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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省(部)级及以上劳模医疗保障待遇工作实施
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牧业管理
【发文字号】榕政办[2013]105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23
【实施日期】2011.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省(部)级
及以上劳模医疗保障待遇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3〕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总工会研究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落实省(部)级及以上劳模医疗保障待遇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23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省(部)级及以上劳模医疗保障待遇工作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总工会2013年5月)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省(部)级及以上劳模医疗保障待遇,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医疗保障待遇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100号)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省(部)级及以上和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模、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省级以上劳模)。
二、参加医疗保险政策
按照属地原则,福州市属省级以上劳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