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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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结构

摘要:在社会市场经济日益完善的今天,公司已经成为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主体,在整个经济运行体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些年来,国有企业的改革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自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大型国有企业都进行了改革,很多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公司化改造,先后改制成为国有独资公司。大多数经过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公司,采用现代的公司治理结构代替了以前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大多数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运行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国有独资公司是针对中国特殊的国情,为促进中国国有企业改革而专门创立的一种特殊公司形态。它并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文章将对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特征、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等方面进行简要分析,以期对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的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

1 国有独资公司的概述

1.1 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根据新《公司法》第65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投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投资公司是我国借鉴现代世界通行的公司制度,针对我国的特殊国情而创造出的一种特殊的公司形态。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及现实情况来看,当前,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方式有两种,即新建设立与改制设立。新建设立是指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新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改制设立是指由原来已经存在的国有企业经过改制,其组织形式改变为国有独资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扮演出资人,也就是股东的角色。

1.2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

国有独资公司,顾名思义,是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进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的运行过程中,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进行监督和适当的管理。它是在中国特殊国情下产生的公司,具有相对的独特性。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2.1 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一种特殊的形态,它并不是独立于有限责任公司形态的一种新的公司形态。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一些重要原则都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如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相分离,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等,国有独资公司均适用。

1.2.2 国有独资公司具有投资主体的特定性和唯一性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很明显,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即国

家,也就是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即各级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1.2.3 国有独资公司是国有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说,投资于公司的全部资产在最终归属上是国家所有的财产。在这种意义上,它与普通的国有企业在表现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但在《公司法》意义上,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企业又有不同之处。前者依《公司法》设立和调整的,承担有限责任,后者受《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调整,承担无限责任。

1.2.4 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特殊性

国有独资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相对简单。由于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投资者,因此不需要设立股东会,主要通过董事会进行决策和经营管理。因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行使了股东会的部分权力,故较之一般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权力相对扩大。

2 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结构

2.1 出资人及股东会

前面已经论述过了,国有独资公司由于股东只有一个,即国家,也就是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职能。因此根据新《公司法》第67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2 董事会

根据新《公司法》第67、68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因此,从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相比而言,拥有相对较大的权力。法律规定了应当有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这主要体现了职工作为国有企业公司的主人翁地位,也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2.3 监事会

根据新《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如此设立监事会,有利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公司的监督和管理,设立职工代表有利于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有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4 经理

新的《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可以设立经理,其职权范围与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经理几乎是相同的。

3 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

国有独资公司由于只有国家一个股东,因而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国有资产公司的相对监督力度较弱。因

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产生了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问题,这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3.1 公司董事会权责不明确

在国有独资公司中,由于只存在一个股东,即国家,所以就不存在以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来保障董事会的独立运作。董事会的权利完全来自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所以其治理上的独立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一机构或部门的放权程度和支持力度。在《公司法》中虽有对企业治理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但在实际中难以操作。例如,在《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这样的表述就非常不明确、不清楚,是否包括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决定公司经营方案和投资计划、决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以及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权力,还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2 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有限

我国《公司法》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规定,过于简单,没有系统地反映国有独资公司自身的特点,《公司法》第71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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