原来在黄河与长江流域周边居住的各个少数民族,如匈奴、鲜卑、羯、氐、羌等族,纷纷迁到中原地区,先后建立了13个生存时间长短不一的王朝,加上汉族在河西走廊一带创建的前凉、后凉以及辽东地区的北燕,历史上称作五胡十六国。

在魏太武帝拓拔焘太延五年(439),鲜卑族建立卑微王朝统一了中国。

北魏分裂后,北部中国依然由鲜卑族的西魏、北周和东魏、北齐分别统治。

这种情况直到北周的汉族权臣杨坚在静文帝宇文衍大定元年(581),夺取政权,建立隋王朝,并在九年(589)灭南方的陈王朝,重新统一中国后,国家的分裂与各民族的大融合才方告结束。

正如当代历史学家王仲荤所说:从十六国时代起,匈奴、羯、氐、羌、卢水、胡各族,以及最后崛起的鲜卑族拓拔部,先后入主中原,建立政权。

这些政权崩溃后,各族人民并没有迁回到他们自己的原居住地去,他们留在中原和汉族杂居,并和汉族人民一道与北方的各族统治者进行顽强的斗争。

久而久之,他们自然和汉族融合在一起了,无论在经济生活方面、文化语言方面、风俗习惯方面,他们已经和汉族一样了。

后来的历史学家也只有从他们后裔的姓氏和郡望来考知他们族姓之所出自了。

到了隋唐时代,匈奴、羯、氐、羌、丁零、乌桓、鲜卑等族诸名称,终于成为历史上的名词。

[3]但是王仲荤先生没有谈到的是,隋唐时期虽然实现了各族的大融合,但各族的风俗文化并未完全消失,而是对隋唐的社会生活与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婚姻风俗就是其中的主要方面。

所以宋代著名理学家朱熹曾说:“唐源流于夷狄,故闺门失礼之事不一为异。

”[4]史学大师陈寅恪也曾指出,唐代创业及初期的君主,均有胡族的血缘,如唐高祖的母亲为鲜卑长孙氏,唐太宗之母为窦氏,即鲜卑纥豆绫氏,唐高宗之母为鲜卑长孙氏,皆有胡族而非汉人,所以唐代皇族的母系血统杂有胡族血缘,已为历史学家所共知。

而唐代皇族的父系血统,据陈寅恪先生考证,皇室李氏虽自称出于汉族李嵩,其实其先氏可能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著名北方士族赵郡李氏的破落户或假冒牌。

李唐皇室父系之起源应是汉族,但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与北方少数民族血缘混杂,已非纯粹的汉族血统,并且“汉人与胡人之别”在北朝时代文化较血统为重要,凡汉化之人既母为汉人,胡化之人即胡人,其血统如何,在所不论。

西魏恭帝时,曾把领军大将军都赐以鲜卑胡姓,李唐先祖李虎被赐姓大野氏【5】。

正因如此,唐太宗平定突厥后曾说:“自古皆贵中华,贱夷狄,朕独爱之如一。

故其部落皆依朕如父母。

”【5】唐太宗能对少数民族采取与汉族一视同仁的政策,与唐皇室和鲜卑等少数民族的血缘关系有密切的联系。

隋唐时期的婚俗深受北方的鲜卑、突厥、回纥、羌和吐谷浑等少数民族的影响。

这些北方民族中都有儿子和侄子在父亲或伯叔父去世后,以庶母或伯叔母为妻;兄长或弟弟亡故后,其他兄弟以嫂或弟媳为妻的婚俗【7】这些在十六国和南北朝时期先后入主中原的个各少数民族。

由于受汉族传统文化影响不深,在伦理道德方面处于粗放的阶段,北齐文宣帝高洋曾纳其兄高澄之妻元氏为妃,又杀其亲弟弟高浚和高涣迫令两个弟媳分别改嫁杀死他们丈夫的部属将领,史称高洋对高氏妇女,不分亲疏都曾命令左右侍从与其乱交,高洋自己甚至当众赤身裸体。

高洋死后,其皇后李氏又被继位的高洋弟弟史称北齐武成帝的高湛与其淫乱,而高湛的皇后胡氏又与宦官、侍从通奸,高湛死后,再与佛寺中的和尚通奸,史称“古来宫
闱之乱,未有如北齐者”。

【8】这正是北方少数民族在婚姻与两性关系方面少有伦理道德束缚的集中表现。

不仅唐代皇族出于胡汉混血,在唐代初年太宗灭东突厥后,突厥降唐者大十多万人,到长安的酋长都拜为将军、中郎将,五品以上的突厥高级官员有500多人,几乎与原有的朝廷大臣数量相等。

