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安部检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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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申报企业资质条件
一、资质信息
(一)企业基本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定期年检且经营范围涵盖评测产品。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信息与申请评测的企业信息一致。

(二)管理体系认证
至少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定期年检记录且认证范围涵盖被核实产品。

(三)人员构成
人力资源部门管理文件(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保、培训记录、职称证书等),核实管理人员、设计研发人员、生产制造人员、试验检验人员、售后服务人员等,无借用其他公司人员。

二、生产制造
(一)设计研发
机体等重要部件具有自主设计研发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

(二)生产场地
具有与产品相配套的场地(包括专用生产组装场地、原材料
存放场地、试验场地、调试场地等)。

生产场地应为自有或长期租赁(租用合同两年及以上),布局、环境应满足生产需要。

(三)生产工艺
有完整的工艺文件(如作业指导书、工艺卡、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有记录,特别是应有飞控系统调试、系统组装和联调工艺控制文件以及流程控制记录等相关信息。

(四)生产设备
具有与产品生产相适应的自有工装设备:机械加工类设备,非金属材料加工类设备,设备使用正常,设备上的计量仪器仪表具有检定报告,并在检定合格期内。

(五)部件生产情况
主要部件合作商的采购合同或协议等相关信息。

如自行研发或生产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主要部件包括:机身(含动力装置,旋翼机含桨叶)、通讯链路(图传、数传)、地面显控单元(地面站)、飞行控制软件系统、动力电池及遥控手柄等。

三、试验检测
(一)试验场所
具有满足产品试验的要求的试验调试场所和试飞场地。

(二)试验检测设备
具有满足出厂试验项目的设备:整机测试试验设备(振动测
试台、试验台、发动机测试台/电机转速测试仪等)、高低温试验设备(高低温试验箱等)、电池测试设备、飞控系统测试调试软件、频谱仪、万用表、示波器、风速仪、稳压电源等。

非租用、借用其他公司的设备、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出厂试验。

(三)试验检测管理
具有试验室管理制度、试验检测操作规程、试验检测标准、试验检测原始记录,试验检测记录详实、规范。

四、原材料组部件管理
(一)管理制度
具有进厂检验制度及其它原材料组部件管理制度和主要原材料组部件供应商筛选制度。

(二)原材料部件管理情况
主要原材料部件符合工艺文件所规定的技术要求,检验记录详实、清晰,并有可追溯性。

物资仓库有足够的存储空间和适宜的环境,实行定置管理,标识清晰、正确、规范、合理。

(三)售后服务
1.具有培训课程和教材、教具等培训能力。

2.具有运维保养手册及保养记录。

3.具有备件保障能力和技术维修支援能力。

4.具有典型故障案例及处理措施。

(四)试验报告
除企业对产品的试验检测结果外,有相应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或部件技术试验报告,但不具必须性。

项目如下:1.高温试验报告
测试标准:按“GB/T 2423.2-2008试验B”标准进行。

测试项目:机载电子设备(不含电池)、电动力装置、操纵和控制系统。

测试严酷等级:+65℃、持续时间7h30min后,通电30分钟。

2.低温试验报告
测试标准:按“GB/T2423.1-2008试验A”进行。

测试项目:机载电子设备(不含电池)、电动力装置、操纵和控制系统。

测试严酷等级:-25℃、持续时间7h30min后,通电30分钟。

3.淋雨试验报告
测试标准:按“GB/T2423.38-2005试验R”进行。

整机测试,严酷等级,降雨强度为中雨,喷射或倾斜角度不大于5度,实验时间120min。

4.自由跌落试验报告
测试标准:按“GB/T2423.8-1995Ed”进行。

测试项目:飞控系统、机载电台、供电系统、与飞控系统分离的导航系统等。

测试严酷等级:跌落高度800mm,跌落频率10次/min,重复
次数100次。

5.机载电子设备引出端整体安装强度试验报告
测试标准:按照“GB/T-2423.29-1999试验U”进行。

6.电磁环境兼容性试验报告
测试标准:按“GB/T 17626.2-2006”进行
7.电路一般性安全要求试验报告
按照GB 16796-2009,进行绝缘电阻、抗电强度、泄漏电流和防过热评测。

附件2:
评测项目和主要内容
一、资料查验
(一)企业资料
根据企业条件(附录1)有关内容,核实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产品资料
随机技术资料,包括:航空器基本参数、机体结构技术参数、动力与能源装置技术参数、飞控系统技术参数、通信链路参数、地面站技术参数、飞行性能技术参数,以及操作手册、维护手册等。

随机备件、工具、设备以及配置清单;查看包装形式。

(三)检验报告
产品检验报告,包括:企业检测报告、第三方检测报告。

(四)市场占有情况
2013年1月份以来,市场销售情况及相关合同等资料。

企业承诺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二、一般性检查
(一)机体结构
(二)几何参数
(三)部件连接
(四)机舱设备布局
(五)电路布线
(六)包装形式和运输可靠度
(七)重量和重心
三、性能评测
(一)安定性和操纵性
(二)起降性能
(三)最大平飞速度
(四)最小平飞速度(固定翼)
(五)续航时间
(六)悬停控制稳定度(旋翼机)
(七)垂直爬升率(固定翼)
(八)抗风能力
四、功能评测
(一)有效载荷系数
有效载荷系数=有效载荷/最大起飞重量。

有效载荷不含燃料重量,燃料动力无人驾驶航空器最大起飞重量按设计燃料重量计算。

(二)手动遥控距离
(三)地面控制单元
(四)通讯链路查验
(五)自动归航
(六)自动起降(旋翼机)
(七)地面展开和撤收时间
(八)更换任务设备时间
五、安全性评测
(一)安全裕度设计情况
(二)特殊情况告警
动力装置故障、飞行状态异常、燃油及电池余量告警。

(三)应急情况处置
(四)飞行安全策略
附件3:
专业管理要求
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必须满足警务运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业要求。

暂不要求实现下列功能,但应具备扩展和预留功能接口,或允许加装设备,在指定时间内实现相关管理需求。

一、身份识别
生产企业生产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时,应当按照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ID编码规则对飞控系统预设编码程序,由公安机关写入ID编码并激活后方可飞行。

ID编码一经写入,不可更改。

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机体应当有生产序列号。

二、飞行动态监控
按照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监控系统技术标准,安装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动态监控装置,具有实时位置、姿态等数据的输出接口,能够下传飞行参数、接收飞行动态监控系统指令、优先强制执行飞行动态监控系统发出的指令。

三、飞行区域设定
在敏感地区使用时,能够预设和临时增设、解除限制飞行区域,提供相应权限。

四、通信链路
执行特殊任务的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采用规定的警用无人
驾驶航空器专用频段。

五、数据传输
执行特殊保密任务的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必须对涉密数据传输进行加密处理,加密方式按照警用通信加密技术执行。

六、航行灯
航行灯可以现场开启和关闭。

七、具有快速更换载荷功能
如,可以快速将光学摄像载荷更换为热成像夜视功能,等等。

附件4:
申报机型及主要性能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联系方式:,传真:邮箱:
备注:1、“动力类型”填写“油动”、“电动”、“新燃料”、“混合动力”或其他。

2、可根据参加评测型号的数量,自行扩充;同时提供电子版与文本文档(盖章)。

3、性能数据为标准大气条件下的测试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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