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法律渊源对金融及经济发展的影响_欧洲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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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法律渊源对金融及经济发展的影响———欧洲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
李 卓
Résu mé:Depuis l′appariti on de la théorie du dével oppe ment finan2 cier,on a beaucoup discutédes facteurs décisifs pour s on dével oppe ment.En montrant la différence des origines de la l oi angl o2 sax onne et de la l oi continentale eur opéenne,l′auteur du p résent arti2 cle a analysécomment des l ois d′origines différentes ont exercéleur influence sur le dével oppe ment financier etéconom ique.
关键词: 法律渊源 金融与经济发展 普通法系 英美法系
法律与金融发展及经济增长之间的联系是在金融发展理论演变的过程中出现的,是金融发展也是经济增长理论研究的一个方向。

不同的法律体系对金融和经济发展的作用是不同的。

自金融发展理论兴起以来,围绕金融发展的决定因素及何种金融制度的安排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理论界兴起过四个重要的争论:金融发展中强调银行功能的银行主导论;强调市场功能的市场主导论;认为金融结构应根据信息结构的变化而动态调整的信息决定论;强调法律在金融发展中重要作用的法律决定论。

一、金融与经济发展理论
强调银行功能的银行主导论出现于19世纪,至今仍有众多支持者。

银行主导论者认为,金融结构是十分重要的,金融结构的差异是影响经济增长差异的重要因素。

在整个金融体系中,银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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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经济增长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主要表现在:它有助于获得企业和管理者的信息从而有利于资本配置和公司治理(D ia mond, 1984),有助于管理跨国和流动性风险并因此提高投资效率和促进经济增长(A llen和Gale,1999),有助于调动资本和创造规模经济(Sirri和Tufano,1995)。

例如,一战前德国经济增长比英国快,不少研究者将两国经济发展的差异归因于其金融结构的差异,尤其是他们在银行体系方面的差异。

因为德国是强调银行功能的典型代表,而英国则恰恰相反,于是将德国的成功归因于银行在金融结构中的主导作用就很自然了。

与德国类似,日本和韩国,在他们近现代经济崛起的过程中,强有力的关系银行为大企业集团提供了巨大支持,很大程度上支撑着经济的高速增长。

几乎与银行主导论同时出现的市场主导论则更加强调股票市场与其他金融市场的重要作用,认为市场主导型的金融体系优于银行主导型的金融体系。

与银行相比,金融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更有效率,更能促进经济增长,主要表现在:它通过将企业表现与管理者的薪酬结合起来从而有利于公司治理(Jensen和Mur phy, 1990)和风险管理(Levine,1991),并且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迫使经营不善的企业退出市场,便于投资者在不同时期内合理配置资源,使企业所有者与投资者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通过研究美国经济史,可以发现,其经济增长在过去的几百年相对稳定且无大的退步,尤其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更是呈现出繁荣时间长、衰退时间短、总体经济层面好的局面,这与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发达的金融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是密不可分的。

由此,美国当之无愧地成为这一理论的成功实践者和证明人。

银行主导和市场主导的金融体系哪个更好、更有利于经济增长?自两个理论诞生以来,双方各自的支持者各执一词,但任何一方都没有以令对方信服的理由征服对方,随之出现的信息决定论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信息决定论认为,一国的金融结构不能严格区分为银行主导型或市场主导型,必须将金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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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整体,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考察金融结构的变迁。

由于经济发展不同阶段对金融体系的信息要求不同,因而金融结构是动态变化的,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金融结构(Chun Chang,2001)。

Boy 和S m ith (1998)提出“在较低的经济发展水平下,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对经济发展有明显的推动作用,而在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下,市场主导的金融体系更能促进经济发展”。

具体来看,在经济发展初期,一国经济结构比较简单,廉价劳动力为主要的比较优势,信息获取的成本低,市场前景比较容易判断,因而由政府主导,促使金融资源流到较好的项目中一般不会有太大的失误,集权的金融体系对资源的配置是合理的,政府指令式的信贷配给方式可能是有效的;随着经济发展到更高阶段,廉价劳动力的优势不复存在,经济结构开始转向技术密集型,而关于先进技术的知识趋于分散,获取信息的困难加大,投资回报难以确定,因而资本市场的分散决策、分散风险机制更有效。

