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实行委员会体制的利与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解读
文章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解读导言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断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依法行政力度。
其中,行政复议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不仅有利于监督和约束政府行为,还有助于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加强了行政复议的法律保障,促进了政府公正、高效和廉洁的行政管理。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行全面解读,以期为读者带来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1. 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即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构提出请求复议的行为。
法律还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公正、及时、简便等原则,为行政复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行政复议的程序与机构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机构设置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复议申请的提交、受理和审理程序,复议决定的作出和执行程序,以及行政复议委员会等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等方面的规定。
3. 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还规定了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明确了哪些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复议,以及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等具体内容。
二、行政复议的深度评析深度上,行政复议应当是具备司法属性的行政行为监督方式,具有类似审判的程序特征、效力特征和合法性特征。
行政复议的立足点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不当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利予以撤销,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行政复议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加强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监督的一个积极尝试。
通过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立和行政复议程序的规定,可以有效解决一些行政纠纷,避免一些局部的行政不公,提高了行政效率,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三、行政复议的广度评析广度上,行政复议覆盖范围较广,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地方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一切行政行为,还包括政府的其他离间权、教育权和水利控制权等。
当前行政复议制度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当前行政复议制度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摘要:如今,行政复议制度在国内外己经普遍建立起来, 但是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历史背景和法律文化等不同, 彼此之间有着较大差异,它是通过行政司法程序化解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
我国行政复议不仅执行对公民权利的救济功能,而且强调它的监督作用。
但是,行政复议制度自身的价值却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究其原因主要是行政争议特征的变化和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度调整,以及立法的滞后性。
为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避免行政机构的行政腐败和行政违法,必须很好地解决我国当前行政复议中的不良问题。
本文讨论了当前我国行政复议存有的问题和原因,研究了国内外复议的差异与相同,提出了解决我国行政复议问题的基本对策。
关键词:行政复议机构独立行政宣传功能定位导言50年代,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出现。
第一次使用复议这词,是在《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1中,1991年我国开始实行《行政复议条例》,之后于1999年开始实施《行政复议法》,2004年又推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7 年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
通过我国关于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条文的不断推进,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不断完善,同时提升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理念。
但在不断改进的行政复议制度中,依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和弊端,本文即是基于此,对行政复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与分析,提出相应改进1张越著:《行政复议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94 页.措施,期望能够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进步贡献一点自己的小小力量。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
其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来得更直接、更有效,对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更有力、更快捷。
3同时对于促进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工作,对于政府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设立行政复议制度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配合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配套完成行政法相关制度的建立。
行政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利弊分析
行政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利弊分析一、引言在行政领域,行政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主要的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
它们都是针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行政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各自具有一些优势与劣势,本文将对其进行分析与比较。
二、行政法行政复议的利弊分析1. 利:行政法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行政机关予以复议的一种行政法律程序。
其主要优势如下:1.1 低成本:行政复议相对于行政诉讼来说,程序简单、费用较低,对行政争议当事人来说是一种较为经济的解决方式。
