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价格行为法律实务
常见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所得研判和计算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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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所得研判和计算实务□ 苑 晟违法所得这一概念在法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有无研判和数值计算,是每一起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价格违法案件必须面对的。
现阶段,各省市做法不尽相同,有的以价格违法行为属于“行为罚”为由均按无违法所得处理,有的则按有违法所得处理,上海则是采取“折中”立场,即根据违法行为属性、证据调查实际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主要做法介绍如下:一、违法所得计算的法律依据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
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604号)(备注:该规范性文件虽然已经废止,但其相关条款的法理没有错误,在价格执法实践中仍然遵循适用。
同时,国家层面当前也未出台相关替代性规定)第一条,依法认定违法所得。
《处罚规定》所称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多付价款,为经营者实际执行的价格与按规定应当执行的价格之差,均属于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应当全额计算,并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
不得以退还后剩余的价款计算违法所得。
举例说明,如果通过证据调取和核实,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000元,限期内已退还消费者200元,拟按照违法所得的五倍进行行政处罚。
那么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的800元(1000元-200元=800元)价款予以没收,行政处罚金额为5000元(1000元×5倍=5000元)。
《电子商务法》立法背景及法律实物(一)
![《电子商务法》立法背景及法律实物(一)](https://img.taocdn.com/s3/m/c0a932e5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ba.png)
《电⼦商务法》⽴法背景及法律实物(⼀)2018年10⽉14⽇,有幸参加刘律师在张家港举办的电⼦商务法⽴法背景及法律实务讲座,收获颇丰,⼲货满满!刘律师作为《电⼦商务法》⽴法者成员之⼀,幽默诙谐、深⼊浅出的讲解了⽴法过程中法条背后的故事,并对电⼦商务法出台后有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律师有哪些发展空间,对某些重要的法条⽴法者的态度做了详细的分析。
笔者做了简要整理,以期对于电⼦商务法律师有所帮助。
听完课后,刘律师晚上在微信⾥⾯发了⼀条朋友圈,希望看到各位律师同⾏明年此时就打赢电商法重⼤诉讼的案例。
令各位听课这摩拳擦掌,跃跃欲试!由于篇幅有限,笔者分两部分整理听课感想。
⼀、电⼦商务法的⽴法背景和历史1.背景⼤约在2013年左右的时候,从企业统计的数据来看,中国的电⼦商务市场交易规模已经达到了10万亿元左右,当时参与⽹购的消费者已经达到4亿⼈,同⽐增长30%,电⼦商务从业者超过200万,间接带动⼈⼝1500万⼈。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当时国家的GDP只有59.52万亿。
正是电⼦商务的⾼速发展带动了市场经济的活⼒,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纠纷。
倒逼⽴法者不得不关注该⾏业的⽴法情况,制定相关法律去规范电⼦商务健康有序发展。
现有的⽴法有《全国⼈⼤关于维护互联⽹安全的决定》、《中华⼈民共和国电⼦签名法》、《⼴东省电⼦交易条例》、《上海市促进电⼦商务发展规定》、《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杭州市⽹络交易暂⾏管理办法》等。
其中关于《中华⼈民共和国电⼦签名法》在实践当中,法院的案判决⾥引⽤的⽐较少,主要在于该条法律的技术性⽐较强,⼤多数律师不愿以该法为依据主张当事⼈的权益,法官为避免说理性⿇烦,也很少在判决中引⽤该法条。
该法在以后的案例纠纷中,律师可以有很⼤的发展空间。
2.电⼦商务法的⽴法历史2013年12⽉27⽇,正式启动了电⼦商务法⽴法⼯作2014年4⽉杭州会议2015年11⽉南京会议2016年3⽉电⼦商务法形成草案2016年12⽉第⼀次审议2017年10⽉第⼆次审议2018年6⽉第三次审议2018年8⽉第四次审议2018年8⽉31⽇全国⼈⼤常委会审议通过,2009年1⽉1⽇实施。
《2024民法典协议编:法律实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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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民法典协议编:法律实务解析》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名称及定义1.2 乙方名称及定义1.3 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条:合同标的2.1 标的物名称、数量和质量2.2 标的物的交付方式和时间2.3 标的物的价格和支付方式第三条:合同的履行3.1 甲方履行合同的义务3.2 乙方履行合同的义务3.3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4.1 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4.2 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4.3 合同变更和解除后的法律责任第五条:违约责任5.1 甲方违约的责任5.2 乙方违约的责任5.3 因不可抗力导致违约的责任减轻或免除第六条: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解决方式6.2 争议解决的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第七条:保密条款7.1 双方对合同内容和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7.2 保密义务的期限和范围第八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8.1 合同的生效条件8.2 合同的终止条件8.3 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第九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9.1 合同适用法律9.2 争议解决方式第十条:其他条款10.1 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10.2 合同的修改和补充方式第十一条:附件11.1 合同附件的名称和内容第十二条:签字盖章12.1 甲方签字盖章12.2 乙方签字盖章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日期13.1 合同的生效日期第十四条:合同的份数14.1 合同正本份数及各方留存份数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3 本合同所述的甲方和乙方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
第二条:合同标的2.1 标的物名称、数量和质量2.1.1 标的物名称:指本合同双方约定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
2.1.2 标的物数量:指本合同双方约定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
2.1.3 标的物质量:指本合同双方约定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服务品质等。
人民大2024电子商务法律实务第四版PPT单元2 电子商务经营者法律实务 第4版陈
![人民大2024电子商务法律实务第四版PPT单元2 电子商务经营者法律实务 第4版陈](https://img.taocdn.com/s3/m/e2e6444d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bf.png)
市场准入与资格审核
仅开展网络经营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 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 同一经营者有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的,应一并登记。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网店经营者一般只需向登记机关提 交所在平台出具的网络经营场所证明(包含经营者姓名、身份证 号、网络经营场所网址三项基本信息,同时加盖平台公章)即可 办理相应营业执照。
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通过 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 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做出相关承诺。
