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律师与法官的职业道德之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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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律师与法官的职业道德之差异
江苏大学京江学院J财管1202
学号:4121166067 姓名:陈炎
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律职业的组成都不是单一的,这是法律制度本身而言,因此完整意义上具有统一的法律职业道德的法律职业实际上是不存在的。

现实中的法律职业由分散的若干职业群组成的统一为一体,具体可以分为法官职业、检察官职业、律师职业、警察职业等。

虽然这些职业都与操作法律有关,但并不像医生职业那样可以清晰的统一为一体,具体表现在职业道德的要求也具有很大的差别。

(一)法官职业道德
法官是法律执业中最具典型和代表的职业,由于法官担负着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职责,因此法官的职业道德尤为重要。

法官的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在司法审判领域的具体体现,可以说法官的职业道德形成的基础寓于审判工作之中,法官职业道德形成的基础在于审判实践,离开审判实践说法官的职业道德,势必成为无源之水。

可见,法官职业道德是调节职业集团内部的法官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官于社会各方面关系的行为准则,使评价法官职业行为善恶,荣辱的标准,对法官哟特殊的约束力。

我们之所以强调法官职业道德的重要性,乃是由于法官所行使的司法权力属性所决定的。

因此,法官职业道德应遵循以下几条基本原则:维护法制统一原则,维护司法公正原则,维护法官清正廉洁的原则,维护人民利益的原则,维护当事人权力的原则。

它反映了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和精神。

2001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称准则),《准则》对法官的行为提出六方面的要求:保障司法独立,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和约束业外活动。

这六方面的要求即构成了法律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同时这也为我国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明,作风优良,勤政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律师职业道德
律师是国家法支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通过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的公正与正义。

律师职业道德是指律师在执行事务,履行职能时所应当遵循的职业行为规范。

经过20多年的建设,我国关于律师职业行为形成了多层次的规范体系。

在这些体系中,集中体现律师职业道德要求的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纪律》,《律师职业行为规范》(试行)。

根据《律师法》总则关于律师职责的规定,要求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同时要求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因此,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必须反映这一要求,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的规定,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原则:1、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2、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3、严守国家秘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的隐私。

4、敬业勤业,尽职尽责。

5、公平竞争、铜业互勋。

6、注重学习,提高素质。

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在不同的诉讼关系、诉讼程序和委托关系中有不同的体现。

律师职道德是法律职业道德的有机组成部分,而立职业道德,他最根本的载体市律师的行为,是对于律师行为优劣的判断。

因此律师伦理时期待个人的自律行为的指标。

作为良好社会地位的有效保证。

法治社会中的法律职业是一个享有很高社会地位的社会精英团体,而作为这种地位的一个重要保证,则是其职业道德。

一个职业的社会地位的高低,取决于其是否拥有、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拥有社会公信和社会尊重,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社会对它的道德评价。

法律职业道德不仅使法律职业具有足够的职业道德内涵,而且还因为这种职业道德所贯穿的服务于社会的精神,而使它同时具有充分的社会道德内涵。

正是这种充足的道德内涵,才有效地支撑和巩固了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

律师与法官作为法律职业工作者,当然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诉讼代理活动和审判活动。

从总体来看,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官,一般都受过一定程度的法学教育。

在法学教育过程中,所接受的法律知识也大体上是一致的。

无论律师,还是法官在对待某一具体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时,其认识也是基本上一致的。

但律师和法官之间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仍然存在着差异。

我们注意到,在我国个别法官对律师,主要是诉讼中的律师,存在着一种偏见,认为律师不是在追求和实现法律的正义,而是在法院的审理和裁判制造麻烦。

造成这种偏见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法官以自己的社会角色认知来认识律师,而不是从律师的角度来理解律师对法律的认知,从而把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视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因此,把律师视为对案件顺利裁判的障碍,认为律师会使案件复杂化,即通常所说的“搅混水”,这些法官的眼里当事人是灰色的,律师也是灰色的。

这种认识当然是错误的。

因为一方面,作为律师,利用自己的法律和诉讼技术为当事人谋求最大的法律利益就是在追求和实现法律正义。

法律既然有利益空间,那么,在这一空间中寻求最大利益也是正义的。

另一方面,还应当看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与法官所理解的法律正义尽管有可能存在着冲突和不一致,但由于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冲突,加之诉讼的对抗制结构,使得具有不同且对立利益的当事人通过律师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时,即为各自的被代理人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时,就形成了一个彼此冲突的事实和法律认知。

原告的律师要为原告实现法律上的最大利益,被告的律师也要为被告实现法律上的最大利益,这样,实际上就形成了一种法律认知上的制约。

而法官正是在双方律师因不同的利益而追求法律的最大利益的过程中,了解、理清法律事实,了解应当怎么样处理才能够衡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才能够实现法律规定所内涵的正义和立法者的真实意图。

中立的法官是在对立的利益最大化追求中,找到法律所要求的利益平衡点,公正地作出裁决。

因此说法官总是在诉讼中向律师学习法律,吸取律师的法律智慧是有道理的。

法官是从案件的全盘来加以考虑的,他在具体案件中的正确的法律认知的实现,也需要通过一种冲突来实现。

作为律师,不管是作为原告的律
师,还是作为被告的律师,他们有可能与法官的认识形成冲突,但这种冲突也是实现法律正义所必须的。

因为如果没有来自律师的不同意见,法官就可能完全从
自己的单向认识角度来理解、适用法律。

应该说,这是很危险的。

法官当然是依照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对法律规定的理解来适用法律的,但法官对事实的认识必须依靠当事人,通过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来了解案件的真实。

在有律师代理诉讼的情况下,对事实的了解还需要通过律师来完成。

因此,必须认真倾听当事人双方的律师对案件的陈词、对法律的认识和看法,通过对律师陈词的了解,从而形成自己的对案件的认识。

这一点是非常必要的。

由于律师的职业所决定,因此对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也与法官有所不同。

律师的职业道德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减少被代理人的损失。

律师的职业道德并不要求从全社会的利益,甚至从局部社会利益来加以考虑。

要求律师也必须超脱被代理人的利益,从社会的利益和群体的利益来考虑如何认识法律和适用法律是不正确的。

对于那些被人们,也包括为法官们十分憎恨、厌恶、唾弃的人,律师也会为其主张权利,尽力陈词。

律师是理性的。

在人们的感情认识的背景下,律师的背景难免带有“灰色调”。

法官的角色决定了法官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是中立裁判,不偏不依的。

只要做到中立,不偏不倚,全面的审视和适用法律,就基本满足了法官的基本道德要求。

在人们的眼里,法官的背景色调是亮丽的,只要自己不去把它抹黑。

①张卫平:《律师与法官:不同与相同》,《中国律师》2001年版,第八期,第60页
②《试比较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异同,分析原因》,网址:
③高飞:《论法官和律师的职业道德关系》,《金卡工程》2014年版,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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