1.2 高效率:行政法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自行进行,相对于行政诉讼的繁琐程序,速度更快,能够更快地解决行政争议。
1.3 权威性:行政复议是由相应的行政机关进行,其裁决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这对行政法治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2.弊:虽然行政法行政复议具有许多优势,但也存在一些劣势:2.1 决定权过于集中: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自行进行,其决定权较为集中,可能存在潜在的不公正问题,可能影响到行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2 行政复议决定不具强制力:行政复议的决定并不具有强制力,行政机关可以选择性地执行,这可能导致复议并不能真正解决行政争议。
三、行政诉讼的利弊分析1.利:行政诉讼是一种通过司法审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程序,相较于行政复议而言,其具有以下优势:1.1 司法审判:行政诉讼是通过法院进行审理的,法官作为独立第三方,能够客观、公正地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2 决定力强:行政诉讼的裁决具有强制力,无论行政机关是否愿意执行,法院的判决都是必须执行的,能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2. 弊:然而,行政诉讼也存在一些劣势:2.1 时间长、成本高:相较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复杂,时间较长,成本较高,会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负担。
2.2 声请门槛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声请门槛较高,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这对一些弱势当事人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
行政复议应遵循的原则和制度
行政复议应遵循的原则和制度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法律程序。
在进行行政复议时,应该遵循一些原则和制度,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原则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必须遵循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确保复议决定符合国家的立法精神和意图。
2.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事实和证据作出判断,并对当事人进行公正处理。
3.程序性原则程序性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确保程序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4.便利性原则便利性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该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并尽可能减少其时间和财力成本。
5.终局性原则终局性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必须尊重已经作出的最终裁决结果,并且不能再次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二、制度1.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行政复议委员会是指由政府机关组成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处理行政复议事项。
其职责包括受理申请、调查核实事实、作出决定等。
2.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司法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的程序。
3.公开听证制度公开听证制度是指在处理某些重大案件时,应该公开举办听证会,邀请各方当事人参加并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
4.调解和谈判制度调解和谈判制度是指在处理某些争议时,应该采取协商、调解等方式,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尽可能避免走上法律程序。
总之,在进行行政复议时,应该遵循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程序性原则、便利性原则和终局性原则,并建立健全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公开听证制度和调解和谈判制度,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研究
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研究相关热词搜索:一、委员会行政诉讼委员会的运行状况2020年——2021年,国务院法制办陆续发布了《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专业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北京、黑龙江等某些省市为行政复议委员会试验地区,拉开了行政复议委员会试运行的序幕。
经过数年实践,各个试验地方均亦取得了一定的实验成果,下面笔者就简要介绍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地方模式。
(一)北京模式北京模式主要将复议委员会定位为复议决定征询机构。
在遇到重大疑难的复议案件时,行r政机关会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征询复议意见。
复议(委员会作为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复议机构,原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由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日员组成。
第一届北京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由升28名委员组成,遴选任命了北京其余部分高校、研究政府机构和国家部委的18名知名专家学者为非常爱任委员。
大批北京模式的主要特点在于稀释了大量3的外部专家参与,提高了复议结果的逻辑性与提高公正性。
同时,复议委员会主要负责审理重大疑难东案件和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题,对于非重大J疑难案件仍旧是由原行政机关审理。
(二)哈尔滨模式哈尔滨的试点经验起步已先较早,可谓试点工作的排头兵。
早在2021年7月哈尔滨市就组建了复议行政复议委员会作为复核的复议机构,协会设有办公室,作为具体的联络员。
委员会主任常务理事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担任,其他委员由人大、政协、高校、党委和律师所等组织推荐的35名专家组成。
哈尔滨模式的主要特点在于“一个窗口”原则和“立案、调查、决议三分离”原则,一个窗口原则是指将分散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复议案件受理权统一集中上收归于行政复议委员会,即复议案件案子一律由复议委员会立案,并由复议委员会以原机关名义作出复议决定。
三分离原则是指通过政府法规《哈尔滨市行政复议新规定》确定的立案处只负责审核案件有无达到标准,市政府法制办重大案件仅负责案件的善后处理,案件最终的决定权则归属于复议,案件经受理、调查完毕后,再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复议,进一步保证了抗诉的公正性。
当前行政复议制度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当前行政复议制度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摘要:如今,行政复议制度在国内外己经普遍建立起来, 但是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历史背景和法律文化等不同, 彼此之间有着较大差异,它是通过行政司法程序化解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
我国行政复议不仅执行对公民权利的救济功能,而且强调它的监督作用。