2002年Levine 在“金融体系‘以银行为主’与‘以资本市场为主’:哪一种更好?”一文中更是跳出了银行主导还是市场主导的金融体系争论的怪圈,大胆提出了“金融结构本身———银行为主导还是市场为主导,与经济发展无关”,并将经济发展归因于法律因素。

事实上,首次将法律因素引入来解释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的观点出现得更早,W eber 在1930年提出“文化变迁在资本和机构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同时,也强调“现代商业活动离不开一种可预期的法律制度,即最有力的强制性权利保障制度,如果没有一套独特的法律秩序,经济制度特别是现代形态的经济制度肯定不可能存在。

”①H icks 在1969年也指出“货币与法律实际上是古代世界的两大遗产,法律与金融发展有密切的联系,商业经济要达到繁荣,就必须确立至少某种程度上对财产和合同的保护。

”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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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斯・维伯《经济、诸社会领域及其权力》[M ].李强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
律因素引入金融发展理论是金融发展研究的一种新尝试。

这种理论的主要观点是强调法律对金融发展的作用。

法律制度通过约束机制、激励机制和信息机制来规范和协调人们的行为,形成稳定预期。

具体来看,约束机制是通过法律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激励机制是指通过对违反法律行为的处罚,来促使人们遵守法律;信息机制是指有了法律,人们就有了一个稳定的预期,知道一定条件下别人的行为,知道如果不按照合同办事将要受到处罚等。

本文所要评述的正是强调法律在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中重要作用的法律决定论。

追根溯源,法律对金融发展及经济增长的影响的评述还要从探讨法律的渊源开始。

二、法律渊源———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最早提出法律渊源对金融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是La Porla Lop2 ez2de2Silanes Shleifer和V ishny(以下简称LLS V)。

LLS V(1998)就提出“英国、法国、德国、斯堪的纳维亚四种不同法系的法律渊源对债权人权利、股东权利、私人财产所有权、国有银行和股市发展极为重要”。

他们将世界主要国家法系分为英美法系,法国法系,德国法系,斯堪的纳维亚法系四种,并通过将一国的金融发展与该国的法律渊源进行回归分析的实证研究,得出结论:不同法系对投资者保护程度不同,英美法系最好,法国法系最弱,德国法系次之,斯堪的纳维亚法系介于在英美法系和德国法系之间;四种法系下金融发展水平也存在差距,投资者保护好的国家(如英美法系国家),金融发展程度也较高;投资者程度保护弱的国家(如法国法系国家),金融发展水平相应也较低。

其他两种法系对投资者的保护程度介于前两者之间,所以,拥有该法系国家的金融发展水平也介于两者之间。

LLS V的上述观点一经提出,立即引起学术界对法律渊源影响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问题研究的兴趣,激烈的讨论由此展开。

时至今日,经过大家的研究、质疑、讨论,LLS V的观点基本得到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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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界的一致认可。

虽然其间也有经济学家提出不同的观点,诸如Stulz和W illian m s on(2003)提出“法律传统不是解释当前金融发展的关键”,但他们并不否认“英国传统国信奉新教,法国传统国信奉天主教……,集中体现宗教、文化差异的法律渊源影响了金融发展”,也就是说法律渊源对金融发展同样是有作用的。

然而更多的是支持LLS V的观点,其间更有许多学者将法律渊源视为影响宗教或文化的决定因素,再用宗教或文化来解释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如Beck,Be m irguc2Kunt和Levine(2003)就有过这样的论述:“法律渊源仍然通过影响宗教构成和其他国家特性与金融发展紧密联系”。

虽然,笔者并不十分认同法律渊源影响一国的宗教、文化等国家特性,而倾向于后者影响前者,但同意Beck,Be m irguc2 Kunt和Levine(2003)将法律渊源与文化、宗教等国家特性相联系,正是它们的相互作用影响了金融发展的观点。

Levine(1998)还认为“法律渊源通过形成国家金融体系来影响经济增长”,由此将法律渊源的作用又拓展到对经济增长这一领域。

尤其是在“法律与金融:为什么法律的起源很重要?”一文中,Beck,Be m irguc2 Kunt和Levine(2002)更是将法律渊源对金融发展的作用渠道进行了详尽的研究,可以说,Beck,Be m irguc2Kunt和Levine是法律渊源学说的主要发展者。

