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江阴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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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人社(L)〔2010〕1号
关于调整江阴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市各办局,各直属单位,各企业,各有关驻澄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5号)和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锡人社劳薪(L)[2010]1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从2010年2月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调整意见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1、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我市执行月最低工资一类标准,月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由原来的850元/月调整为960元/月。
2、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我市执行小时最低工资一类标准,小时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由原来的7.2元/小时调整为7.8元/小时。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各项: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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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剔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四、各镇(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监察,对故意压低劳动者工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将依法严肃查处,确保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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