但是,行政复议制度自身的价值却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究其原因主要是行政争议特征的变化和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度调整,以及立法的滞后性。
为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避免行政机构的行政腐败和行政违法,必须很好地解决我国当前行政复议中的不良问题。
本文讨论了当前我国行政复议存有的问题和原因,研究了国内外复议的差异与相同,提出了解决我国行政复议问题的基本对策。
关键词:行政复议机构独立行政宣传功能定位导言50年代,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出现。
第一次使用复议这词,是在《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1中,1991年我国开始实行《行政复议条例》,之后于1999年开始实施《行政复议法》,2004年又推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7 年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
通过我国关于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条文的不断推进,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不断完善,同时提升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理念。
但在不断改进的行政复议制度中,依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和弊端,本文即是基1张越著:《行政复议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年版,第194 页.2刘芬:《浅论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经济研究导刊2015年版,第317页于此,对行政复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与分析,提出相应改进措施,期望能够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进步贡献一点自己的小小力量。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
其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来得更直接、更有效,对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更有力、更快捷。
3同时对于促进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工作,对于政府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设立行政复议制度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配合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配套完成行政法相关制度的建立。
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的探索与反思
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的探索与反思一、引言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行政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与完善成为了当前行政法治领域的重要议题。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背景、进展、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进行深入反思,以期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提供有益参考。
二、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背景与进展近年来,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行政法治的推进,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复议机构独立性不足、复议程序繁琐、复议效率不高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政府积极推进行政复议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进展。
在改革过程中,我国政府加强了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提高了复议效率,优化了复议程序,加强了对复议决定的监督和执行力度。
同时,还加强了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和普及,提高了公众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这些改革措施的实施,为行政复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成效与问题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首先,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得到了加强,复议决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得到了提高。
其次,复议程序得到了优化,复议效率得到了提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保障。
最后,行政复议制度的普及和宣传,提高了公众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认知度和信任度,增强了社会法治意识。
然而,在改革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首先,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一些复杂疑难案件的处理仍存在一定困难。
其次,行政复议制度与其他行政监督制度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存在重复审查、资源浪费等问题。
最后,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操作不规范、执行不到位等问题,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
四、对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反思针对行政复议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进行深入反思。
首先,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行政复议制度的定位和作用,充分发挥其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优势。
行政复议有什么规定
⾏政复议有什么规定⾏政复议具有⼀定司法性因素,是⾏政机关对下级或者政府对所属的⾏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实施的⼀种监督和纠错⾏为,是国家⾏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
⾏政复议基本制度包括⼀级复议制度、合议制度、书⾯审查制度、听证制度和追究制度。
1、⼀级复议⼀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对⾏政机关作出的具体⾏政⾏为不服,可以向该⾏政机关的上⼀级⾏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级⾏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
即不服从⾏政主体的具体⾏政⾏为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政终级决定,⾏政相对⼈不服不能再向上级国家⾏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
⼀级复议制度是中国确⽴的基本制度,主要是考虑到中国⾏政复议决定在多数情况下并⾮最后救济⼿段,当事⼈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政诉讼,仍可以得到⼈民法院两极的救济,这样就没有必要在⾏政系统内实⾏两极或多级复议制度,以免⾏政争议在⾏政系统内迟迟不能解决,对保护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不利影响,⽽且影响⾏政效率的提⾼。
