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的博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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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的博弈分析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涉及到合同双方—企业和劳动者,以及劳动合同的第三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其中政府部门将充当监管和仲裁角色。

由于《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者倾斜,作为“经济人”的企业,存在有逃避新劳动法监管的机会主义行为,所以新劳动法的实施是政府监管机构、企业和劳动者三方博弈均衡的结果。

下面讨论纳什均衡过程和均衡条件。

一、基本要素
1.参与人。

与《劳动合同法》实施相关的主要有三方参与人:第一,监管机构。

劳动行政部门作为《劳动合同法》的监管机构,依法行使对企业《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责任。

第二,企业。

广泛存在对劳动者的侵权行为,是《劳动合同法》的主要约束主体,对该法将采取遵守或规避行为。

第三,劳动者。

即《劳动合同法》的主要保护对象,其合法权益受到该法保护。

三方具有不同的成本收益,进行非合作博弈。

2.行动。

监管机构:(执行有力,执行不力);企业:(遵守,规避);劳动者:(维权,不维权)。

在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存续的过程中,三方行动相互影响,不分先后,共同决定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效果,形成静态博弈。

3.信息。

各参与方的得益函数是共同知识,构成完全信息博弈。

二、模型假设
1.变量定义
(1)监管机构。

根据《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严格实施该法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此外,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的一环,将有力促进后续阶段的制度完善。

若《劳动合同法》得到执行,则国家和监管机构都得到上述收益,设为A 。

若监管机构严格实施《劳动合同法》,则其执行成本为B 。

若严格实施且检查出企业有规避行为,将根据情况获得罚没收入F 。

(2)企业。

与《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相比,企业遵守该法引起的劳动力成本提高额设为W ,由于遵守该法而引致的企业形象提高收益设为H 。

企业采取规避行为时,若行为失败,则要对劳动者进行补偿,劳动力成本依然为W ;若规避行为失败是由于监管机构严格监管所致,则可能支付罚款F 。

(3)劳动者。

与《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相比,若该法得到执行,则劳动者获得提高收益C 。

若劳动者积极利用《劳动合同法》维权,其维权成本分别是:当监管机构严格执行时,为1D ,执行机构执行不力时,为2D ;企业遵守该法时,为3D ,企业采取规避行为时,为4D ;其中,21D D <,43D D <。

(4)假设监管机构执行有力的概率为1p ,企业采取遵守行为的概率为2p ,劳动者维权的概率为3p 。

2.得益矩阵
监管机构、企业、劳动者博弈的得益矩阵见表1、表2、表3。

表1:企业与监管机构的博弈
监管机构
执行有力 执行不力
遵守
企业
规避
表2:企业与劳动者的博弈
企 业
遵守 规避
维权 劳动者
不维权
表3:监管机构与劳动者的博弈
监管机构
执行有力 执行不力
维权 劳动者
不维权
三、模型求解
1.假定监管机构执行有力的概率为1p ,则企业采取遵守行动的期望得益21u 和采取规避行动的期望得益22u 分别为:
H W H W p H W p u +-=+-⨯-++-⨯=)()1()(1121
()[]()H F W p H p H F W p u -+⨯-=-⨯-+++-⨯=11122)()1(
当企业采取遵守行动和规避行动的期望得益相同时,即企业在博弈均衡时,得到执行机构有力执行的最优概率。

令21u =22u
得:F
W F H p ++-=21*1 (1) 2.假定企业采取遵守行动的概率为2p ,则监管机构执行有力的期望得益11u 和执行不力的期望得益12u 分别为:
()()()()B F A F p B F A P B A p u -++-=-+⨯-+-⨯=222111
()()A A p A p A p u -=-⨯-+⨯=2221221
当监管机构执行有力和执行不力的期望得益相同时,即执行机构在博弈均衡时,得到企业采取遵守行动的最优概率。

令11u =12u 得:F
A B p +-=21*2 (2) 3.假定企业采取遵守行动的概率为2p ,则劳动者维权的期望得益31u 和不维权的期望得益32u 分别为:
()()()()()43424232311D C D D p D C p D C p u -+-=-⨯-+-⨯=
()C p p C p u 2223201=⨯-+⨯=
当劳动者维权与不维权的期望得益相同时,即劳动者在博弈均衡时,得到企业采取遵守行动的最优概率。

令31u =32u 得:3
44*21D D C D p +--= (3) 4.假定劳动者维权的概率为3p ,则企业采取遵守行动的期望得益21u 和采取规避行动的期望得益22u 分别为:
()()()H W H W p H W p u +-=+-⨯-++-⨯=33211
()[]()()H W p H p H W p u --=-⨯-++-⨯=333221
当企业采取遵守行动和规避行动的期望得益相同时,即企业在博弈均衡时,得到劳动者维权的最优概率。

令21u =22u 得:W
H p 21*3-= (4) 5.假定监管机构执行有力的概率为1p ,则劳动者维权的期望得益31u 和不维权的期望得益32u 分别为:
()()()()()21212111311D C D D p D C p D C p u -+-=-⨯-+-⨯=
()C p p C p u 1113201=⨯-+⨯=
当劳动者维权的期望得益和不维权的期望得益相同时,即劳动者在博弈均衡时,得到监管机构执行有力的最优概率。