在侵权责任意义上,电商经营者往往会被认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 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应当承担责任。
在合同法意义上,合同的履行一般涉及主义务和附随义务。 鉴于要求顾客举证电商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很困难,电商法 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电商经营者,要求电商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 和交易记录(《电商法》第62条)。
电子商务经营
者概述
模块一
电子商务 经营者法
模块二
律实务
电子商务平台
经营者
导入:严查“三无”外卖、“三假”直播,浙江专项整治网络市场
2022年9月,浙江省市监局联合省委网信办等12部门部署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确定 从9月到11月,在全省范围集中整治网络市场存在的6个方面突出问题,规范竞争秩序,优化 消费环境。 一是严禁网售禁限售商品。 二是治理“三无”外卖。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证照与实际不符、未依法公示相关信息行为, 把好外卖入网经营关。 三是整治“三假”直播。严打 假人气、假优惠、假商品等直播乱象。 四是严厉打击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网售违法行为。 五是严查网售“一老一小”用品质量违法问题。 六是规范重要节点网络集中促销活动。以“双11”等网络集中促销活动为重点,突出对主 要网络交易平台及投诉多的网店、农村电商、跨境电商、在线旅游、开具发票、用能(用水) 产品能效(水效)标识展示信息不规范等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各种违法侵权行为。
《电子商务法》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不足与解决
![《电子商务法》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不足与解决](https://img.taocdn.com/s3/m/3ac4a145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e0.png)
《电子商务法》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不足与解决吴太轩 /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赵致远 / 西南政法大学中国市场经济法治研究中心摘要:在滥用优势地位理论影响下制定的《电子商务法》第35条规制“二选一”行为存在以下不足:优势地位与滥用行为认定标准主观性较强,执法实践中法律适用混乱;个案合理分析模式超出基层执法部门能力范围,加重执法负担;过度干预与执法漏洞并存,架空《反垄断法》。
根据附属限制理论,合法的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应提前征得商户明确同意,具有合法的主目标与效果,且“二选一”是实现该合法主目标与效果的合理必要方法。
《电子商务法》与竞争法具有制度价值的同一性与实现机制的互补性。
根据电商平台相对于商户具有天然优势的特点,《电子商务法》应摒弃优势地位要件,规定原则性的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禁止条款,要求合法“二选一”行为应提前征得商户同意并以行政处罚保障实施,未单独提示、说明的“二选一”格式条款视为未征得商户同意。
借鉴垄断协议豁免条款,并增加概括性条款与要求合理必要方法的一般性条款,以明确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豁免的实质要件,增强《电子商务法》“二选一”条款的可预见性与可操作性。
关键词:电商平台;“二选一”;滥用优势地位;电子商务法;垄断协议一、引言电商市场包括商户与消费者直接在电商平台内交易的外卖市场、综合性电商市场等多边市场。
电商平台内的商户(以下简称电商商户)是平台经营的必要资源。
电商平台上的商户越多,消费者就越可能使用该电商平台,因此电商平台都想尽可能获取商户在其平台经营。
但由于电商商户相较于传统市场中的商户而言,经营面向的地域范围更广,经营所需的门面费、服务费等也更低,加之在比价网站、较小的转移成本作用下,消费者通常选择最好的商基金项目:本文是2020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疑难问题研究》(20BFX147)与2020年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互联网平台企业滥用杠杆优势的法律规制”(CYB20123)的阶段性成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实务纪要——信息网络犯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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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实务纪要——信息网络犯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09•【分类】会议纪要正文信息网络犯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今天(6月9日)下午,上海一中院举办“信息网络犯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来自最高法院研究室、上海市检察院、上海检察一分院、上海社科院、华东政法大学、同济大学、上海律协以及上海三级法院等单位的专家、学者60余人参加会议。
会议由上海一中院刑事庭庭长余剑主持,与会人员围绕四个议题、结合典型案例展开充分讨论。
PART 01领导致辞上海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黄祥青在致辞中对各位专家、同仁参与研讨表示感谢。
黄祥青副院长指出,面对网络犯罪衍生的各类新类型问题,一是需要专家群策群力发挥集体智慧。
研讨既能凝聚共识,更有利于形成统一的裁判思路,期待专家和与会人员就各议题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并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讨论,为各个疑难法律问题达成司法共识提供智力支持。
二是专题研讨要聚焦解决司法工作中的真问题。
及时梳理理论和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在讨论中要清晰展示各类分歧意见及其理由,通过多方论证、深入探讨来消除分歧、形成共识,为司法实践提供高质量、有成效的解决方法。
三是注重对犯罪行为的核心要素进行准确把握。
比如对虚拟财物的讨论,关键在于确定刑法中财物的基本特征,再检视虚拟财物是否符合这些特征,其价格认定要符合损失填平原则。
对涉第三方支付侵财犯罪的处理,要在找准受损法益主体的基础上,分析主要取财行为的性质。
对网络刷单炒信中物流端的处理,要考虑行为的实质社会危害性。
对网络开设赌场行为的规制,要切实把握开设赌场社会危害性的实质要素。
PART 02专题讨论目录01 非法获取游戏币、道具等虚拟财物的行为定性02 利用第三方支付获取他人银行卡内资金、借贷资金的行为定性03 网络刷单炒信链条中空包物流端的行为定性04 利用网络棋牌软件组织他人赌博的行为定性议题一:非法获取游戏币、道具等虚拟财物的行为定性第一个议题围绕“非法获取游戏币、道具等虚拟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如果构成侵财类犯罪,犯罪数额如何认定?”等问题展开讨论。
关于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多收价款的实务解读
![关于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多收价款的实务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e859262c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f8.png)
关于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多收价款的实务解读□ 苑 晟为解决基层执法疑惑的问题,进一步规范价格执法行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于2020年6月制发《关于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程序有关问题的解答》,针对当前执法实践中两种“告知方式”进行了阐述。
上海市采取“第一种告知方式”,结合现阶段基层执法过程中常见的业务咨询,现就相关实务性操作介绍如下:一、责令退款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
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限期退还的时间要求现行有效的价格法律法规文件中,对责令退还期限没有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当前,执法实践要求坚持“合理把握”原则,一般为7日(含周末和节假日),可以视情缩短或放宽。
比如确定无法退款的,可以缩短至5日;确有退款可能性但需要时间的,遇较长节假日等可以放宽至10日,但最长一般不超过15日。
三、《责令退款通知书》制发流程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完成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进行听证的,或者经过陈述申辩、听证程序后,需要退还多收价款的,办案人员应当依据事先告知时确定的数额,制作《责令退款通知书》。
四、责令退款的具体操作步骤(一)制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退款相关文字表述如下:经检查,你公司开展的“越夜越疯狂”促销活动(活动时间为2019年8月22日06:30-24:00)中存在以下价格行为:经营场所内的“8月22日越夜越疯狂折扣信息”公示牌标示:全场花生(特价商品除外)全场7.5折。
