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场外衍生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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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国际化的研究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领域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金融衍生产品的迅速发展,作为一种新兴的投资与风险管理工具,其转移和分散金融风险的功能有着生存和发展的强大市场需求。金融衍生产品按照交易的场所,可分为场内和场外两类。近年来,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发展速度大大快于场内,其市场规模已远远超过交易所市场。

在现实生活中,场外衍生产品对于辅助实体经济风险管理、加快金融产品创新、满足多样化投资需求、推动金融机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80年代以来,宽松的监管理念使得场外衍生品市场获得了快速发展,逐渐成为市场参与者管理风险的有效手段和专业交易商的重要利润来源。场外衍生产品因其能够量身定制、满足交易者个性化的需要而受到市场青睐,同时也因其结构复杂、交易不透明、杠杆较大、流动性差等特性,在为实体经济管理风险的同时,如果监管不严,也会给实体经济带来重大、甚至是毁灭性的风险。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场外衍生品市场备受争议。金融危机后,为了控制场外衍生品的市场风险、避免类似 2008年金融危机的事件再次发生给金融体系甚至整个市场经济带来系统性风险,主要国家和经济体都在通过改革,完善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和监管制度。包括美国、欧盟在内的各个国家和经济体都掀起了一场金融市场法规与监管体制改革的浪潮,其中,完善场外衍生品市场法规和监管制度

更是改革的重中之重。

我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历史非常短,仅在近两年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至今尚未形成完整的市场体系。同时,虽然我国衍生品市场发展势头强劲,但与之相适应的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却并未同步进行,下面我们着重分析一下我国衍生品市场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的构成。

(一)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立法和监管现状

2005年6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推出债券远期交易,标志着我国首个场外人民币衍生产品正式诞生。随后,央行先后推出了人民币外汇远期(2005年8月)、人民币利率互换(2006年2月)、人民币外汇掉期(2006年4月)、远期利率协议(2007年 10月)等场外衍生品业务。目前,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体系初步形成。

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针对不同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制定了不同的管理规定,如《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从市场准入、交易结算安排、交易信息备案、市场监测等方面对市场加以制度性规范,形成了适合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制度框架。2007年9月,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成立,在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提高市场效率、规范市场参与者交易行为、降低市场交易的法律风险,交易商协会于2009年3月公布了《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该协议从合同文本上规范和统一了国内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为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打造了规范发展的平台,对降低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的系统性风险、提高市场运行效率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但与此同时,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还缺少一部对场外衍生品市场进行统一监管的法律法规,还存在各监管机构之间相互协调机制不够健全、场外衍生品市场自律组织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国际监管合作有待加强等问题。

(二)完善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建议

与成熟市场相比,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无论是规模还是活跃度都有待进一步发展,场外衍生品市场还仍处于发展初期,并未经过国际金融危机的考验。而在2008年经济危机中,美国已经充分证明衍生品市场的过度创新和滥用可能引发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加强对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成为防范和规避危机的共识。我国应该充分利用后发优势,借鉴国际经验,及时完善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立法和监管制度。

1、完善场外衍生品市场立法

当前,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实行的是“一个具体产品、一份管理规定”的制度模式。这种立法模式在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初期,由于产品有限、参与者经验不足,尚能适应市场业务发展的需要。但是,随着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和金融衍生品创新步伐的加快,这种立法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

国外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完善的衍生品市场立法是促进衍生品市场稳健、规范、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我国需要借鉴国际成熟市场发展和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实际,制定一部全面调整场外衍生品市场的法律,对场外衍生品市场的交易、结算、风控等进行统一规范,将场外衍生品市场纳入统一的监管框架中,为提高场外衍生品市场的效率、公平和竞争力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2、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当前,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导的功能监管与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为主导的机构监管为主、以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以及中介机构一线监控为补充的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相结合的管理架构。

场外衍生品市场多头监管的局面必然需要机构之间的监管协调、合作,而监管协调、合作正是金融市场监管的难点。我国应该逐步建立健全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交换与各自功能及职能相关的

重要信息;同时,进一步分清责任、明确职责,避免监管重复和监管盲区,以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3、增加衍生品市场的透明度

我国关于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立法对各个衍生品的信息披露规定比较分散,没有形成系统的场外金融衍生品的信息披露制度,这不利于监管部门加强监管,也不利于保护市场参与者的权利。金融危机的爆发和美国场外衍生品市场立法和监管制度改革表明,增加场外衍生品市场透明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减少衍生品市场信息不对称风险、保护市场参与者的权益、提高市场监管效率、避免系统性风险、促进市场稳步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我国也应该逐渐完善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参与者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监管者和投资者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增加场外衍生品市场的透明度。

4、加强国际监管合作

当前,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对外开放程度还不足,加强国际监管的必要性不太突出。但是,随着市场国际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市场风险的传导日趋国际化,我国需要在完善国内监管制度的同时,加强国际监管合作,建立和国外金融市场监管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和交流,防范和及时化解市场风险。当前,国际尤其是美国正在加快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立法和监管制度改革,这为我国提供了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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