令31u =32u 得到:1
21*11D D C D p +--= (5) 6.假定劳动者维权的概率为3p ,则监管机构执行有力的期望得益11u 和执行不力的期望得益12u 分别为:
()()()B A B A p B A p u -=-⨯-+-⨯=33111
()A p p A p u 3331201=⨯-+⨯=
当监管机构执行有力的期望得益和执行不力的期望得益相同时,即监管机构在博弈均衡时,得到劳动者维权的最优概率。

令11u =12u 得到:A
B p -=1*3 (6) 由此,得到监管机构、企业、劳动者三方博弈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为: 监管机构与企业的纳什均衡:(F W F H p ++-=21*
1 ,F
A B p +-=21*2 ) 企业与劳动者的纳什均衡:(F A B p +-=21*2 ,W H p 21*3-= ) 监管机构与劳动者的纳什均衡:(121*11D D C D p +--= ,A
B p -=1*3) 四、理论结果
1.由(1)式可以看出,当*11p p <,即1p <F
W F H ++-21时,监管机构执行有力的概率小于纳什均衡概率,企业选择规避行动。

反之,则选择遵守。

由(4)式可以看出,当*33p p <,即W H p 213-
<时,劳动者维权的概率小于纳什均衡概率,企业选择规避行动。

反之,则选择遵守。

假定H 不变,W 越大,则*
3p 越大,劳动者维权的概率3p 高于较高的*3p 时,或执行机构有力执行的概率1p 高于较高的*1p 时,企业才会选择遵守行为。

即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劳动力成本提高数额越大的企业越倾向于不遵守《劳动合同法》。

在现实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原本劳动合同健全、执行规范的企业更有遵守新劳动法的动力,而原本劳
动合同不健全、劳动关系不和谐的企业采取规避新劳动法行动的动机更为强烈。

从而导致规范者愈发规范,不规范者愈发不规范,这是对立法初衷的严重悖离。

假设W 为既定,则H 增大时,*3p 减小,当劳动者维权概率3p 低于较小的*3p 时,或执行机构有力执行的概率1p 低于较小的*1p 时,企业才敢采取规避行动。

这表明,企业形象等无形资产较高的企业为维护既有成果,更倾向于遵守新劳动法。

2.由(2)式可以看出,当2p <*2p ,即2p <F
A B +-21 时,企业遵守新劳动法的概率小于纳什均衡概率,监管机构选择执行有力。

反之,则选择执行不力。

由(6)式可见,当*33p p <,即3p <A
B -1时,劳动者维权的概率小于纳什均衡概率,监管机构选择执行有力。

反之,则选择执行不力。

假定B 、F 不变,则A 越大,*2p 、*3p 越大,监管机构执行有力的动机越强烈。


定A 、F 不变,B 越大,*2p 、*3p 越小,监管机构执行有力的意愿越小。

假定A 、B 不变,F 越大,执行有力的动机越强烈。

这表明,那些注重长期发展目标的地方政府将推动执行机构的执行力度。

在我国的制度建设中,《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在社会上所引起的争议之强烈属于鲜见之列。

在这个激烈讨论的过程中,中央政府始终明确表示坚决执行的态度,这是执行机构贯彻新劳动法的强劲推动力。

3.由(3)式可得,当2p <2p *,即2p <3
441D D C D +-- 时,企业遵守的概率小于纳什均衡概率,劳动者选择维权。

反之,选择不维权。

由(5)式可得,当1p <*1p ,即1
p <1
211D D C D +--时,执行机构执行有力的概率小于纳什均衡概率,劳动者选择维权。

反之,选择不维权。

劳动者维权行为与C 、1D 、4D 、12D D -、34D D -相关,其中与1D 、4D 、12D D -、34D D -成反方向变化,与C 成正方向变化。

也就是说,虽然权益被侵犯严重的劳动者有维权的动力,但是要受到维权成本的制约。

比如,在现实中,文化素质较低的劳动者占被侵权主体的多数,仅仅是了解《劳动合同法》,对他们而言就要付出巨大的成本。

此外,在当前劳资关系中企业处于强势地位、工会力量薄弱的背景下,劳动者为维权而与企业进行交涉的成本较高,即12D D -较大;部分地方政府设置的劳动争议解决渠道不畅,甚至将牺牲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使34D D -较大。

这些大大提高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弱化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效果。

五、结论
要实现《劳动合同法》的预期效果,尚需付出较大努力。

1.在实施初期阶段,仍然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

第一,应提高执行机构的执行力度(高
于纳什均衡概率),对严重违规企业形成有效压力;第二,加强对企业执行新劳动法情况的宣传力度,树立正面典型,同时对违规企业给予坚决披露,通过舆论力量使企业重视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三,注重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建设,理顺监察理念,切实维护劳动力市场的运行秩序。

2.培育壮大劳动者阶层,促进企业观念更新,逐渐实现劳资合约的自我实施。

第一,完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节,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

以此增强劳动者维权意识和能力,消除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转变管理理念。

第二,完善集体谈判程序,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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