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全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座谈会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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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会议纪要写作范文6篇

案件会议纪要写作范文6篇

案件会议纪要写作范文6篇案件会议纪要写作范文篇一:时间:11月21日地点:通防部一楼会议室主持人:张焕杰参会人员:部门班长以上管理技术人员及职工代表会议内容:11月21日下午,通防事业部在部门一楼会议室组织召开观看事故案例座谈分析会。

会议由书记张焕杰主持,部门班长以上除跟值班人员以外,全体管理技术人员及部分职工代表参加会议。

会上,全体参会人员根据矿《关于开展安全警示学习教育活动的通知》要求,学习公司制作的《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片》,结合部门“一通三防”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吸取经验教训。

会议最后,参会人员就如何做好我矿通防专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现纪要如下:一、观看事故警示教育片观看祁东煤矿“11.27”机电事故警示教育片二、吸取祁东煤矿“11.27”机电事故案例教训1、现场电工违章采用综掘机的转载机开关对钻机供电,造成钻机作业时综掘机截割部处于通电状态,打钻时因现场人员误操作启动综掘机截割头,旋转的截割头将人员割伤致死。

2、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

区队在作业期间未按照措施要求为钻机配备专用开关、按钮,直接采用综掘机的转载机开关对钻机供电,打钻作业时综掘机电源不能做到闭锁。

3、现场管理不到位。

对于区队的违章搭火,矿电管部门、安监部门在日常检查中没有及时发现。

同时施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现场安排不了解综掘机性能和操作按钮布置的作业人员违章操作。

4、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存在差距。

三、提出防范措施1、认真学习案例经验教训,结合部门工作实际,积极进行反思,查找自身存在的安全隐患及不足,制定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和措施,认真全面排查治理隐患,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2、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严格按照技术措施进行作业。

加强井下电气管理,监控工区监测工对分站等电气设备进行检修维护时,要严格按照安全措施规定,执行停电、验电、放电、封线、挂牌监护制度。

3、部门加强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贯彻工作。

《社会保险法》难解当事人困惑社保费纠纷陷法律怪圈.doc

《社会保险法》难解当事人困惑社保费纠纷陷法律怪圈.doc

《社会保险法》难解当事人困惑社保费纠纷陷法律怪圈-《社会保险法》仍然没有解答出我的困惑。

近日,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专家潘志玉遗憾地对经济导报记者说,今年他代理的一起关于欠缴社保费的案子目前陷入了怪圈,而从10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社会保险法》中,他仍未找到答案。

《社会保险法》明文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规定还是太模糊。

潘志玉说,实际上,在《社会保险法》通过以前,他代理的这起案件就已经经历了从仲裁到法院,再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最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又推给法院和仲裁委的过程。

法院的拒绝济南市民刘先生原是某局下属单位的职工,2002年1月到该单位就职,去年4月该单位告知将与他解除劳动关系。

近日在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他告诉导报记者,他不属于单位在编人员,单位一直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保费。

在他离职后,曾要求单位补缴2002年1月至去年4月的社保费,但单位未同意。

今年3月31日,他向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该仲裁委员会于今年4月30日作出了仲裁裁决,认为刘与原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要求上述单位为刘补缴2002年1月至去年4月期间的社保费。

仲裁裁决虽然支持刘的请求,但后来事情的发展却让刘感到很意外。

刘的原单位拒绝履行仲裁裁决书。

不过,依据规定,刘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裁决,因此,今年5月中旬,刘向济南市历下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在约5个月后,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理由是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潘志玉认为,法院的不予执行裁定有违法律规定。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他表示,法院只需要按照规定执行裁决,法律并未明确授予法院审查裁决内容的权力。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会谈纪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会谈纪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会谈纪要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问题。

会议认为,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出现了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局面,劳动关系从单一化走向多元化,增大了劳资关系的比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渐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和企业自主权扩大、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富余劳动力的下岗安置以及劳动用工、工资、保险制度的重大改革,企业的劳动关系由过去的政府行为转变为企业行为,从而引发了大量的劳动争议纠纷,而且与过去相比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了集中性、对抗性、群体性和社会性的特点。

