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隐性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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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隐性采访
摘要:在我国,唐朝中期后就已经出现了隐性采访的端倪。
如今,随着电视行业的快速发展,隐性采访作为一种能有效进行舆论监督的新闻报道形式,以其突出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在新闻界大行其道,越来越受观众的喜爱,但是自身又存在着问题和弊端,是一把双刃剑。
关键词:隐性采访特征受欢迎双刃剑存在问题
一、什么是隐性采访
隐性采访,是指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
隐性采访,也称秘密采访或暗访,指新闻记者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公开身份的采访。
它是与显性采访相对而言。
这种采访的优点是不会因为记者的采访而改变采访对象活动的原貌。
是隐藏记者的身份与采访目的的采访方式。
只适用于某种特殊场合、特殊题材或特殊采访对象。
运用这种方式,目的在于减少采访障碍和干扰,获取有价值的新闻事实,务必十分慎重,一般应控制在法律和新闻道德允许的范围之内,或已经得到有关部门的授权,切勿滥用。
二、隐性采访的特征
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采访方式,有自己较为显著的特征:记者主动出击。
隐性采访是记者主动出击进行采访的行为,记者采访时一定始终在新闻发生的现场,否则隐性采访就无法完整地进行。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记者也有可能出现在突发新闻的现场进行采访。
有的时候,记者还有可能直接成为新闻事件的当事人,例如记者乘坐的汽车发生车祸等,但这种不期而遇的目击新闻不能算真正意义上的隐性采访,因为记者是被动地介入了新闻事件。
隐性采访进行之前有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从采访计划的设定,到采访设备安排,都应精心计划,可谓有备而来,不容有所闪失。
1、新闻事实周详
对于准备作正面报道的新闻,也可以采取隐性采访的手段,但这种选择并不是唯一的,因为通过公开采访进行正面报道,一般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但对社会不良行为的采访却正好相反,通过隐性采访抨击社会不良,进行舆论监督,效果比公开采访好。
通过隐性采访获得的新闻事实比较周详,舆论监督的力度也比较大。
同时,周详的新闻事实也可以比较有效地防止新闻侵权行为的发生。
2、社会参与程度较高
新闻记者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可谓神通广大。
但这种神通恰恰是全民参与的结果———社会各阶层成员及时全面地向新闻记者提供新闻线索,使记者更多地了解社会现实。
另一方面,社会的不良行为虽是在暗中进行,记者能耐再大,其了解这方面的情况也是有限的。
因此,隐性采访的线索大多来自社会成员的举报,缺少社会成员的举报,隐性采访将失去最为重要的新闻源。
另一方面,隐性采访也是受众欢迎的一种采访方式,通过这种采访手段采获的新闻,受众有较高的接收兴趣。
3、隐瞒身份
从社会分工的大系统来考察,记者身份只是一种十分普通的社会工种,记者是社会大系统中的普通一员,不具备特殊性。
但就其从事的具体工作而言,具有自身特殊性。
而采访新闻事实,当然是这种特殊性中间最为关键的一条。
面对新闻记者的采访,有人愿意侃侃而谈,
有人却表示“无可奉告”,而新闻工作的职业要求,使记者们不仅要从“侃侃而谈者”那里采获新闻,还要从“无可奉告者”那里采获新闻。
而隐去记者身份去面对“无可奉告者”,无疑是最有利于新闻采获的。
所以,在隐性采访活动中,记者必须隐瞒身份。
只有隐瞒身份,才可能更方便地采获到有价值的新闻。
4、隐藏目的
记者以某种社会角色(不是记者角色)面对不愿接受采访的对象,他们必须隐藏自己报道新闻的目的,否则,既达不到隐瞒身份的目的,也无法实现自己报道新闻的目的。
在具体的采访实践中,记者会针对不同的人物和事件,以不同的身份去进行实际的采访。
但不管身份如何千差万别,隐藏目的的做法是始终如一不会改变。
5、隐蔽手段
需要借助技术设备的精良来保证,同时还包括记者了解新闻事实的方法与显性采访有显著不同,提问的语气、方法等,都要有意识地隐蔽自己的真实意图。
三、隐性采访得以成立的三个条件
1、隐去记者身份出现在新闻事件现场
值得注意的是,这时的“隐去记者身份”是一种带有主观故意的行为,这和一些记者不期而遇的目击性新闻或者目前新闻界议论较多的体验式采访有所不同。
