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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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领导人员管理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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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公司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中层干部人员的管理,推进中层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集团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的通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托管单位。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级总经理助理、部门(厂站)正副职。

第三条中层干部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公司领导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六)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管理权限包括:

(一)根据能源公司提名、推荐、及有关规定,选举公司董事长;

(二)根据能源公司推荐或提议,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

(三)根据公司推荐、提议,由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管理权限包括:

(一)提名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副职人选;

(二)提名公司总经理助理及部门正、副处长;

第三章任职条件

第六条公司中层干部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七条公司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管理人员

1、总经理助理具有 5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具有处长

累计 4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2、提拔担任处长的,应当具有副处长2 年以上工作经历;

3、提拔担任部门副处长的,应当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

历。

4、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5、身体健康。

(二)提拔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特别优秀的或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能够适当放宽

任职条件。

第四章职数和任期

第九条公司经理班子职数根据公司章程确定,一般不超过 7 人。

公司等基层党委由 5~7 人组成,书记 1 人,必要时可设

副书记;总支、支部委员会由 3~5 人组成。

第十条公司党委、总支、支部委员与董事会、经理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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