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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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功能2024年 (2)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功能2024年 (2)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功能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概述1.1 通则的目的与功能1.2 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1.3 与其他法律规则的协调第二章:合同的订立2.1 要约的构成与生效2.2 承诺的规则与效力2.3 合同成立的形式要求第三章:合同的效力3.1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3.2 合同条款的解释3.3 合同的效力期限第四章:合同的履行4.1 履行的义务与标准4.2 履行障碍的处理4.3 第三方履行的规则第五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5.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效力5.2 合同权利的转让5.3 合同义务的转让第六章:合同的终止6.1 终止的原因与条件6.2 终止的法律后果6.3 合同解除的程序第七章:违约责任7.1 违约的类型与认定7.2 违约责任的承担7.3 违约补救的措施第八章:不可抗力与艰难情形8.1 不可抗力的定义与证明8.2 艰难情形的适用8.3 不可抗力与艰难情形下的合同调整第九章: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的方式9.2 协商与调解程序9.3 仲裁与诉讼程序第十章:特殊合同类型10.1 国际销售合同的特殊规则10.2 国际服务合同的特殊规则10.3 国际许可合同的特殊规则第十一章:合同的解释与适用11.1 合同解释的原则11.2 合同适用的法律选择11.3 法律冲突的解决第十二章:签字盖章12.1 甲方签字盖章12.2 乙方签字盖章12.3 签订日期与地点以上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功能2024年》的合同目录。

合同编号:________第一章: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概述1.1 通则的目的与功能本通则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提供统一的法律规范,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可预测性。

1.2 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本通则适用于所有国际商事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1.3 与其他法律规则的协调本通则与国际公约、各国法律以及其他相关规则相互协调,以解决可能的法律冲突。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2.1 要约的构成与生效要约需具备明确的内容和意图,一旦发出即生效,除非撤回。

司法适用过程中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国内强制性规则

司法适用过程中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国内强制性规则

司法适用过程中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国内强制性规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本质上属于非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文件,然而十几年来《通则》在司法程序中的适用与日俱增。

《通则》适用过程中如何协调法院地强制性规则和其他强制性规则存在很多理论盲点与实践难题。

总的原则是法院地强制性规则具有优先地位,其他强制性规则视具体情形而定。

标签:《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内强制性规则司法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简称《通则》,即UPICC)自1994年第一版公布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巨大成功。

虽然它本质上属于非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文件,但是十几年来《通则》在国内司法与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却与日俱增。

据UNILEX 不完全统计,截止2008年11月4日,法庭(包括法院及仲裁庭)涉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适用的案件达172件。

这172件案件中,法院受理58件,其中中国5件,余下案件均由仲裁庭受理。

《通则》不只是“软法”(Soft law),而是在国际商事实践中发挥司法功能的国际性文件。

这一切表明,现在该是我们深入细致研究《通则》司法运转状态的时候。

《通则》适用过程中存在很多理论与实践难题,本文旨在就《通则》与相关强制性规则的协调展开探讨。

一、国内法院适用《通则》时UPICC与相关强制性规则的协调国际私法理论传统上认为,法院有义务适用本国法,包括冲突法;冲突法赋予国际民商事合同当事人有选择准据法的自由,但是当事人只能选择国家法,排除任何超国家法或国际法。

因而国内法院通常把当事人在国际商事合同中援引《通则》的条款视为《通则》的相关条款并入合同。

他们否定《通则》作为合同的准据法,并进而依据自己的冲突法规则给合同重新确定准据法。

在这种情形下,《通则》面临着与依冲突法规则而确定的准据法中的强制性规则的协调问题,也即《通则》的适用是否必须以不与该准据法中的相关强制性规则相抵触为前提就这个问题的结论是,准据法中的非强制性规则可以被《通则》的相关规定所取代,而准据法中的强制性规则却必须得到优先适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之比较)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之比较)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之比较王永新摘要:《公约》与《通则》的目的都是为了协调不同法系、不同法域间的立法冲突,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一个明确具体且具有广泛适应性的规则。

因此,《公约》与《通则》在理念、基本原则上是一致的。

但是,《公约》与《通则》还是有不同之处。

关键词:公约;通则;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Convention on Contracts of International Sales ofGoods,以下简称“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

公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目前已经有包括中国在内的70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

《公约》是20世纪以来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Commercial Contracts,以下简称“通则”)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4年编撰的,2004年做了大的修订。

