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具体行政行为 练习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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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行政行为概述
1、B
2、D
3、B
4、C
5、A
6、A
7、B
8、B
9、A 10、B
1、ABCD
2、ACD
3、AC
4、ABCD
5、BC
3、分析要点: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

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方式不同,两者争议的救济途径上也不同,对内部行政行为发生的争议不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外部行政行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未将内部行政行为列为司法审查的范围,所以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只受理当事人对海关的行政处罚提起的诉讼,而不受理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分所提起的诉讼的做法是正确的。

4、分析要点:枫林镇人民政府发布的第30号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而非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

本案中,该文件所针对的对象是12个经营绿化的单位,因此该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枫林镇人民政府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经营自主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三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分析要点: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包括:行为主体合法;行为权限合法;行为内容合法;行为程序合法。

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该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

林某在某市C区滨江道旁摆摊经营烟酒、小食品及饮料,工商执照、占道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齐全。

公安机关发放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期限为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

显然,林某在某市C区滨江道旁的个体经营在整个1996年度是完全合法的。

而且,滨江道为市管道,清理占道的个体摊位应由某市市政管理部门和某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实施。

因此,不论是C区人民政府,还是受其委托的该区繁华地区治安办公室,都无权对C区滨江道地段的个体摊位进行清理;其责令林某停止营业、易地经营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为主体不合法,是明显超出其合法权限的违法行为。

6、分析要点:某镇政府的行为没有告知当事人李某,没有听证程序,作出的撤销决定也没有送达给李某,程序上多处违法,理应撤销镇政府的决定。

7、分析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征用基本农田的土地需经国务院批准。

某市改建的公路征用了大量基本农田,理应报批。

因此,某市政府交通委员会没有报批,就擅自征用大量基本农田来修建公路,这一行政行为在内容上严重违法。

8、分析要点:某县交警大队在原认定行为未被撤销的情况下,就同一案件作出了两份同一编号而责任不同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完全无视行政行为对自身的拘束力,该行政行为在程序上严重违法。

9、分析要点:法院认定交通局工作人员摘取车牌照和顶灯的行为超越了其自身的职权范围,行为违法。

第四章单选1A 3D 4D 5A多选1AC 2ABC 3CD 5ABCD 6AC 7ABC 8BCD 9ABC 10AD
第四章案例参考分析
2、分析要点:《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是适应政务公开、依法行政和适应世贸组织规则需要,按照国际惯例出版发行的,是《立法法》规定的刊登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标准文本,具有“红头文件”同等效力。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主要刊登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
的地方性法规和决定;市政府颁布的行政规章和决议、决定、命令、政策;市政府批准的有关机构调整、行政区划变动和人事任免的决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发布的重要文件等。

北京市政府于1月30日颁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中明确指出: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原则上应予公开,并在公报上刊登,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发布的公文也应在公报上刊登。

统一公开政府的政策,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法治、公开、服务、高效的政府。

3、分析要点:从本案的情况来看,铁道部的“通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原因在于:(1)从行为形式上看,“通知”是明确针对6个铁路局发布的,这在数量上和对象上都是明确的和特定的;(2)从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性质上看,根据我国《铁路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铁路体制为,铁道部是全国铁路行政管理机关,地方政府是地方铁路行政管理机关,各地方铁路局或铁路集团公司则是铁路运输经营企业,不应属于地方铁路行政管理机关。

因此,铁路局或铁路集团公司并不是“通知”行为的执行人,更不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主体之一,而是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3)从行为的性质上看,“通知”实际上是铁道部作为铁路行政管理部门允许部分铁路企业分别在春节前后特定时间段上浮部分客运价格,以及指导如何上浮等具体规定,该行为从性质上看应认定为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而不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立法行为。

(4)从行为效力上看,“通知”首先是对铁路企业的运输经营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由于铁路客运价格关系国家整体利益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故国家依法将其纳入国家定价包括国家指导价范畴,铁路企业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客运价格。

因此,“通知”首先是对铁路企业的运输经营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这正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5)“通知”是一个整体的决定,该决定涉及的行为虽然具有时间段,但该决定的执行是通过一次性行为完成的。

在该时间段中,此涨价行为是持续有效的,这种持续性并不等于或者意味着在落实该决定时表现为每天甚至每次的反复适用,各铁路企业在经营事业不等于是反复适用该通知。

综上所述,铁道部的“通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五章具体行政行为练习与案例
一、单项选择题
1.以下对行政许可的界定,不正确的是( )
A.是主动行使职权的行为
B.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
C.是一种授益性行为
D.是一种要式行为
2.以下事项的审批,不适用许可的是( )
A.上级行政机关对其所属下级行政机关有关请示、报告事项的审批
B.对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问题的审批
C.对律师资格的审批
D.对某企业设立问题的审批
3.安山乡人民政府接受县林业局的委托,对其本乡农民发放采伐自留山的许可证,其法律后果由( )承担。

A.县林业局
B.安山乡政府
C.二者共同承担
D.二者共同上级承担
4.行政征收是以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 )为前提的。

A.给付义务
B.缴纳义务
C.履行义务
D.不作为义务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条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行政许可的有( )
A.专利权人专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
B.司法部颁发律师资格证书
C.公安机关发放居民身份证
D.卫生管理部门颁发行医许可
2、有关行政许可得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B.行政许可得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C.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D.行政许可得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
3.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为( )
A.听证提出
B.听证通知
C.作出处罚决定
D.举行听证会,制定作证笔录
4.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含义有( )
A.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主体
B.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C.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
D.处罚的对象是法定的
三、案例分析
1、A市机器厂(甲)家属楼与棉纺厂(乙)纺织车间仅仅一墙之隔。