电子商务法律实务(第三版)习题答案7
![电子商务法律实务(第三版)习题答案7](https://img.taocdn.com/s3/m/e25f8c82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92.png)
第三版单元二实训任务一、名词解释1.电子商务经营者解析: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知识点:电子商务经营者难度级别:1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解析:如淘宝、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知识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难度级别:13.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解析:如在淘宝、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店的商家,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知识点: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难度级别:14.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规则解析:电商交易平台提供者是一种新型的民事主体,它提供一个开放的平台,不接触商品也不参与结算。
一般情况下,在电商交易平台上发生的违约、侵权责任,商品、服务的销售者是直接的责任主体,只有在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时候,电商交易平台提供者才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知识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难度级别:15.网络市场监管专项整治行动解析:电商交易平台在市场中发挥独特作用,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特点,成为社会生活和市场经济的一部分,其发展必须朝着规范、有序的方向。
始自2016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每年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
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网信办、邮政局等八部委开展这项活动,对规范电商交易平台发展。
2019年1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召集京东、快手、美团、拼多多、苏宁、阿里巴巴等20多家平台企业参加“规范网络经营活动行政指导座谈会”,对规范网络经营活动提出具体要求。
知识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难度级别:1二、判断题1.《电子商务法》颁布实施后,在淘宝等电子商务平台,不再可以以个人身份证开店。
垄断法律实务案例(3篇)
![垄断法律实务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e9273b7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d1.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通信行业作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然而,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部分企业凭借其市场优势地位,实施了垄断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
本案涉及的某通信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垄断法律实务案例。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市消费者协会被告:某通信公司案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情:1. 被告某通信公司是我国某地区通信市场的龙头企业,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
2. 被告某通信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通过限定交易相对人、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手段,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 原告某市消费者协会认为,被告某通信公司的垄断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垄断行为,并赔偿原告及消费者协会的损失。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被告某通信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 被告某通信公司是否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 被告某通信公司的垄断行为是否给原告及消费者协会造成了损失。
四、法院判决1. 关于被告某通信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通信公司在某地区通信市场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且在技术、资金、品牌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因此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 关于被告某通信公司是否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法院认为,被告某通信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通过限定交易相对人、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手段,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 关于被告某通信公司的垄断行为是否给原告及消费者协会造成了损失:法院认为,被告某通信公司的垄断行为导致消费者在通信服务方面付出了更高的成本,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原告及消费者协会造成了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某通信公司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2. 被告某通信公司赔偿原告及消费者协会损失人民币XX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垄断法律实务案例,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包括垄断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审计法律实务案例分析题(3篇)
![审计法律实务案例分析题(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4c82e44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868f554.png)
1. 审计法律实务的重要性
审计法律实务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本案例中,审计组通过对XX科技的审计,揭示了公司存在的违规行为,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2. 审计程序的重要性
审计程序是审计工作的基础,它确保了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本案例中,审计组严格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确保了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 重新盘点存货,核实存货账实是否一致;
- 分析存货过期或损坏的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 评估存货价值,确保会计信息真实性。
4. 针对关联交易问题:
- 审查关联交易价格,核实是否符合市场价格;
- 调查关联交易目的,评估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 对关联交易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合规操作。
总结:
本案例涉及A公司在财务报表、销售合同、存货和关联交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审计人员应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并提出相应的审计建议,以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同时,审计人员应关注公司治理结构,防范潜在风险,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3. 公司隐瞒债务:科技公司通过隐瞒对外担保、债务重组等方式,隐瞒2019年度债务5000万元。
4. 公司虚构资产:科技公司通过虚构资产购置合同、提前确认资产等方式,虚构2019年度资产2000万元。
二、案例分析
