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非法采砂的原因和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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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非法采砂的原因和解决措施

作者:陈琪

来源:《商情》2014年第35期

【摘要】

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基础建设,用于道路、桥梁及房屋等建筑物的原材料需求量越来越大,因尔砂石(主要指水泥配料用砂岩,分为河砂、海砂等)作为建筑物的主要原材料日益紧俏,市场的供需失衡使得非法采砂可以获得暴利,而目前惩治非法采砂的刑事手段缺位或错位,违法获利与违法成本不对等,使得非法采砂行为屡见不鲜。分析了采砂过程中出现滥采乱挖等非法现象的主要成因,从而提出了通过行政司法市场规范等多个方面解决非法采砂问题

【关键词】

河道采砂;原因;解决措施

一、非法采砂行为屡见不鲜

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基础建设,用于道路、桥梁及房屋等建筑物的原材料需求量越来越大,因尔砂石(主要指水泥配料用砂岩,分为河砂、海砂等)作为建筑物的主要原材料日益紧俏,市场的供需失衡使得非法采砂可以获得暴利,而目前惩治非法采砂的刑事手段缺位或错位,违法获利与违法成本不对等,使得非法采砂行为屡见不鲜。

二、导致河道采砂滥采乱挖的主要原因

(一)法制观念淡薄

河道砂石资源本属国家所有,但沿河不少地方政府不经河道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与采砂业主签定开采协议,违法、违规开采,扰乱砂石开采秩序,因而遗留了大量安全后患。

(二)利益驱使

随着城规模的不断扩大,建筑市场对砂石资源需求量日趋增大,砂石价格不断攀升,受利益驱使,部分地方为了增加收入,擅自对外发包,一部分采砂业主无证非法开采,从中获取暴利。

(三)采砂行业特点决定

砂石的开采便利、技术含量不高、无需勘探和开发设计等低要求使得从业门槛较低;采砂的投资少、雇佣人员少等特点使得采砂者出入行业自由。

(四)执法难度大

一方面由于河道主管部门人员力量紧张,尤其缺乏专门执法性人才,缺乏必要的专业交通工具,造成采砂管理工作难以正常开展;一方面行政执法难度大,程序较为复杂,有的非法采砂案件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部门之间相互推诿,非法采砂案件处理效率很低;此外,非法采砂业主开采时间不规律,执法人员很难掌握非法采砂的事实,执法难度较大。

三、打击非法采砂的措施建议

(一)目前除大江大河采砂管理外,对一般违反河道采砂管理法规的处罚,只能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3种行政处罚,明显缺乏打击力度。相关部分应该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细化,对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二)相关政府行使行政手段出台专门性文件,组建专门处理非法采砂的执法队伍,规范砂石市场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为彻底扭转当前滥采乱挖的混乱局面,必须成立由乡镇、村组等基层自治组织和工商、城建、交通、公安、法院等部门联合组成的执法队伍,对整个砂石料开采市场进行全面的集中整治,对已确定的砂场设备撤出河道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没有撤场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督促业主限期外运超标的成品料,限期清除河道弃料。水利部门进一步加强水政执法队伍建设,抽调精干人员,配备专门的河道采砂管理员,添置必要的交通工具,加强日常巡查监督,确保采砂秩序的长治久安。

(三)加大巡视检查力度,与采砂业主签订责任状,对于非法采砂的业主一定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从而为河道采砂业合法化保驾护航。

(四)规范采砂行业,科学界定开采区、开采范围和开采期,规定开采方式,划定年最低开采能力,制定开采弃料回填强制措施,引入市场机制,科学合理和有偿开采砂石资源,既能发挥资源效益,又不影响河道安全行驶。合理确定砂场保证金额度,逐砂场足额收取,对不足额缴纳的业主一律不准再生产;对越界开采、横向开采和采砂弃料不平整的采砂业主,用其保证金恢复河道原貌。

(五)河砂作为非金属矿产,具有自然资源属性。只要采砂的行为符合了非法采矿罪的4个构成要件。①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的犯罪主体,应当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非法采砂行为的单位或个人。②存在非法采砂罪的犯罪故意。③河道非法采砂侵犯了社会主义矿产资源公共财产和河道防洪安全公共利益。④犯罪客体方面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从事一定的非法采砂行为,且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采砂分子,一定要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绝不姑息。

四、结语

当前我国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猖獗,河道采砂管理的形势异常严峻,我们必须充分利用行政执法手段规范河道采砂,对于情节严重的非法采砂分子必须追求其刑事责任,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采访组.平川区非法采矿现状调查[N].甘肃法制报,20111114(5)

[2]钟瑛,周胜明,吴卫兵等.依法严惩非法采砂助推生态经济发展[N].人民法院报,20130606(8)

[3]王金生.关于遏制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的立法思考[J].水利发展研究,2013(1):2629

[4]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9

[5]康纪田.非法采矿罪的情节界定之我见[J].中国煤炭,2012(3):3033

基金项目:

课题名称:《辽宁沿海非法采砂行为的刑事法律规制》:2012年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号:L12DFX015。

作者简介:

陈琪,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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