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工作在家庭暴力妇女维权中的运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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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工作在家庭暴力妇女维权中的运用探讨

摘要:个案工作可以帮助人们解决目前的困境,重塑自我,实现自我,进而提升自我。家庭暴力对妇女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而妇女自身意识的改变,自我的增强等有助于其摆脱家庭暴力,发展自己。本文从个案工作中卡尔·罗杰斯的人本治疗模式入手,探讨了个案工作在家庭暴力中妇女维权的运用。

关键词:家庭暴力妇女权益个案工作人本治疗模式

前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否。而家庭暴力则是影响家庭和睦的一个重大毒瘤,它事关妇女儿童等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家庭暴力不仅影响家庭幸福,更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其中的严重危害已经引起了全社会乃至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今家庭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现象。社会工作作为一门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来开展各种服务、挖掘个人潜能、增进社会福利与和谐的专业,它的介入可以弥补其他的解决家庭暴力手段的不足,从而有效地解决家庭暴力。同时,社会工作的专业性以及它对受助者的尊重、保密等原则,正好符合大多数中国人在发生家庭暴力后的“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为社会工作介入解决家庭暴力提供了可能性。

一、家庭暴力的内涵和特点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

就家庭暴力的定义而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而狭义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丈夫对妻子进行肉体伤害、精神折磨和性虐待的违法犯罪行为。①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就是狭义的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1)家庭暴力的对象具有特定性

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和受害者之间的身份关系是特定的,一般而言都是指丈夫对妻子的家庭暴力。

(2)家庭暴力的时间具有持续性

家庭暴力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实施者会因为不同的事件,在不同的时间段里,多次或者长期对受害者采取不同的暴力行为。

(3)家庭暴力的行为具有隐蔽性

家庭暴力有一个很明显的特征就是行为的隐蔽性。受害者精神上的伤害往往容易被人忽视,且难以愈合。

(4)家庭暴力的手段具有多样性②

家庭暴力的形式一般分为:1.身体暴力。是指实施者对受害者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使用凶器等。2.语言暴力。是指实施者使用语言威胁、恐吓、诽谤、侮辱受害者自尊,引起受害者痛苦。3.冷暴力。一般表现为冷漠、轻视、放任、疏远或者语言中伤对方,减少语言交流,停止或者敷衍家庭生活。4.性暴露。是指实施者强迫受害者发生性接触、性行为或者故意攻击性器官。

(5)家庭暴力的后果具有严重性

家庭暴力不仅给家庭内部带来了严重危害,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因素。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还给其他家庭成员带来了不良的影响。其次家庭暴力往往严重危害社会的正常秩序,危害社会的安定。

二、家庭暴力的严重后果

(一)、家庭暴力侵害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甚至威胁生命。在我们调查中,多数受害者都是在被施暴时惨遭残害。暴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

(二)、家庭暴力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不及时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受害者本人又不知用法律保护自己,在忍气吞声、长期遭受暴力的扭曲心态下,采取了法律禁止的手段——故意杀人,酿成恶性事件。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后果,极大的危害了社会安定的局面。

(三)、严重影响、破坏了家庭——社会组成细胞

在一个家庭中,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必然影响夫妻感情。当妻子无法受其丈夫的暴力时,以选择离婚、离家出走、甚至以暴抗暴等途径摆脱遭受的暴力,致使家庭破裂、毁灭。

(四)、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长。

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着严重的影响。特别是直接对孩子施暴时,更容易使孩子的情绪产生恐惧、焦虑、厌世的心理,轻者影响孩子的情绪,他们自卑、孤独,影响学习和生活;严重者时,孩子们会离家出走、荒废学业,甚至还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我国家庭暴力的普遍成因

(一)封建传统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

传统的封建思想“男尊女卑,男主女从”贯穿了数千年的历史,女性完全置于男性的统治之下。以至到了现在,我国男性对女性的家庭暴力行为,依然深刻地反应着这种封建思想。

(二)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别

一般而言,男性在家庭生活中处于强势的支配地位,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中依赖他们。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通常会称谓男性的发泄对象,并且女性成员往往表现为逆来顺受。“家丑不可外扬”这种软弱的行为更加使得男性觉得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的责任。

(三) 社会上的一些态度纵容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家庭暴力是别人的家务事”,“清官难断家务事”。一些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外人最好别插手,遇到家庭暴力后,大多数人选择自己解决。这些意识都滋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四)缺乏必要的救助渠道,影响了家庭暴力的解决

我国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缺乏强有力的制裁措施,是家庭暴力蔓延的重要原因。目前对于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我国的救助渠道很少,无法提供紧急援助,使得那些处于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身心都得不到保障。

四、家庭暴力研究现状

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家庭暴力问题逐渐露出水面,并且越来越被关注。最早提出“家庭暴力”这个概念是在2001年4月28日修改颁布的《婚姻法》中,但是其中的利害关系没有明确,力度不够。就目前而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导致对家庭暴力打击不力,并且还没有颁布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所以目前很难把家庭暴力纳入某特定的法律范围来解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流动性逐步加强,与此同时道德的约束力在逐步地退化,因此家庭暴力的产生受到道德约束力的限制在减弱。家庭暴力的现状是存在的,并且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会存在!我们可以从妇女报对家庭暴力的报道看出人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逐步深入、全面。首先,从报道数量的变化看,妇女报84年创刊,第一年发表有关家庭暴力文章3篇,到1996年时,一年有100多篇,说明国内对家庭暴力的关注逐渐增多。从报道的视角看,最初的标题是“打老婆”、“虐妻事件”,以后逐渐变为“暴力”,现在有明确统一的说法“家庭暴力”,这一变化是对“家庭暴力”认识逐步深刻、全面的最好体现。从家庭暴力的文章所在的版面也可看出认识的提高,以前有关家庭暴力的讨论都放在“婚姻家庭”版,后来出现在社会版,现在所有的版面都在讨论家庭暴力问题,说明人们已经意识到,虽然家庭暴力发生在婚姻家庭中,但反映的绝不仅仅是婚姻家庭问题,而且是两性关系问题、社会问题、妇女健康问题、人权问题,反应了人们对家庭暴力现象认识的转变——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是社会问题,人人都应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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