突厥降人如唐长安的将近一万家之多,所以突厥风俗在唐初影响最大。

因此,唐代皇族对妻庶母和嫂嫂、弟媳的婚俗见惯不惊,反而乐于效法,是很自然的。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唐源流于夷狄”的血统来看,还是从少数民族的相互交融来看,唐朝再婚现象的普遍都是不足为奇的。

三唐代的社会风气和对外开放及其包容性
唐代是一个重要的转型时期,前承魏晋,后启宋元,具有很大的包容性。

“大唐是一座铁狮子,容纳一切,消融一切。

”当年的阿拉伯商人曾发过这样的感叹。

就唐朝与外部的世界的关系而言,的确如此。

唐朝对外部世界敞开大门,积极促进与世界各国的交往联系。

随着军事蒸发和商业贸易的发展,与周边国家的联系日益紧密,文化交流日趋频繁。

唐对外来文化的吸取有两大特点,一是大胆拿来,而是为我所用。

中西文化的交融,使得当时唐人的思想观念开放,便于接受外来新鲜事物。

与此同时,随着同外国人及各族人民的相互来往,使得唐朝的社会风气十分开放。

唐人性格也十分不拘小节,放荡不羁。

这也就不难理解唐代妇女再婚的普遍性。

傅永聚先生说:“保守、闭塞与怯懦与唐文化风牛马不相及。

”这是对唐代开放风气的一个恰当定位。

唐人“似乎不懂如何去掩饰和压抑自己的欲望和追求。

相反,他们要让这种欲望正常表现出来,并希望它们得到正常的满足”。

唐代社会空气开放,并受外来文化影响,对女性的束缚也少一些。

就以妇女的服饰为例。

原多著幕罹,“虽发自戎夷,而全身障蔽,不欲途路窥之”;高宗永徽以后“皆用帷帽,拖裙到颈,渐为浅露。

寻下敕禁断,初虽暂息,施又复旧”;“则天之后,帷帽大行,幕罹渐息。

中宗即为,宫禁宽驰,公私妇人,无复幕罹之制。

开元初从驾宫人骑马者皆著胡帽,靓妆露面,无复障蔽。

士庶之家,又相效仿,帷帽之制,绝不行用。

俄又露髻驰骋或有著丈夫衣服靴衫,而尊卑内外斯一贯矣”《旧唐书·舆服志》。

可见唐代妇女的服装是越来越敞露的。

杜甫所描写的“态浓意远淑且真,肌理细腻骨肉匀”《丽人行》,正是社会风俗变化的纪实。

至于歌妓的服饰当然更为敞露,如见诸诗文描绘的:
粉胸绣臆谁家女,香拨星星共春语。

无名氏《琵琶》
桐布轻衫前后卷,葡萄长带一边垂。

李端《胡腾儿》
急破催摇曳,罗衫半脱肩。

薛能《柘枝词》
身轻委回雪,罗薄透凝脂。

白居易《杨柳二十韵》
均是其例。

敦煌壁画上的女妓形象,有半身全裸露的。

中唐以后,妇女服饰虽有“大髻宽衣”的变化,但从周昉等人所作的绮罗人物像来看,衣物常为轻罗纱,具有透明感,胸部也开露较多。

正因为唐代有如此开放的社会风气以及如此的包容性,唐代妇女的再婚现象才会如此的普遍。

四盛世之下对妇女束缚的放松及妇女地位的提高
唐朝是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当时中国经济发展水平、思想文化观念都走在世界前列,同时由于上面提及的北方异族文化和中原文化在这之前几百年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视妇女地位,婚姻自由结合传统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