合议庭制度适⽤于较为复杂的案件,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公⽰催告中的除权判决、破产案件的受理情况等。
在⼀审、中都可能⽤到。
2、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要求与案件有⼀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员或其他有关⼈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3、听证制度⾏政听证是⾏政机关在作出影响⾏政相对⼈或者利害关系⼈合法权益的决定以前,由⾏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由相对⼈或者利害关系⼈陈述意见、提供证据、进⾏质辩以及⾏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构成的⼀项法律制度。
⾏政听证是保障⾏政相对⼈申辩权利的⼀项重要制度,也是现代⾏政程序法的⼀项核⼼制度。
4、委员会模式根据实践需要,2008年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启动了⾏政复议委员会试点⼯作。
行政复议制度的合理性与效能问题评估
行政复议制度的合理性与效能问题评估近年来,在我国行政管理领域不断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行政复议制度逐渐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
行政复议指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为对行政行为不满,通过申请复议,让具有复议权限的机关重新审查并作出更合理公正的决定。
本文旨在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合理性与效能进行评估,以探讨它的优点和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合理性1. 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管理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助于公民在行政争议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通过申请复议,公民可以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其行政行为,使其从一个更全面、客观的角度进行重新评估,并在此基础上作出适当的调整。
2. 促进行政公正。
行政复议制度的设立,有助于监督和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公民通过行政复议的申请,可以使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更加审慎和公正。
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将充分听取申请人和行政机关的陈述和意见,使行政决策的过程更加透明、公开,减少不当行政行为的发生。
3. 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复议制度作为一种相对简单、快速的争议解决方式,能够较快地为公民提供行政争议的解决。
相比于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更简化,大大提高了行政争议的解决效率。
此外,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提供行政咨询和解释服务,帮助公民及时了解和解决行政问题。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效能问题1. 复议结果的拖延。
在实践中,一些复议案件存在审理时间过长、结果拖延的问题。
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有多种,例如复议机关内部人员不足、经验不足,以及案件量过大等。
这导致了公民在行政争议解决过程中的权益受损,并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
2. 复议决定难以得到执行。
一些行政机关对复议决定缺乏积极的执行态度,导致复议机关的裁决无法得到实质性的执行。
这对公民的合法权益形成了一定的威胁,也影响了行政复议制度的效果。
3. 复议机关的专业性不足。
为了有效实施行政复议制度,复议机关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从行政审判看行政复议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从行政审判看行政复议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机关自我保护与修正错误的制度。
它是指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后,被申请人不服时,可以向该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一项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的目的是减轻行政部门工作负担,缩短解决争议的时间,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行政复议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行政复议机构权威不足行政复议可以是在行政机关内部或由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进行。
然而,当前,许多地区的行政复议机构权威不足,无法实现对行政机关的有效监督。
影响行政复议机构权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缺乏专业、独立、公正的人员,缺乏经费投入等。
这些问题造成了行政复议机构的公信力不足,使得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会忽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复议申请程序复杂行政复议申请程序复杂是影响其有效性的另一个因素。
复议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受理登记、调查核实、复议决定等环节,其中每个环节都需要完成一系列繁琐的手续。
而且,申请人通常需要提交大量的材料,并需要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来准备。
这些让申请人感到极为繁琐,影响了他们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积极性。
三、行政复议程序周期长行政复议的程序周期长也是一个问题。
根据规定,法定复议期限为60天,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复议期限的延长情况很常见。
同样的,复议时间的延长也意味着申请人等待复议决定的时间将变得更加漫长。
这对于一些需要确定权利义务的案件来说,这种延迟可能会造成申请人无法获得及时的救济。
四、复议决定没有强制执行力复议决定没有强制执行力,是一个影响行政复议机制的核心问题。
虽然复议机构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但如果行政机关不同意复议决定,那么复议机构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无法强行干预和纠正的。
这种情况让申请人感到无助,甚至有可能让行政机关挥霍其权力,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这些问题都是当前行政复议机制存在的问题,下面是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一、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权威为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权威,可以加强复议机构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优化决策机构,提高工作效率。
我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路径探析
我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路径探析作者:熊敏瑞石梦娣来源:《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2年第02期[摘要]随着人民群众法治观念的日益增强,人们对于利用法律手段解决行政争议案件的意识越来越强,但是现行的行政复议机制尚不能确切发挥实效,不能够完全满足人民群众解决行政争议的需求,制度现状与实际需求之间还存在一定的矛盾。
