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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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认为未成年人(成年后合理时内予以 追认或要求撤销)、精神病人(无效)、智力不 健全者或酒醉的人(可撤销)缺乏订立合同的能 力,允许他们毁约。同时承认未成年人对“必需 品”的缔约能力。
法国法:未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和受保 护的成年人(官能衰退者,因挥霍浪费、游 手好闲以致陷入贫困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能 力。亲权是父母对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管束、 管理的权力。结婚或年满16岁后经监护人提 出申请得以解除亲权。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 有进行一切民事行为的能力,但不得为商人。
英美法对价
生效要件: 1)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 2)对价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3)对价必须是待履行的对价或已履行的对
价,而不能是过去的对价。 4)法律或职责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5)对必须有价值,但不要求相称。
Tweddle v. Atinson
原告即将与Williams Guy先生的女儿结婚,原 告的父亲 John Tweddle 与Williams Guy先生商量 同意,两人分别给原告一笔钱作为原告结婚的礼物。 原告的父亲先支付了一笔钱,但是Williams Guy先 生还未支付那笔钱就去世了。于是原告起诉 Williams Guy先生的遗产管理人,要求偿付那笔钱。
4、国际公约与惯例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 约》,是目前国际商务领域影响最为广泛 的国际公约。
1994年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 同通则》是关于合同最主要的国际惯例。
二、合同有效成立
1、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2、要有对价或约因 3、当事人有合同能力 4、满足法定的形式 5、合同必须合法 6、合意必须真实
德国法:禁治产者指因精神病或因酒癖 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或因浪费成有败家之 虞者,经其亲属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宣告禁 止其治理财产的人。
案例
香港15岁公民甲将其名下一块地产以低价卖 出,并从卖款中拿出5000港币购买一套西装。其 母作为监护人要求当地法院认定甲所签转让地产 和购买西装的合同无效,并请求返还购买西装的 款项。
大陆法: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营业目的的限 制不得对抗第三人
4、合同的形式
近代西方各国的法律,在合同形式问题上,都采 取“不要式原则”(principle of informality),只是对某些合同才要求必须根 据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订立。
必须根据法定的形式订立,其目的与作用有两个: 一是用以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如,法国的赠与 合同、夫妻财产制合同与设立抵押权合同等); 二是用以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证据。公约对于国 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原则上不加以任何限制, 同时作出允许予以保留
法国
公证合同:使行为的合法性受到公共权力 的检验。如赠与合同、夫妻财产合同、代 位清偿债务合同等。否则无效。
一般书面合同:法国高院的解释是不能依 此方式证明,合同无效,除经承认或宣誓。
实践合同:借贷、寄存和质押
德国
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分为两类:一是法律要 求;二是依当事人意思;
不符合形式:前者无效;后者发生疑问亦 属无效。
5、合同必须合法
无论是英美法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都承认, “契约自由”与“意思自主”。
大陆法系各国在民法典中对合同违法、违反公 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情况及其后果作出明确规 定。如法国法,无效且具有溯及力。
英美法认为,违法的合同有两种,一种是成文 法禁止的合同,另一种是违反普通法的合同。 其实质是违反公共政策:限制贸易活动;犯罪、 侵权或欺诈行为;有损社会道德;危害公共安 全;腐败行为;妨害司法公正等。
英国
《欺诈行为法》关于需要以书面形式写成 的合同适用于六种合同。
如今依然保留的三种情况。 与合同形式不符的后果:不能对未签署合
同的一方强制执行。
美国
继受了英国的《欺诈行为法》 对书面的解释形式多样 书面的作用:证明;表明诺言是郑重作出
的;引导作用。 形式不合法:不能被强制执行。
法院判决:驳回起诉。原告虽然受有利益,但他 本人对于Williams Guy先生的允诺并未支付对价, 没有起诉权。只有John Tweddle先生才有起诉权。
Eastwood v.Ken You
原告Eastwood是一位监护人,负责监护一位 小女孩。他筹借了一定数额的贷款,为女孩支付 教育费用。女孩长大成年并结婚后,她的丈夫Ken You曾经允诺偿还监护人的贷款,但后来未履行他 的允诺。双方涉诉。在审理中,监护人提出,女 孩的丈夫负有道义上的责任履行他的诺言,因而 他的允诺是有约束力的。
法院判决:监护人不能强制女孩丈夫履行允 诺,因为监护人对这一允诺提供的对价是过去的 对价,因而是无效的。
Stilk v. Myrick
案船在远洋途中,有两名船员逃跑。船长向 其余船员允诺,只要大家努力把船开到目的港, 他将把两名逃跑船员的工资分给大家。船到目的 港后,船长拒绝履行诺言,船员向法院起诉。
法国:运用“合意”(consensus)这个概念。 指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只有当事 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才能有效成立。
德国:运用“法律行为”这个抽象的概念, 把合同纳入法律行为的范畴内,作为法律行 为的一种。
2、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指公民取得权利义务或从事民事活 动时应基于其意志的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 人的非法干预。即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 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
认识:要约约束力
英美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 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随时可以撤销要约或 更改其内容。《美国统一商法典》作了部分修改。
德国法认为,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注明了不受约 束的词句,要约人必须受其约束。
法国法原则上认为,要约人在其要约被要约人承 诺之前是可以撤销要约的。法院判例认为,有承 诺期限的在期限届满前撤销应承担赔偿责任。