它是一部具有现代性、广泛代表性、实用性的商事合同统一规则。

《通则》“是迄今为止最为系统的对国际性契约的实体内容进行统一整理的一个法律文件”[1]。

这两个文件是国际商事合同领域最为重要的规则。

《公约》与《通则》的目的都是为了协调不同法系、不同法域间的立法冲突,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一个明确具体且具有广泛适应性的规则。

因此,《公约》与《通则》在理念、基本原则上是一致的。

但是,《公约》与《通则》还是有不同之处。

这些不同之处主要有:一、适用范围不同《通则》的适用范围比《公约》广泛。

《公约》仅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3]。

而《通则》对“商事”合同并没有给予任何明确的定义,只是在尽可能宽泛的意义上来理解这一概念,以使它不仅包括提供或交换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贸易交易,还可包括其他各种类型的经济交易,如投资或特许协议、专业服务合同等,即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全部。

国际商法合同的合法性比较

国际商法合同的合法性比较

国际商法合同的合法性比较我国某某年颁布的《合同法》与国际私法协会公布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1]有一定关联性,通则的有些规定,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是可以适用的。

我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 该条规定与通则前言第2款规定一致,即在当事人一致其合同受通则管辖时,适用通则。

因此,我国当事人在与涉外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可约定适用通则。

该通则比《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适用范围要更宽泛得多,具有相当的灵活性。

除国际商事合同外,该通则也可替代国内法适用。

如前言第4条规定,“当无法确定合同的适用法律对某一问题的相关规则的,通则可对该问题提供解决办法。

” 该条规定旨在说明,即使合同是由某一特定国内法管辖,但对案件解决遇到困难的时候,可以从通则中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以往我国的司法实践在处理案件遇到困难时,一般求助司法解释、学理解释,还有专家论证。

现在通则关于交易纠纷的一些规定又给我们开辟了解决纠纷的途径。

通则不是国际公约,不具有强制性,适用与否完全可依当事人的意思选择,但是要明确的是,通则是由近20个国家的法律专家对国际交易的规则进行潜心研究的成果,具有很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它较之国际货物买卖公约适用范围要宽泛得多。

参照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为我国《合同法》的立法与适用拾遗补缺。

通则的宽容之处在于,任何规定都不得限制根据有关国际法原则而应适用的强制性规则的适用,无论这些理制性规则是国家的、国际的还是超国家的(1.4条);除通则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可以排除通则的适用,或者减损或改变通则任何条款的效力。

因通则所具有的这种非强制性,当事人根据各自的情况既可以排除或部分排除该原则适用,使之更适合于当事人的特殊交易需要。

“凡属于通则范围之内但又未被通则明确规定的问题,应尽可能地根据通则确定的基本原则来处理”(1.6),这就给我们在实务中遇到法律障碍的时候提供了有益的鉴镜。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性质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性质
一般法律原则
反驳:
第一、准据法一般援用的是有约 束力的法律; 第二、合同中引入《通则》其实
是把《通则》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合同准据法
反驳: 第一、《通则》不具备成为国际商 事惯例的条件; 第二、《通则》界定为国际商事 惯例,不具备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通则》是起草者通过理性 推理的新发展,不能被证实为完全 的国际商事惯例。 第四、《通则》只是在某些条文、 某些部分中具有国际商事惯例的性 质。
Thanks
结语我们发现通则与美国法律重述在指导理念制法体制拟制方式等方面存在极大的相似通则在性质上是国际合同法律重述法律重述工作有点像改装一座建筑以适应居住人的不断变化的需求这项任务依其目标的定义是连续不断的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的性质
目录
概 述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法律重述性质
概述
一、《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由来
一致的指导理念:重视体系,重视一般原则 在体系上,《通则》效仿了美国法律重 述的体系安排:黑体条文、评论、举例。 黑体条文是重述的特色的集大成者。 “通过精确、严格的术语,传播法律规 则能减少法律的不确定性。” 《通则》中贯穿了许多现代合同法的基 本法律原则。
相似的途径:采用比较法
1 2
共同的诉求:需要法律确定性 一致的指导理念:重视体系,重视一般原则 3 4 相似的途径:采用比较法 类似效果:没有法律拘束力,但不乏权威性 5 地位相似,都具有过渡性
共同的诉求:需要法律确定性
国际商法的统一过程,事实上就是一个寻求法律确 定性的过程。 重述与《通则》都是寻求法律确定性和灵活性平衡 的产物。
• 过去的 20 世纪,国际统一私法运动基本上是采取制 定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制定国际公约。只有少数国际 组织从事国际商事惯例的编纂和制定示范法的工作。由于 制定国际公约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且很难达成一致 得到各国的批准。因此,越来越多的学者求助于非立法的 方式来统一或协调法律。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国际商 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并对其进行详尽阐述 便是源于此。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之比较)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之比较)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之比较王永新摘要:《公约》与《通则》的目的都是为了协调不同法系、不同法域间的立法冲突,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一个明确具体且具有广泛适应性的规则。