1. 财务造假的原因分析
(1)公司管理层利益驱动:公司管理层为了追求业绩,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通过财务造假手段虚增收入、虚减成本,以达到业绩增长的目的。
③对隐瞒的债务进行披露,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④若情节严重,涉嫌构成财务造假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审计法律实务启示
(1)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浅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
![浅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e8df6100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ae.png)
平安法治新襄阳PINGANFAZHI XINXIANGYANG浅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徐华骄一、 问题的提出2021年2月3日,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0年 12月,我国互联网普及率达70.4%, 网民规模已经达到9.89亿。
我国成为世界上拥有网民最多的国家。
与现 代网络通信技术相结合的新型违法犯罪活动愈显猖獗,已成为当前影响社会治安态势和市民安全感最突出的问题。
二、 背景意义随着网络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突破地域和空间限制,以较低的成本造成较大的损害。
且网络用户的匿名化,使得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侦查工作更加困难,刑罚成本增加。
网络犯罪中较为常见的诈骗、开设赌场等行为类型,通常涉及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
而网络犯罪行为人并非都是计算机专业人员,因此其需要借助第三方的网络帮助行为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
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独立性增强。
为了打击日益严重的网络犯罪行为,维护网络空间的良好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网络帮助行为设立为独立罪名,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单独列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表明我国重视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惩罚。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性质的界定有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学界早期一直存在争议,大体上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以张明楷教授为代表的“量刑规则说”。
认为本罪虽然有独立的罪名,但只能看作是帮助犯的特殊量刑规则。
帮助犯的成立仍然遵守共犯从属性原则,以正犯构成犯三、刑事诉讼监督应当在检察监 督能力现代化中发挥应有作用(一)树立检察监督新理念做好新一代检察,首先要不断更新监督观念,把握好办案和监督的关系,自觉把刑事诉讼监督融人捕诉中,一体提高办案质量、监督效果,真 正实现“办案中监督、监督中办案”的 目标。
其次要树立监督保障办案质效理念。
克服诉讼监督就是追捕追诉、纠正违法等狭隘认识,确立诉讼监督的根本目标在于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不断拓宽诉讼监督的职责职能、内涵外延、手段途径。
ZZ028 法律实务赛项正式赛卷3法律文书数字化信息采集与转化(参考文本)-2023年全国职业院校技
![ZZ028 法律实务赛项正式赛卷3法律文书数字化信息采集与转化(参考文本)-2023年全国职业院校技](https://img.taocdn.com/s3/m/e464674b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80.png)
2015年4月20日,王某在上海通过网上甲专车平台选择了一辆专车回家,在回家的途中因司机李某操作不当引 发交通事故,王某受重伤住院治疗。经查,李某刚取得驾驶证。王某要求甲专车平台在交强险外承担剩余赔偿责任 ,甲专车平台则辩称自己不需要承担剩余责任。
对于甲专车平台是否应担责任,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专车平台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现有模式,专车平台同司机李某间没有任何关系,是王某 租赁了租赁公司的车辆,同时还找了一个代驾司机李某,故甲专车平台不承担赔偿责任。
ZZ028 法律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务赛项正式赛卷3法律文书 数字化信息采集与转化(参考文本)-
2023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赛项正式赛 卷
本院审核后认为,证人证言一般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且张某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曾经向王某某催讨过该 款项的事实,故对该证人证言,本院不予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
被告人李某、洪某与葛某(在逃,另案处理)从被告人王某处租用一间平房用作经营病死猪肉的加工作坊,把 从周边地区养殖户处收购的病死猪运至该作坊,经简单切割加工后,以每斤人民币4元至5.8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被 告人马某、曹某、杨某等人,共计销售40000余斤,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7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明知被告人李某、洪 某与葛某经营病死猪肉,仍为其提供冰库储存病死猪肉。被告人马某、赵某在明知被告人李某、洪某提供的猪肉是 病死猪肉的情况下,仍从被告人李某、洪某处收购病死猪肉共计36000余斤,后以每斤人民币5.5元至8元不等的价 格销售给被告人杨某等人,共计销售34000余斤,销售金额人民币18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明知被告人马某经营病死 猪肉,仍受其雇用参与经营病死猪肉。被告人胡某以每斤人民币4元的价格从他人处收购病死猪肉,后以每斤人民币 4.5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曹某,共计22000斤,销售金额人民币11万元。被告人曹某明知被告人胡某提供的猪肉为 病死猪肉仍予以收购。此外,被告人曹某在明知的情况下,又从被告人李某、洪某处购买病死猪肉3000余斤。后被 告人曹某将上述病死猪肉,以每斤人民币7.5元至11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其他经营户,共计销售23600余斤,销售金 额人民币17万余元。被告人杨某在明知葛某提供的猪肉为病死猪肉的情况下从葛某处收购病死猪肉100。余斤,后 以每斤人民币8元至1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他人,共计
垄断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垄断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04ca2b9a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fc.png)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尤其是电信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市场结构、竞争格局对整个经济体系具有重要影响。
近年来,我国电信市场逐渐呈现出垄断的趋势,一些大型电信运营商凭借其市场优势,对市场竞争造成了不利影响。
本案例将分析某地电信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探讨垄断法律实务中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概述某地电信市场由A、B、C三家运营商垄断,其中A运营商市场份额最大。
近年来,A运营商在市场推广、价格策略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对B、C两家运营商的正常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
1. 市场推广行为:A运营商在市场推广过程中,利用其品牌优势和用户资源,对B、C两家运营商的新用户进行利诱,以优惠价格吸引用户转网。
同时,A运营商在广告宣传中夸大其网络覆盖范围和服务质量,误导消费者。
2. 价格策略:A运营商通过低价策略挤压B、C两家运营商的市场空间,例如,A运营商推出低价套餐,将B、C两家运营商的利润空间压缩到极低水平。
3. 限制用户选择:A运营商在合同条款中设置不公平的条款,限制用户在合同期限内更换运营商,甚至要求用户支付高额违约金。
