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2020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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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1999年8月9日根据2017年12月28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11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根据2020年6月2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等25部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弘扬尊老敬老传统美德,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养老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的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住建、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广旅游、体育、农业农村、司法、商务、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待老年人工作。
第五条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携带其居民身份证,到所在县(市)、区负责老龄工作的部门办理《敬老优待证》。
第六条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进入公园、旅游景点(园中园和正在举办大型经营性活动的除外)免收门票。
(二)免费办理图书借阅证。
(三)免费进入展览馆、展销会。
(四)免费进入收费公厕。
(五)到国有、集体浴池、理发店洗澡、理发,半价购票。
第七条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在医院、卫生所、联合诊所和个体诊所看病时,免费挂号(不含专家门诊)并优先就诊、划价、付款、取药和住院。
(二)免费在公共场所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存放自行车。
(三)进入影剧院、文化宫(馆)、俱乐部和体育场(馆)观看电影、文艺节目和体育比赛(重大商业性活动和国际性体育比赛除外)时,票价减半。
(四)入校学习时,半价交费。
(五)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免票。乘坐长途公共汽车可优先购票上车,安排座位。
(六)律师为其免费代写诉讼和进行法律咨询。
第八条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在公共场所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存放自行车交半费。
(二)在医院、卫生院、联合诊所和个体诊所看病时,半价挂号并优先就诊、付款、取药和住院。
(三)进行涉及自身事务的法律咨询时,律师事务所免费。
第九条农村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除交纳国家规定的税款外,不承担地方
义务工、积累工和社会性集资交费。
农村老年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其应当交纳的乡统筹费和村提留费。
第十条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营养补助费100元。其中,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支付;无工作单位的,分别由其居住地的县(市)、区、乡(镇)政府支付。
第十一条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但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第十二条医院、商店、餐饮、集贸市场、照相、邮政等与老年人生活相关的经营场所,应当设立敬老标志,对老年人予以优惠和照顾。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1999年9月1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1995年3月6日发布的《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