因此,《公约》与《通则》在理念、基本原则上是一致的。

但是,《公约》与《通则》还是有不同之处。

关键词:公约;通则;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Convention on Contracts of International Sales ofGoods,以下简称“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

公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目前已经有包括中国在内的70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

《公约》是20世纪以来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Commercial Contracts,以下简称“通则”)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4年编撰的,2004年做了大的修订。

它是一部具有现代性、广泛代表性、实用性的商事合同统一规则。

《通则》“是迄今为止最为系统的对国际性契约的实体内容进行统一整理的一个法律文件”[1]。

这两个文件是国际商事合同领域最为重要的规则。

《公约》与《通则》的目的都是为了协调不同法系、不同法域间的立法冲突,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一个明确具体且具有广泛适应性的规则。

因此,《公约》与《通则》在理念、基本原则上是一致的。

但是,《公约》与《通则》还是有不同之处。

这些不同之处主要有:一、适用范围不同《通则》的适用范围比《公约》广泛。

《公约》仅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3].而《通则》对“商事”合同并没有给予任何明确的定义,只是在尽可能宽泛的意义上来理解这一概念,以使它不仅包括提供或交换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贸易交易,还可包括其他各种类型的经济交易,如投资或特许协议、专业服务合同等,即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全部。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1994年5月,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通过了《国
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 通则由前言和119条组成,分为总则、合同的 成立、合同的有效性、合同的解释、合同的 内容、合同的履行和不履行7章。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制定过程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研究
王佳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产生背景
在国际商事活动领域,仅有《联合国国际货
物买卖合同公约》和其他少数几个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仅适用于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领域,且本身存在一些不 足。 许多国际商事合同只能靠国际惯例或国内法 调整,从而出现法律冲突。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制定过程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地位
由近20个国家的专家制定而成,未经外交会
议通过,不属于国际公约,不具有强制性。 当事人可以排除通则的适用,或减损或改变 通则任何条款的效力。 强行规则都优先于通则的适用。 所以,通则应属于国际标准合同条款。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地位
由于通则不具有强制性,所以不是以国家是
披露。 诱使对方犯错误,并由此从对方的损失中获 益。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内容
胁迫不但应该是紧迫的和严重的,而且还必
须是非法的。 不一定必须针对人身和财产,也可以对声誉 或单纯经济利益造成影响。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内容
重大失衡(gross
disparity) 合同一方当事人得到了不正当的过分利益, 且这种过分利益是在订合同时存在的。 既可宣告合同或个别条款无效,也可以要求 法院修改合同,使其符合公平交易的合理商 业标准。
否接受为标准,而是以更具有说服力、更适 合国际商业活动为标准,它的很多规定都被 认为更合理而被誉为“法律思考向全球化迈 进的重要一步”。

自考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适用简答题(3篇)

自考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适用简答题(3篇)

第1篇一、简述国际商事合同通则(UNIDROI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简称PICC)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

解答: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是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于1994年制定的一部国际性示范法。

其制定背景主要是为了适应全球化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为国际商事合同提供一套普遍适用的规则,以减少国际商事交易中的法律风险和不确定性。

PICC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的成立:PICC规定了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要约、承诺、对价等基本要素。

2. 合同的解释:PICC规定了合同解释的原则和方法,以确保合同的条款得到准确和公正的解释。

3. 合同的效力:PICC规定了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合同的生效时间、生效地点等。

4. 合同的履行:PICC规定了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包括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5. 违约责任:PICC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损害赔偿、解除合同等。

6. 合同的终止:PICC规定了合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二、比较PICC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在合同成立方面的异同。

解答:PICC与CISG在合同成立方面有以下异同:相同点:1. 要约与承诺:两者都规定了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2. 对价:两者都承认对价是合同成立的一个重要因素。

不同点:1. 要约的构成要件:PICC要求要约必须明确、确定,而CISG则要求要约必须足够明确,以便接受人能够知道要约的内容。

2. 承诺的生效时间:PICC规定承诺一旦作出即生效,而CISG则规定承诺在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3. 对价的形式:PICC要求对价可以是金钱或金钱以外的利益,而CISG则要求对价必须是金钱。