特别当前一些用人单位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忽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安全保护,随意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至引发恶性安全事故和职工群体性事件,因此,当前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引发当事人上访的重要因素,也成为了我省民事审判工作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

会议要求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中,要切实落实好“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贯彻好“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司法指导方针,尊重劳动者的价值和劳动权利,突出把维护劳动者的利益放在首位。

特别要充分发挥民事审判保护人民利益,促进我国社会文明、进步、协调发展的职能作用,积极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完善。

会议就当前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研究,达成了倾向性意见。

(一)因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职工下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等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问题。

因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职工下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等劳动争议纠纷,形成原因比较复杂,政策性比较强,而且多数案件具有群体性的特点,并涉及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一旦处理不好就会影响国家改革开放的大局和社会的稳定。

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和2003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的精神,这些案件多数是在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出现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宜以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的适用(3篇)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的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动争议案件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也逐年增加。

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法律的适用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的原则、具体法律条文以及适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的原则1. 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公平对待争议双方,确保争议的公正解决。

公平原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对证据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查,防止偏袒任何一方。

3. 实事求是原则实事求是原则是指在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过程中,要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判断。

实事求是原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全面、客观地分析案件,防止主观臆断。

4. 便民原则便民原则是指在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过程中,要尽可能为当事人提供便利,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便民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合理安排诉讼程序,简化诉讼手续,提高诉讼效率。

三、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的基础性法律。

该法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以及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等内容。

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以《劳动法》为依据,具体包括:(1)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2)劳动者的工资、工时、休息休假等权益保障;(3)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4)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补充和细化。

该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具体规定,对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三征求意见稿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三征求意见稿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三征求意见稿会议时间:XXXX年XX月XX日会议地点:XXX会议室主持人:XXX与会人员:XXX、XXX、XXX、XXX、XXX一、会议目的和背景劳动争议案件是社会中常见的法律纠纷,对于合理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研讨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次会议邀请了各界专家学者、法律从业人员和劳动者代表,共同探讨如何更加准确、公正地应用法律规定解决劳动争议问题。

二、会议内容讨论及意见征求1.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问题与会人员围绕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在讨论中,一致认为劳动合同作为规范雇佣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书,应当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同时,建议加强对雇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程序和补偿机制进行进一步完善。

2. 薪酬和福利问题会议就劳动者薪酬和福利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并呼吁加强对薪酬拖欠和福利待遇不公的打击力度。

此外,还提出了对薪酬和福利问题进行公正评估和标准化管理的建议。

3.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改进与会人员对现有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进行了评估和研究,并提出了一些改进方案。

大家一致认为应当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机构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同时,建议在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注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也要照顾企业的合法权益。

4. 劳动法律知识普及与教育会议讨论了劳动法律知识的普及与教育问题。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要加强对劳动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大众对劳动法律的认知水平。

此外,还提出了劳动法律教育要与时俱进,加强对新形势下劳动法律问题的培训和解答。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综合讨论结果和与会人员的意见,我们将根据讨论结果形成一份正式的研讨会会议纪要,以便更好地推动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和实践。

同时,我们将继续加强与各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合作,共同推动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工作。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广州市劳动争议仲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为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进一步统一我市劳动争议案件裁审标准,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至XX日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院长、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两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等参加了会议。

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讨论,就部分疑难问题的处理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一、程序问题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应明确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属于终局裁决的事项认定为非终局裁决的,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应按照仲裁裁决的指引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以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的抗辩进行审查时,不限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仲裁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应以仲裁裁决的金额为依据,而不是以劳动者申请的数额为依据。

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按照裁决项分项确定,而不是按照仲裁总额确定。

未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为终局裁决事项。

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4、具有劳动报酬性质的佣金,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性质上属于具有惩罚功能的赔偿金,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

5、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应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将营业执照出借方追加作为当事人。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一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一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一篇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发文字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XX.08.17【实施日期】20XX.08.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法规类别】仲裁调解/劳动人事【唯一标志】17111794【全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各区、县人民法院民庭及派出法庭:为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的疑难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于近期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研讨,对一些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并形成了会议纪要。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审判实践中参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二○○九年八月十七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为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于近期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充分的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我市的仲裁和审判实践,对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2)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或按规定给付相关费用的,应予受理;(3)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案件会议纪要写作范文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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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王宝明局长、市局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各县区局长参加里会议。