近年来学界对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已经成为必然趋势。
文章从我国近幾年来重点开展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的状况入手,分析多种试点模式并存状况下的发展趋势以及共同点;同时就目前开展试点较多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局模式进行分析对比,探索我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有效发展路径。
[关键词]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5-0292(2022)02-0056-05一、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现状畅通行政争议救济渠道的关键就在于不断提升行政复议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行政复议在我国也发挥着监督和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作用。
[1]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确立是在20世纪末。
1989年,我国《行政诉讼法》出台之后,国务院又于1990年制定了《行政复议条例》,对于行政复议这一争议解决方式进一步作出了系统规定,也进一步保障行政诉讼活动的正常运行。
1999年,《行政复议法》的出台正式确立了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规定,行政复议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
行政复议制度建立以来,为纠正错误行政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能,促进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作用。
[2](P36-38)近些年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呼声越来越高,其原因在于现行的行政复议体制模式不能完全满足人们方便、快捷、高效、多途径解决纠纷的需求。
就现行的行政复议体制而言:一是行政复议申请人进行行政复议行为时其知识水平和选择能力有限,不能满足行政复议活动的实际需求;二是在选择之后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参差不齐,在某些部门还是存在纠纷不能正常解决的担忧,缺乏公信力;三是在实际上每个复议机关的案件量分布不均,部分地区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存在。
简述委员会制的优缺点
简述委员会制的优缺点
委员会制是一种特殊的治理机制,它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中央集权的原则,将政府官吏的权力分散,使各项政策更好地满足全体公民的需要和期望。
委员会制的优点在于,委员会可以组成一个小型实践政府,将不同领域的专家聚集在一起,集思广益,整合多方力量,以科学的方式制定政策,从而提高政府官员的效率。
其次,委员会通过政府和公民部门之间的协同作用,使政策更灵活,更响应到民意,开展更有效的民主评审,使政府更及时地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人民的政策。
但委员会制也有不足之处。
首先,委员会制的有效运行需要较多的时间和资源,几乎所有的政策都需要接受作出决定之前经过详尽的报告和讨论。
其次,委员会制运作很受主要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其成员倾向于把自己的利益放在首位,有时会出现偏袒某项利益的情况。
此外,由于几乎每个政策都需要经过委员会的审核,会大大延长审批程序,既耗费了宝贵的时间,也降低了政府官员的效率。
综上所述,推行委员会制的劣势与优势都非常明显,在治理过程中,有效借助委员会制可以让政府和社会更好地沟通,有效处理各种政策流程,尽可能地满足公民的需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应重视制度性的因素,尽可能从机制上避免政策制定的繁琐延迟以及利益诉求者的影响,才能真正发挥委员制的优势,提高政策制定和运作的有效性。
因此,在实施委员会制时,应该把政策制定的流程和运作有效与
之结合起来,把政策制定的效率和满足公民的要求并重,以最佳的方式满足全民的需求。
只有这样,推动委员会制的公众参与才能真正实现,从而有效维护全民的权益,更好地为全体人民服务。
行政复议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复议存在问题的思考一、行政复议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在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建国初期就已产生。
1950年11月15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设立财政检查机构办法》第6条规定“被检查的部门,对检查机构的措施认为不当时,得具备理由,向其上级检查机构申请复核处理”。
这是建国后规定的最初的行政复议制度。
从60年代至70年代中后期,行政复议制度遭到破坏。
这是由于当时特殊历史情况决定的,80年代以后,行政复议制度逐渐得以恢复与发展,截止目前我国已有100多部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内容。
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行政复议条例》,特别是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将我国的依法行政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复议机关受理了大量的行政案件,解决了许多行政争议,在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取得了一定成就。
但行政复议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和阻碍了行政复议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复议制度不健全、功能难以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活动中,复议机关通过运用司法程序中的一系列制度,如回避制度、举证责任制度、听证制度、告知权利等制度,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全面地审查,并依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以保证复议活动的合法、准确、公正的进行。
但是从《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上看,上述制度中有的尚未作出规定,有的规定的不全面,不具体,存在着诸多的缺陷。
《行政复议法》第23条虽然对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证据作了一些规定,但并没有明确由被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是一项法定的举证义务,同时《行政复议法》对证据的种类,证据的调取,证据的保全等方面未作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对证据的效力问题也一直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做法也不统一,给复议机关调取证据,认定证据的效力等方面带来许多困难,影响了复议活动的正常进行以及复议效率的提高。
浅谈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
2行政复议 委员会 审议 机制 与其他 .
审 理 机 制 相 结 合 。行 政 复议 委 员 会 往 往 作 为 行 政 复 议 案件 的 重 要 决 策 机 构 。例 如 , 尔 滨 市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委 员 会 是 直 喻
议制度 功能的重要途径 。受传统 的行政 复议 体制制 约 , 限 的行 政复议 资 源分 有 散在 各个政 府工作 部 门 中, 政复议 机 行 关分 散 , 行政 复议 资源不 能得 到优化 利
强等 , 些 问题严 重制约 了行政 复议功 这 效 的 发 挥 。 为 更 好 地 推 进 行 政 复 议 工 作 , 立 并推 行行 政复议 委员会 制度非 建
常 必要 。
.
审理 , 破 了 以往 行 政 复 议 办 案 的 “ 打 内部
前行政复议委员会 的主要特点是 :
