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五章国际贸易支付法

际惯例及其主要内容。

【重点和难点】本章重点内容包括:汇票使用的主要法律制度;托收与《托收统一规则》;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本章难点包括:票据法的基本原理;远期付款交单中的信托收据制度;信用证交易的基本原则及其欺诈例外。

第一节票据作为支付工具在国际支付中的地位和作用

票据和货币时国际支付中心的两大工具,但票据中所包含的法律关系比货币复杂

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票据是一种支付金钱为目的的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分为:汇票、本票、支票。其特征是:

1、流通转让性。记名票据需背书转让,不记名票据凭交付即可转

让。

2、独立性。票据的取得一般基于某种基础关系,但一经取得票据,

票据的权利义务即与基础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分离。

3、要式性。票据权利的实现要符合票据的法定形式,出具的票据

形式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产生法定权利。

在票据中汇票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

二,票据的种类

一般分为

(1)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分为普通支票和特殊支票,前者通常有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

(2)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样式:

汇票

凭票祈于二零零三年五月三十日给付乙或其指定人人民币

500,000(五十万元)整

此致

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支行

发票人甲

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

敬礼

(3)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中国票据法上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

三、关于票据的国际公约

1、日内瓦票据公约,适用于国际汇票、本票、支票也适用于国内票据。由于各国票据法存在较大分歧和差异,使票据在国际贸易中的流通出现很多问题。因此从十九世纪开始就有一些国际组织主张把各国的票据法统一,制定一些有关票据的统一公约。经过长期的酝酿准备,终于在三十年代初期通过了四项关于票据的日内瓦公约,又称为《日

内瓦汇票和期票统一法公约》。现在大多数欧洲国家和日本及拉美国家都已经采用了日内瓦公约,而英美等国认为日内瓦公约的某些规定与英美法的传统和实践有矛盾,因此一直拒绝参加日内瓦公约,因此,从世界范围来说,目前票据法方面存在两大法系:一个是日内瓦法系,一个是英美法系。总的来说,日内瓦法系对票据的形式要求比较严格,英美法系较灵活。中国没有参加日内瓦公约,但在对外贸易结算中也按照该公约处理相关法律问题。

2、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为解决英美国家和日内瓦法系国家在票据问题上的冲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经过多次讨论和协调于1987年正式通过了《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尽管该公约尚未生效,但在协调两大法系的分歧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果。如票据的形式,执票人的法律地位等。

四,汇票的主要法律特征

1、汇票的定义

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开立的,要求对方于见票时或在一定时间之内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2、汇票的当事人

出票人-----开出汇票的人,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卖方。

受票人-----汇票上的付款人,通常是买方或其指定的银行。

受款人-----受领汇票上所规定金额的人,通常是指卖方或其指定银

行。

3、汇票的分类及流通程序

﹝1﹞汇票按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①商业汇票: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是个人或商号。付款人即可以是个人

商号,也可以是银行。在进出口业务中,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卖方按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准备单据和开立汇票,卖方开出的就是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是一家银行向另一家银行签发的汇票,一般用于代客汇款,即通常所称的票汇。承办汇票的银行在签发汇票后,必须将付款通知书寄给国外付款银行,以便付款行在收款人持汇票取款时核对。银行汇票多为光票,不附单据。

﹝2﹞根据付款时间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前者载明向付款人提示或见票时,立即付款;后者载明在一定期间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远期汇票还可分为见票后定期、出票后定期和定日汇票。

﹝3﹞记名汇票、指示汇票和无记名汇票。

记名汇票是指出票人在票面上明确记载受款人姓名或名称的汇票;

指示汇票是指不仅在票面上写明受款人姓名,而且还要写上“或其指定的人”字样;

无记名汇票是指票面上没有记载受款人姓名,或仅记载“付来人”字样的汇票。记名汇票只能依背书转让,但出票人或背书人可以记载

“禁止转让”;无记名汇票仅交付就可转让;指示汇票通过背书转让,出票人或背书人不得记载“禁止转让”字样。英美票据法和我国台湾承认这三种汇票,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不承认无记名汇票(中国也不承认)。

﹝关于汇票的流通程序可自学。分为出票----背书----提示----承兑等过程)

4、汇票记载的事项,按日内瓦公约的相关规定,汇票必须载

明以下事项:

(1)应写明汇票字样。英美法系国家对此无要求。

(2)无条件支付金额的命令,即付款人的付款不得附带任何条件。(3)付款人姓名,付款人如为自然人应记其姓名,如为法人应记载其姓名同时记载其法定代表人。

(4)付款日,也就是汇票的到期日,是汇票的法定内容之一。

(5)受款人姓名,收款人可为自然人或法人,其记载方法同付款人相同。日内瓦公约不允许出具无记名汇票,即汇票上不记载受

款人姓名,只写“交付来人”。英美法系则允许开立无记名式的

汇票。

(6)出票日,出票日决定付款日和付款提示日。英美法系对此没有要求成为法定要件。

(7)汇票的到期日,按照日内瓦公约的规定,汇票必须载明到期日,否则无效。英美系对此无要求,如没有载明到期日可按见票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