现将会议内容纪要如下:一、督保部通报三季度案防工作情况合规经营和案件防控是邮政金融稳健运行的内在要求,也是防范金融案件的基本前提,是每一个金融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职责,同时也是保障自己切身利益的有力武器。

但在三季度检查情况来看,暴露出的小问题比较多,主要表现在:1、案防学习和警示教育不够;2、安防设施运行情况登记不全面,存在提前填写或过后补登现象;3、各类预案制定不精细、演练组织不及时;4、对金库、运钞的检查频次没有达到规定标准。

5、金库单人值守较为平凡,也存在无人值守现象;6、个别金库出纳在工作结束后忘记布防,最后还得市局监控中心代为布防。

总之,安防制度的执行情况不够到位,人防质量有了折扣,致使物防和技防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加快推动案防责任制和各项制度的落实,认真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薄弱环节的安全管理,遏制违规违章现象,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各类案件的发生,具体工作安排如下:1、各单位负责人,在日常工作中既要检点自己行为职责,又要指导好员工规范操作,促进员工跟进标准化。

2、深度推行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工作,让案防观念和意识渗透到每个员工、每个岗位和每个操作环节中,营造出“重操守、讲合规、促案防”的良好氛围,促使所有员工在案防工作中能够遵守制度、规范操作。

3、以提高执行力为目标的制度体系。

不断创新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形成制度制约。

把习惯性的合规操作嵌入到各种工作中。

4、扎实跟进监督检查,强力指导、督促整改、加大考核,要全面落实相关规定,牢固树立起“金融安全无小事”的风险意识,确保案防取得实效。

会议纪要 2020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 2020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

2020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劳动争议会议纪要,欢迎阅读!20xx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篇一为妥善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xx年7月31日联合召开社会保险相关问题研讨会。

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研讨。

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进行了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一、关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问题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2、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赔偿数额的确定可参照《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和《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20xx]125号)的规定。

3、为便于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更及时准确地计算相应赔偿数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养老保险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联合开发了计算农民工养老保险损失赔偿金的计算机程序软件,供仲裁员和法官在办案时参考使用。

二、关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关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问题1、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关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劳动仲裁部门受理后,应要求劳动者提交相关医疗单据,并委托所在区县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核算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医疗费数额。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2014年5月7日)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争议案件执法尺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近期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

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就相关问题的解决达成了基本共识。

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一、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和受理问题1、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的,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对于当事人在撤回申请后,再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法院可以受理。

2、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仲裁委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并作出决定书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如何处理?法院经审查符合劳动争议受理条件的,可以受理。

3、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起诉,或裁决有多项内容,当事人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的,如何处理?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法院只需审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请求,保持当事人诉讼请求与审理内容的一致性。

对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可在“本院认为”中予以确认,并直接写入判决主文。

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审理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法院应当结合证据对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

法院对仲裁裁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项认为有误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诉讼请求,均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根据所认定的事实作出相应判决。

4、在仲裁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诉讼中证人是否仍需出庭?证人可不再出庭,但仍有需要质询的事实或当事人又提供反证的除外。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2019年4月25日至26日,省法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济南市召开了全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

会议就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理中所涉及的部分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达成了基本共识,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建筑工程或者经营权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个人挂靠经营情况下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个人挂靠经营的情况下,非法用工主体所招用的人员与发包方、转包方、分包方、被挂靠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发生工伤事故,上述发包方、转包方、分包方、被挂靠方可以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主体。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上述发包方、转包方、分包方、被挂靠方与劳动者之间无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决定不予认定工伤产生的纠纷,属于行政争议。

以上工伤保险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向非法用工主体追偿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二、关于双重劳动关系中新用人单位应履行的法律义务问题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构成双重劳动关系情况下,新用人单位应履行的义务包括:(一)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新用人单位非因自身原因无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除外);(二)发生工伤事故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三)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用人单位按照本条第一项执行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除外);(四)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五)其他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等应履行的义务。

