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机制必须有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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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2006年/6月/4日/第004版

案件时讯

激励机制必须有激励作用

潘建平

激励机制作为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正越来越被机关管理和决策者们在制订内部管理制度时采纳和吸收。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它的工作人员的整体综合素质要明显高于其他社会阶层,这是客观事实,但也不容回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外界形形色色的诱惑,不是每一个工作人员都能做到争先创优、无私奉献,也必然有小部分的人存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思想,政治上不求上进,工作热情不高,从而在整体上影响法院的工作。因此,法院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制订符合法院工作的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

首先,要完善职级职务晋升制度。职级职务的高低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人生价值的具体体现,一方面我们要宣传并提倡人生价值不是体现在职级职务的高低上或者通俗点讲工作不是为当官的理念,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作为法院的领导层在制订激励机制时应该考虑工作人员的感受,要使大家觉得有奔头,在法院工作能体现自身的价值,把工作当成一种事业。如果一个人工作了一辈子,职级职务没有任何的晋升,他是不会有任何的成就感的。

其次,要健全和规范奖惩制度。奖惩制度体现的是奖勤罚懒,当前法院的各项考核制度日趋完善,但是法院工作有其自身的特点,要针对法院工作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奖惩制度,真正体现出以实绩论英雄的奖惩特点。尽管最近几年一直提倡在奖惩制度上向一线倾斜的政策并得到了体现,但是在倾斜的力度上还是不够,具体体现就是一线人员想往二线调,感觉在一线工作没能得到应有的回报。如果倾斜政策能够稳定一线人员的心,二线人员希望往一线调,那么这个政策才真正体现了它作为激励机制的作用。

第三,要提倡和弘扬精神奖励。职级职务的激励和物质上的激励都是有形的激励方式,直接能被被激励者和周围的人看到和接受,而精神上的激励则是无形的,它的表现形式可分为单位先进工作者、行业或条线上的先进、区域范围内的先进、立功嘉奖、劳动模范等各种荣誉。不同层次上或不同级别的荣誉对人的激励作用是有所区别的,说明被激励者的工作不仅得到了单位的认可,同时也得到了社会的认可,有时往往比物质奖励更能激发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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