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质押贷款经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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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贷款经典案例分析
存单质押案例分析:
1995年12月C公司向A银行某办事处申请贷款130万元,某投资公司简称B公司存
入A银行办事处150万元,办成一年定期,以此为C公司提供担保。之后,C公司与A银
行办事处签定了借款合同,期限10个月,B公司工作人员孙某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并盖章。后经查明,担保合同上的公章和B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章系孙某伪造,孙某与C公司的总
经理武某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年后,B公司向A银行办事处支取存款,被拒付,由此形成诉讼。
存单质押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到的是存单质押,即《担保法》中规定的权利质押。所谓质押是指债务人或
第三人将质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质物
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就是以权利凭证为质物的担保方式。
哪些权利可以质押,《担保法》第75条作了列举性和概括性的规定,其中第一项明确规
定存款单可以质押,第四项则概括性的规定“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其他可以质押的权利在《担保法解释》第97条作了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
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从理
论上讲,质物应当是特定的,可以折价或变卖,即质物具有可执行性,除此之外的其他动
产或者权利不宜出质。例如财产保险单,它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不是有价证券,不具有可执行性,因此财产保险单不宜用于担保质押。以存款单出质的,
按照《担保法》第76条的规定,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
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质押与抵押的本质区别就是质物的转移占有,这也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在存款单
质押的实务中还存在一个问题:存款到期日指定期存单与债务到期日不一致,在这种情况
下如何处理呢?《担保法》第77条规定,存款单到期日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
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与出质
人约定向第三人提存。
存款到期日后于债务履行期的,按《担保法解释》第102条的规定,质权人只能在兑
现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因此,作为质权人,如果想及时实现自己的债权,最好选择存款
到期日先于或者近似于债务届满日的存单接受出质。对于银行而言,在接受存单出质时,
一定要仔细认真地进行核押。存单核押虽不是《担保法》所规定的权利质押的必经程序,
并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但它对于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存单核押是为了证实存单的真实性,经过核押之后,开具该存单的金融机构不得再向
存款人支付存单上的款项,更不允许挂失,否则,按照《担保法解释》第100条的规定:
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
实践中存在着以借用的甚至是盗用的存单,或者虚开的存单出质的情况,如果质权人不进
行核押,对于自身质权的实现存在着极大的风险。在以第三人的存款单出质的情况下,除
了核实存款单的真实性外,还要核实第三人确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
比如本案中,银行没有认真核押,因此未能了解到B公司没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
致使犯罪分子诈骗得逞,其自身债权的实现也受到严重的影响。对于以单位定期存款质押的,除遵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外,还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单位定期存单
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比如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开户证实书,存款人在存款银行
的预留印鉴或密码;贷款人要妥善保管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预留印鉴和密码,质押贷款
的数额不得超过确认数额的90%等等。
实践中,存单质押的风险存在于质押是否有效设立,以及质押权的实现方式能否保障债
权人质权人的利益。由于上述两种质押方式在质押的有效设立与质权实现的保障方面存
在差异,故就两种不同方式的质押风险分别阐述。
一银行贷款中的存单质押
对于以存单质押向银行贷款的情形而言,存单质押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存单本身的瑕疵
以及存单真实合法但银行未能办理登记止付手续而使质押流于虚空。这两种风险只在于银
行一方。若存单本身系变造、伪造的假存单,而贷款银行并未核实及发现漏洞而予放款,那
么当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可能无力偿还本息,此时因存单的瑕疵而致银行不能如愿实现质权,
此即存单质押未能有效设立。或者存单本身系有效合法,但银行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工作
失误而未将用于质押的存单进行登记止付处理,此时出质人仍可办理挂失并提走质押款项。
无论前者的无效质押还是后者的质押设立后存在漏洞,此两类情形都将导致贷款担保
形同虚设,而贷款机构在贷款到期借款人未能清偿贷款本息时,只能依普通债权向借款人请
求偿还银行付出的贷款本息总额,这对银行来说是极具风险的,以第三人存单质押的情形风
险更甚。
因此,中国银监会于2021 年7 月3 日颁布并施行的《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第6 条规定:“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
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
二民事借贷中的存单质押
存单质押被广泛用于自然人之间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相互之间的资金借贷关系
的担保,在法律上与票据、证券等质押并称为“权利质押”。此类质押风险的通常表现:一
是因存单本身的权利瑕疵即系伪造、变造、虚开,或是虽为真实存单,但未能实际交付于债
权人,致质押行为无效;二是借款人虽将无瑕疵的存单交付给出借人,但存单所有人于还款
前违反诚信原则及相互间的合同约定,到银行挂失并提前支取存单款项。为防止这种情况
的出现,以存单做质押时,应当通知银行、储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