下面我们着重对他们的观点、研究方法进行评述。

在我们评价他们的观点之前,有必要对现代法系中法律渊源的分类及形成的历史背景做一简单了解,这将有助于后面的分析。

英美法系的普通法是由13世纪英国的普通法院创立发展起来并通行于全国的判例法,它被认为是源于传统的“王国的普通习惯”,所以称为普通法。

普通法遵循先例原则,即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

由此可以认为,律师通过他们的决定逐渐形成了法,所以它可以随时代变化而变化。

英国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伴随着新兴的资产阶级与皇权争夺权力的过程。

资产阶级力量壮大以后,在与皇权的较量中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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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要求国家制定法律保护他们的私人财产所有权。

所以,英国法系强调优先考虑私人财产所有权,而不是国家权力,这一点与大陆法系国家截然不同。

英国法系的扩张主要是到了英属殖民地,包括美国。

近代以来,因为美国的制度被认为是有效的,所以也有很多后起国家开始模仿他们的法律制度,他们的法律体系也被统称为英美法系。

14世纪以后,随着法兰西王国的日趋统一,法律也有了统一的趋势。

1454年查理七世发布谕令,要求将所有习惯法成文化。

法国法律体系逐渐由关税法、东罗马帝国法和司法决定演化而来。

因为特权阶级控制了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穷人们处于一种被鱼肉的境地,所以当时的司法名声不太好。

18世纪以后,当如火如荼的法国大革命的序幕揭开,长期压抑在弱势阶级身上的怒火也随之喷发。

表现在法律制度方面,人们迫切地希望减小法官制定和解释法律的权力。

在新兴资产阶级倡导下,新法也层出不穷。

拿破仑第一帝国系统地进行了法典的编纂,由此形成了法国资产阶级法。

拿破仑法典强调“国家高于法”,减少了法官在判决时的特权,将其限制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实际上成为了执行法律判决的机器,另一方面却加强了政府的权威和特权。

与东罗马帝国法系一样的是,这一法系在施行时不需要讨论应适用于什么惯例或以前的判例,从而废除了法理。

近两百年来,因为拿破仑法典的教条违背了法理,因而越来越不适应实际,实践中的效果也越来越差,加上它与法国历史上的法律传统有冲突,所以法国根据早期的法国法,通过法律学者们的判断修改了拿破仑法,并制定了新法(Merry man,1996)。

法国法系的影响深远,为西欧国家提供了立法的范本。

与法国同属法国法系的国家还有意大利、波兰、哈普斯堡帝国、葡萄牙、西班牙,并通过殖民战争,输入到北部和南部撒哈拉非洲、印度支那、大洋洲、法属加勒比海地区和葡西在中南美洲的殖民地。

需要指出的是法属殖民地不像法国那么幸运,它们并没有从拿破仑法典的阴影中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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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系作为大陆法系的另外一支,其形成则处处体现出德国人的严谨作风。

16世纪时,虽德国还没有统一,许多法庭就开始出版关于如何权衡争端双方利益的书籍,企图解决原本不清楚的条文和应对新情况的出现。

大学的法律研究机构也在研究案例,以期将东罗马帝国法的逻辑合理化。

在学者和实践者的热烈讨论和相互交流中,逐渐形成了德国法典思想的基础。

随着德国的统一,一个与拿破仑同样牢牢刻在历史文献中的人物卑斯麦在1873年决定修订法典,统一德国内的民法,并于1900年正式实施。

德国的法典与法国法系一样的是它强调国家权力,不一样的是它采用判例,能够随时代变化而变化,由此抛弃了法国所用的“静态法”(Beck,Be m irguc2Kunt and Levine,2002)。

此外,德国法系是在仔细、反复的历史研究中形成的新法,包含法理学,这与拿破仑法典也不一样。

德国法系出现以后,不但向周边地区扩散,如进入了奥地利、瑞士、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南斯拉夫和希腊等国家和地区。

法律学者们有时还将斯堪的纳维亚四国:瑞典、丹麦、芬兰和挪威的法系单独出来归为斯堪的纳维亚法系。

该法系既不建立在一个主要法典基础上,也不建立在英美法系的判例基础上,而被认为介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间。