记者了解到某些地方正在发生适宜进行隐性采访的事件或者经常发生适宜隐性采访的事件后,会有意识地进行隐性采访。
“我在现场”,这对隐性采访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如果记者不在现场,就无法顺利完成隐性采访。
当然,这里的“现场”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例如电话暗访时,记者不一定在“绝对现场”,但也可视作“我在现场”,是一种“相对现场”,记者面对的是隐性采访新闻事件的当事人。
2、采访是在被采访者未知的情况下进行的
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
如果采访对象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新闻记者的注视关心之下,他们就会采取一些规避自己错误言行的方法,记者也就无法获知所需要的新闻素材。
这样,隐性采访也就不成为隐性采访而成了公开采访。
隐性采访能否顺利完成,与是否能做到让“被采访者未知”密切相关,也是体现记者业务水平高低的关键所在。
3、采访未事先征得被采访对象的同意
如果前两个条件主要涉及采访的技巧方法问题的话,那么,第三个条件则较多地涉及新闻职业道德和法律责任问题。
事实上,围绕隐性采访的道德和法律争议,也主要集中在这一点上。
但是,对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尊重是可以对抗隐性采访“非法”及“非道德”的质疑的。
许多人对隐性采访质疑的依据是《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关于“通过合法和正当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对象的声明和正当要求”这条规定,事实上,在隐性采访中,是无法满足这条规定的,一旦满足,隐性采访就变成了公开采访。
从另一个方面看,隐性采访的对象一般为从事非法或非道德行为的人。
事先征求被采访对象的意见,对他们所谓“声明”(譬如拒绝接受采访)的尊重,实际上是对他们从事非法或非道德行为的尊重,这与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要求是相悖的。
四、隐性采访的历史
自出现新闻采访活动起,我国便有了关于隐性采访的记录。
唐朝中期后,各地的节度史为获取中央方面的情报和其他军事、政治等方面的信息,在京都设进奏院,由进奏官负责,不定期地发出进奏院状。
方汉奇在《中国新闻事业通史》中认为:“它(进奏院状)所提供的信息,有不少是进奏官们自行采集的”。
安禄山在担任范阳平卢节度使时,就“常领其将刘骆谷留京师,诇朝廷指趣,动静皆报之”。
可见,这时的进奏官进行的新闻采集活动,已经出现了隐性采访的端倪。
到了宋代,民间发行了一种被当时政府视为非法的民办报纸,人们习惯称之为“小报”。
小报是中国新闻史上最先出现的非官方报纸,它的出现,标志着新闻隐性采访活动开始正式登上历史舞台。
而接下来的明清两代则是将隐性报道发展到了鼎盛,就连皇帝也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取真实信息,这一点从当今的影视作品中就可以看出其中端倪,比如《康熙微服私访记》等等,讲的就是皇帝通过隐瞒身份,进行暗访的故事。
我国近现代新闻史上对隐性采访的运用,一个重要原因是当时动乱的社会环境。
在新旧时代交替,各种势力斗争错综复杂的情况下,新闻记者的采访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
隐性采访的使用,成了记者克服采访困难的无奈措施之一。
五、隐性采访受欢迎的原因
隐性采访是一个新闻概念。
对新闻界来说,它是一种专业的采访方法和手段;对广大受众来说,它是一种获取客观真实的有价值的新闻信息的途径和通道。
因此隐性采访之所以受欢迎,除了记者乐意运用此采访手段外,受众的欢迎也是一个重大原因。
1,隐性采访可以更加真实地客观地获取第一手新闻事实素材,从而更好地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能。
媒体传播新闻的社会功能之一,就是要抨击丑恶,追求公正,实施舆论监督,批评性报道无疑是最为有力的抨击手段。
但是,由于不难理解的原因,要想获得批评报道的第一手新闻素材,往往是十分困难的。
于是,新闻记者广泛采用了隐性采访的手段。
例如中央电视台新闻栏目《焦点访谈》《东方时空》等采用隐性采访摄制播发的新闻,都取得了较好的披露丑恶、伸张正义的良好舆论监督效果。
2,对新闻媒体来讲,隐性采访是新闻竞争中克敌致胜的法宝。
还是以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栏目为例,栏目自1994年创办以来,一直以深度报道为主、以舆论监督见长。
