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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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丙企业可以通过合并丁酒厂并将其作为白酒生产车间来实现降低消 费税税负的目的。 现行消费税法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 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 纳税。因此,丙企业合并丁酒厂后,原来丙企业从丁酒厂购入白酒的 行为将转变为企业内部原材料的转移行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需要缴纳消费税,可以实现递延缴纳消费 税税款。同时由于流转环节的减少,白酒销售环节的消费税就免于缴 纳了。
4.1 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
由于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的纳税人和特 定的环节征税,因此可以通过企业的合并, 递延纳税时间,获取税收利益。
甲企业
甲企业
购 销 环 节
企业 合并
内部 材料 转移 环节
乙企业
乙企业
4.1 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
(1)合并会使原来企业间的购销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
的原材料转让环节,从而递延部分消费税税款。
4.1 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
④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再例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84号)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税率为5%,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 位和个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 号)规定,自2015年5月10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 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3、复合计税的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复合计税的应税消费品主要有:
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 1)酒类产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白酒的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每500克0.5元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0.5/500克) +销售额×比例税率(20%)
【案例】:粮食白酒生产成本每公斤为1元。销售价格为每 公斤1.5元。计算应纳消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1×2×0.5+1×1.5×20%=1.3元
3、复合计税的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2)烟类产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万支)150元,每条0.6元(200支) 比率税率分为二档: 调拨价格,70元/条以上的卷烟税率是56%, 70元/条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6%, 同时:在批发环节的从价税率11%,并按0.005元/支 加征从量税。 【例】 如100元一条烟需向国家缴纳消费税为: =100×56%+1×0.6+100×11%+200×0.005 =68.6元。
④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例如: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关于调整金银首 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关于钻 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6号)和《关 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将“贵重首饰 及珠宝玉石”税目下的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由生产 环节、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所以零售金银首 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消费税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5)零售金银饰品、钻石、钻石饰品等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5%
2、从量计征的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从量计征的主要有: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消费品。
料用于生产药酒。2014年丙企业从丁酒厂购进白酒200吨,不含税售价
为4元/斤。2014年丙企业销售药酒15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00万 元。(白酒适用消费税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假定丙
企业以白酒为原料生产的药酒适用10%的消费税税率)。
如何筹划才能减轻企业消费税税负?
4.1 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
几种特殊情况复合计税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案例导入
市部改为独立核算的门市部。按上述资料,该化妆品厂当月申报缴纳的消费
税为 30 万元 (=234÷( 1+17% )×5000×30%÷10000) 。与之前相比,该厂少 缴消费税3万元。
案例导入
由上例可以看出,由于消费税只在一个环节计算缴纳,故大多数应税消 费品是在出厂环节计缴税款。在计缴消费税后,继续销售的各环节不需再缴 纳消费税,这样“出厂”环节的确定就至关重要。 显然,当门市部作为企业非独立核算的部门时,生产部门向门市部移送 商品只是企业内部不同部门间的商品转移,只有在门市部对外销售时才能确
通过合并丁酒厂可以节约消费税税款=72-20=52(万元)
第二节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一、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
计税依据:是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是征税对象量的表现。
我国现行有三种计税方式 (1)从价计征——从价定率 (2)从量计征——从量定额 (3)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1、从价计征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应纳税额=应纳消费品的销售额×消费税率
主要内容
4.1 消费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4.2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4.3 消费税税率的税收筹划
4.1 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539号)第 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 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 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 费税。 我国现行消费税设置15个税目,具体包括烟、酒、化妆品(高档 护肤类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摩 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 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
定为“出厂”。经分析可以看出,这样的组织形式实际上是将门市部销售环
节增加的价值也包括在“出厂”时计征消费税的价格之中了,从而增加了企 业应缴的消费税。 因此,税收筹划的方法就是将下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独立出去,从而将 不应包括在计税价格中的那部分价值剥离出去,进而实现了计税价格最低、 应缴税款较少的目的。
1、从价计征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2)未出售而移送他用——移送环节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比例税率)——从价计征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 (1-消费税比例税率)——复合计证 (3)委托加工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4)进口应税消费品
(2)如果后一环节的消费税税率较前一环节的低, 则可直接减轻企业的消费税税负。
【知识要点提醒】消费税的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在生 产(进口)、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征收(卷烟除外), 而非于每个环节多次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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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
案例4-1 丙企业是一家药酒生产企业,过去一直从丁酒厂购进粮食白酒作为原
4.1 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
案例解析
丙企业合并丁酒厂前: 丙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200×10%=20(万元) 丁酒厂应缴纳的消费税=(200×2000×0.5+200×2000×4×20%)÷10000=52 (万元) 应纳消费税合计=20+52=72(万元) 丙企业合并丁酒厂后,丁酒厂作为丙企业的白酒生产车间: 丙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200×10%=20(万元) 丁酒厂作为丙企业的白酒生产车间,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白酒对于丙企业来说实际 上是用于连续生产另一种应税消费品药酒,因此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4.1 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
【即学即用】
下列各项中,属于消费税纳税人的是( A.酒精生产企业 B.汽车轮胎制造厂 C.进口太阳能电池的国有企业 D.委托加工涂料的外商投资企业 )。
答案:CD 解析:近几年我国对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作了较大的调整。自2014年12月1日起, 取消了汽车轮胎、酒精、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 税以及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自2015年2月1日起,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的 征收范围,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其中, 电池包 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第四章
学习提示
消费税是对某些商品征收增值税后再加征一 道税款的税种。虽然消费税也属于流转税,但无 论是征税范围、纳税人,还是征税环节、计税依
据等,消费税都与增值税有明显的不同。
本章针对消费税的特点介绍税收筹划的原理 与方法。
某化妆品厂下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制化妆品,某月移送给门市部
化妆品5 000套,出厂价每套234元(含增值税),门市部按每套257.4元(含 增值税)将其全部销售出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 发[1993]156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 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量缴纳消费税。该 化妆品厂当月应纳消费税(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为33万元(=257.4÷ (1+17%)×5000×30%÷10000)。 如果该化妆品厂为了达到少缴消费税的目的,将下设的非独立核算的门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 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对“直接出售”做了专门解释: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 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 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 费税。
【注】增值税与消费税有交叉,但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 因此这里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
即: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如代垫运费、包装费、补贴、违约金等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计算有以下几种: (1)生产企业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增值税率或征收率)
【注】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是一致的。
4.1 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
③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 则规定: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 地海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4.1 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
4.1 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
②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 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 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 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 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 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4.1 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
具体来讲,消费税的纳税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 ②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
③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
④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4.1 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
①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
生产应税消费品
例如: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 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 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 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 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 利、奖励等方面
用于对外销售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 消费品
用于其他方面
销售时纳税
不纳税 问:此时是否是消 费纳税人?
移送使用时纳税
4.1 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
②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 代缴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的确定主要有以下规定:
1)自产自用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2)委托加工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3)进口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
【注】在确定销售量时,如果实际销售的计量单位与《消 费税税目表》规定的计量单位不一致时,应按规 定标准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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