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海上保险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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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保人
又称要保人。即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 利益,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缴纳 保险费的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 自然人。
(3)被保险人
受保险合同保障,有权按照保险合同 向保险人取得赔款或期满给付的人。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而与保险人订立保险 合同时,投保人即为被保险人。
五、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一)保证、告知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 要因素
1、保证
保证分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有三项: (1)船舶有适航能力 (2)不改变航道 (3)航程具有合法性
2、告知
(二)隐瞒或欺诈,可使保险合同无效
(三)弃权和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合同的一方放弃他在保险合同 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禁止反言又称禁止翻供和禁止抗辩,是 指当事人即已放弃他主张的权利,而后 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六、保险单的种类
1.按保险价值划分
定值保险单
是载明保险标的物的约定价值的保险单 船舶保险
不定值保险单
不载明保险标的物的价值,仅订明保险金 额的限额,在危险发生后再危险发生后再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单
订约时货物起运地的发票价格(非贸易商品为起 运地的实际价值)与运费、保险费的总和
(二)保险金额
计算保费的依据,是保险合同的最高赔偿限额
(三)保险费 (四)保险责任 (五)保险期限
四、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解除 和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1、订立的方式
直接订立与间接订立
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方式包括:
3、保险公证人
又称保险公证行或保险公估行。向保险 人或被保险人收取费用,为其办理保险 标的的查勘、鉴定、损失估计、赔款的 理算,并予以证明的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即保险对象,它不是指保险标的本身, 而是指保险合同的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 的对象。
三、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标的及其价值 1、保险标的 2、保险标的的价值 3、保险价值
第八章 海上保险法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国际海上保
险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掌握订立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应注意的相 关法律问题。
[本章重点] 1、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基本原则 2、说明与披露 3、担保、委付与代位权 [本章难点] 委付与代位权
第一节 海上保险合同
1、自然终止 (1)保险期限届满 (2)保险标的因承保风险以外的原因
而消失或全损
2、协议注销 3、义务已经履行而终止
4、违约失效
违约失效必须是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的基本 条件,如不按期交纳保险费,或增加了危 险程度,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
5、合同自始失效
保险人以欺诈、捏造或隐瞒真实情况等不 诚实的手段,欺骗保险人而签定的保险合 同,保险合同从开始时即视为失效。保险 人可以拒绝赔偿。
2.按保险期限划分
航程保险单
是将标的物从某一地点运至另一地点的 特定航程的保险单
货物运输保险
定期保险单
是订明对保险标的固定期限的保险单, 即保险人的责任以约定的时间为限
船舶保险、运费保险
混合保险单
3.按保险方式划分
流动保险单
又称不定名保险单,船名不能定名
对一定时期出口货物采取总保险的做法, 规定有“总保险金额”
投保人为他人利益而订立保险合同时,必 须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或争得被保 险人同意,这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 一人。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保险代理人
我国《保险法》第125条规定:“保险代 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 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 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1)保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
在保险代理合同授权范围内,代保险人招揽业 务、代收保险费、处理赔案等事宜。
(2)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 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2、保险经纪人
(1)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
为投保人寻找合适的保险人,代其向保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人接洽保险合同适宜。
(2)保险经纪人的权利应在被保险人 授权的范围内行使,经纪人的行为或不 行为不能约束保险人,可以约束被保险 人。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 立协议,由被保险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 在保险标的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海上风险而 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予赔 偿的合同。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又称承保人。我国《保险法》第10条规定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 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流动保险单的保险费是在签发保险单时根 据“总保险金额”和“平均保险费率”计 算的,由被保险人全部预付
1、保险合同的解除 (1)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可以随时提出解除保
险合同。
我国《海商法》规定:在保险责任开始前,所有 海上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要求解除合同,但 应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则应将保险费退 还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以后,货物运输和 船舶航程保险的被保险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对 于其他海上保险合同,如合同中规定在保险责任 开始以后可以解约者,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约, 但保险人有权取得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 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
(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保险人不得任意解除保险
合同,但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法 或依约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 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义务 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义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协议解除
(二)保险合同的终止
是指保险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确定的权 利义务关系因一定事实的出现或消失而 灭失。保险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况:
(1)保险人出具暂保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等保险单证
(2)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 (3)保险人接受保险费,出具保险费收据 (4)其他书面确认形式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必须征得保险人的同 意。包括:
保险事项的变更 保险责任的变更
(三)保险合同的转让
背书
(四)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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