迅速成长为央视收视率最高的栏目之一,自节目开播以来,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老百姓们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取得这样突出的品牌效应,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保证舆论导向正确的前提下,注意在报道中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注意反映老百姓的心声,歌颂改革开放中的新鲜事物,抨击社会转型中的丑恶现象。
而在完成这样的光明使命时,记者较注意重视采用了隐性采访的手段。
同时运用这一手段,很好地再现了新闻事件的第一现场,准确传递了新闻事实,取得很好的传播效果。
实现了新闻竞争从外延到内涵的观念转变。
3,隐性采访可以给受众以最大程度的“可信度”。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客观是真实对媒体播放的基本要求。
客观有两层含义,一是新闻事实必须客观存在,不能造假;二是媒体运用文字、声像手段播放新闻必须客观,不能歪曲事实。
隐性采访中获得的声音、图像就能更好地客观再现新闻真实。
很显然,隐性采访中获得的新闻素材再现,让受众亲临事件现场,有助于确立媒体的权威,而且有证据学意义,产生诉讼,媒体无可争议。
六、隐性采访是一把双刃剑
1、为什么隐性采访是一把双刃剑
(1),隐性采访有其独特的、无可替代的作用和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隐性采访能充分保证舆论监督的进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知政权。
知情权,首先是前美联社社长肯特·库伯在1945年提出来的,它通常指民众享有通过新闻媒体了解政府工作情况的法定权利,它是公民行使一切民主权利的基本前提。
新闻舆论监督就是指通过新闻媒体对某种(类)事物或现象的披露,唤起社会关注,并促进其变化的一种监督手段。
执政权,公民要想参政就必须知政,就必须了解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
共事务,公众是舆论监督的主体,媒体是实现舆论监督的手段;舆论监督的主要对象是政府权力和公共利益、公众事务。
②:隐性采访直击新闻现场,真实度极高,震撼力和影响力巨大。
隐性采访因为其隐蔽,保持新闻事件原生状态,真实可信,影响力大,而且省时省力,事半功倍。
其次,隐性采访的弊端也显露无疑隐性采访在揭露了社会黑暗面的同时,也反映出媒体和记者的无奈,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记者的偷懒、能力不足;一些不当的做法,甚至动摇了大众对媒体的传统信任。
而且,偷拍还给新闻采访工作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如采访越来越难,受访者对媒体和记者越来越不信任、不配合,以至于排斥;隐性采访越多,采访环境越恶劣,两者恶性互动。
2、如何正确使用隐性采访这把匕首
由于隐性采访的杀伤力巨大,而且还不完善,因此对隐形采访的使用应当谨慎小心。
央视《焦点访谈》对隐性采访有明确的要求:1.注意运用平衡手法;2.要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准确把握材料的基础上抓住主要事实和线索来表现,简明扼要,其目的是让社会知道此事,让人有所启发;3.对于一些人进行批评时,切忌“新闻审判”;4.尽可能交代新闻来源。
由此可见,央视对隐性采访的要求尚且如此明确严格,我们在进行隐性采访的时候更应该慎之又慎。
(1)慎用隐性采访:使用隐性采访的目的,是为了深入幕后,发现新闻内幕, 以其揭露的深度、采访的难度险度,造成观众心理上的震撼,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代表人民更好地行使舆论监督。
因此,使用隐性采访要慎之又慎。
慎用隐性采访,要正确处理好隐性采访与显性采访的关系,要把二者结合起来;要充分尊重被监督对象的话语权。
一般只有在以下几种情况时,才使用隐性采访:一是采访的题材是批评性的或揭露性的。
二是只有隐性采访能更接近真相。
如各类乱收费行为,只有隐性采访才能深入幕后,查出原因。
三是只有隐性采访才能提供无可辩驳的实证素材。
能把黑暗、隐蔽角落里的非法交易、丑陋勾当全过程记录,客观真实,证据确凿,无可辩驳,起到比显性采访更具震慑力的监督效果。
(2)要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
①正确处理隐性采访与新闻导向的关系,一些记者把隐性采访当成制造“猛料”、“爆料”的“杀手锏”,只图引起轰动效应,形成吸引眼球热点话题。
容易在角度上出现偏颇,在导向上出现偏差。
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不虚构、不造假、不夸张,要应时将隐性采访得来的真实资料反馈给相关单位,既鞭挞丑恶,又治病救人,既曝光问题,又寻求解决问题之道,以达到舆论监督的最佳效果。
