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法律渊源对金融及经济发展的影响_欧洲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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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法律渊源对金融及经济发展的影响———欧洲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

李 卓

Résu mé:Depuis l′appariti on de la théorie du dével oppe ment finan2 cier,on a beaucoup discutédes facteurs décisifs pour s on dével oppe ment.En montrant la différence des origines de la l oi angl o2 sax onne et de la l oi continentale eur opéenne,l′auteur du p résent arti2 cle a analysécomment des l ois d′origines différentes ont exercéleur influence sur le dével oppe ment financier etéconom ique.

关键词: 法律渊源 金融与经济发展 普通法系 英美法系

法律与金融发展及经济增长之间的联系是在金融发展理论演变的过程中出现的,是金融发展也是经济增长理论研究的一个方向。不同的法律体系对金融和经济发展的作用是不同的。自金融发展理论兴起以来,围绕金融发展的决定因素及何种金融制度的安排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理论界兴起过四个重要的争论:金融发展中强调银行功能的银行主导论;强调市场功能的市场主导论;认为金融结构应根据信息结构的变化而动态调整的信息决定论;强调法律在金融发展中重要作用的法律决定论。

一、金融与经济发展理论

强调银行功能的银行主导论出现于19世纪,至今仍有众多支持者。银行主导论者认为,金融结构是十分重要的,金融结构的差异是影响经济增长差异的重要因素。在整个金融体系中,银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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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经济增长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主要表现在:它有助于获得企业和管理者的信息从而有利于资本配置和公司治理(D ia mond, 1984),有助于管理跨国和流动性风险并因此提高投资效率和促进经济增长(A llen和Gale,1999),有助于调动资本和创造规模经济(Sirri和Tufano,1995)。例如,一战前德国经济增长比英国快,不少研究者将两国经济发展的差异归因于其金融结构的差异,尤其是他们在银行体系方面的差异。因为德国是强调银行功能的典型代表,而英国则恰恰相反,于是将德国的成功归因于银行在金融结构中的主导作用就很自然了。与德国类似,日本和韩国,在他们近现代经济崛起的过程中,强有力的关系银行为大企业集团提供了巨大支持,很大程度上支撑着经济的高速增长。

几乎与银行主导论同时出现的市场主导论则更加强调股票市场与其他金融市场的重要作用,认为市场主导型的金融体系优于银行主导型的金融体系。与银行相比,金融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更有效率,更能促进经济增长,主要表现在:它通过将企业表现与管理者的薪酬结合起来从而有利于公司治理(Jensen和Mur phy, 1990)和风险管理(Levine,1991),并且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迫使经营不善的企业退出市场,便于投资者在不同时期内合理配置资源,使企业所有者与投资者共担风险、共享收益。通过研究美国经济史,可以发现,其经济增长在过去的几百年相对稳定且无大的退步,尤其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更是呈现出繁荣时间长、衰退时间短、总体经济层面好的局面,这与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发达的金融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是密不可分的。由此,美国当之无愧地成为这一理论的成功实践者和证明人。

银行主导和市场主导的金融体系哪个更好、更有利于经济增长?自两个理论诞生以来,双方各自的支持者各执一词,但任何一方都没有以令对方信服的理由征服对方,随之出现的信息决定论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信息决定论认为,一国的金融结构不能严格区分为银行主导型或市场主导型,必须将金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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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整体,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考察金融结构的变迁。由于经济发展不同阶段对金融体系的信息要求不同,因而金融结构是动态变化的,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金融结构(Chun Chang,2001)。Boy 和S m ith (1998)提出“在较低的经济发展水平下,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对经济发展有明显的推动作用,而在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下,市场主导的金融体系更能促进经济发展”。具体来看,在经济发展初期,一国经济结构比较简单,廉价劳动力为主要的比较优势,信息获取的成本低,市场前景比较容易判断,因而由政府主导,促使金融资源流到较好的项目中一般不会有太大的失误,集权的金融体系对资源的配置是合理的,政府指令式的信贷配给方式可能是有效的;随着经济发展到更高阶段,廉价劳动力的优势不复存在,经济结构开始转向技术密集型,而关于先进技术的知识趋于分散,获取信息的困难加大,投资回报难以确定,因而资本市场的分散决策、分散风险机制更有效。

2002年Levine 在“金融体系‘以银行为主’与‘以资本市场为主’:哪一种更好?”一文中更是跳出了银行主导还是市场主导的金融体系争论的怪圈,大胆提出了“金融结构本身———银行为主导还是市场为主导,与经济发展无关”,并将经济发展归因于法律因素。事实上,首次将法律因素引入来解释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的观点出现得更早,W eber 在1930年提出“文化变迁在资本和机构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同时,也强调“现代商业活动离不开一种可预期的法律制度,即最有力的强制性权利保障制度,如果没有一套独特的法律秩序,经济制度特别是现代形态的经济制度肯定不可能存在。”①H icks 在1969年也指出“货币与法律实际上是古代世界的两大遗产,法律与金融发展有密切的联系,商业经济要达到繁荣,就必须确立至少某种程度上对财产和合同的保护。”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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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斯・维伯《经济、诸社会领域及其权力》[M ].李强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

律因素引入金融发展理论是金融发展研究的一种新尝试。这种理论的主要观点是强调法律对金融发展的作用。法律制度通过约束机制、激励机制和信息机制来规范和协调人们的行为,形成稳定预期。具体来看,约束机制是通过法律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激励机制是指通过对违反法律行为的处罚,来促使人们遵守法律;信息机制是指有了法律,人们就有了一个稳定的预期,知道一定条件下别人的行为,知道如果不按照合同办事将要受到处罚等。本文所要评述的正是强调法律在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中重要作用的法律决定论。追根溯源,法律对金融发展及经济增长的影响的评述还要从探讨法律的渊源开始。

二、法律渊源———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最早提出法律渊源对金融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是La Porla Lop2 ez2de2Silanes Shleifer和V ishny(以下简称LLS V)。LLS V(1998)就提出“英国、法国、德国、斯堪的纳维亚四种不同法系的法律渊源对债权人权利、股东权利、私人财产所有权、国有银行和股市发展极为重要”。他们将世界主要国家法系分为英美法系,法国法系,德国法系,斯堪的纳维亚法系四种,并通过将一国的金融发展与该国的法律渊源进行回归分析的实证研究,得出结论:不同法系对投资者保护程度不同,英美法系最好,法国法系最弱,德国法系次之,斯堪的纳维亚法系介于在英美法系和德国法系之间;四种法系下金融发展水平也存在差距,投资者保护好的国家(如英美法系国家),金融发展程度也较高;投资者程度保护弱的国家(如法国法系国家),金融发展水平相应也较低。其他两种法系对投资者的保护程度介于前两者之间,所以,拥有该法系国家的金融发展水平也介于两者之间。

LLS V的上述观点一经提出,立即引起学术界对法律渊源影响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问题研究的兴趣,激烈的讨论由此展开。时至今日,经过大家的研究、质疑、讨论,LLS V的观点基本得到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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