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债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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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债的担保
【导读】XX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XX 华图特整理政法干警考纲资料。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债的担保进行不同的划分。
(一)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
1.法定担保
法定担保是为特别保护某种债权而基于法律直接规定所设定的担保。民法上的留置权、法定抵押权、法定债权质权、海商法上的优先权、破产法上的优先权等均属于法定担保性质。
2.约定担保
约定担保是指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自愿设立的担保。大多数情况下,担保都是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民法上的保证担保、定金担保、约定抵押权、约定质权和各类物上担保等均属约定担保X畴。我国《担保法》规定的5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中,除了留置权这种法定担保方式外,其他担保方式均为约定担保,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需要使用担保时,可以协商采用一种或几种。
3.区分的意义
区分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的意义在于:
(1)设定条件不同。法定担保的设定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只要具备法定条件,担保即存在于特定财产之上,无需当事人事先约定。而约定担保则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以当事人之间订立担保合同为成立条件。没有担保合同,约定担保无从产生。
(2)功能不完全相同。法定担保以维护交易上的公平
为目的,带有社会政策之浓厚色彩,其作用仅在于保全主债权。而约定担保大多带有媒介融资的作用(定金担保和各类物上担保除外),因而又称为融资性担保。
(二)民法典上的担保、特别法上的担保与判例法上的担保
1.民法典上的担保
民法典上的担保是指大陆法系国家由民法典加以规定的担保形式。在大陆法系,民法典是担保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担保的主要类别是由民法典明确规定下来的。
2.特别法上的担保
特别法上的担保是指专门的单行法规中规定的担保物权,主要是各种具体的抵押权。如林木法中的林木抵押权,证券法上的证券抵押,汽车抵押法上的动产抵押以及商法上的商事留置权、商事质权等。
3.判例法上的担保
判例法上的担保是指在判例实践中逐步确立和认可的一些担保。如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权利转移型担保。
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有助于认识担保的立法调整特点以及现代担保制度的变化发展。
(三)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与金钱担保
1.人的担保
人的担保是指以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信用为标的而设定的担保。
其形式主要有保证、连带债务、并存债务承担。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在我国现行法上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连带债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且各债务都是为满足债权人的同一给付利益,全部债务因一次给付而归于消灭的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也叫附加的债务承担或重叠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二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同一债务的现象。新加入的债务人不是从债务人,其债务没有补充性,
因而无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直接主X债权,从而增加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2.物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可从该财产的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以保障债权实现的担保形式。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优先权等。广义的物的担保,还包括所有权保留等。合同法第34条已经规定了这种担保方式。
3.金钱担保
金钱担保是以金钱为标的物的担保,即债的当事人一方依其约定于债的履行前交付一定金钱给对方作为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
由于金钱也是物,所以从本质上说,金钱担保也可归入物的担保。但金钱毕竟是一般等价物,以金钱为标的的担保与以其他物为标的的担保有着重要区别。所以,在法律上定金作为一种不同于物的担保的独立的担保方式。
金钱担保之所以能成为一种担保的形式,是因为作为担保的金钱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
金钱担保的主要方式有定金和押金。我国担保法只将定金作为一种金钱的担保形式加以规定。
本文转自[华图教育] 请注明出处原文:ha.huatu./2012/0802/3436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