粗略一点看,可以被算作大陆法系。

Beck,Be m irguc2Kunt和Levine的法律渊源理论认为“法律渊源通过政治渠道和适应性渠道影响金融发展”。

其中,政治渠道关注于国家权力大小,它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一国法律是优先考虑个人产权还是国家利益;(2)一国法律对形成金融发展的合约的保护程度的大小(LLS V1998)。

如果一国法律优先考虑个人产权,有效的保护合约,那么它将有利于该国金融的发展,英国普通法系就是代表。

反之,如果优先考虑国家,认为“国家权力高于私人所有权”,这样的法律传统会阻滞金融市场的效率,法国法系、德国法系和斯堪的纳维亚法系即合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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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就属此类。

衡量政治渠道的指标有最高法院法官的任期和最高法院的权力两个指标。

其中,法国法系最高法院法官的任期最短,最高法院的权力最小,而英美法系则截然相反,不但最高法院法官的任期最长,而且最高法院的权力也最大。

德国法系和斯堪的纳维亚法系则不明显,而介于两者之间。

与此同时,适应性渠道则关注于法律制定的过程,它体现在法律渊源以下两方面的能力:(1)法律传统应对变化条件的能力(Hayek,1996),(2)法律传统缩减经济中合约和法律体系需求的能力(Merry man,1985)。

即一国的法律渊源越能适应变化的条件,越能适应经济合约的要求,这种法律传统就越能刺激金融发展。

形象一点说,法律的适应性渠道体现了法律的柔韧性,柔韧性越强,就越有利于金融的发展,反之亦然。

英国普通法系是判例法,而判例法天生是动态的,因为它是在实践过程中由法官根据法理,通过一个个案例来不断更新积累起来的,所以在社会需求与法律之间就没有空隙,法律能很好地适应环境的变化。

而法国法系不是判例法,不具有判例法的这一优点,而且法国法系受拿破仑法典的影响,拿破仑法典过于强调法律条文本身,从而降低了律师和司法的作用,即一旦法律制定就很难改变,也不会发展新的方法来应对新的问题。

此外,法国历史上在法庭上就不喜欢公开司法争端,这种文化特性阻碍了有效法律体系的发展,所以法律体系的适应性最弱。

德国法系在适应性上接近于英国普通法系,因为这一法系也是判例法,所以适应性很强,接近于英美法系。

衡量适应性渠道的指标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判例法。

英美法系,德国法系是判例法,所以适应金融环境的变化,有利于金融的发展。

而法国法系不是,所以会阻碍金融的发展,前面已有论述,不再赘述。

(2)司法推断,即判决多大程度上根据法令本身而不是公正的原则。

这一指标高意味着法律的适应性低,反之亦然。

法国法系过多地依赖法令本身,所以这一指标最高,适应性也最弱,英美法系国家则截然相反,所以适应性也最强。

其他两个法系介于两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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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

三、结束语
法律渊源学说第一次明确将法律因素引入到解释金融发展和经济发展,其出现给人们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

一定程度上,法律渊源确实能够解释为什么法国法系国家金融发展最差、英美法系国家最好、德国法系国家居中这种状况。

但是其结论又过于武断,如果所有国家的金融发展水平都能够被划分为三个或四个层次,每个层次都对应一个法系的所有国家,并且一国一旦选定什么法系,它的金融和经济发展状况就应该对应什么水平,那么这就意味着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国法系、德国法系和斯堪的纳维亚法系都会消亡,因为照法律渊源学说的说法“他们本身就比英美法系劣等"。

然而事实上,非英美法系仍然存在着,并且还生根发芽,甚至还被别国自愿地接受和移植。

而且,也有一些本被认为应该得到更好的金融市场和经济发展水平的“英美法系追求国”并没有像人们所预期的那样,吃了英美法系这颗灵丹妙药就长出更加健壮的经济和金融市场,这类国家中金融发展不如法国的大有人在,如马来西亚、尼日利亚、巴基斯坦、斯里兰卡等。

所以,法律渊源只是法律因素中影响金融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决不是仅有的一方面。

因此,有关法律因素对金融和经济发展的影响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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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商学院世界经济系
(责任编辑:周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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