三、法律分析针对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1. 《反垄断法》: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A运营商作为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其上述行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 《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禁止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A运营商的市场推广行为和价格策略涉嫌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
3. 《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A运营商在合同条款中设置的不公平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四、调查处理针对A运营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当地监管部门进行了调查处理。
《网络营销实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与实践研究
![《网络营销实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与实践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c59e3a1d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1666509.png)
基金项目:2020年度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院级课题 ‘网络营销实务“在线精品课程的建设与实践研究 (CM -2020-15)㊂作者简介:王瑞(1987-),女,山西太原人,讲师,研究方向:市场营销与电子商务㊂正确和规范的案例教学法㊂(2)国际商法任课老师应当精心安排每一次案例教学活动,做到各环节有机统一㊂①课前阶段㊂教师要提前将需要研读的国际商法课程案例材料提供给每位学生,提示重要知识点和难点,并提供相关国际商事法律规范㊂同时,老师要对案例的事实㊁法律依据和教学知识点熟烂于心㊂②课中阶段㊂教师应当组织学生分组讨论,可以十人一组,然后以组为单位选出代表,进行班级讨论,以保证师生之间㊁生生之间能够互动问答与辩论㊂老师要梳理学生的共识观点,解释分歧观点,告知正确观点及其理由,及时点评㊂③课后评价㊂教师应当将学生的案例教学表现,纳入该门课程的成绩评定当中㊂对于表现积极的学生进行表扬和鼓励,给予适当加分;对于表现不佳的学生进行引导,激发其潜力㊂3.4㊀提升学生在案例教学法中的学习能力(1)培养学生法律思维,传授国际商法的法律方法论,应要求学生做好以下分析㊂①法律关系性质分析,案件所涉何种性质的法律关系;案例可能涉及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关系㊁运输关系㊁保险关系㊁票据关系㊁代理关系等不同的法律关系,需要学生进行判断㊂②法律关系的主体㊁客体㊁权利义务㊁责任分析㊂要求学生指出案件所涉的国际商事法律主体及其权利义务是什么,客体是什么,法律责任是什么㊂③寻找法律渊源以及请求权基础㊂要求学生查找案例所涉的相关法律依据,包括国际法㊁国际商事惯例㊁国内法㊁学说和法理等㊂④分析案件所涉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程序㊂要求学生掌握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程序,包括仲裁程序诉讼程序㊂(2)通过全过程学习指导,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㊂由于案例教学法耗时,为提高学习效率,所以要求学生做到课前预习㊁课中发言讨论㊁课后作业的完成,具体如下㊂①做好课前预习㊂要求学生事先主动自觉的研读案例,主要包括通读案例材料熟悉案情,理清各种法律关系并判断其性质,查找法律条文等法律依据,试着解答老师提出的问题,总结自己的主要观点,准备讨论发言稿㊂②课中发言讨论㊂要求每位学生都要发言并参与讨论,一方面是督促每位学生事先预习准备发言稿,另一方面,能够提高案例讨论质量,学生也可以做到有的放矢㊂③课后作业检验㊂要求学生在每次案例分析讨论之后,提交案例分析报告,以检验学生通过案例教学法的学习效果㊂案例分析报告主要包括案情简介㊁争议观点理由综述㊁评析㊁结论等内容㊂这不仅能够锻炼学生的严谨的法律逻辑思维,而且能够提高学生的法律专业写作能力㊂参考文献[1]李淑明.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国际商法“课程建设[J ].新西部,2020,(12):149-150.[2]王泽鉴.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创新[J ].法学,2013,(4):41-41.[3]肖鹏.论我国判例教学法的应用与拓展[J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1,(3):10-15.[4]闫静.‘国际商法“教学方法改革探析[J ].教育现代化,2019,(64):53-55.[5]吴西彬.模拟法庭教学效果评价[J ].教育评论,2007,(1):73-76.[6]甄贞.一种新的教学方式:诊所式法律教育[J ].中国高等教育,2002,(8):33-34.‘网络营销实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与实践研究王㊀瑞(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山西太原030031)摘㊀要:‘网络营销实务“是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在建的一门在线开放课程㊂本文从‘网络营销实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意义出发,分析课程建设思路,围绕在线开放课程建设标准,提出课程建设的具体内容㊂教学实践表明,‘网络营销实务“在线开放课程有效提高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自主性,使教学改革方向更为明确㊂关键词:‘网络营销实务“;在线开放课程;课程建设;教学实践中图分类号:G4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doi:10.19311/ki.1672-3198.2022.11.083㊀㊀随着互联网㊁大数据㊁云计算等技术的广泛应用,电子商务飞速发展,大部分企业借助网络开展销售和推广活动,网络营销成为连接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社会经济中重要一环㊂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就必须掌握网络营销并加以应用,使企业在市场上发挥最佳的作用,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益㊂在网络营销平台上,一件㊃281㊃交易品就可能受到来自全国各地甚至世界各地的客户群的关注,诸多企业借助网络营销为自身赢得了广阔的升值空间㊂这样的发展趋势,对高职院校提出了新的挑战,需要我们培养出适合新时代的行业人才㊂‘网络营销实务“作为市场营销㊁电子商务专业的必修课程,在教学过程中,存在教材案例更新慢㊁教学方法滞后㊁教师职业技能有待提升㊁学生学习兴趣不高等实际问题㊂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的需要,在线教学已成为疫情期间职业教育课程教学的重要形式㊂‘网络营销实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不仅丰富了市场营销㊁电子商务专业的课程教学资源,也对传统课堂教学模式提出了新的改革要求㊂本文从‘网络营销实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意义㊁建设思路㊁建设内容㊁实践效果等方面,通过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和实践,培养学生网络营销综合应用能力㊂1㊀‘网络营销实务“课程简介‘网络营销实务“是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一门面向市场营销㊁电子商务专业开设的专业核心课㊂通过该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能够系统地掌握网络营销的基本知识,熟悉网络营销相关岗位任务,提升职业素质,增强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㊂‘网络营销实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开始于2019年11月㊂2020年秋季学期在职教云平台运用SPOC模式面向市场营销㊁电子商务专业开放㊂2021年秋季学期在智慧职教MOOC学院平台上线,面向社会大众学习者开放㊂2㊀‘网络营销实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意义‘网络营销实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是解决学院自身问题的要求,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是实现培养目标的保证,是深化教育教学改革㊁加强内涵建设的重要举措㊂‘网络营销实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是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的重要内容㊂通过整合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模式,深化课程建设与课堂教学改革,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促进教育教学观念转变,对于继续推进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具有重要意义㊂通过‘网络营销实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融入网络营销前沿理论,开发优秀教学资源,整合教改成果,积极探索新的教学方法,推进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促进教师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打造一支能够保持长期稳定的教师梯队,提高教学质量,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自主性,切实提高学生分析问题㊁解决问题的营销能力,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解决课程教学遇到的问题,体现新时期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㊂3㊀‘网络营销实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思路依据市场营销㊁电子商务专业特点和‘网络营销实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标准,在研究教师专业化和学生实践能力形成的基础上,以服务中小企业为宗旨,以 