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鲁高法【2008】243号

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鲁高法【2008】243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高法【2008】243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8年8月27日—29日,省法院在威海市召开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

会议就部分民事案件审理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对其中一些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达成了基本共识,形成了会议纪要。

现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1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近年来,民事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涌现,引起社会关注的案件不断增多,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

特别是随着《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新的民事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提高民事审判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全省民事法官也面临着需要进一步转变审判理念,更新法律知识和提升法学理论水平等新的挑战。

为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第二十二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和省法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读书会的精神,强化“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高快好省”地妥善审理好各类民事案件,提高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和水平,规范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司法公正,进一步开创全省民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省法院于2008年8月27日—29日在威海市召开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与省法院民一庭审判业务对口的民事审判庭庭长、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的院长参加了这次会议。

会上,省法院周玉华院长发表了重要书面讲话,李勇副院长作了重要讲话。

会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周玉华院长和李勇副院长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分析探讨了当前全省民事审判工作的特点和发展态势以及面临的主要形势,安排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的民事审判工作,研究讨论了部分民事案件审理中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

2020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文档3篇

2020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文档3篇

2020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文档3篇Summary document of 2020 labor dispute meeting编订:JinTai College2020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文档3篇前言:会议纪要是在会议记录基础上经过加工、整理出来的一种记叙性和介绍性的文件。

包括会议的基本情况、主要精神及中心内容,便于向上级汇报或向有关人员传达及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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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20xx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文档2、篇章2:20xx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文档3、篇章3:20xx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文档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下文是小泰收集的劳动争议会议纪要,欢迎阅读!篇章1:20xx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文档为妥善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xx年7月31日联合召开社会保险相关问题研讨会。

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研讨。

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进行了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一、关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问题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2、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总结 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赔偿的条款

总结 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赔偿的条款
北京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33、因第三人侵权而发生的工伤,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或直系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侵权的第三人已全额给付劳动者(或直系亲属)医疗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等需凭相关票据给予一次赔偿的费用,用人单位则不必再重复给付。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1]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山东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5年11月23日 鲁高法[2005]201号
山东济南中院《关于印发<全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2005年9月8日济中法〔2005〕83号 )
一、(六)......如果劳动者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所致,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仍应承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劳动者也可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赔偿责任,即劳动者可以在工伤事故中获得双重赔偿,但因工伤事故产生的直接费用,原则上不予重复计算。
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单赔 (补充赔偿模式)
天津市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津政令第 50 号,2012年3月5日实施)
第二十九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应当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含精神损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2011山东省高院会议纪要关于劳动纠纷案件

2011山东省高院会议纪要关于劳动纠纷案件

2011山东省高院会议纪要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会议认为,受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的影响,我省许多企业持续出现经营困难、亏损、欠薪和关闭等情形,由此引发各种劳动争议案件大幅攀升。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呈现出涉及数量膨胀化、内容复杂化、区间多样化、诉讼群体化和难度增大化的特点。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劳动立法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加大了制定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的力度,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相继颁布实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劳动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劳动立法的完善,将极大地拓展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案件仍将保持持续增长的发展态势,但劳动关系协调发展的难度亦逐渐增大,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仍将是当前和今后民事审判工作中社会敏感程度最高、涉及范围领域最广、案结事了压力最大的纠纷案件类型,因此,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核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切实做好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工作。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作用,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在审判工作中要以“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为根本目标,坚持以既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促进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实现互利共赢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基本司法理念,准确把握立法宗旨,把个案的公正与社会公正结合起来,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之间的关系。

一要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并重。

要充分认识到单纯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非是劳动合同法立法的终极目的,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才是劳动合同法的最终价值取向。

劳资双方具有根本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和具体利益的相对差异性,二者相互依赖不可分割。

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必须坚持和谐发展、互利共赢的理念,不能强调保护一方而忽视另一方利益,要“放水养鱼”,切忌“竭泽而渔”。

二要通过司法手段倡导稳定的劳动关系。

目前,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是当前劳动关系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也是劳动争议大量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要通过民事手段依法制裁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节选)-鲁高法〔2008〕243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节选)-鲁高法〔2008〕243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节选)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节选)鲁高法〔2008〕243号六、关于房地产案件和《物权法》适用中若干问题的处理会议认为,《物权法》作为我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对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都要认真学习《物权法》的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加强《物权法》适用的研究,及时调整审判思路,将《物权法》的各项规定落实到审判工作中去。

