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经济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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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网络这种超越物理空间的新型社会形态造就了一种全新的经营模式,形成了网络市场这种新型商贸业态。随着网络技术的突飞猛进,网络经济高速发展,电子商务逐渐走进寻常百姓的生活,它使生活更加便利,效率进一步提高,并伴生了一些违法经营行为,如: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增多,违法广告在网络上不断出现,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2010年7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正式实施,具体落实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职能;2014年1月26日国家局又出台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了细化和修改,网络商品市场监管,已成为工商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使命。当前工商部门如何对网络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监管是摆在面前的重大课题,但由于受法律支撑不到位、县级工商监管体制改革、人员结构脱节、技术装备不到位等原因,网络商品市场监管工作遭遇“瓶颈”,始终没有很好的开展,现就自己6年来在网管岗位上的一些感受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网络商品市场发展现状
(一)网络商品市场日趋繁荣
1.网络经营主体飞速增长。据商务部公开数据显示,
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包括B2B和网络零售)约13万亿元,同比增长25%,GDP占比超过了20%。最具影响的事件要属2014光棍节,双十一这一天,天猫淘宝销售额达到350.19亿元,其经营额相当于王府井百货三个季度销量的两倍;相当于沃尔玛中国半年销售额;相当于国庆黄金周期间北京110家重点商业服务业企业年销售额4.5倍,广州9大商场40倍,成都9大商场近100倍;商品快递数量当天达到4亿多件,并引起了“爆仓”,物流发货延迟。不难看出,随着网络技术的突飞猛进,电子商务对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深远的影响,网购已经成为人们重要的消费方式,今年有可能突破18万亿以上,更多的经济活动已步入了互联网时代。据通管局数据统计,宁阳县现有42家网站,其中企业或个体经营的官网网站基本是形象网站,因其影响力极小、无支付平台,基本没有网民使用;唯一的一家“山东泰安凌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虽然建有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营后,依托中国浙江小商品城集团,合作成立了山东凌云义务购商贸有限公司,凌云集团控股60%,总投资1.2亿元,线上引入全国企业7万多家,实现线上3D实景展示;交易平台搬迁至杭州,技术支持为上海,只是保留了物流和配送业务。
2.网络消费逐渐走进寻常百姓的生活。网购具有价格便宜、“逛街”方便、送货上门、支付便捷、“关联推荐”、
搜索功能强大等优势,越来越受到年轻消费者的青睐,使得网络购物发展迅速。我发现,在周围有超70%的消费者在网上买过东西。
(二)网络商品市场健康发展的“瓶颈”
尽管我国网络商品市场已初具规模,且继续高速发展的势头无可抵挡,但整个网络商品市场发展所需要的外部环境还并不完全具备,表现为:一是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尚未建立,网络经营缺乏信用基础;二是缺少有关电子交易、电子证据提取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电子商务方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私人隐私权的立法,网上交易各方面的权、责、利不明;三是在行政干预方面,缺乏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和明确分工。同一地区各部门之间均未实现信息互联,信用信息相互保密,信用资源难以共享,部门职能不明,管理职能交叉。存在如电信部门有能力管理而无管理依据,如工商部门有依据管理而无管理能力等情况。
(三)网络商品市场的违法现象
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看,网络上的非法经营行为一般有如下几种:一是经营主体违法行为,如开办网站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二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利用互联网对其商品或服务的情况、经营资质、规模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三是商标侵权行为,如在网络上宣传或销售商标侵权商品、将他人注册商
标用于网站的装饰装潢、将他人驰名商标恶意注册成网络域名;四是广告违法行为,如利用网络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等;五是消费侵权行为,如利用网站销售劣质商品、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六是不法经营者通过技术手段伪造诚信记录、交易评价、经营资格等行为来欺骗消费者,更有甚者通过发布虚假信息诱导消费者使用即时付款“代刷信誉”诈骗、制作“钓鱼”网站以伪造的网络银行支付页面骗取用户的网络银行账号信息或伪造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页面引导消费者直接完成转账付款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其他违法经营行为,如网络非法传销、违法融资等。
二、网络商品市场监管工作难点
从传统的集贸市场到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再到网络商品市场,市场的变迁,见证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计划经济体制中脱胎而出的历程。如今,有序、可信的网络商品市场环境业已成为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必须做好网络商品市场监管工作。然而,在探索和实践网络商品市场监管工作中,遭遇了如下种种难题:
(一)“网络市场经济户口”无法建立
对网络市场经营主体进行登记,把好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准入关,从而建立健全网络市场经营主体“网络经济户口”,是一项基础性工作。然而,《办法》规定,网店主要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实名信息登记,但未要求店主必须取得
《营业执照》,因而与百姓消费息息相关的大众化“网络市场经济户口”无法建立。
(二)执法办案成本高,违法行为取证难
网络市场经营行为突破了地域的限制,违法行为实施地、经过地、损害结果发生地都不定唯一,往往跨越多个省市,甚至国外。因而存在执法办案成本高、造成办案积极性差的现象。
很多网络卖家并没有实体店铺,经营地址的不确定性,网络交易双方身份的不明确性,外地消费者举证相对困难,这都给我们调查取证带来一定的难度。利用信息化手段违法经营的新类型案件,可供参考的案例很少,基层执法人员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最大困难,就是对电子证据的审查中没有清晰的标准,缺少成熟的经验。与普通的物证、书证的单一性相比,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多样性等特征,并且容易被篡改、破坏或毁灭,收集和固定的难度较高。破解电子证据提取和应用难题,不仅决定着能否对网络市场实现有效监管,也直接影响着网络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虽然国家局在2011年下发了248号关于电子数据取证的规范性文件,但在取证环节缺乏可操作性,如果当事人不配合,根本无法固定证据。
(三)监管理念和监管手段滞后
互联网具有跨时空特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