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_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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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具有法定性、强制性与 最终性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都是由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和依法产生的诉讼关系。 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司法手段,民事诉讼还 具有强制性与最终性
不告不理原则
民事诉讼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或者利 益,所以,民事诉讼只有在当事人向法院提 出请求时才能够开始,法院不能依职权发动。 这在理论上叫做当事人进行主义,又称不 告不理原则。
仲裁是一种历史悠久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早在古希腊,仲裁就很盛行,很多城邦国家 设有公共仲裁人。 在雅典,人们经常任命私人仲裁员根据公平 原则解决争议,以此减轻对法院的压力。 近现代以来,仲裁作为解决商事纠纷的重要 手段,在西方社会和国际贸易中备受重视, 并直接发展为现代ADR的基本组成部分。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纠纷解决机制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纠纷解决机制:指一个社会为解决纠纷而 建立的由规则、制度、程序和机构(组织) 及活动构成的系统。 狭义的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指国家通过相 关法律、法规建构或界定的、由各种正式 与非正式制度或程序构成的综合性解纷系 统; 广义的纠纷解决机制,还包括非制度化的 临时性、个别性纠纷解决活动,以及民间 社会自发形成的各种私力或自力救济。
的。诉讼活动能够产生、变更或消灭诉讼关系,诉讼 关系则是通过诉讼活动表现出来的 。
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
其他诉讼 参与人
证人、鉴定人、 勘验人员、 翻译人员。
诉讼代理人
(1)诉讼活动
指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围绕案件的解决 所进行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活动,既 包括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也包括诉讼参与 人的诉讼活动。诉讼活动必须是人民法院和 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能够发生 诉讼关系的活动。
① 法院的诉讼活动 针对检察院或诉讼参与人的活动,不包括内 部活动 A、审判活动:审理、判决、诉讼指挥 B、执行活动 ② 检察院的诉讼活动 ③ 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 A、当事人的活动 B、诉讼代理人的活动 C、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活动
(2)诉讼关系
指法院与检察院、诉讼参与人在
诉讼过程中形成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纠纷解决机制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区别: 纠纷解决机制存在于人类发展的任何阶段,在 人类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有与之相适应的纠纷 解决机制。 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晚于纠纷解决机制而产 生,社会越复杂,纠纷解决的方式、手段也越 丰富,不同的纠纷解决机构、方式或程序共同 构成一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节 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概念与特征 二、民事诉讼目的
三、民事诉讼模式
1、民事诉讼概念
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 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 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就其本质而 言,是运用国家强制力量解决民事争议,实现民事权 利。
诉讼是由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两方面的内容构成
(二)特征
1、替代性——永远不会取代法治 (中间人的资格)
2、选择性——尊重当事人程序选 择权(拖延诉讼)
3、纠纷解决性——目的
(三)主要形式
1、和解 2、调解(法院外调解) 3、仲裁
1、传统型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所谓传统型的非诉讼方式,并不意味着这些纠纷 解决方式都是直接从传统社会脱胎而来,而通常是 指那些基于本国的实际情况,根据社会成员的传统 习惯和法律意识,适应特定历史时期纠纷解决的特 点和需求所设计制定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程序。 因为这种形式往往是从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素材, 以特定的文化传统为理念,或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从 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的特性,故称之为“传统 型”,其经典的形式是仲裁和调解。
Fra Baidu bibliotek
④由律师主持的专业咨询或法律 援助性质的ADR机构
在性质上与民间团体或组织的ADR相近, 但由于主持者的职业特点所决定,其运作 方式基本上属于一种“法律”咨询性质的 活动,以向当事人提供关于法律适用结果 的评价性意见为特征。 各国在推行ADR时,通常也大力鼓励律 师参与 。
⑤国际组织所设的纠纷解决机构
(三)公力救济
指纠纷双方凭借国家的公权力解决纠纷的方式, 特定国家机关作为中间人参与纠纷的解决。
1、行政救济(行政裁决)
(1)相邻土地的权属纠纷裁决 (2)劳动争议仲裁 (3)注册商标争议裁决
2、司法救济(民事诉讼)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是指一个社会中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 (包括诉讼与非诉讼两大类型)以及特定 的功能相互协调、共同存在,所构成的一 种满足社会主体多种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 态调整系统。
构,虽然不是纠纷解决的专门机构,但却在一定 程度上直接、间接地起着纠纷解决的作用,因此, 可被列入广义的ADR的范围。
③作为民间团体或组织的ADR机 构
其中既包括民间自发成立的纠纷解决机构, 也包括由政府或司法机关组织或援助的民间 纠纷解决机构,例如:
日本的交通事故纷争处理中心(财团法人)、美 国的邻里司法中心(Neighborhood Justice Center)和我国的民间调解等都属于这种类型; 各国的国际贸易仲裁机构性质上也属于这一范畴。
2、现代型ADR
所谓现代型ADR是指那些与传统无直接关 系的、基于现代社会纠纷解决的实际需要产 生发展而来的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
①法院附设ADR(court-annexed ADR)
这是一种虽然以法院为主持机构、但与诉讼程序截 然不同的诉讼外纠纷解决制度。其调解程序不适用 民事诉讼法,一般另由特别的程序法加以规定 。 ---法院附设的ADR与法院的诉讼程序又有一种
权利保障说。认为诉讼制度基于宪法所保障 的权利实为实体法上的实质权。 多元说。纠纷的解决,法律秩序的维护及权 利的保护,都应当视为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 搁置说。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议论因为高度 抽象化,而且也没有明确的优劣标准,与其 对此争论不休,不如花些时间和精力探讨更 现实、更具体的问题。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节 民事诉讼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 第四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民事纠纷概念与特征 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
