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概念及特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留置权的概念及特征
《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一、留置权的概念及特征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
留置权人不仅得留置标的物,而且得于一定条件下于留置物的价值直接取偿。因而,留置权是支配权的物价值的担保物权,而不是支配标的物实体的用益物权。留置权具有下列法律牲特征:
(一)留置权为他物权
留置权的他物权性体现在:首先留置是直接以物为标的的权利,其效力直接及于留置物;留置权人得排他地占有留置物,不仅得对抗债务人的返还请求而且优先受偿其债权,而无须债务人为一定行为。其次留置权为他物权,而不属于自物权。因为留置权是债权人对于其占有的债务人财产的权利,亦即对他人之物的权利,而不是对自己财产的支配权,在自己的财物上不能存在自己的留置权。
(二)留置权为担保物权
由于留置权的功能是担保债权的实现,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也好,于一定条件下将留置物变价也好,其目的都在于确保债权的受偿,而不在于对标的物为使用收益。留置权不是以对物为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用益物权,而属于担保物权。(三)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虽为担保物权,但其与一般担保物权不同,它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而只能依法律规定的条件直接发生。(四)留置权为从权利,具有从属性
由于留置权是为担保债权的目的而存在的,因此,留置权为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的从权利。留置权依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依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而消灭。留置权转移的从属性有特殊之处,在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法定转移时,留置权也应随之转让,但在债权依当事人的约定让与时,非经
债务人一方的同意,留置权不随所担保的债权的转移而转移。
(五)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不可分性是担保物权的共同特性,也是留置权的一个重要特征。留置权的不可分性表现在:一方面留置权所担保的为债权全部,而不是部分;另一方面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占有的债务人财产的全部,留置权人得对留置物的全部行使而非仅得对部分行使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取得
留置权的取得,指的是留置权的成立或发生。由于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只能依法律的规定当然发生,而不能依当事人的约定产生,因此留置权的成立,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又称为留置权的取得要件或发生要件。留置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债权人占有一定的财产
留置权是担保债权的从权利,留置权的主体当然须为债权人,但并非任何债权人都可为留置权主体。债权人只有占有一定的财产,才可能在该财产上成立留置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留置权的成立须“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因而只有合同之债的债权人才能为留置权的主体;而依《担保法》规定,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的债权
人可以成为留置权的主体。我国现行法上规定的留置权适用范围过窄,其他债的债权人占有对方财产的,也可为留置权的主体。
(二)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为债务人的动产
依现行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占有的应为债务人的财产。这里的“债务人的财产”应理解为债务人基于合同约定交付债权人占有的财产,并非专指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因此,尽管为第三人所有的财产,但只要为合法的占有人交付债权人,由债权人善意取得占有的,就可以成立留置权。例如,甲将自行车交由乙保管,乙将该车送丙修理,在丙未受领修理费时,丙可留置该自行车。
《担保法》中明确规定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为债务人的动产,因此,我国担保法上规定的留置物也是仅以动产为限。债权人占有债务的财产非为动产的,不能成立留置权。(三)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间有关联
在各国的立法上一般都以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有
关联(或称牵连)关系为留置权成立的一个条件。债权人的债权与其占有的物之间有关联时,才可成立留置权。一般认为,凡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者,即可谓债权的发生与物有关联关系:第一,债权系由该动产本身而生;第二,债权与该动产的返还义务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的;第三,债权与该动产的返还义务系基于同一事实关系而生。
(四)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已届清偿期,是指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已到。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尚未到期,而债权人交付其占有的标的物的义务已经到期,则不成立债权人的留置权。因为债务人义务未到期,则不发生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问题。而债权人只能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才可以留与此有关的标的物,以确保自己的债权。
留置权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上要件。但是虽具备以上要件,如存在如下情形时,留置权也不能成立:
1、当事人有不得留置的事先约定
《担保法》第84条第3款中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担保法解释》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留权虽为法定留置权,不能依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但是法律关于留置权的规定为任意性的,而非强行性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得留置。
2、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如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相悖,则不能成立留置权。例如对于债务人生活上的必需品,对于债务人定做的身份证、毕业证等,债权人如留置,或会使债务人的生活难以维持,或会使债务人无法工作则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因此在这种情形下,不能成立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