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源热泵机组系统节能优化技术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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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源热泵机组系统节能优化技术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鉴于:
本合同双方同意就甲方所辖服务区进行地源热泵机组系统优化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1条术语和定义
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甲方:
乙方:
双方:指甲方和乙方。
本项目:服务区地源热泵机组系统优化技术服务。
第2条项目范围和期限
2.1 本项目范围:乙方对甲方所辖7个服务区()的地源热泵机组系统进行优化,通过整体节能诊断、节能改造方案设计、节能改造项目实施、节能系统调试等专项技术服务,降低甲方能源消耗,节约成本。
2.2 本项目应用技术:(1)循环水系统节能优化;(2)AI智控物联系统;(3)持续性技术改进及更新等。
2.3 本项目建设期天,甲方下辖服务区前期施工工作准备完毕后,按乙方通知施工日期计。
2.4 本项目验收时间以乙方完成项目实施工作后通知甲方之日起日内,双方共同对项目进行验收。
2.5 本项目合同期为拾贰年,乙方收取技术服务费自本项目验收之日起,收费期为年。
第3条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验收
3.1 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一项目技术方案(7个服务区,每个服务区2份项目技术方案,共计14份)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3.2 项目技术方案经甲方批准后,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第7条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3.3 乙方应当依照第2.3条规定的时间依照项目技术方案的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
3.4 双方应当依照第2.4条规定的时间按照附件三项目验收报告中的程序和标准进行项目验收。
第4条技术服务费
4.1 技术服务费额度确定方式:乙方在收费期内按第4.2条约定收取整体节能效益的80%作为技术服务费。
4.2 核算方式:
4.2.1 双方约定,自2.5条规定之日开始,运营季每月进行一次节能量的测量和认定,每月对技术服务费进行一次结算。
4.2.2 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二节能量测量和认定方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共同对项目节能量进行测量和确认,并填写其中节能量和节能效益确认单,以节能量和节能效益确认单中双方认可的数据核算乙方本期应收取的技术服务费。
4.3 支付方式:
4.3.1 甲方应当根据节能量和节能效益确认单中叙明付款的金额于双方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以电汇方式支付给乙方。
4.3.2 乙方应当在收款后向甲方出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4.4 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第5条甲方的义务
5.1 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须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请求,及时申请该等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
5.2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5.3 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
5.4 甲方应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如清理施工现场、合理调整生产、设备试运行等。
5.5 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并根据需要提供防护用品。
5.6 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签署项目验收文件。
5.7 甲方应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培训。甲方须指派人员按照乙方节能设备的要求对改造后的设备进行操作、运维。
5.8 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合同期内,如乙方技术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甲方联系人:,乙方联系人:)
5.9 甲方应保证与本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优先且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甲方发现设备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检测、维修。
5.10 甲方应当根据项目方案的规定,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的协助,保证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合理地接近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5.11 因甲方原因需要停止运行或关闭节能设备时,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运营季停止天数为十日内,双方据实结算,超出十日,按运营季平均值核算当期技术服务费用。若超出一个月仍不能重新恢复使用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将节能设备拆除,甲方需赔偿乙方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即按照双方确定的节能率及技术服务费收取比例计算本项目当年度及合同剩余各年的节能效益之和。甲方须将违约金在七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逾期每日按违约金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
5.12 合同期内,甲方未经过乙方同意,不得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如发生此类情况,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拆除、收回设备,甲方应按5.11条规定赔偿乙方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5.13 如在此合同期遇甲方更换负责人或遇政策调整等情况,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与变更方共同协商合同后续履约相关事宜,签署继续履约协议,如不能达成继续履约协议,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停止改造后的设备使用,超过一个月协商未果的,乙方有权拆除并收回相关设备,甲方按5.11条规定赔偿乙方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的法律责任。
5.14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付款。如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付款,超过30日后,乙方有权停止设备运行。超过两个月协商未果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拆除已安装设备,甲方应按5.11条规定赔偿乙方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5.15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配合乙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第6条乙方的义务
6.1 乙方应当按照附件一项目技术方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及运营。
6.2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6.3 若甲方提出培训需求,乙方应当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6.4 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
6.5 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
6.6 在接到甲方关于节能设备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若在工作日内,乙方没有完成相关故障设备的维修或设备更换,导致节能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相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