三、简述PICC在合同解释方面的原则。

解答:PICC在合同解释方面遵循以下原则:1. 合同目的原则:解释合同条款应考虑合同的目的和背景。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联合国公约的异同商务指南频道_贸易法规_贸易宝典_商事_合同_公约.doc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联合国公约的异同商务指南频道_贸易法规_贸易宝典_商事_合同_公约.doc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联合国公约的异同_商务指南频道_贸易法规_贸易宝典_商事_合同_公约(一)《通则》与《合同公约》的性质是不同的.《合同公约》称之为国际公约,而《通则》不是公约,可以说是“示范法”,也可以说“国际惯例”,很难将其归为国际法律文件传统分类的任何一种。

在《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公约》优先于《通则》;《通则》的作用更主要的是为各国合同立法提供可供参考借鉴的范本,而不是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得到直接的适用。

与《合同公约》相比,《通则》适用范围更广泛,适用方式更灵活,内容更完整,具体规定更科学,在很多方面进行了发展与创新,因而可以视为是国际社会关于商事合同立法的新发展。

(二)适用范围《合同公约》仅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一些很重要的交易类型被排除在公约之外。

公约的适用反映了国际贸易中有形贸易内容,而服务贸易被明显排除于适用范围之外,对于知识产权则更无涉及,甚至一些易于引起争议的货物也被排除于公约适用范围之外。

如《合同公约》明示,关于契约的有效性、契约可能对所售货物所有权的影响、货物造成买主及其他人死亡或人身伤害时出卖人的责任,不适用该《合同公约》。

《通则》补充了《合同公约》未涉及而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它反映的国际贸易的内容不仅包括有形贸易还包括无形贸易,它所适用的国际商事合同类型,既有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又有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和国际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即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全部。

(三)《合同公约》与《通则》的适用关系1.鉴于《合同公约》与《通则》二的性质、内容,适用的对象与范围不完全相同,在适用上不存在真正的竞争关系。

2.《通则》能起到填补《合同公约》适用范围的作用。

首先,在非《公约》缔约国当事人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情况下,为《通则》作为国际统一法律原则的适用提供了机会。

其次,由于《合同公约》第6条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功能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功能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功能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指帮助规范国际商事合同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准则。

它的主要功能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有利于提高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通则吸收了国际商事实践中的经验教训和专门领域的法律原则,将其融入到国际商事合同中,从而确保了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通则规定了各方在合同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例如契约自由、平等原则、信守诺言原则等,避免了合同中出现不合法或不合规的条款和行为。

其次,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促进了合同双方的公平交易。

通则的出现,使得合同各方能够在谈判和签订合同之前就合同的主要权益和责任进行平等的讨论和协商。

通则的制定者经过深入研究和实践,达成了一些在国际商事合同中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原则。

这些原则可以避免合同双方在交易中出现不公平的情况,保护了较弱的一方的利益。

再次,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和风险管理。

通则从不同的角度考虑了国际商事合同的各种风险和可能的纠纷,并提供了相应的解决方法和机制。

通则规定了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的义务和责任,明确了违约责任和合同解决纠纷的途径,从而使得合同的履行过程更加安全可靠,降低了交易风险。

最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有助于促进国际商事合作和发展。

通则是参与国际商事活动的各个主体共同遵守的一套准则,它提供了一个公认的框架,可以使得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商事交流中更加容易达成共识。

通则的存在对于商品贸易、服务贸易以及其他国际商事活动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它使得国际商事关系更加规范化和稳定,为企业的跨国合作创造了有利的环境。

综上所述,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有助于提高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促进公平交易,保障交易安全和风险管理,以及促进国际商事合作和发展。

对于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和执行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也可以为各方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国际商事 合同法

