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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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
扣除试点操作规程》的政策解读
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以下简称《公告》)。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为保障改革试点平稳顺利进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以下简称《内蒙古操作规程》)。现将有关条款解读说明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
扣除试点操作规程
【解读】《通知》以及《公告》对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做出了总体要求和原则性的规定;依据《通知》以及《公告》的精神,为便于各级国税机关和试点纳税人实际操作,自治区国税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吸收了各级国税机关和部分试点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也借鉴了有关省区国税部门的规定,结合试点行业和货物的不同特点,分7个方面共8章,明确了在内蒙古自治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操作实务各项规定。
第一章????? 核定扣除试点的适用范围
【解读】本章为第一部分,着重对核定扣除试点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规范。
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35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所述的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行业范围(以下简称试点行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液体乳及乳制品”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40)执行。
(二)“酒及酒精”按“酒的制造”类别(代码C151)执行,具体行业小类包括:
1、酒精制造(代码C1511);
2、白酒制造(代码C1512);
3、啤酒制造(代码C1513);
4、黄酒制造(代码C1514);
5、葡萄酒制造(代码C1515);
6、其他酒制造(代码C1519)。
其中啤酒制造,包括以麦芽(包括特种麦芽)、水为主要原料,加啤酒花,经酵母发酵酿制而成,含二氧化碳、起泡、低酒精度的发
酵酒产品(包括无醇啤酒,也称脱醇啤酒)的生产活动,以及啤酒专用原料麦芽的生产活动。
(三)“植物油”按“植物油加工”类别(代码C133)执行,具体包括食用植物油加工(代码C1331)、非食用植物油加工(代码C1332)。
【解读】《通知》在标题中指明“在部分行业”试行核定扣除办法,其第一条规定为“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上述规定属于概括性、原则性规定。《公告》第一条指出:《通知》第一条所述“液体乳及乳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40)执行;“酒及酒精”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酒的制造”类别(代码C151)执行;“植物油”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植物油加工”类别(代码C133)执行。
为在实际执行中尽可能地准确把握试点行业和产品,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这一客观标准,对试点行业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在明确试点行业的同时,通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关于该行业的“说明”部分,也有助于进一步掌握试行核定扣除办法货物的范围。
在“酒及酒精”按“酒的制造”类别(代码C151)执行的行业范围中,啤酒制造(代码C1513)较为特殊。按照其行业说明,啤酒
制造,既包括啤酒的生产活动,还包括啤酒专用原料麦芽的生产活动;对此情况全文引用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关于啤酒制造的行业说明予以明确。
第二条《通知》及其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以下简称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包括:
(一)税务登记明细行业代码为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按照规定税务登记明细行业代码不为试点行业但实际生产销售试点行业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如实申报说明相关情况;经税务机关督促仍未如实申报说明的,为《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未能准确计算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由主管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核定其应扣除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解读】根据《通知》第一条,“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实际当中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为纳税人的主营业务,二是属于纳税人的兼营业务。考虑到这两种情况,规定除税务登记明细行业代码为试点行业外,按照规定税务登
记明细行业代码不为试点行业但实际生产销售试点行业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属于试点纳税人。
认真实施核定扣除办法,是试点纳税人的重要税收义务。为保证试点纳税人范围既不扩大也不遗漏,根据《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精神,明确了其具有如实申报说明相关情况的责任。
第三条《通知》第一条所称生产销售,包括试点纳税人自己进行的生产活动,也包括试点纳税人的委托加工业务。
【解读】本条是对财税〔2012〕38号第一条所称生产销售以及《公告》第二条的进一步明确。《公告》第二条指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其购进的农产品均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
其中委托加工的概念,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掌握。
第四条试点纳税人购进的所有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试点行业货物生产,无论与试点行业货物的农产品原料类别是否相同,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实行核定扣除办法。
实行核定扣除进项税额办法的农产品,仅限于购进的农产品;试点纳税人以自产农产品进行连续生产的,不适用核定扣除办法。
【解读】《通知》规定“购进的”所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实行核定扣除办法。本条进一步强调了对试点纳税人购进的、而非自产的农产品试行核定扣除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