②正确处理隐性采访与法律制约的关系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规定:“新闻工作者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宣传纪律”,“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揭人隐私,不诽谤他人,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
正确处理隐性采访与法律制约的关系,要坚持适度介入原则。
有记者为了曝光驾驶员考试“潜规则”,主动找到教练员,表示愿意“打点一下”,要求在考试中给予关照。
教练员收了“好处费”就这样被曝光了。
但这一报道却引起了部分法律界人士的非议。
认为这是记者主动引诱,故意设置圈套,致使教练员“上钩”的。
记者如果故意设置“圈套”、“陷阱”,主动去为有犯罪动机,而没有犯罪行为的人提供犯罪客体,诱使对方上当受骗甚至犯罪,就有诱发犯罪的嫌疑。
③是正确处理隐性采访与道德制约的关系
正确处理隐性采访和道德制约的关系,就是要体现人文关怀精神。
这也是一个媒介所必须有的社会责任心。
前期采访过程中,记者为了完成采访任务,达到采访目的,往往会采取暗访的手法来获取新闻素材。
从报道的出发点来看,记者的暗访是为了鞭挞丑恶、净化社会空气、维
持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是合乎社会道德规范的,但暗访偷录又违背了社会主流的道德评价标准,人们普遍较为排斥偷拍偷录行为。
处理好隐性采访与道德制约的关系,要遵循几个原则:一是报道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更大的社会利益。
如坑蒙拐骗的“医托”,造假证团伙,制假售假团伙,贩卖车票的“黄牛党”,躲在阴暗角落里的各种社会“蛀虫”,不论记者以何种伪装介入,团伙的非法行为是已经存在的。
二是记者伪装介入新闻事件,动机良好,如记者伪装购买黄色录像带,进入色情场所记录色诱敲诈过程,虽然于道德上有不妥之处,但动机是为了获取证据,配合警方取缔这些藏污纳垢之地。
良好的动机会获得人们对记者采访手段的道德宽容。
三是隐性采访地点是公共场合,没有侵入私人空间;四是遵循客观记录原则。
七、隐性采访存在的问题
1、从法律角度来看
(1)记者在隐性采访中的身份和角色之困
记者在隐性采访活动中,对自身的身份进行隐瞒与装扮,目的是为了采访活动的顺利进行和采访目的的顺利实现,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记者对其身份的隐瞒与装扮是否合法?这是自隐性采访产生之后就有的而且是倍受争议的问题。
①、记者身份的隐瞒。
记者在隐性采访活动中,隐瞒自己的身份又不告知采访对象你的采访目的,秘密地进行采访。
在这个过程中,采访对象就缺少一种当他知道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的那种心理。
因为他不知道你是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他可能什么都说,对你丝毫没有戒备。
假如你告诉他你是记者,要采访他,他也答应接受你的采访,那样在说话上他会很注意,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
从这一点上来讲,记者的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采访对象的知情权和表达自由的权利,这里所说的表达自由的权利是由知情权引起的。
这样一来,采访对象表达自由的权利就随着知情权的侵犯而被侵犯了。
②、记者身份的装扮。
记者在隐性采访活动中,对自身原有的身份(记者)隐瞒,而去装扮其他身份的人物,装扮怎样身份的人物是随着环境的不同和采访目的的不同而去不同的伪装,如:警察、法官、国家公职人员、毒贩等。
记者的这种伪装行为是法律所绝对禁止和不允许的。
因为这类职务都是由法律赋予特定的机关和相关的工作人员的,其他任何社会成员都无权享有这种特定身份和特定权利,任何人假冒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记者角色的转变。
在隐性采访活动中,记者由旁观者转为参与者,也就是其采访方式由观察式转变为了介入式,这是记者在隐性采访中的一个显著特点。
也许记者介入采访是为了让违约乱纪的行为现出原形,但记者这种角色的转变使得不少专家和学者都认为这样的采访方法有引诱犯罪之嫌。
我们的问题是记者在隐性采访时介入其中充当“导演”或“谋者”的角色,来引诱那些违法分子,使其违法行为早日“现出原形”的行为是否合法?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在这之中,记者已不仅仅是一位记录者,而是一位“历史”的改造者。
他引诱他人违法犯罪的这种行为,从事实和法理上来讲,完全可以视作一种违法行为。