国际商事 合同法
• 量规按用途分为如下几种: • (1)工作量规 • 工作量规是工人在生产过程中检验工件用的量规,它的通规和止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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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 概述
• (2)验收量规 • 验收量规是检验部门或用户验收产品时使用的量规。工厂检验工件时
,工人应使用新的或磨损较少的通规;检验部门应使用与加工工人用 的量规型式相同但已磨损较多的通规。用户所使用的验收量规,通规 尺寸应接近被检工件的最大实体尺寸,止规尺寸应接近被检工件的最 小实体尺寸。 • (3)校对量规 • 校对量规是校对轴用工作量规的量规,以检验其是否符合制造公差和 在使用中是否达到磨损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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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 量规设计
• 但在实际应用中,极限量规常偏离上述原则。例如:为了用已标准化 的量规,允许通规的长度小于结合面的全长;对于尺寸大于100 mm的 孔,用全形塞规通规很笨重,不便使用,允许用不全形塞规;环规通 规不能检验正在顶尖上加工的工件及曲轴,允许用卡规代替;检验小 孔的塞规止规,常用便于制造的全形塞规;刚性差的工件,由于考虑 受力变形,也常用全形塞规或环规。
• 轴用量规称为卡规或环规,它的通规是按轴的最大实体尺寸设计的; 止规是按轴的最小实体尺寸设计的,如图6. 1(b)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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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 概述
• 光滑极限量规的标准是GB/T 1957-2006,仍适用于检测国标《极限 与配合》(GB/T 1800 )规定的基本尺寸至500 mm,公差等级IT6至 IT16的采用包容要求的孔与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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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合同的订立
• 如果当事人确实存在合意, 或者要约的内容可以通过《通则》的解 释规则、默示条款或当事人已建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加以补充, 无 论要约的内容如何简单, 都应当视为有效的要约。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性质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性质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性质作者:寇襄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5期摘要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4年编撰,2004年修订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自公布以来对学术界、商业界、法院和仲裁庭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但是我国学术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通则》的具体内容等问题上,对《通则》性质的研究并不多见。

本文是对《通则》的性质进行分析。

关键词私法示范法准据法作者简介:寇襄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085-02在过去的20世纪,国际统一私法运动基本上是采取制定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制定国际公约。

只有少数国际组织从事国际商事惯例的编纂和制定示范法的工作。

由于制定国际公约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且很难达成一致得到各国的批准。

因此,越来越多的学者求助于非立法的方式来统一或协调法律。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并对其进行详尽阐述便是源于此。

但是,尽管《通则》第二版已经颁布,关于它的性质问题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一、关于《通则》性质的观点及评析目前,学者们对《通则》性质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通则》是国际商事惯例国际惯例,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解释,是指在某一地区、行业或贸易中通常得以遵守的并可以期待在该笔交易中获得遵守的习惯和做法。

据此,有学者认为,《通则》应列入国际惯例的范畴。

《通则》的条文并不是制定者的主观臆断,而是源自国际商事交易实践的基本原则、惯例和习惯。

从《通则》的适用时间和适用趋势上看,随着国际商事交易对《通则》的逐步适用,《通则》很有可能成为“具有稳定性的惯例”。

但是就目前而言,本文认为将《通则》界定为国际商事惯例为时过早。

一项国际商事惯例应具备两个方面的要素:一是长期使用;二是法律确信,即人们认为有法律约束力。

对比《通则》,这两个要素显然不完全具备。

首先,从时间上,《通则》自通过至今只有十余年,相对于国际贸易的悠久历史来说,不能称之为“长期使用”。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简称PICC)第一章总则第1.1条(本通则的目的及范围)本通则规定国际商事合同的一般规则。

第1.2条(本通则的适用)(1)双方当事人约定其合同由本通则管辖时,应当适用本通则。

(2)以下情况可以适用本通则:(a)双方当事人约定其合同由“法律的一般原则”,“商人法”(“lexmercatoria”)或类似法律管辖;或(b)双方当事人未选择任何法律管辖其合同。

(3)当适用法对发生的问题不能提供解决问题的有关规则时,本通则可以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

(4)本通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的文件。

第1.3条(缔约自由)双方当事人自由订立合同及确定合同内容。

第1.4条(合同的约束性)有效订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当事人仅能根据合同条款或通过协议或本通则另有规定修改或终止合同。

第1.5条(强制性规则)本通则的任何规定不得限制依据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则适用的强制性规则的适用,不论这种强制性规则是国内的、国际的或是超国家的。

第1.6条(当事人排除或修改本通则)除本通则另有规定外,双方当事人可以排除适用本通则,或部分排除或修改本通则任何条款的效力。

第1.7条(本通则的解释及补充)(1)在解释本通则时,应考虑其国际特性及其目的,包括促进其统一适用的需要。

(2)凡属本通则范围内但通则未明确规定的问题,尽可能根据本通则依据的思想来解决。

第1.8条(诚信和公平交易)(1)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国际贸易中的善意和公平交易原则行事。

(2)双方当事人不得排除或限制该义务。

第1.9条(惯例和习惯做法)(1)双方当事人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及双方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在国际贸易中为有关特定贸易的当事人广泛知悉并为其惯常遵守的惯例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除非该惯例的适用不合理。

第1.10条(通知)(1)凡需要通知时,通知可以适合于该情况的任何方式发出。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法律续造适用论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法律续造适用论

