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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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推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是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方向。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深发〔2009〕11号)以及《深圳市医疗机构2010-2015年设置规划》(深卫人发〔2010〕75号)等文件精神,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服务管理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推进我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结合我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现就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一)放宽社会资本办医市场准入,鼓励社会资本优先申办医疗机构。在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各类卫生资源配置规划及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中,统筹兼顾政府财力状况、居民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和社会资本在整个医疗卫生事业投入

中的占比。结合我区公立医院改革实际,在统筹优化区属公立医院资源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市场准入,为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拓展空间,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社会资本办医,优先准予设置,进一步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办医格局的形成。

(二)自主选择举办医疗机构性质,合理确定社会资本办医的类型、规模及执业范围。社会资本可自主申请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根据其申请的性质依法登记,分类管理。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二级以上的专科医院以及特需医疗、护理院、老年病医院、康复医疗服务等资源较少或特色明显的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办医主体兴办具有世界或国内领先水平的综合或专科医疗机构;重点支持社会资本在辖区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区域举办医疗机构。根据区域医疗供求状况,合理确定其执业范围。新增高端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时,原则上由社会资本举办。

(三)支持境外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形式举办或参与举办医疗机构。积极鼓励境外资本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以促进我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申请举办外商独资或者中外合资、合作、合伙医疗机构的外方及中方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四)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革。完善相应政策,鼓励和引导国内外医疗机构、管理集团、科研院所及其它社会资本以联合、兼并、参股、托管、改制、购买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项目融资等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革。鼓励和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实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

二、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

(一)不断优化社会资本办医行政许可相关流程。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职责范围和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事权划分原则负责对申请举办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类别、规模、诊疗科目等执业范围进行审核,凡符合举办条件的,应尽快予以批准。

(二)大力改善各类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面向辖区所有非公立医疗机构,开放各级各类财政免费继教培训、区级科研课题与重点特色专科评审(含发展扶持经费划拨)、个人职称评定等学术扶持平台。2012年,启动非公立医疗机构区级科研课题遴选评审工作;从2012年起,按照学科建设标准,启动四年为一评定建设周期的民办医院区级重点(特色)专科评审,按照相关评审标准和自愿申报原则,每个周期内引导民办医院创建3-5个区级重点(特色)专科,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建设扶持经费。

(三)实施多点执业以促进医务人员有序合理的交流。鼓励和引导医务人员在全市各类医疗机构之间有序流动,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工作要求,允许医务人员在各类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四)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卫生服务需求,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各类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非公立医疗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可承担政府下达的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政府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的服务按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标准给予专项补助。在遇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疫情等危急情况时,非公立医疗机构按要求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依照相关规定获得政府补偿。

(五)对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给予支持。

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医疗机构等级等,自行配备大型医用设备。

(六)鼓励对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多种形式的捐赠。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对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类慈善团体、宗教团体、慈善基金会出资举办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与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对口捐赠关系。

(七)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获取公共信息的渠道。区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的合法权益。

(八)不断优化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学科研教学学术环境。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准入、人才培养、继续教育、科研项目、职称评定、等级评审、参加学术组织及学术活动、临床重点专科、

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资格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各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保证非公立医疗机构占有与其承担的服务量相适应的比例。

三、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落实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扶持政策。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强化服务意识,保障合法权益,提高信息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类卫生资源配置规划、行业政策、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作用,按照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的要求,对包括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为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创造良好条件,共同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

(二)建立非公立医疗机构建设发展周期示范激励机制,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综合管理水平。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推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现代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职业化的管理团队,加强成本控制和质量管理,强化医疗安全意识和优质服务理念。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聘请或委托国内外具有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参与医疗机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根据周期综合评估与绩效考核结果,结合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居民满意度,给予非公立医疗机构相应的示范奖励,以奖代补。从2012年开始,对达到建设标准和服务要求的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给予最高每年每家50万元奖励;按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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