1 政 复 议委 员 会 的 设 置 具 有 统 一 . 行 性 , 要 在 县 级 以 上 各 级地 方 政 府 设 主
复 议 委 员 会 制 度 , 以 畅 通 行 政 复 议 途 可
家, 也包 括 吸纳 政府 丁作部 门法制机 构
的 人 员 。一 些 试 点 地 方 已 经 形 成 了 省 、 市 、 三级 政 府 的行 政 复 议 委 员会 结 构 。 县
径 , 宽行 政复议 范 围 , 高办案 效率 , 拓 提 强化政 府有 效化解行 政争议 的能 力 , 从 而引导群众通过行政 复议 途径合法理性 表达诉 求 , 发挥 行政 复议在 解决行 政争
本 刊特 稿 …………………………………………………………………………………………………………………………………
浅 谈 行政 复议 委 员会 制度
我国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困境与出路
我国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困境与出路一、缘起:我国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的试行行政复议作为一种由行政机关裁决行政争议的机制,在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有类似的制度,如日本为“行政不服申诉制度”、韩国为“行政审判制度”、我国台湾为“诉愿制度”、美国为“行政上诉制度”、德国为“异议审查制度”等{1}.而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运行至今,其自身的制度性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如复议管辖紊乱、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等等。
为克服这些弊端,提高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质量和效率,国务院法制办于20XX年发布《国法[20XX]71号》文件,规定北京、黑龙江、江苏、山东、河南、广东、海南、贵州等8省市为试点地区,正式开展了对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的改革。
根据该文件规定,行政复议受理和审议权相对集中在行政复议委员会手中,其他行政机关不再接受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立案审查。
由此可见,这种改革方向类似于韩国以及我国台湾的行政复议模式,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置行政复议机构,实行委员合议制,采用准司法程序实行一次性复议。
这种制度选择是有一定根据的:我国一直以来行政主导色彩浓厚,行政机关掌握了绝大多数社会公共资源,处于强势地位,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地位和权威难以实现,无法像英国那样由议会设定复议机构对行政机关进行控制,同时行政系统内部也缺乏必要的控权理念,难以形成像美国那样的行政法官和上诉委员会等行政自我监督机制,而且“我国已有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制度先例可供参照,在实际推行时不会遭遇较大阻力,是完全可行的。
”{2}同时对于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各界人士也都给予了极大的肯定。
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简化行政复议管辖体制。
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中了复议案件的管辖权,大大简化了行政复议管辖体制,避免了复议申请人找不到复议机关的尴尬情形的发生;二是保障行政复议的公正性。
行政复议委员会直接对一级政府负责,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同时其不直接同行政相对人发生纠纷,不会产生“自己做自己的法官”的情形,更好地保障了复议的公正性;三是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
《论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不足与完善》范文
《论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不足与完善》篇一一、引言行政复议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作用在于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行政法律救济途径,纠正不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
随着社会和法治的进步,我国行政复议程序在保障公民权益、促进法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不足和问题。
本文将分析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现状及不足(一)申请和受理环节的不足1. 申请条件不明确:现行行政复议法对申请条件的规定较为笼统,导致申请人对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存在疑虑,影响行政复议的受理率。
2. 受理环节繁琐:受理环节中涉及的材料、程序等规定过于复杂,增加了申请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二)审查和裁决环节的不足1. 审查程序不够透明:行政复议过程中,审查程序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导致申请人对审查过程和结果产生质疑。
2. 裁决结果不公:部分行政复议裁决结果存在不公、不合理的现象,导致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制度失去信心。
(三)执行和监督环节的不足1. 执行力度不够:部分行政复议裁决结果执行不力,导致申请人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2. 监督机制不健全: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难以发现和纠正行政复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完善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建议(一)简化申请和受理环节1. 明确申请条件:对行政复议申请条件进行明确规定,使申请人能够清楚了解自己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 简化受理程序:简化受理环节的材料和程序要求,降低申请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二)优化审查和裁决环节1. 公开审查程序:加强行政复议审查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申请人对审查过程和结果的信任度。
2. 公正裁决:加强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树立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制度的信心。
(三)强化执行和监督环节1. 加强执行力度:对行政复议裁决结果加强执行力度,确保申请人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我国行政复议委员会制的理论研究
2013年第1期(总第100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 na l of H e 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t r at i ve C adr e C ol l e g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wN o.12013(Sum N o.100)我国行政复议委员会制的理论研究李延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哈尔滨150021)摘要:目前,在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亟须改革和创新,探索以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为核心的行政复议改革实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从法理学角度对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原则进行分析,通过建立科学、完善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理论体系,对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和管辖体制等内容进行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贡献一丝绵薄之力。