2023年12月Vol.39,No.4Dec.2023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Qingdao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ocial Sciences)第39卷第4期[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6BFX195)[收稿日期]2023-11-11《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法律续造适用论[摘 要]罗马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虽是具有法律重述性质的示范法文件,但不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

因此,在当事人未明示选择的情况下,不宜直接作为准据法渊源适用。

这就在客观上要求裁判机构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能够妥善处理此示范法文件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关系。

研究认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作为裁判说理和法律续造的有效参考工具,不但能够强化国际商事裁判的合理性,还能实现对国际商事裁判的可预测性价值。

[关键词]《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法律重述;法律续造;准据法适用[中图分类号]D9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372(2023)04-0050-11On the applicability of the renewal of the law of the Unidroi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Commercial ContractSONG Yang(The Belt and Road Development Research Institute ,Yili Normal University ,Yining 835000,China )Abstract:Although the Unidroi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 (UPICC )formulated by the Roman Institute for the Unifi cation of Private Law features a model law document with the nature of restatement of law ,it does not have direct legal binding force. Therefore ,it is not appropriate to directly apply it as the source of applicable law in the absence of an express choice by the involved parties. This requires the referee institutions to properly handl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model law document and the national law in the specifi c judicial practice. The study holds that the UPICC ,as an eff ective reference tool for judgment reasoning and legal renewal ,can not only strengthen the rationality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judgment ,but also realize the predictability value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judgment.Key words:Unidroi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 ;restatement of law ;legal renewal ;applicability of applicable law○ 宋阳 (伊犁师范大学 “一带一路”研究院,新疆 伊宁 835000)一、引言《国际商事合同通则》(Unidroit Principles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 ,以下简称UPICC )由罗马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编纂,其目的在于为国际商事合同交易提供一般规则,具有较大影响力。

2024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法律功能研究

2024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法律功能研究

2024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法律功能研究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乙方: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某项服务/商品,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服务/商品,双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标的1.1 本合同标的为甲方提供的服务/商品,具体描述如下:(此处详细描述合同标的,如服务内容、商品规格、数量等)1.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接收甲方提供的服务/商品。

第二条合同价格与支付2.1 本合同的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元。

2.2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2.3 支付方式为:(此处描述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现金等)第三条合同的履行3.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质量标准等向乙方提供服务/商品。

3.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质量标准等接受甲方提供的服务/商品。

3.3 双方应共同努力,确保本合同的顺利履行。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4.1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4.2 甲方拟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前____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4.3 乙方拟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前____个工作日通知甲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价款的____%。

5.2 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产生的其他损失赔偿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简述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最新通用

简述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最新通用

简述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最新通用合同编号:__________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甲方: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乙方: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鉴于:1. 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商品或服务,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商品或服务;2.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详细描述商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品牌、型号、数量、质量、性能、用途等。

)1.2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商品或服务,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费用。

第二条合同价格2.1 本合同的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元。

2.2 乙方支付价款的方式如下:(详细描述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付款期限、付款条件、付款方式等。

)第三条合同的履行3.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质量、性能等要求提供商品或服务。

3.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质量、性能等要求接受甲方的商品或服务。

3.3 双方应共同努力,确保本合同的顺利履行。

第四条质量保证4.1 甲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

4.2 甲方应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确保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具备应有的性能。

4.3 乙方在发现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后,应在约定的期限内通知甲方,甲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负责解决。

第五条知识产权5.1 甲方保证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享有合法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5.2 乙方应尊重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甲方的知识产权。

5.3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按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处理。

第六条保密条款6.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市场信息等,应予以严格保密。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1)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1)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 o n t r a c t s,简称P I C C)第一章总则第条(本通则的目的及范围)本通则规定国际商事合同的一般规则。

第条(本通则的适用)(1)双方当事人约定其合同由本通则管辖时,应当适用本通则。

(2)以下情况可以适用本通则:(a)双方当事人约定其合同由“法律的一般原则”,“商人法”(“lexmercatoria”)或类似法律管辖;或(b)双方当事人未选择任何法律管辖其合同。

(3)当适用法对发生的问题不能提供解决问题的有关规则时,本通则可以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

(4)本通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的文件。

第条(缔约自由)双方当事人自由订立合同及确定合同内容。

第条(合同的约束性)有效订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当事人仅能根据或通过协议或本通则另有规定修改或终止合同。

第条(强制性规则)本通则的任何规定不得限制依据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则适用的强制性规则的适用,不论这种强制性规则是国内的、国际的或是超国家的。