乙厂的鼓风机日夜运作,致使楼房的居民无法入睡,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活秩序和身心健康。

该市环境监理站经过调查检测证实,该车间厂界噪声为74分贝,超过了该区的国家标准,即二类混合区的标准50-60分贝。

一次,该市环保局向乙厂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缴纳超标排污费。

但乙厂置之不理。

因此,市环保局对乙厂作出行政处理:(1)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25000元;(2)追缴滞纳金1500元;(3)罚款5000元。

问:(1)上述行政处理内容分别属于哪一类具体行政行为?
(2)第一类行为的特点和种类有哪些?
(3)第二类行为与第三种行为有哪些不同?
(4)本案中市环保局对乙厂同时作出三种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2、某乡政府为发展本地经济,便作出一项决定,要求本乡所有居民每户种植芦笋五亩,凡不按规定种植芦笋者,每亩罚款300元,罚款并入本乡芦笋基金,并强制种植,如有抗拒者,则由芦笋执法大队予以拘留15日以下处罚。

该乡居民王某因拒绝执行该决定,而被迫当场缴纳罚款1500元。

该乡政府将该笔款项入了芦笋基金的账。

该乡居民李某既不种植芦笋也不缴纳罚款,而被芦笋执法大队拘留10日。

问:(1)该乡政府的决定中行政处罚的设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2)该乡政府收缴王某的罚款的方式是否正确?为什么?
(3)该乡政府关于罚款的去向是否合法?为什么?
(4)该乡政府拘留李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原告:某市B区冻肉厂
被告:某市B区卫生检查队某市卫生局
某市B区冻肉厂被位于A区的市卫生局委托的人员组成的B区卫生检查队现场查出5吨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猪肉,卫生检查队便以市卫生局的名义对该厂罚款1万元。

市卫生局知情后,又对该冻肉厂作出责令停业一个月的处罚决定。

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冻肉厂要求举行听证的要求被驳回。

冻肉厂不服,便以B区卫生检查队和市卫生局为被告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请问被告是否正确?
(2)市卫生局对冻肉厂又作出了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是否违背了行政处罚的“一事不
再罚”原则?
(3)市卫生局驳回冻肉厂听证的要求是否正确?
答案:(1)此案被告不正确,B区卫生检查队不能成为本案被告。

相对人对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卫生检查队是由市卫生局委托的人员组成的临时性工作组织,它不能成为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而只能以市卫生局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其执法活动的后果由市卫生局承担。

所以本案被告应为市卫生局。

(2)不违背。

《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的表述是:“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果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行政法规定时,并应由两个以上不同的行政机关分别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这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违法人的一个行为,行政法规规定同时可以并处两种处罚形式的,如罚款和责令停产停业,这种处罚也不违背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5分)
(3)不正确。

我国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主体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行政处罚时,应当告诉向对方其有举行听证的权利,相对方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所以该案,市卫生局驳回听证请求是错误的。

4、张某等诉乡政府不履行婚姻登记法定职责案
原告:张珠钦,女,住闽清县省璜乡官洋村。

原告:陈梅恭,男,住闽清县白梓乡梓山村。

被告:闽清县省璜乡人民政府。

原告张的丈夫亡故,张与另一村村民陈梅恭希望结婚,并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但张的再婚遭到夫家亲属的阻挠,而官洋村村委会以张债务未清偿等理由,拒绝为她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张多次要求,仍遭到拒绝,遂向闽清县人大常委会和县妇联求援,要求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以及户口粮食迁移手续。

县人大常委会收到求援信后,即要求该乡政府依法处理,并要求县民政部门、县妇联予以支持;同时,告之张、陈可直接去找乡长等主要负责人解决问题。

张、陈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答复,多次去省璜乡政府,要求解决结婚登记问题,但乡政府工作人员仍未依法给予办理结婚登记。

张、陈再次到乡政府,要求乡人民政府按照《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给予办理结婚登记。

乡政府工作人员重申了乡政府要等债务清偿等问题解决之后,村委会出具了证明,才能给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意见。

张、陈遂以乡政府作为婚姻登记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不给予办理结婚登记为由,向闽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期间,省璜乡官洋村委会终于出具了张“婚姻状况证明”,随后陈、张到陈户籍地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并申请撤诉。

闽清县人民法院经审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1条之规定,裁定准予张、陈撤回起诉。

【法理分析】
本案的主要焦点是婚姻登记属于行政许可,还是属于行政确认。

婚姻登记究竟是属于行政许可还是属于行政确认,这不仅是一个实践中的问题,更是一个理论和立法上的问题。

婚姻登记是应当事人的申请而对当事人人身关系的确认,使夫妻之间法定权利义务关系在配偶间得以确立,应当属于行政确认。

因此,《行政许可法》也没有将婚姻登记纳入到行政许可的范畴和《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对行政许可的界定,行政许可仅指行政机关经过对申请的依法审查而准予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因而结婚登记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

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结婚登记也不属于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不属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立主体资格”的事项范围,故而已完全被排斥在《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之外。

从行政法治,依法行政的角度考虑。

决定结婚是男女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权,行政机关不能决定也不能干涉这种行为。

如果我们把结婚登记当成行政许可,容易助长行政对私人生活的干涉。

从反面角度看,未经登记而同居的,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法律也不禁止,这显然不符合行政许可“普遍禁止,个别豁免”的特征。

因此,结婚登记也不属于行政许可。

闽清县人民法院受理这起行政案件,将婚姻登记定性为行政确认,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也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具体规定。

审判实践也充分证明,法院以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为由立案审理这类案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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