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委员会;理论研究中图分类号:D F3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3)O l一0035—03探索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改革,突出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纠纷的主渠道作用,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和国务院明确提出的要求,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发挥行政复议优势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是法治发展的两个轮子,任何一个轮子的颠簸和缺失都会导致法治运行的失衡¨J,虽然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建立时吸收和借鉴很多司法领域和国外的理论及经验,构成了行政复议理论体系的基础,但是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不可能按照法院的司法理论审理案件,也不可能照搬国外行政复议理论和经验,它必须建立起符合我国实际的理论体系,来支撑行政复议的改革和发展。
国务院法制办在2008年就启动行政复议法修改的有关工作,其中一个核心工作就是在部分省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试点工作目前已经取得预期的效果,形成了初步经验①,但对我国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的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认识也不够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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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实行委员会体制的利与弊摘要:当前我国的行政复议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局面,行政复议案件数量还是偏低,现实中呈现出“大信访、中诉讼、小复议”的格局,行政复议远没有发挥解决行政纠纷的主要渠道作用。
本文试以北京、黑龙江省等地行政复议实行的委员会体制为思考着力点,结合我国现有行政复议体制,从行政复议的性质及特点入手,重点围绕行政复议价功能定位、审理机制完善、制度健全等内容,认真分析行政复议实行委员会体制的利与弊,并对完善委员会体制提出一些实际建议。
关键词:行政复议管辖司法化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及运行机制是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其设定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行政复议功能的发挥。
当前,北京、黑龙江省等地经过多次研究论证,从改变工作机制上入手,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初步构建一个政府主导、专业保障和社会专家学者参与的审理案件模式,即行政复议委员会模式,拉开了行政复议改革探索的序幕。
本文试从分析当前部分地区行政复议委员会新模式入手,将这种委员会体制与现有复议制度进行全方位比较,着重围绕行政复议功能地位、特征、制度运行等方面进行较深入的比较论证,为行政复议法的修改与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提供理论支撑。
一、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立背景和特点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加剧,发生在基层的行政争议呈逐年上升趋势,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特别是一些历史欠账多、发展压力大、新旧矛盾互相交织的地区,信访事件、尤其是大规模群体性信访事件时有发生,城市拆迁、土地征用、企业改制、劳动保障、土地林地权属争议等方面积累的矛盾比较突出。
行政复议作为一项便捷、高效、直接解决问题的权利救济手段,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群众诉求表达、协调行政关系利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具备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的特有优势。
但是,由于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建立的较晚,办案方式基本上都遵循内部审批模式,受行政复议人员素质、行政领导依法办事意识等个人因素制约较大,不能够从制度和机制上充分保证行政复议的公信力。
同时,很多群众还不习惯、不善于通过合法、理性的方式来表达诉求,致使行政复议制度在维护社会持续稳定、监督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没能得到充分发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创新行政复议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为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解决社会矛盾、规范执法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引导群众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求,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矛盾,在征求国务院法制办意后,黑龙江、江苏、山东、海南、贵州和湖北等地区经过多次研究论证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从改变工作机制上入手,初步构建一个“政府主导、专业保障和社会专家学者参与的审理案件模式,即行政复议委员会模式,开始了对行政复议的改革探索。
在性质定位上,这种模式着力于推动行政复议机制从内部监督行政化向权利救济司法化过渡,有着“准司法性”的特征。
在机构设置上,明确行政复议委员会受同级政府授权,直接对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相对独立于其他各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议决机构。
在管辖范围上,改变过去行政复议机关过多、机构臃肿的局面,着力于建立一个完整统一、运转协调、办事高效的行政复议机构体系。
在办案人员构成上,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人员机构大大优化,政府以外的法学教授、资深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外部专家委员”比例超过80%。
总体来讲,这种模式是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参照西方主要国家行政复议制度,并根据中国国情提出的改革探索模式。
这种模式对现行行政复议制度作了较大改进,体现行政复议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将现行行政复议机构松散在各行政机关进行资源整合,更具统一性、规范性。
但离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来讲,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都还存在一些内在无法逾越的鸿沟。
二、行政复议实行委员会体制的比较优势(一)从实现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来看,委员会体制有利于行政复议价值实现。
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首先任务就是要解决具体制度构建的价值取向问题。
从现有依据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文件明确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作用,突破了过去行政复议作为政府内部监督方式,强调行政复议是作为法院司法救济以外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