因此,在隋唐初年,社会舆论、官方立法对妇女再婚问题显得非常宽容,具有北方民族血统的唐代皇室在一言一行为天下垂范情
况下,自身对妇女再婚毫不在意。

据《新唐书·公主传》记载,唐中前期公主中改嫁者有二十九人,有五人甚至三嫁,著名的襄城公主、太平公主都曾改嫁。

皇室如此,民间更是家常便饭,大儒生房玄龄、韩愈的夫人、女儿都曾改嫁。

可见当时“女无再嫁之文”古训一定程度上被遗忘。

即使是主张道德文章的正统知识分子也不以改嫁为非。

《旧唐书·列主传》:“楚王灵龟妃上官氏王死,服终。

诸兄谓曰:‘妃年尚少,该西焦异门利益常范。

”这说明当时年轻又无子的孀妇改嫁是社会常例。

“守节”说不定才是不正常。

众所周知,武则天原为太宗才人,是正式嫔妃,结果高宗立为皇后;唐玄宗娶儿媳并升为贵妃。

这些在后人看来属于乱伦行为,却在唐代皇室中公开的存在,至于朝廷大员、知名人物娶再嫁之女是司空见惯的。

盛世之下唐代妇女的地位之高和其后封建王朝相比,给人以极深印象,而且也超出了它之前的朝代。

以至于在唐代出现了许多妇女参政的现象,像高宗后武氏,中宗后韦氏,肃宗后张氏都是掌握实权的政治女性。

以及高宗女太平公主、中宗女安乐公主及女侍官上官婉儿都参与了宫廷政治活动。

这已充分体现出妇女地位的提高,尤其是武则天当上中国第一位女皇帝后,触及了古代男尊女卑的旧制。

女皇当权,任用女官,更是提高了妇女的地位,使男人不能忽视女人在政治上的作用。

同时也极大的使男人们的自尊心遭到重创。

如此高地位的妇女受束缚又小自然会让其想得到男人所拥有的权利,就像男性皇帝会有三宫六院,在武则天当皇帝后竟也学起了男皇帝广置面首供其玩乐,甚至设置了专门招致面首的机构“控鹤监”。

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因此妇女再婚是很普遍的。

五《唐律》中的法律规定----妇女有离婚再婚的权利
吕思勉先生曾在《隋唐五代史》中说:“离婚较后世尚易”。

这是因为官方法律有规定妇女有离婚再婚的权利,妇女有追求自由和幸福的可能和机会。

唐律规定了各种解除夫妻关系的离婚方式。

在叶英萍《唐之家庭婚姻法探析》中将离婚方式概括为四种:七出、和离(协议离婚)、义绝、违律婚姻。

夫妻感情破裂,允许妇女提出离婚。

《唐律》关于离婚的规定有(1)协议离婚: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唐律》称为“和离”。

“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2)仲裁离婚:即由夫提出的强制离婚(休妻),《唐律》根据《礼仪》和依《令》规定了出妻的七个条款(“七出“):一、无子二、淫逸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窃盗六、妒忌七、恶疾。

妻犯七出,夫有权令妻离开夫家,回归母家,消灭婚姻关系。

它不必经官判断,只要做成文书。

由夫及夫的父母、伯姨、舅和妻的父母、伯姨、东邻、西邻及见证人一同署名即生效力。

可是《唐律》对于“七出”又有“三不去”的限制:一是曾经为公婆服丧三年;二是娶时贫贱,后来富贵;三是现在无家可归。

妻有“三不去”之一。

虽犯七出,亦不许夫家提出离婚要求,否则处一年有期徒刑。

【9】
(3)强制离婚:《唐律》规定夫妻必须离婚的条件,一是“义绝”凡经官判断认为夫妻中有一人犯了义绝的,说明夫妻家庭因发生一定的危害事实,恩义情爱已经断绝,不问当事人的本意怎样,法律即强制这对夫妻离婚,处罚不肯离异的人。

二是“违律结婚”:“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离之”,凡诸有妻更娶妻者各离之;诸同姓为婚者,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以奸论,并离之;诸尝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以奸论,并离之;诸夫丧除而欲受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者,各离之;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者离之;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离之;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即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凡此等等,不仅法律均认为婚姻无效而强制其离异,并且还有一定的刑事处分。

尽管如此《唐律》中“三不去”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妇女的权益,已足以看出妇女地位有所提高,有其相应的法律权利。

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唐代妇女受束缚小,其再婚也不为人非议,以至于很普遍。

结语
通过以上几点浅薄的论述,可以知道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唐代妇女较后世是幸福的。

唐代开放的社会风气孕育了那个时代的婚姻特点,唐代的风格开放、全面、多样却也不失个性,妇女再婚普遍不失为其一个显著的特性,给后世留下深刻的印象。

注释
【1】《唐会要》卷五十《尊崇道教》
【2】宋敏求《唐大诏令集》卷四十《王妃入道》
【3】《魏晋南北朝史》第七章第三节《北方各族人民的大融合》,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4】《朱子语类》卷一一六《历代类三》
【5】陈寅恪《唐代政治史述论稿》上篇《统治阶级之氏族及其升降》
【6】吴兢《贞观政要》
【7】见《隋书》及《旧唐书》中的突厥、回纥、党项、羌、吐谷浑、契丹等传
【8】赵翼《廿二史答记》卷十五《北齐宫闱之丑》
【9】《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下》
参考文献
(1)《隋唐气象》谢思炜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中国全史》张岱丰季羡林胡晓林等著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4月
(3)《天宝十四载---盛世终结与李杨情变》谢元鲁济南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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