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公司如何正确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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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占有”,货代公司行使留置权的最大法律障碍
作者:朱振荣上海道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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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货代公司履行完了受托的集装箱货物进出口代理事项,委托人却因为种种原因拒绝支付货运代理费用或者拒绝支付货代公司垫付的必要费用。
此时,货代公司一般采取的私力救济方式就是将货物扣留,从而迫使委托人支付费用。
通常,货代公司都认为自己是在合法地行使法律赋予的“留置权”,然而事实上,其行为未必符合我国《物权法》及《合同法》有关留置权的规定。
一、留置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物权法》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在货运代理法律关系中,行使留置权的要以货代公司对委托人享有到期债务为前提,更要以对处于货物“合法占有”的状态为前提,否则,货代公司就欠缺行使法定留置权的基础。
二、能否“合法占有”,是货代公司行使留置权必须突破的最大障碍。
实践中,货运代理存在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货代公司受托运输、仓储委托人的集装箱货物。
这种情形下,处于运输、仓储阶段的集装箱货物处于货代公司合法占有的状态,货代公司具备了行使法定留置权的基础。
第二种情形:货代公司仅受托为集装箱办理进出口报关事项。
这种情形下,货代公司是没有可能合法占有集装箱货物的,即使货代公司凭其手中用于报关的单证擅自将已完成报关手续的货物从港区提出并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所谓的扣留,这种状态的占有也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法占有”,此时货代公司缺乏行使法定留置权的基础,不能行使留置权。
三、享有留置权的货代公司如何正确行使权利?
满足第一种情形的货代公司对委托人的集装箱货物享有法定留置权,但若不依法正确行使,也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甚至反被委托人索赔。
首先,留置的货物应与所欠债务相当。
若委托人欠的费用与一个集装箱货物
相等,货代公司就只能留置一个集装箱(《担保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若货代公司将一批数个集装箱一起扣留,则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委托人可以向其索赔非法扣留其余集装箱货物造成的损失。
其次,货代公司留置货物后,应给予委托人法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若货代公司未给予委托人法定期限以履行付款义务就将货物拍卖或者变卖的,则不是正确行使留置权的行为方式,造成委托人损失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
因此,货代公司应采取合理的措施追索委托人拖欠的费用,随意扣留或不依法行使留置权,都不利于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