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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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
作者:项黎宁
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3期
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文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构成要件,并结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内容的规定,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健词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要限度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52-01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作为法律制度在自古就有,但作为法律制度在刑法中地位的真正确立,是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现代意义上的正当防卫制度,是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所鼓吹的天赋人权论的产物。纵观古今中外,正当防卫制度经历了一个无限防卫、有限防卫、有限制的无限防卫的过程。特定情况下的防卫行为,因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成为刑法保护的行为。我国刑法也将之明文规定为合法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轻举妄动。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1.它是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2.它有助于共产主义教育的进行;3.它可以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正当防卫是刑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同时又是公民道义上应尽的一项义务。也即是说,面对不法侵害行为对他人的侵害,任何人从道义上讲都应采取正当防卫行为制止。由此可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它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但是这种权利和手段必须正确行使,才能达到预期的防卫的目的和效果。反之,如果行使不当则会成为一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在刑法理论上,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
(一)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不法侵害必须具备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正当防卫起因质的特征。侵害紧迫性也是正当防卫起因量的特征。这两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这个条件解决的是不法侵害的真实性和适时性问题。如果不符合这个时间条件的防卫,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属于故意犯罪。
(三)对象条件——只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如果针对不法侵犯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其亲友进行防卫,不仅不能达到制止不法侵害,反而可能作为故意犯罪论处。
(四)主观条件——防卫意图
所谓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某些行为从形式上似乎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由于主观上不具备防卫意图,因此,其行为不能视为正当防卫。这种情况可以包括以下两种:1.防卫挑拨。由于该不法侵害是在挑拨人的挑逗下故意诱发的,其主观上具有犯罪意图而没有防卫意图,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因而是故意犯罪依法应该承担刑事责任。2.互相斗殴。在互相斗殴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图,其行为也不得视为正当防卫。
(五)限度条件——必要限度
如果正当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就背离了正当防卫的根本目的,其性质就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
三、对完善正当防卫规定的建议
(一)正当防卫适用对象的限定存在缺陷
刑法条文中对“行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它指故意实施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暴力犯罪行为。作为一种犯罪手段,可以包括多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形式。因此在解决这一类案件中,应尽可能将侵权行为具体到刑法已经列举的犯罪行为中或者归入到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中。
由于“杀人、抢劫、绑架”侵犯的客体往往表现为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这三种犯罪在暴力程度上应以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为限。但是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自由权,即使罪犯所使用的暴力程度并未造成被害妇女重伤或者死亡,却不可避免的导致其性自由权被侵犯,同样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所以,在暴力程度上,强奸罪不宜以是否“可能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作为限制。
(二)建议增加正当防卫民事责任的规定
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未明确规定正当防卫的民事责任。防卫人在行使正当防卫时,其与所产生的损害结果之间,只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要件。由此可知正当防卫人无需为自己的行为负民事责任。相反,根据正当防卫的完全正义性和有利无害的社会性,防卫一方在要求不法侵害者承担其直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责任的同时,应该有请求赔偿防卫人因防卫造成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各种损害的权利。
(三)举证责任问题
适用无过当之防卫,存在一个举证责任问题。在无过当防卫的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当然要全面收集证据。如果发现无过当之防卫的事实材料的,应当据此认为无罪。但如果公安司法机关只发现证明被告人故意杀人的事实材料,未发现无过当之防卫的事实材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无过当之防卫的辩护事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否则无过当之防卫就不能成立。
综上,在今后的立法过程中,应对正当防卫制度进行完善,以确保防卫权在合法限度内的正确适用,使其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使,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自由和权利,真正满足一个民主社会中的道德、公共秩序的要求。
参考文献:
[1]高铭暄.正当防卫问题研究.刑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陆利平.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院.2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