“也许有人会说,记者的出发点是好的。
但我们必须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法律在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或某人是否犯罪时,并不是以他的出发点为依据,而是以该人所做出的行为(即事实)为依据的,所以,善良的出发点并不能为违法事实开脱责任。
这种情况类似于我们常讲的情与法的冲突。
有些合乎情理的事情,可能并不合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尽管新闻记者引诱他人违法目的良好,其行为值得在情理和道德的层面大加褒扬,但依然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这也充分说明,新闻记者在开展隐性采访时,不管其动机如何善良端正,但守法始终是其活动的底线,在这条底线附近活动是十分危险的,而且超越了这条底线,任何理由都不能帮助他们逃避法律的惩处。
”
(2)记者在隐性采访中角色转变和身份的隐瞒与装扮遭遇法律质疑
①、在隐性采访中,记者不应去干涉新闻事件的发展和影响事件的进程,否则,会造成
公众对媒体报道的嫌疑,同时,也会导致媒体公信度的下降和权威性的下降。
②、记者只有法律赋予其自身的权利与义务,此外没有任何特权,记者在隐性采访中,尤其是在介入式的隐性采访中,应该搞清自己的角色定位。
否则,在面对诉讼时,会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
③、公民的隐私权与新闻的报道权的冲突。
公民的隐私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绝对权利,记者隐瞒和装扮自己的身份去采访新闻,可以比较方便地获知事件的真相和当事人的隐秘情况。
这样一来,记者和新闻媒体就面对着一个问题——能不能把采获的新闻素材不经过采访对象的同意就报道出来?显而易见,隐性采访就是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自然,在报道新闻时也不可能去征求采访对象的同意。
那么,在公民的隐私权与记者或新闻媒体对新闻的报道权中,我们到底该怎样取舍?这也是一个问题,公民的隐私权是法律赋予的,是神圣的,是不容任何人和任何群体所侵犯的,但新闻媒体对新闻的报道权也是其职责和义务所在。
这样看来,两者的冲突是显而易见的。
2、从道德角度来看
(1)隐性采访在采访中的欺骗性
在隐性采访活动中,记者为了完成既定的采访任务和达到预定的采访目标,往往会采用欺骗的手段去获得新闻素材。
固然,用欺骗的手段却只能够遭到非道德的社会评价。
采用欺骗的手法,一方面,侵犯了采访对象的知情权和表达自由权;另一方面,也会造成新闻的失真和失实,换句话说,就是在隐性采访中,由于被采访对象不知情,失去了按照自己的意愿有意识地表达的权利,使得被采获的新闻素材没有按照显性采访时的状态发展,而是向着另一个渠道发展下去了。
(2)以“公共利益”为旗号滥用隐性采访
现实生活中,人们对隐性采访持定的宽容度,原因是人们决策的标准往是“两害相权取其轻”隐性采访虽然存在道德评价上的先天不定,但为了保护更大的公共利益,人们还是宽容它的存在。
正是因为这样,借助于这个原因,目前一些媒体打着“维护公共利益”的旗号滥用隐性采访。
“许多新闻媒体不分事件种类,不分情节轻重,动不动就来个,偷拍偷录。
而这时,公共利益甚至已被这些滥用者置于一边,这是令人遗憾的”。
(3)隐性采访使用不当遭遇道德拷问
公民的权利和新闻工作者的关系具有双重性。
一方面,新闻工作者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履行自己的职业道德使命,便会去深入挖掘新闻事实,以满足公众对信息的需求。
另一方面,公众的各项权利在新闻活动中必须得到保护。
这样的话,在隐性采访中,侵权始终与道德的冲突相伴随。
3、尾声
总之,隐性采访作为一种有争议的特殊的采访方式,新闻记者和新闻媒体作为党的喉舌和公众的代言人,其使命就是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其本身没有也不该有超出法律的特权,其行为必然要受到内部伦理道德的约束和外部法律的规范。
隐性采访在目前是无法可依的,记者和新闻媒介为完成其职业使命而不得不使用隐性采访时,一定要以大局为重,慎之又慎的使用隐性采访。
否则,就会陷入法律与道德的悖论之中。
[参考文献]
郭镇之赵丽芳.聚焦<焦点访谈>.[M].2004年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肖晓.“对隐性采访伦理道德考”[EB/OL]/1692264.html 顾理平《隐性采访论》,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
徐迅《暗访与偷拍—记者就在你身边》,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