正确审理好房地产案件不仅关系到房地产市场秩序,同时也关系到社会稳定。

在当前房地产市场受到金融危机影响的情况下,审理房地产案件更要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以裁判手段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和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会议对房地产案件处理中的有关问题达成一些倾向性意见。

(一)关于房地产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

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是合同法、物权法的重要精神,实践中要谨慎正确地认定房地产合同的效力,防止出现阻碍合法交易的后果。

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只能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来认定合同效力,而不能直接援引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

如果违反地方性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将导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确认合同无效;二是只要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确认合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颁布的几个司法解释的精神,强制性规定包括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和执法尺度,做好裁审衔接工作,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部门就当前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涉及到的部分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现纪要如下:一、当事人1、劳动者与个人独资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以个人独资企业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投资人的基本信息。

2、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发生劳动争议,没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劳动者与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 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发生劳动争议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4、法人单位在开办新单位过程中,以新单位名义招用劳动者发生争议,后未开办成功的,以该法人单位为当事人;开办成功的,以该新单位为当事人。

5、企业自动歇业、视为自动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以该企业为当事人。

如成立清算组清算债权债务的,以清算组为诉讼代表人,负责人为委托代理人。

没有清算组的,以清算义务人为诉讼代表人。

用人单位未依法清算即注销的,以清算组成员或清算义务人或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第三人为当事人。

在劳动仲裁或诉讼期间,用人单位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的,由其出资人承担原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应按前条规定申请变更主体,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将已注销的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6、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的单位或自然人自行招工、自行管理、自发劳务费、工资、劳动报酬的,应当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追加不具备用工主体的单位或自然人。

劳动者或提供劳务者没有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自然人列为当事人的,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应向劳动者或提供劳务者释明,要求追加不具备用工主体的单位或自然人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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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全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座谈会会议纪要作者:济南中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中院各部门:现将《全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座谈会会议纪要》予以印发,以供中院各相关业务庭室、各基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参考。

二○○五年九月八日济南全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座谈会会议纪要(2005.8.31)为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审理中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统一司法尺度,提高司法能力,中院先后两次组织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座谈会。

两级法院分管院长、相关民庭庭长、立案庭庭长、审监庭庭长分别参加了两次会议。

与会人员围绕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审理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研讨。

通过研讨,就部分问题达成了共识。

现将本次座谈会的情况纪要如下。

一、关于因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引起的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等争议能否受理的问题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对于此类纠纷能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应参考2000年全国民事审判ぷ骰嵋楹?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的精神,认为此类纠纷不属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告知当事人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在最高法院和省法院未出台新规定之前,人民法院暂不受理。

二、关于请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案件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借鉴外地法院的做法,对用人单位普遍未给职工缴纳“三险”的,应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法院不宜立案;对用人单位仅未给部分员工缴纳保险的,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所引起的争议。

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无论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要求依法交纳社会保险费用,还是起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发放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均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对于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虽属于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但因实际困难,目前暂不受理为宜。

持以上意见的理由,一是在此类案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因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负有向国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以维护国家的社会保障体制,因此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应由国家强制追缴。

二是《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既然法律规定应该由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征缴,而且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用人单位强制征缴社会保险费,那么就没有必要再由劳动者以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当然,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或者请求劳动保障部门履行向用人单位征缴社会保险费的职责,由于确保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是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行政部门、税务机构的法定职责,故由此产生的争议属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范围。

三是此类案件难以执行。

除了多数企业无执行能力导致执行难外,此类案件执行难尚还有其自身特点,一方面是补缴数额难以计算,另一方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配合。

此外,有些企业对于在岗职工都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判决为下岗职工缴纳保险费会造成不公平。

因此,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补缴保险费看似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实际上并不如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的力度大。

与会人员多数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三、关于请求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案件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一致意见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中,因公有住房的转让、住房公积金给付等问题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住房补贴是工资构成的一部分,故住房补贴的给付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四、关于农民工、城镇居民务工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对此,一致意见认为,有劳动合同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没有劳动合同的,按照雇佣合同处理,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民事案件。

