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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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引导和扶持企业采取专利权质押方式实现专利权的市场价值,促进专利权市场化运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1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区域内(计划单列市除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主专利权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福建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专项用于补助中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经费从省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中列支,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贴息资金原则上每年核拨1次,对同一笔贷款项目采取企业还贷后给予一次性核拨的办法,贴息比例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50%,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享受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在同一笔贷款项目中,企业从其他途径获得财政贴息资金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

第六条每年6月份企业提出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申请,申请时需要填写《福建省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与银行签订的专利权质押合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卡记录,质押合同在相关行政部门的登记备案资料;

3、银行发放贷款凭证、银行还贷凭证和利息支出凭证;

4、必要时提供专利权资产评估报告及中介服务费支出凭证等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第七条为方便申请企业,省知识产权局委托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对本辖区内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签署推荐意见后上报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

第八条根据申报情况,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在当年专项经费额度内确定贴息项目及贴息比例,按财政资金划拨渠道进行核拨。

第九条申报单位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资金。对有违规行为的申报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将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今后申报各类资助和奖励项目的资格。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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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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