1、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1)要约(Offer) invitation for offer; 要约约束力—英美法、大陆法、公约的规定。
雷恩—马歇尔公司诉普罗拉多过滤器分公司案
1977年,原告收到一份寄自被告的广告性 通函,其中附有若干种可供选择的购买普罗多 牌商品的订单。依说明,每购买一种商品,买 方均可得到相应的回扣,其中一项规定,购买 10万磅重的普罗拉多牌产品,将获赠一辆1978 年产全新的布依克—厄勒克特拉牌汽车和一架 柯达一次成像相机,价值约17450美元,买主只 须为此再付500美元。原告看了该函后,向被告 寄了张认购10万磅以上的过滤器订单,并要求 回扣。收到这一订单后,被告打电话给原告, 该订单没有被接受。此后,被告没有交货和支 付回扣,原告也没有付款,原告提起诉讼,要 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章 合同法
(Contract law)主要内容: 一、合同法概述 二、合同有效成立 三、违约与救济
一、合同法概述
1、概念表述 2、意思自治原则 3、合同法体系 4、国际公约与惯例
1、概念表述
英美法国家:强调合同的实质在于当事人所 作的一种“许诺”或“允诺”(promise), 而不仅仅是达成协议的事实。
在合同法体现为合同自由,包括:是否订合 同,与谁订合同,自由约定合同内容,可协议补 充、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自由选择解决争 议的方式,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等。
3、合同法体系
大陆法: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一般 包含在民法典或者债务法典中。
英美法:关于合同的法律原则主要包 含在普通法中,主要是判例法。而货物买 卖或一些商事交易均有单行法。
案例
甲在6月6日向乙提出要约愿以1000 英镑将自己的农场出售给乙。6月8日乙 回答表示愿以950英镑购买该家场,甲于 6月27日表示拒绝。6月29日乙又书面通 知甲说,他愿意接受原来的报价即1000 英镑。但为甲拒绝。乙于是向法院起诉, 要求强制履行双方达成的合同。
法院会如何判决?
认识:承诺的生效时间
2、对价(Consideration)与约因(Cause)
对价Consideration 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权利、利益、利润或
好处,或者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 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英美法认为,仅仅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 允诺某事物的事实,还不足以产生法律上的 义务。一个允诺必须有对价才能被强制执行, 只有能强制执行的允诺才是合同。
英美法
公共政策原则:“当一个人将其诉因建立 在一种不道德的或一种非法的行为之上时, 任何法院都不会向其提供援助。”
英美法:投邮主义,凡以信件、电报作出 承诺时,承诺的函电一经投邮、拍发,承 诺即告生效。
大陆法:凡承诺的函电只要送达要约人的 支配范围即告生效。
公约:通知方式采到达主义;行为方式以 作出行为时生效。
中国,增加了数据电文形式。 承诺生效的意思是指合同成立。
案例
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 联系,要求美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 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 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 1日开始进行, 10月10日便可得知投标结果。同年 9月10日,美国 生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 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 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同年 9月中旬,国际市场钢 缆的价格猛涨,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B于10 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 真。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已中 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去传真,对 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此后,美国生产商B争辩 他已于10月 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 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了纠纷。
法院认为关键是有无对价,而不在于对价是 否相当、相等,故判原告胜诉。
法国法中的约因
根据法国法的解释,债的约因是指订约当事人产生 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与最直接的目的。
根据法国民法典,凡属无约因的债,基于错误约因 或不法约因的债,都不发生任何效力。 例如:一方向另一方承租一处位于商业中心的 房产;承租方用该房产卖蔬菜水果,并享有排它经 营权。为了得到排它权益,该方还另付了一笔钱。 此后,根据法律出租方无法让承租方实现这种权益。 法院判决,合同因违法而无效,承租方无义务继续 履约。因标的为禁止流通物。
德国法的规定
德国在合同成立的问题上,没有采用约 因原则。
德国法有所谓“不当得利”的制度,这 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任何原因而取得他人财 产或其他利益,必须将其归还给真正的所 有人。
3、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
第一,自然人
在我国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 为能力。
香港法规定,18岁的公民为成年人;未成年 人无订约能力,但必需品合同除外。转让地产的 合同无效。甲母返还地产的请求应得到支持,西 服属必需品,购买西服的行为有效,甲母要求西 服退货的请求法院不会支持。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二,法人
英美法:英国1857年的判例,“越权”无 效;1989年公司法规定:由一公司实施的 行为的有效性,不能因公司章程中的任何 内容所导致的能力的缺乏而受到质疑。美 国法,情况相同,允许股东起诉公司。
公约认为,要约在被要约人承诺之前,原则上可 以撤销。同时规定了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1、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2)承诺(Acceptance) 承诺生效要件; 承诺生效时间。
案例
卖方发出要约:现有M型水上飞机一架, 单价5000美元,如同意购买,请将5000美 元汇入我银行帐户,可以立即交货。买方 答复:同意购买,已经将5000美元汇至你 开户的银行,交货后立即付款。卖方收到 买方的答复后,却交飞机卖给他人。 问:卖方能否这样做?
本案中,努力把船开到目的港是船员应尽的义 务,不能构成对船长允诺的对价。
恩波拉诉塔拉
被告塔拉为一矿产主,因被诊断患精神病被 强迫住院4年,出院后得知其矿产被监理人卖出。 因一文不名,请求原告恩波拉付给320美元以便前 往矿产所在地起诉,并许诺如复得该矿产,当以1 万美元作酬报。被告重得该矿产后拒绝付酬,并 以320美元为对价换取1万美元是不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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