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程序专题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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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 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 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 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登记申请人及申请方式
直接申请与代理申请(委托、法定、指定) 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直接申请
自然人中,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可以直接申请 土地登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均不能 直接申请,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申请。
土地登记申请人不管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
申请 材料
明确了提交申请材料的范围,并明确申请人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0
申请材料
——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9
登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
记
明、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
一
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般
程
序
第一章 登记程序
2、土地登记办法 土地登记申请
权属审核 注册登记 颁发证书
3、不动产登记条例 申请 受理 查验 登记 发证
地籍调查 前置,权 利人自举
不动产登记程序
30天内完成
1
2
申请人提 出申请
提交材料
添加3标题
不动产登记 机构审查材 料及实地查 看
4
完成登记
申请 受理 审核 登簿 发证
依申请登记的原则,即登记自愿 的原则,扭转以前行政强制命令。
如:合同签订后,通 过登记方能受物权法 的保护;未登记受合
同法的保障。
18
• 登记申请人及申请方式
申请人:
登记申请人为土地权利人或者土地权利变动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三种类型。
申请方式: 直接申请与代理申请(委托、法定、指定); 共同申请与单方申请
不动产登记程序
快速回顾:不动产登记概述
不动产登记的概念、意义(公示) 世界不动产登记制度(契约、权利、托仑斯) 不动产登记效力(两种:登记对抗、登记生效) 不动产登记原则(重点掌握“属地原则”) 不动产登记内容(主体、客体;权属性质与来源) 不动产登记分类(概念)
1.依申请的程序
21
申请受理
1.决定是否受理的审查要点包括:
(1)是否属于本登记机构的职责范围。《物权法》第10条第1
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条例》第7条对登记的管辖、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的办
登
理机构以及三类特殊的不动产登记的机构作出了规定。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 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 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受 理
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减轻申请负担,简化了申请程序。
该条体现了充分尊重申请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规定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登记程序: 申请 受理 查验 登记 发证
当事人 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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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申请
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特殊规定
登
记
一 般
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 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程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
序
移登记。
申请撤回
第15条第2款: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
以撤回登记申请。”
登
(三)申请撤回
记 一
《条例》允许可以撤回申请,贯彻了自愿的原则,是对当事人自 愿原则的充分尊重。
般
程
但必须以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 为基本前提,一旦记载于登记簿后不允许撤回。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不动产登记簿
不Hale Waihona Puke Baidu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
第一章 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
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登记程序: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申请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
2.依嘱托的程序
3.依职权的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 嘱托→受理审查
决定→ 审查→决
→办理
登
定→办理
记
一
般
程
序
我国不动产登记具有物权变动效力,具有公示性和公信力,登记
的真实性与准确性非常重要,而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将为登记内
容的准确性提供保障。
登记程序对比
1、土地登记规则 土地登记申请 地籍调查 权属审核 注册登记 颁发证书
土地登记申请的代理除了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外,还 有一种特殊的情况——指定代理。这是根据人民法院或 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
第一章 登记程序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 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 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受理
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查验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登记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发证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明确了申请不动产登记必须由当事人双方共同 申请的情况并列举了单方单独可以申请的情况。
序
第一章 登记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 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 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 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 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