第条(当事人排除或修改本通则)除本通则另有规定外,双方当事人可以排除适用本通则,或部分排除或修改本通则任何条款的效力。

第条(本通则的解释及补充)(1)在解释本通则时,应考虑其国际特性及其目的,包括促进其统一适用的。

(2)凡属本通则范围内但通则未明确规定的问题,尽可能根据本通则依据的思想来解决。

第条(诚信和)(1)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国际贸易中的善意和公平交易原则行事。

(2)双方当事人不得排除或限制该义务。

第条(惯例和习惯做法)(1)双方当事人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及双方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在国际贸易中为有关特定贸易的当事人广泛知悉并为其惯常遵守的惯例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除非该惯例的适用不合理。

第条(通知)(1)凡需要通知时,通知可以适合于该情况的任何方式发出。

(2)通知于到达被通知人时生效。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公约的关系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公约的关系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关系(学者观点,仅供参考)摘要:《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诞生是国际统一合同法领域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来又一重要成果,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公约》的不足,作为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一项重要成果,对于国际商事合同法律制度的统一与协调将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性质是不同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性质目前虽很难界定,但很明显的是它不是公约。

目前它的作用更主要的是为各国合同立法提供可供参考借鉴的范本,而不是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得到直接的适用。

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比,《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适用范围更广泛,适用方式更灵活,内容更完整,具体规定更科学,在很多方面进行了发展与创新,因而可以视为是国际社会关于商事合同立法的新发展。

关键词:商事合同通则;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示范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称“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下称“通则”)这两个国际文件的性质是不同的。

因为公约明显可以称之为国际公约,而通则则很难将其归为国际法律文件传统分类的任何一种。

自1988年生效以来,公约已经得到包括全部主要贸易国(但日本除外)在内的五十多个国家批准。

然而一个公约的成功不仅在于它的批准和加入国的数量还包括公约生效后在一特定缔约国的适用。

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是国际贸易的双方是否确实同意公约适用于他们的交易合同中。

实践表明公约在适应社会、技术和经济变化的过程中遇到了一定的困难,如何在国际领域内统一适用是公约面临的最大问题。

本文主要从这两个文件的性质特征和适用范围方面来回答以下两个问题:这两个文件是对立、并存抑或互补?商事合同通则是否对销售合同公约进行了发展与创新?其中两个文件的不同适用范围是本文关注的焦点。