因为,在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中,劳资双方实力太过悬殊,认定他们之间系雇佣关系远比认定为劳动关系更为公平合理。

当农民工与企业之间发生争议时,要求他们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遵循先调后裁再审的纠纷处理机制,显然不符合权利对等的法律原则。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法院可以适用督促程序解决农民工工资纠纷,由此也可以得出,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鉴于当前基于户口产生的身份差别正逐渐缩小,根据同样情况同样处理的法理,对城镇居民务工追索报酬案件也应界定为雇佣合同劳动报酬纠纷,应作为民事案件直接立案审理。

五、关于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第一种意见认为,此类案件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因为劳动争议案件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确定的情况下,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所以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显然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类案件虽然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范围,但属于普通的民事案件,应按普通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向仲裁部门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与会人员一致同意第三种意见。

六、关于当事人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反悔向法院起诉的能否受理的问题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对于调解书已经送达的,因调解书已生效且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所以法院不能受理。

对于调解书未送达的,应由仲裁机构予以仲裁,故法院也不能受理。

七、关于用人单位破产的劳动争议的处理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此类案件的处理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分别处理。

劳动者起诉时用人单位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告知当事人作为权利人参加破产案件的审理。

诉讼期间用人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受诉法院应将劳动争议案件移送破产案件管辖法院一并审理。

即劳动争议案件裁定终结,移送破产案件管辖法院按照破产程序进行审理。

这样处理的主要理由有二,一是确保各债权人权利保护的平等性,二是确保劳动争议案件与破产案件审理的步调一致性。

八、关于企业破产时对职工劳动关系及待遇未作处理的案件的审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依法破产时,应当将职工劳动关系作出处理,对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列入第一清偿顺序,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实践中,有时政府从解决职工安置和社会稳定角度出发,指定一个企业整体接收破产企业的职工,并向该企业划拨部分财产,由该企业同职工订立短期的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下,职工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养老保险等情况,应如何处理?第一种意见认为,这属于政府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劳动者的工龄连续计算,在此基础上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种意见认为,没有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对整体接受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应告知当事人由有关部门处理。

职工与接受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仅就该合同存续期间的纠纷予以处理。

与会人员倾向于第三种意见。

九、关于仲裁申请期限与诉讼时效的关系当事人的申诉期间超过了仲裁申请期限,但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时,当事人的权利是否仍受保护?第一种意见认为,仲裁申请期限是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时限,不是诉讼时效,仅适用于仲裁阶段。

因此,对于因仲裁机构以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而诉至法院的,应按诉讼时效审理,而不应再去审查当事人申请仲裁是否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及有无正当理由。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诉讼阶段,应审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是否过了仲裁申请期限,对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正当理由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且《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仲裁申请期限应理解为法律另有规定。

此外应注意,在适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时,对于“正当理由”的认定应从宽把握。

与会人员一致同意第二种意见。

十、关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了在仲裁中未提出的新的请求可否一并审理的问题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审查该请求与其他仲裁请求是否不可分、是否属于可以单独成诉的,然后决定是否一并审理。

当事人在仲裁审理中的陈述、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在第一审程序中仍有效力。

对于“不可分性”的认定,可参考200 2年8月13日,鲁劳社〔2002〕43号《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前,被诉人提起反诉的,如反诉请求与原申诉请求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且与原争议的解决密切相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与原申诉一并审理,审理期限从反诉受理之日起重新计算。

为此,在诉讼中应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请求是否属于与仲裁诉争内容具有不可分性。

如诉请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且与原争议的解决密切相关,从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成本、提高效率角度出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裁判。

十一、关于仲裁费用是否属于法院审理的范围第一种观点认为,仲裁费用不属于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对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仲裁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不作出判决。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当事人主张对仲裁费用作出处理的情形下,应对仲裁费用做出处理。

因为仲裁费用属于仲裁裁决内容的一部分,且确系当事人为实现诉讼目的而实际支出的费用。

根据法院对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全面审查的原则,如果当事人要求对仲裁费用做出处理,则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仲裁费用做出处理。

与会人员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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