工学结合㊁学做合一㊁平台支撑㊁突出能力 为课程设计理念,以学生为中心,以就业为导向,以实践为主导,以互联网环境为平台支撑,注重对学生职业岗位能力和职业素质的培养㊂在课程内容体系结构中,以 紧贴市场㊁就业导向㊁岗位为重㊁技能为长 为课程定位,以企业网络营销工作流程为起点,设计 基于工作任务分析㊁突出职业岗位能力 的课程内容,以企业工作过程的真实任务为载体,按照市场和岗位需求确定教学内容,将商业思维融入课程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教学评价方式,设计和规划‘网络营销实务“在线开放课程内容建设,如图1所示㊂图1㊀‘网络营销实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思路4㊀‘网络营销实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内容4.1㊀教学团队建设通过‘网络营销实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进行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提高其整体素质,加强教学团队建设,逐步形成一支结构合理㊁人员稳定㊁教学水平高㊁教学效果好的市场营销㊁电子商务专业教学团队㊂4.2㊀教学内容建设‘网络营销实务“课程通过 以项目为载体,以任务为导向 的专业课程教学模式,从企业网络营销岗位要求出发,对接企业网络营销人才所需具备的典型岗位职㊃381㊃业能力,将教学内容划分为7个项目,21个任务,如表1所示㊂表1㊀‘网络营销实务“在线开放课程教学内容项目任务项目一网络营销职前准备任务一㊀认识网络营销任务二㊀网络营销岗位介绍项目二网络调研专员岗位实务任务一㊀分析网络营销环境任务二㊀识别网络消费者购买行为任务三㊀实施网络市场调研项目三网络营销专员岗位实务任务一㊀识别并定位网络市场任务二㊀实施网络产品策略任务三㊀实施网络价格策略任务四㊀实施网络分销策略项目四网络推广专员岗位实务任务一㊀认识网络促销任务二㊀实施网络销售促进任务三㊀实施网络公关关系任务四㊀实施网站推广任务五㊀实施网络广告项目五搜索引擎营销专员岗位实务任务一㊀认识搜索引擎任务二㊀实施搜索引擎营销项目六微营销专员岗位实务任务一㊀实施微信营销任务二㊀实施微博营销项目七新媒体营销专员岗位实务任务一㊀实施直播营销任务二㊀实施短视频营销任务三㊀实施大数据营销4.3㊀教学资源建设‘网络营销实务“课程以掌握知识㊁提升能力㊁适应岗位需求为目标,针对 00后 大学生虚拟化生存㊁视觉控的学习特征,采用依托互联网的SPOC㊁MOOC线上教学模式,强调自主学习,开发了一套集教学视频㊁教学课件㊁教案㊁拓展资料㊁案例库㊁习题库等为一体的教学资源,如表2所示㊂表2㊀‘网络营销实务“在线开放课程教学资源名称数量类型教学视频41个MP4视频教学课件40个PPT教案21个DOC文档拓展资料9个DOC文档案例库15个DOC文档习题库200道题库4.4㊀教学方法建设‘网络营销实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打破了传统的教学观念,秉持 以学生为中心㊁以实践为中心㊁以创造为中心 的教学理念,根据课程特点,灵活使用教学方法㊂在教学过程中,运用了任务驱动法㊁问题教学法㊁归纳总结法㊁案例分析法㊁直观演示法㊁合作探究法等教学方法,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㊂4.5㊀教学评价建设‘网络营销实务“课程成绩考核采用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㊂在考核内容上,过程性考核充分发挥线上教学优势,由线上平台记录学生的学习过程和效果,包括资源学习的完成情况㊁作业㊁测验等㊂结果性考核以考核学生职业技能为主,成绩采用百分制㊂总成绩=过程性考核成绩ˑ40%+结果性考核成绩ˑ60%㊂在评价群体上,课程考核主体包括教师团队㊁学生㊁校内外专业人士,采用教师评价㊁学生评价㊁企业评价等多元主体评价方式㊂本课程设置了电子学习证书,完成学习就可以申领电子证书㊂此外,课程团队随时关注在线平台讨论区的留言,并及时回复,掌握学生学习情况,帮助学生答疑解惑,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课程,积极开展课程思政教育㊂4.6㊀实践教学建设‘网络营销实务“是实践性较强的课程㊂在课程教学过程中,大力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融入商业思维,注重学生的主动参与㊁综合运用和开发创新,开展网络营销技能竞赛,引入创业项目,融合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加大网络营销学习覆盖面,突出高职特色㊂在线开放课程建设过程中,与企业合作开发真实的实训项目,让学生能够有真实的学习情境,能够真任务真做,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㊂5㊀‘网络营销实务“在线开放课程实践效果‘网络营销实务“在线开放课程的建设为学生自主学习提供了平台,为教师展示科研成果提供了机会,在教学实践过程中,产生了较好的学习效果㊂目前该课程主要运行于两个平台:(1)职教云平台㊂主要面向校内学生开放课程,截至2021年秋季学期,在线学习人数282人㊂(2)智慧职教MOOC学院平台㊂面向社会开放课程,已开设两期,选课人数达375人㊂平台显示,学生学习成绩有了大幅度提高,教学质量显著提升㊂6㊀结论后疫情时代,在线开放课程深度建设势在必行㊂‘网络营销实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过程中,积极更新教学理念,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完善教学评价方式,切实有效地提高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自主性,使教学改革方向更为明确㊂‘网络营销实务“是一门需持续更新的课程,在线开放课程建设永远在路上㊂今后课程团队将继续完善教学资源,不断更新,共同努力,将‘网络营销实务“在线开放课程的作用发挥到极致㊂参考文献[1]吴迎春,徐连强.高职自动化生产线安装与调试在线课程建设实践研究[J].轻工科技,2021,37(8):139-141.[2]刘霜霜,杨丽莎,胡庆龙.高职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与应用[J].办公自动化,2021,26(13):58-60.[3]汪永华,苏程浩,孙玺慧.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重构: 网络营销课改与实践解耦[J].教育教学论坛,2021,(44):90-93.[4]孔令奇. 民俗服饰 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与教学实施[J].纺织服装教育,2021,36(3):244-248.[5]单勤琴. MOOC+SPOC 融合下全仿真式课堂教学改革 以‘网络营销实务“课程为例[J].教育教学论坛,2019,(16): 114-116.[6]宋文新.创新创业教育与网络营销课程教学融合的探究[J].现代职业教育,2021,(44):14-15.㊃481㊃。
实务法律案例分析(3篇)
![实务法律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ddd5173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c51556d.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9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张某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
合同约定,李某某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支付张某某定金人民币10万元,剩余房款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一次性支付。
合同还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
2019年6月10日,李某某如约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程中,李某某发现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
李某某遂要求张某某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于是,李某某将张某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张某某是否应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2. 张某某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李某某是否应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房款?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张某某提供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显示,房屋实际面积为95平方米,而合同约定面积为100平方米。
2. 张某某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但未如实告知李某某。