一:二个文件的性质-对国际的立法的重述销售合同公约与商事合同通则究竟是什么关系?尤其在销售合同公约已经取得相当的成功时,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何以要倡导编纂商事合同通则?并且,二者的并存,难道没有造成混乱与重复的危险吗?我认为,要明确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从它们形成的历程入手。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pt(共59页)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pt(共59页)
国际商法
第四章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教学内容
1
概述
2
总则
3
合同的订立
4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概 述
一、通则的产生 对国际商事合同的普遍原则进行国际重述。
1994年5月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理事会将最后定稿的通则公布于世 包括: 序言及其余7章共118条
2004年增加三章
主要包括:序言、总则、合同的成立与代理权、合同的效力、合 同的解释、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不履行、抵销、 权利的转让、合同的转移和合同的转让、时效。
八、若干术语的定义 “法庭”——包括仲裁庭; “营业地”——当事人有一个以上都额营业地时,为与合同极其履行有最密
切联系的营业地 “债务人”——指应该履行义务一方的当事人 “债权人”——之有权要求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书面”指能记载所传递的信息并可以有形当时复制出的任何通信方式。
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
请问: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存在有关疑问】 1. 学校登公告的行为是何种行为? 2. 甲、乙、丙三公司携带资料到学校商谈的行为是何种 行为?
五、通则的任意性 除通则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可以排除通则的适用,或者减损 或者改变通则任何条款的效力。
六、通则的解释 考虑到通则统一适用的需要,要确保通则在不同国家最大限度地以同一 种方式解释并适用。凡是属于通则范围内但通则又未明确规定的问题, 应尽可能根据通则所确定的一般原则来解决。
七、通知 采用“送达生效”原则
2.强制性规则优先
3.善意和公平交易
二、合同形式 不要求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由书面合同证明(我国保留)
三、合同效力的约束力 有效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四、惯例和通常做法的约束力 当事人应受其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其相互之间业已建立的 任何做法的约束。除非该惯例的适用将导致不合理的结果。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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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法律原则
反驳:
第一、准据法一般援用的是有约 束力的法律; 第二、合同中引入《通则》其实
是把《通则》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合同准据法
反驳: 第一、《通则》不具备成为国际商 事惯例的条件; 第二、《通则》界定为国际商事 惯例,不具备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通则》是起草者通过理性 推理的新发展,不能被证实为完全 的国际商事惯例。 第四、《通则》只是在某些条文、 某些部分中具有国际商事惯例的性 质。
地位相似,都具有过渡性
重述在美国被视为一种类似于法典的、具有权威 性的法律文件,介于法典法与判例法之间。 台湾中正大学谢哲胜先生认为,”国际商务契约 原则虽不具有拘束力,但其不仅接近现行国际商 务惯例,且试图统一崛起中的商法,并作为各国 和国际立法中的模范。“ 左思聪教授认为:”如果对《通则》中的一些规 则加以确认,它可以成为国际惯例。“
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法律重述引入国际层 面的产物
《通则》起草组核心成员Bonell教授认为,《通则》 不是简单的合同示范法,也不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 际公约,而是一种国际法律重述。 我们也认同此种观点
将法律重述与《通则》相比较,却能洞见二者于许多方面 都有实质的一致性或相似性,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功能源自作为法律规则管辖 合同功 能
功 能
可替代内国法适 用
《通则》可以解释、 补充现有的国际法文 件
功 能
功 能
《通则》可以作为
国际、国内立法的
范本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法律重述性质
一、关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性质的学理讨论
反驳: 第一、本来就是一个非常 确定的概念; 第二、《通则》中很多规则 是国际商业中的特殊规则; 第三、处理国际争端时应适 用的法律。
Thanks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的性质
目录
概 述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法律重述性质
概述
一、《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由来
• 过去的 20 世纪,国际统一私法运动基本上是采取制 定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制定国际公约。只有少数国际 组织从事国际商事惯例的编纂和制定示范法的工作。由于 制定国际公约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且很难达成一致 得到各国的批准。因此,越来越多的学者求助于非立法的 方式来统一或协调法律。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国际商 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并对其进行详尽阐述 便是源于此。
一致的指导理念:重视体系,重视一般原则 在体系上,《通则》效仿了美国法律重 述的体系安排:黑体条文、评论、举例。 黑体条文是重述的特色的集大成者。 “通过精确、严格的术语,传播法律规 则能减少法律的不确定性。” 《通则》中贯穿了许多现代合同法的基 本法律原则。
相似的途径:采用比较法
反驳:
反驳: 第一、标准合同条款一般 第一、《通则》编纂 是适用于某一特殊合同,而 的目的并不仅为立法 《通则》不是; 作示范; 第二、《通则》是可以作 第二、不是《通则》 为标准条款来使用,但从属 最主要的功能。
于国内法的约束,从而否定 了《通则》的法律性质。
国际商事惯例
标准合同条款
国际合同示范法
1 2
共同的诉求:需要法律确定性 一致的指导理念:重视体系,重视一般原则 3 4 相似的途径:采用比较法 类似效果:没有法律拘束力,但不乏权威性 5 地位相似,都具有过渡性
共同的诉求:需要法律确定性
国际商法的统一过程,事实上就是一个寻求法律确 定性的过程。 重述与《通则》都是寻求法律确定性和灵活性平衡 的产物。
结语
我们发现《通则》与美国法律重述在指导理念、制法体制 、拟制方式等方面存在极大的相似,《通则》在性质上是 国际合同法律重述
法律重述不是最终的方法,是螺旋式上升过程中的进步力 量 “法律重述工作有点像改装一座建筑以适应居住人的不断 变化的需求,这项任务,依其目标的定义,是连续不断的 ”

《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统一商法典》 、《第二次合同法重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 《通则》并非局限于现有法律因素的提炼,它是创造 性的,是在比较各法律文件和惯例之后选择出的最佳 解决途径。
类似效果:没有法律拘束力,但不乏权威性
《通则》起草小组核心成员波乃尔曾说,“《通则》无意成为有拘 束力的法律文件,它在准备阶段允许自由裁量,在实施过程中充满 灵活,能适应国际贸易实践变化的情形。它之所以被接受是基于自 己本身的权威”。 自1994年公布以来,《通则》逐渐被各国商人、各国立法机关、 法院和仲裁组织适用 新《荷兰民法典》、新《墨西哥商法典》、新《魁北克法典》都 依据《通则》修订。中国1999年《合同法》、俄罗斯新《民法典》 等深受《通则》影响 根据UNILEX的更新,截至于2013年12月14日,现在已经用《通则 》解决了322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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