从行政复议的表现形式来看,行政复议的启动以申请人提出申请为前提, 并遵照一定的程序,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两个当事人之间进行居中裁决的“准司法”行为。
从复议实践看,行政复议实行全面审查原则,通过对案件的审理,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因而,行政复议在本质上是“裁决”而不是“监督”。
“行政复议现有的状况无法让相对人对其公正性产生理性行政复议制度的缺乏基本的信任,导致大量行政争议没有经过行政复议而直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许多专家学着提出对行政复议进行司法化的改革思路。
行政复议委员会正是从案件审理人员组成上,改变过去单一行政机关人员办案的格局,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广泛吸收行政机关以外的法律方面的教授、学者、资深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外部委员”,这些外部委员约占全部委员的80%,在形式上确立行政复议并非完全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行为。
其次,行政复议委员会更是从完善办案程序入手,探索性研究行政复议合议合议裁决制度、公开听证等制度,尽量让这项权利救济途径更加公开、公平、公正,使行政复议的价值得到最大体现。
这一系列改革措施有利于改变当前行政复议行为过分“行政化”的诟病,使程序过于简单化行政复议显得更加丰满,同时申请人也更容易了解行政复议审理的情况,进一步推动了行政复议走向司法化。
(二)从实现行政复议的独立性来看,委员会体制有利于行政复议实现程序公正。
行政复议实践过程中,繁琐复杂的内部处理程序往往导致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效率不够高,办案程序过于行政模式,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也大打折扣。
比如,市级行政复议机关办理复议案件,在行政复议机构内部一般要经过承办人办理-科长提出意见-分管领导听取汇报-法制办主要负责人审核等环节,拟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代拟稿后,基本按照本级政府的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等多个环节审签下发。
而行政复议委员会从行政复议办案机构相对独立入手,独立受理、审理行政争议案件,其整个办案行为直接对一级政府负责人负责,有利于复议决定摆传统的公文办理模式,避免过程繁琐复杂,出现“黑箱”可能性降低,保证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公正性,提高行政复议的公信力。
由于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的监督活动,不少行政机关负责人将复议工作混同于一般的行政公务,复议活动受行政内部各种关系的影响和干扰较为普遍,导致行政复议决定公正的可期待性大打折扣,使得复议机构难以充分履行职责,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的多,而变更、撤销的少,复议变成走过场,流于形式,严重影响了行政复议裁决的公正性。
行政复议委员会打破过去案件办理程序,大胆引进“外部委员”,主动吸引当事人参与案件审理中来,对避免“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现象,遏制长官意志,避免了行政机关的任何一责任人都有都有可能改变复议机构的初拟意见,有利于行政复议实现程序公正。
(三)从实现行政复议的统一性来看,委员会体制有利于复议资源优化配置。
便民和高效是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复议相对于行政诉讼的优越性所在。
便民和高效原则要求建立一个完整统一、运转协调、办事高效的行政复议机构体系,便于行政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我国拥有复议管辖权的机关数量庞大,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都拥有行政复议管辖权。
如此层级众多、数量庞大的复议机关的存在导致了复议工作过于分散,难以统一管理;政府机构臃肿,国家的财政负担沉重。
其次,行政复议管辖“条块结合”、“多头共管”造成了多机关、多层次共同管辖的格局,导致了行政复议管辖权的混乱和行政复议机构的重复设置,浪费了有限的行政管理资源,复议制度不能有效运作。
行政复议委员会从调整行政复议案件管辖入手,按照保证行政复议权威性、专业性、公正性的要求,对现有的行政复议资源进行有效整合,这也是此次部分地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最大亮点。
行政复议委员会将现有的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复议职能分离出来,统一由行政复议委员会行使,集中审查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组成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和向政府部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审理政府法定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相对集中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按照规定,由行政复议委员会相对集中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加盖公章并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案件另行受理、审理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意见,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这一系列改革,不仅仅有利于缓解当前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偏少、能力偏低、经费紧张的困局,也大大提高行政复议资源利用效率,保证了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
(四)从实现行政复议专业化角度来看,委员会体制有利于提高案件办理水平。
行政复议活动的特点之一就是“准司法性”,这就要求行政复议机构的业务单一化、专职化;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仅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法律职业素养,而且也应当是具备某些业务方面的基本知识,以保证其合法、公正的行使职权。
目前大量行政复议案件发生在市、县,而很多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力量薄弱、专职人员配备严重不足,行政复议人员专业水平更是不容乐观,使得行政复议工作开展困难。
委员会体制正是把握当前行政复议机构专职人员严重不足、专业化程度不高的困局,做出了变通改革。
通过改变复议案件管辖权,适当增加行政复议机构编制人员,将部分部门机关行政复议人员调入或者借调到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充实了行政复议机构队伍,基本做到专人专职,有力改善队伍干部结构,保证行政复议案件基本办理。
通过聘请政府以外的法学教授、资深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外部专家委员”比例超过80%,吸收部分政府部门负责人,提高行政复议人员整体素质,有效弥补了行政复议机构专业化程度偏低的问题。
此外,部分地区试点实施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围绕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任职期限、选任程序、身份保障等问题,制定了操作制度,整体上提高行政复议人员水平,有利于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水平。
三、行政复议实行委员会体制的现有缺陷行政复议委员会来审议行政复议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套用一般行政事务的处理方式来审理案件的做法;委员会吸纳资深专业人士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在构成上也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代表性和独立性,增进了申请人对案件裁判结果的认同。
但审慎地思考,我们不得不承认委员会在组织和运作方式上,依然面临着合法性不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