3. 李某某在支付定金后,发现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遂要求张某某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1. 张某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如实告知房屋实际面积,存在欺诈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由于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导致李某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张某某应退还李某某定金人民币10万元。
3. 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法院考虑到房屋面积误差在合理范围内,且李某某已实际支付定金,故判决张某某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张某某退还李某某定金人民币10万元。
2. 张某某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3. 双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李某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张某某剩余房款人民币19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欺诈行为认定及责任承担。
法律实务案例(3篇)
![法律实务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cd37bf64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c0.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18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拥有的某项目经营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协议约定,乙公司应在签订协议之日起30日内支付转让款,甲公司应在收到转让款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经营权移交给乙公司。
然而,乙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支付转让款,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转让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转让款?2. 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三、法院审理过程1. 事实查明经审理,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8年3月1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将某项目经营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2)乙公司在签订协议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转让款。
(3)甲公司于2018年4月1日向乙公司发出书面催告,要求乙公司在收到催告之日起5日内支付转让款。
(4)乙公司在收到催告后仍未支付转让款。
2. 法院审理(1)关于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转让款法院认为,《合作协议》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乙公司应在签订协议之日起30日内支付转让款。
然而,乙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支付转让款,已构成违约。
因此,乙公司应当支付转让款。
(2)关于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合作协议》中约定,如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转让款,应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转让款,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乙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甲公司转让款1000万元;2. 乙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甲公司违约金10万元。
投行法律实务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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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日益频繁。
并购重组不仅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竞争力,同时也是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以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投行法律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二、案例概述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主要从事某行业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A公司面临着市场竞争加剧、产品同质化严重等问题,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公司决定通过并购重组,引入具有先进技术和市场优势的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
B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某行业技术研发的企业,拥有多项核心专利和丰富的市场经验。
经过双方协商,A公司决定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B公司100%的股权。
此次并购重组涉及金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对投行法律实务提出了较高要求。
三、案例分析1. 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是投行法律实务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在本案例中,投行律师团队对A公司和B公司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基本情况调查:了解A公司和B公司的历史沿革、组织架构、主要产品、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等。
(2)法律合规性调查:核实A公司和B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权属、合同效力、知识产权等法律合规性。
(3)财务审计调查: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对A公司和B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
(4)风险评估调查:评估并购重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如法律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等。
2. 交易结构设计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投行律师团队为A公司和B公司设计了合理的交易结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发行股份收购:A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B公司100%的股权,实现B公司成为A公司全资子公司的目标。
(2)对赌协议:为降低并购风险,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对赌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若B公司未能实现约定的业绩目标,A公司将对B公司进行补偿。
(3)管理层激励:为吸引和留住B公司优秀人才,A公司对B公司管理层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
网络法律实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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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律实务介绍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法律实务也日益重要起来。
本文将对网络法律实务进行介绍,包括法律的适用、网络隐私保护、网络侵权行为和网络合同等方面。
一、法律的适用网络法律实务首先需要澄清的是,互联网虚拟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同现实社会一样,网络行为同样受到法律的管辖。
根据法律的规定,涉及网络交易、网络言论、网络侵权等行为都需要遵守相应的法规。