(一)概念与特征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
争议、民事冲突,是 1、主体——法律地位 平等 2、内容——民事权利 义务争议 3、性质——可处分性
(法院永远是一方主体) ①法院——检察院 ②法院——诉讼参与人
2、特征(与刑诉、行诉相比)
(1)诉讼对象的特定性
(2)当事人处分权的自由性
(3)诉讼对抗的特殊性
(4)程序的法定性
(5)纠纷解决的强制性与最终性
当事人处分权的自由
民事诉讼当事人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享有 依法处分其权利的自由,诉讼中的和解制 度和调解制度,对当事人处分其权利具有 独特的作用和意义。
(二)我国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学说
1.维护社会秩序说。通说。认为民事诉讼法的目的 就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 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而该目的的实现是通过实 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任务来达到的。 2.多元说。该说以民事诉讼价值的多元性为基础, 认为民事诉讼目的应满足各诉讼主体的价值需求。 3.利益保障说。认为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应是利益 的提出、寻求、确认和实现,即利益保障。利益 保障说中的利益,内含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
二、民事诉讼目的
1、概念
2、学说 3、我国的立法目的
1、民事诉讼目的概念 是指统治阶级基于其客观需要和 对民事诉讼本质属性及规律的认识, 预先设定的民事诉讼活动的理想结果, 也即立法者制定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 目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 制度所期 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2、学说
(1)私权保护说 (2)私法秩序维护说 (3)纠纷解决说 (4)程序保障说 (5)多元说 (6)搁置说
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
的,以民事权利义务 为内容的社会冲突。 (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 权益问题发生争议)
二、
民事纠纷 解决机制
私力救济
社会救济
公力救济
(一)私力救济 是指纠纷双方凭借自己的力量自行解决纠 纷的方式。 1、自决
指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迫使对方服从。( 决斗、血亲复仇、同态复仇、讨债公司等) 2、和解 指双方协商一致解决纠纷的方式。
制度上的联系,在某些法定条件下,甚至被作为诉 讼程序的前臵阶段。 日本的民事和家事调停,以及美国的各种法院附设 ADR等都属于这种类型。我国80年代曾在法院设立 的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大致也可以属于这一类ADR。
②国家的行政机关或类似行政机关所 设或附设的纠纷解决机构
例如,消费者协会、劳动仲裁机构等。 例如,海关或税务部门的听证程序、商 标或著作权方面的争议解决,以及行政复 议等。 -- 某些行政或其他机关所设立的申诉或信访机
4.纠纷解决说。设立解决社会中所发生纠纷 的各种制度的目的,应该说毫无例外地是要 通过这些制度来解决纠纷
我国[民诉法第2条]——多元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 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 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 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 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是对当今世界各 国普遍存在的、诉讼审判制度以外的各种非诉讼纠 纷解决方式、程序或制度的总称 。 其中既包括源于西方国家、20世纪逐步发展起 来的现代ADR,也包括一些国家基于本国的传统或 其他社会机制建立、发展并纳入现代纠纷解决机制 的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无论其起源和背景如何,这些形形色色的纠纷 解决方式以其对诉讼和判决的替代性、当事人利用 上的选择性、以及纠纷解决的功能性为基本定位, 在当代社会生活的纠纷解决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 用,成为法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制度性措施。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
(一)概念: ADR概念源于美国, 现在已引申
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 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的称谓。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选择性纠纷解决机制”、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法院外纠纷解决机制”
对抗的特殊性
诉讼必然表现为对抗,但在不同的诉讼中,对抗的 方式并不完全相同,这是由诉讼主体的地位以及诉 讼目的的不同所造成的。 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地位是平 等的,诉讼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这就 决定了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如 原告起诉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提出反诉,还可 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WTO(世界贸易组织)根据其协定附属 文件《关于纠纷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协定》 建立了纠纷处理机关DSB(Dispute Settlement Body) , 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设立了纠纷 解决机构。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ADR)的区别: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既包括非诉讼机制,也 包含司法和诉讼机制。 而ADR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基本内涵,同 时亦关注与司法制度及诉讼程序的衔接。多 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外延要大于ADR。
2、民事诉讼目的主要学说
(一)国外有关民事诉讼目的的主要学说 权利保护说。以实体法的实现为着眼点,强调民 事诉讼的目的就在于保护实体权利,而诉讼不过 是保护实体权利的手段。 维护法律秩序说。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的根本 目的,在于维持法律所保护的社会秩序。保护私 权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必然要求和体现。 纠纷解决说。民事诉讼的目的应为纠纷的强制性 解决。 程序保障说。认为民事诉讼以程序保障的赋予为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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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救济
指纠纷双方凭借社会力量解决纠纷的方式,社 会力量作为中间人参与纠纷的解决。 1、调解(诉讼外调解) 指第三者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对发生纠 纷的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在相互谅解 和让步的基础上,达到最终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例如人民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行政调解(交通事故、土地争议、专利商标侵权) 等。 2、仲裁 双方将纠纷交于法律承认的仲裁机构,由其居 中,促使双方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