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会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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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中国建设银行
文号:建总发字[1989]第74号
发布日期:1989-4-28
执行日期:1989-5-1
生效日期:1900-1-1
通知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会计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计科目
第三章凭证
第四章外汇买卖核算
第五章会计报表
第六章年终决算
第七章附则
附件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会计制度(试行)》的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计科目
第三章凭证
第四章外汇买卖核算
第五章其他
附件三:外汇业务新旧科目对照表
通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西藏不发),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杭州市分行:
为适应我行开办国际业务的需要,我们在1986年制定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会计核算办法》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重新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会计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行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外汇会计制度自今年5 月1 日起执行,请各行按文后所附《新旧科目对照表》(附件三),做好帐务调整工作。
二、《外汇业务状况表》、《损益明细计算表》已委托深圳分行印制,各行所需数量请迳与该行联系购买。联系人梁联信,电话246189转3224.其余表格,由各行自行解决。
三、《外汇业务统一会计科目报表》的附式及编报方法,总行将另文通知。
四、各行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总行,以便进一步完善制度。
附件一: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会计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行外汇业务的发展,加强外汇业务会计核算,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设银行外汇业务会计核算,是全行会计核算的组成部分。开办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则等有关制度规定,认真组织外汇会计核算。
第三条外汇会计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外汇业务的活动情况,处理各种凭证,正确使用会计科目,记载各种帐簿和办理会计决算,编制会计报表,监督外汇资金的使用,办理外汇资金收付和国际国内结算,管好用好外汇资金。
第四条本制度采用权责发生制。凡债权、债务关系一经发生,不论有无实际收付行为,均应记帐。本年度的损益均应在本年内列帐,以正确反映资产、负债和经营成果。
第五条本制度采用借贷记帐法。凡资产的增加、负债的减少、费用支出的增加或损失的发生、收入的减少或转销,记入借方;资产的减少、负债的增加、费用支出的减少或转销、收入的增加,记入贷方。记帐时,先借后贷,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帐表上借贷栏次的排列,借方在左,贷方在右。
第六条本制度采用外汇分帐制。即以外国货币为记帐单
位,按每一种货币单位,各设置一套明细帐和总帐;平时的外币收付应按照不同币种,分别填制凭证,记载帐簿,编制填表。外汇业务牵涉到两种货币时,应按照国家外汇牌价通过人民币套算和“外汇买卖科目”进行转帐。国内联行间进行外汇划拨往来时,应通过“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办理。年终决算时,各种分帐货币,应按规定办法折成人民币汇总编制决算报表。
第七条开办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设专职财会人员,按照会计控制原则合理分工,保证外汇会计核算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会计科目
第八条外汇业务会计科目,是为反映外汇资金运动而设置的。总帐会计科目和部分二级明细科目由总行统一规定,各分行必须认真地根据科目使用说明,按照各科目的核算范围正确运用科目进行核算。各分行如有需要可增设辖内专用科目和其它明细科目,但上报总行时,应并入总行规定的有关科目内。
第九条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是根据全行已经或将要进行的外汇业务的核算需要而制定的。经批准开办外汇业务的分行,可根据业务需要使用相应的会计科目。
第十条为区别于人民币会计科目,本制度会计科目的编号方法是:总帐科目采用四位数字编号,二级明细科目采用二位数字编号,连同总帐科目共为六位数字编号,二级明细科目以下的编号依次类推。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尚有适当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分行自设的明细科目,可依据上述规律自行编号。
第十一条外汇会计科目分为四类:1、资产类,2、负债类,3、资产负债共同类,4、损益类。
为控制和反映重要单证和数字资料,另设置表外科目。
第三章凭证
第十二条银行凭证是各项业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收款、付款和记帐以及核对帐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填制凭证必须做到正确、完整、字迹清晰。凭证格式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两种。
第十三条基本凭证是银行根据有关业务的原始凭证及业务事实自行编制凭以记帐的传票,按其性质分为下列11种:
1、现金收入传票(附式1)
2、现金付出传票(附式2)
3、转帐借方传票(附式3)
4、转帐贷方传票(附式4)
5、特种转帐借方传票(附式5)
6、特种转帐贷方传票(附式6)
7、外汇买卖借方传票(附式7)
8、外汇买卖贷方传票(附式8)
9、表外科目付出传票(附式9)
10、表外科目收入传票(附式10)
11、临时存欠传票(附式11):对一笔业务,部分以现金支付,或交换单据分几个组柜处理的,采用临时存欠传票处理。
第十四条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专用凭证。此种凭证有的是由联行、代理行寄来的,有的是由单位提交的,银行用以代替传票并凭以记帐。下列外来凭证,具备会计凭证所要求内容的,按照有关业务核算手续规定,可以代替传票:
1、国内外汇联行或境外代理行报单;
2、支付通知书,以本行为付款行的汇票,汇款副收条;
3、支票、送款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