因此,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在网络实务中都需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法律。
二、网络隐私保护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个人隐私泄露问题日益突出。
而网络隐私保护则是网络法律实务中的重要环节。
根据相关法律,个人信息在网络中的收集、使用、存储和传输都需要获得个人的明示同意。
对于违反隐私权的行为,个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网络侵权行为网络侵权行为是网络法律实务中的热门问题之一。
涉及到网络侵权的行为包括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以及网络诽谤、侵犯个人隐私等侵犯人身权益的行为。
对于网络侵权行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和赔偿方式,被侵犯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网络合同网络合同是网络法律实务中值得关注的一部分。
网络合同即通过网络(包括网页、电子邮件等方式)达成的合同,在法律的规定下与传统合同享有同等效力。
网络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除了遵守传统合同的要求外,还需要考虑到网络交易的特殊性,例如网络交易安全、交易风险等问题。
因此,在进行网络交易时,合同的具体细节和表达方式都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网络法律实务需要个人和企业都要有一定的法律素养,不断学习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展和变化,以及了解网络法律实务的最新动态。
只有遵守网络法律规定,才能在网络环境中合法行事,并保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网络法律实务是一个日益重要的领域,涉及到法律的适用、网络隐私保护、网络侵权行为和网络合同等方面。
个人和企业都应该重视网络法律实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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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展:真实“原价”商品
4月7日开展活动,交易记录 证明3月37日-4月6日,实际 成交价为158,与划线价一
致,“原价”真实
图展:天猫对“原价”的管理
搜索不到“原价”商品,价格 法律并未禁止“原价”使用,
只是不能乱用和滥用。
怎么做
做不到真实原价的,就做实划线价,不标原 价,不上传有原价字眼的图片。怎么做实划 线价在第三篇价格比较里讲解。
无产地
有标注产地
有产地
怎么做
1、商品产地应当以生产最终的制作地、加工地或者 组装地作为产地。进口商品,在国际贸易中是指产 品的原产地、原产国。 2、产地需标注到地级市,也可标注到县一级。如浙 江温州、浙江桐庐。 3、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及各省会城 市可以直接标明省会城市就可。如浙江杭州可直接 标注杭州。 在商品说明或宝贝详情里按上述要求进行标注
原价的主要两种表现形式
一、直接标示“原价”、使用图片形式标示 “原价”或者链接至其他平台标示“原价” 。 二、划线价。无任何说明,无法提供来源和 依据证明,以划线价体现,让消费者误认为 “原价”,视为“原价”。
图展:原价=专柜价=吊牌价?
构成上述虚构原价的 第三种情形
图展:“原价”图片
目前主要问题出在自行上传图片上标 注“原价”,还有一种是在宝贝评价 和确认订单信息里显示“原价”,这
“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 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 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 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国家发展 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 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 623号。
虚构“原价”主要情形
1、经营者所标示原价不是在本次降价前七日 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 易价格;2、经营者所标示原价不是在本交易 场所的交易价格,为其他交易场所的成交价格 ;3、经营者所标示原价为供货商提供的报价 或指导零售价等; 4、经营者所标示原价为经 营者自定的销售价格;5、经营者不能提供或 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
二、误导性宣传类
2014年,杭州地区网络交易价格投诉举报件 中,举报价格方面“误导性宣传”违法达 22.2%。今年以来,此类投诉举报更是呈现 递增趋势。
价格法律规定之误导性宣传
目前价格欺诈的主要表现
一、虚构“原价”
二、误导性宣传
三、虚假折扣
四、低标高结
五、质价不符
较少
六、不履行价格承诺
七、价格对比无依据和来源(放在第三篇讲 解)
一、虚构“原价”类
2014年,杭州地区网络交易价格投诉举报件 中,举报“原价”(包括价格对比无依据无 来源,几乎一查一个准)违法达70%。
“原价”规定
网络交易价格行为法律实务
2016
主要的价格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4、《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5、《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比较重要的相关法律规定
6、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7、浙江省商业零售促销价格行为指南 就网络交易而言,上述法律上次已作重点讲解,不
无促销活动时间
限时抢购等可认定 促销,活动时间未
找到
有促销活动时间
有活动结束时间
怎么做
法律规定的是期间,故应该有起止期限,既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始时间和结束时间,规范标注应该是XXXX 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尤其是无结束时 间的活动,投诉件非常多,投诉非涉及明码 标价,而是价格欺诈方面。
未标准产地
图片查找问题
明码标价错误地方
促销原因不真实 促销期限无说明 规格不准确,应
为英寸? 无产地
明码标价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 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篇
价格欺诈常见问题解读
价格欺诈的概念
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定概念: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 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 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 行交易的行为。价格欺诈属于“行为犯”,只要 经营者实施了欺诈的行为,不管经营者是否因该 欺诈行为获利、消费者是否因该欺诈行为利益受 损,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都属于既遂。无论交 易是否完成不影响价格欺诈的认定。(根据国家 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 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 623号)
2、《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经 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如实说明降 价原因、降价期间,并使用降价标价签。
明码标价主要问题
1、未说明促销原因 2、未标明促销期间 3、未标产地
促销活动原因不详
举行该活动的原 因是什么?
说明促销活动原因
活动原因:夏装换 季清仓
怎么做
平台举办的活动,一般平台会进行说明,如“双 11”,举办双十一狂欢节,以及家装节等,主要问 题出在非平台统一举办,店家在平时自行开展的活 动,消费者无法判断,店家告知消费者便宜、打折 、优惠等等,但是为了什么原因?这就要求店家在 进行活动,一定要真实说明,比如节日到了,进行 春节促销、国庆促销等,如商品断码了,断码促销 ,如夏季过了,夏装怎么办,进行换季促销,如商 品断码了,断码清仓等,自行进行活动又不说明, 易导致消费者误判和消费争议。
再重复,建议有需要的回去学下,重点是上面的 1.3.4.6.7
目前现状
1、当前网络交易中存在的明码标价不规范、模糊标 价、虚构原价、虚假折扣、价格承诺不履行或不 完全履行等行为频发,导致价格投诉举报不断增 加。
2、经营者的价格法律意识极度缺乏与消费者价格维 权意识的提高不成正比,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
3、消费者主要诉求:退一赔三,并赔偿打印费、公 证费、律师咨询费、邮递费、精神损害费,要求 价格部门立案查处,并要求奖励。
学法 守法 用法
第一篇
明码标价主要问题解读
明码标价法律规定
1、《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三 条: 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 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 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 级、质地等项目。标价签由指定专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