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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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泗县县委党校;徐家金
[提要]:市场经济就是以市场为主要手段进行资源配置的经济制度,法治经济是以一系列法律为调节经济生活中的各种关系的准绳的经济制度,没有市场经济就没有法治。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发展,为法制奠定了经济基础,法治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法律形式,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与法制作为事物的两个方面,法制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反过来法制又会作用了市场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步于计划经济,它只能由国家发起。因此,一方面需要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另一方面,应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关键字]:市场经济;法治经济
一、没有市场经济就没有法治
首先让我们先从下面几个概念开始:
市场:一种资源配置的手段,通过公平竞争,公开竞价来实现资源分配、流转。法治经济:以一系列法律为调节经济生活中的各种关系的准绳的经济制度。在前市场经济的社会中虽然也有法律,但其主要功能是调整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及统治者内部之间的关系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而法治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产生而产生的。
市场经济:简言之市场经济就是以市场为主要手段进行资源配置的经济制度。现代市场经济不再是单纯的自由竞争经济,而是一个有序化、制度化的过程,这一过程是通过一系列的具体的法律制度来实现的。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要成为有效的资源配置手段,必须也只有具备合理完备的法律环境。
从这些可以看出,没有市场经济就没有法治,一个社会的法制化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经济的市场化。市场经济越发达,法制越发展;另一方面,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从这个意义上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就是说,法治是市场经济的法律特征。
二、法治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法律形式
我们来看看法治和市场经济产生的过程: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关系调整主要依靠法律以外的手段如血亲、宗法、传统习惯、宗教戒律和道德禁止来调节,即便有法律,也仅仅维护专制权力和社会治安秩序。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化的程度虽然很高,但经济和政治的一体化,经济作为政治的附庸而存在着。因此经济主体没有独立存在,经济主体之间也不发生横向的经济关系,政府依靠行政权力管理经济,配置经济资源。法律是行政权力的延伸,也只是实现行政权力和工具。
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发展,为法制奠定了经济基础。经济的发展,经济规模的扩大,要调整的经济关系,超出了宗法、血亲及行政权力的处理范围,客观上需要专门的国家权威机构制订适用的法律,新的行业产生,新的交换市场的形成,进一步推动了法制的完善。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的导致了经济和政治的分离,也从客观上要求法律对行政权力进行限制,从根本上了改变了法律只是作为实现行政权力的工具。市场经济需要以权利为核心的、具有极大权威和独立运行机制的法律制度,这正是法制形成和发展的经济动因。只有法治才能为市
场经济提供它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法律形式。
三、经济市场化与法制相互促进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具体表现在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政府行为等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全面规范,即一切经济活动法制化。市场经济必须是法治经济,这是因为: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经济,必然要求从法律上明确市场主体资格,其权利,及维护权利的程序;市场经济是契约(合同)经济,市场经济基于市场,市场经济的具体运作是通过市场主体间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必须以法律对契约原则、方式和结果的确认和保护为前提;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市场就是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实行资源有合理配置,必要的法律是保证市场公平竞争,防止市场扭曲的前提;同时市场经济中要保证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也是通过相关法律来为形成统一的市场,甚至为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市场经济与法制作为事物的两个方面,法制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反过来法制又会作用了市场经济。法制对经济的作用具体表现为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和制约作用。法制对市场经济的引导作用是由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决定的。法制的根本任务就是客观地认识这些规律,真实地反映这些规律,并通过对市场的引导使之符合这些规律的要求。法制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一方面不仅市场经济按法律所确认的原则深入发展,而且为市场的进一步扫除障碍和创造条件。另一方面这些法律理顺各种社会关系,从而调动人们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市场经济法制和其它法制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和规范性,可以保障市场行为的稳定和有序,保障各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和权利。法制对市场制约作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克服市场的消极因素,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2002年美国安然公司以及华尔街的大公司的一系列的丑闻,就是一些市场主体,为了个体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大众和社会整体利益的事件,这反映了相关的法律的不健全,后来一系列法律和制度的调整,加强对上市公司经理人的监管的相关信息公开的制度,这就是经济市场化与法制相互促进的例证。四、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化建设
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认识事物都需要一个过程。我们用了近三十年的时间认识到这一点。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才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的法制,当时仍没能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揭示出社会主义法制的经济动因,直到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不能忽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一个有待实现的目标,而不是一个已建成的现实。因此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经济基础还十分薄弱,这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法制化程度还很低。只有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为社会主义法治奠定的经济基础。
不同于西方国家,市场主体在自然经济中慢慢强大起来,市场经济自发的取代自然经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步于强大计划经济,长期的计划经济造成了市场主体的严重缺位,因此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只能由国家发起,即国家有计划的设计和推进市场经济的发育进程。这样,可以尽可能缩短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的时间;但又导致市场经济的非正常发展:政府的改革时间表往往与市场发育的客观要求不吻合,这一现象势必影响到政府以改革计划为依据的立法规划,将导致法律发展与实际需求相脱节,产生某些虚幻的“法律需求”。这些情况表明我国市场经济发育的方式制约着法律发展的方式,我国的法制化水平还很低,法律仍不具备制约行政权力的功能,这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