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煤矿较重大瓦斯事故原因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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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煤矿较重大瓦斯事故原因

分析报告

一、2012年以来较重大瓦斯事故情况

2012年1月—2014年10月,全省煤矿共发生15起瓦斯事故(9起较大、6起重大),造成141人死亡。详见附件。

二、事故的特点

一是较重大瓦斯事故在事故总量中占比大,瓦斯仍是全省煤矿安全的第一杀手。2012年1月—2014年10月,全省煤矿共发生事故90起、死亡270人。其中较重大事故25起、死亡201人;较重大瓦斯事故15起、死亡141人,分别占较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60%、70%,占煤矿事故死亡总人数的52%。

二是较重大瓦斯事故未得到有效遏制。2012年共发生3起瓦斯事故(2起较大1起重大)死亡32人;2013年共发生6起瓦斯事故(3起较大3起重大)死亡67人;2014年1—10月共发生6起瓦斯事故(3起较大3起重大)死亡42人。

三是掘进工作面是发生瓦斯事故的重灾区。15起较重大瓦斯事故中,除毕节市金沙县茶园乡石板坡煤矿“4·12”较大瓦斯爆炸事故、六盘水市盘县淤泥乡湾田煤矿“4·18”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在采煤工作面外,其余13起均发生在掘进工作面。

四是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多发。15起较重大瓦斯事故中,发生瓦斯爆炸事故5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10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占66.7%。2012年煤与瓦斯突出事故3起、2013年2起、2014年1—10月5起。

五是国有煤矿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多发。2012年1月—

省安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较重大瓦斯事故分析报告》的通知

黔安办函〔2014〕75号

各市(州)、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

根据11月13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安排,现将《贵州省煤矿较重大瓦斯事故原因分析报告》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州)安监局将此报告发至各产煤县(市、区),并认真组织学习贯彻。

贵州省煤矿较重大瓦斯事故原因分析报告

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1月18日

2014年10月共发生6起重大瓦斯事故。其中1起瓦斯爆炸事故,其余5起均是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占重大瓦斯事故的83.3%,5起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全部发生在国有煤矿。

六是地方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多发。15起较重大瓦斯事故中有5起瓦斯爆炸事故,除了黔西南州普安县楼下镇宏兴煤矿“12·21”较大瓦斯爆炸事故外,其余4起均发生在地方煤矿。

三、较重大瓦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没有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一是部分企业安全第一的思想还停留在口头上、文字上以及形式上,未落实到行动中,未把安全工作纳入到企业的发展规划中,在安排企业的生产任务时对安全工程考虑不多;二是大部分突出矿井没有留足瓦斯治理空间时间,导致采掘接续紧张,不能做到抽、掘、采平衡,抽采不达标。三是有的地方煤矿依法办矿观念不强,非法违法开采严重。如,金沙县石板坡煤矿和平坝县大山煤矿长期越界开采、图实不符,打假密闭、不接入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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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系统,绘制多套图纸,用于应付执法检查,蓄意逃避监管。

(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部分煤炭企业(集团)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未能对所属煤矿进行有效管理;部分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层级过多,监管效能往上层层衰减。二是关键环节过程控制管理失控。未建立防突钻孔施工过程控制和通风设施的管理验收制度,导致钻孔未按设计施工到位,发生突出事故,通风设施不符合要求,使事故扩大。如,六枝工矿集团新华煤矿“6·11”重大突出事故。三是防突设计和消突评价报告审查把关不严。部分企业技术负责人未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审查防突专项设计,大部分消突评价报告审批未到现场抽验指标。四是集团公司对所属矿井的检查不严不细。对其批准的设计执行情况未跟踪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不跟踪督促整改,对存在的重大隐患不挂牌督办。

(三)没有真正吸取事故教训。一是盘江集团公司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响水煤矿和金佳煤矿连续发生两起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其突出原因均是防突措施不到位使用风镐诱发突出。二是六枝工矿集团玉舍西井“5·25”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后,在短短的半个多月时间该公司新华煤矿又发生了“6·11”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一是隐患排查工作不认真,流于形式。对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设施不可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频繁出现故障、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隐患未及时排查和处理。二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闭合。排查的隐患停留在会议通报上、会议纪要上、四定表上、信息平台上,没有按照“五落实”的要求督促煤矿整改消号。三是井下出现瓦斯超限后,没有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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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断措施进行处理。响水煤矿“11·24”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就是因为瓦斯超限后,调度员判断错误,延误了最佳救援时机;黔西新田煤矿“10·5”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前1小时瓦斯三次超限未引起重视。四是没有对隐患进行分级管理。哪些隐患是采区管的、哪些隐患是矿上管的,哪些隐患是公司管的不明确。

(五)瓦斯治理工作不到位。一是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通风设施不符合标准导致事故扩大。如,新华煤矿“6·11”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二是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不到位,抽采不达标。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第一,部分煤矿防突机构不健全,未具体明确有关人员及机构的工作职责,导致打假钻、假消突出现;第二,未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认真开展地质预测工作。玉舍西井在未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探明煤层层位的情下,冒然掘进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第三,钻孔施工无专职人员现场指导,使钻孔未按设计施工到位,控制范围达不到规定要求。第四,未对煤体原始瓦斯含量进行实测,导致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结论不准确。如,响水煤矿“11·24”、金佳煤矿“1·18”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第五,出现瓦斯涌出异常或超限、钻孔施工中喷孔严重等突出预兆,未按规定采取防突措施,导致事故发生。如,普安县能通煤矿、晴隆中田煤矿、盘县湾田煤矿。三是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不能对瓦斯做到时时有效监控。如,响水煤矿、中田煤矿、湾田煤矿、玉舍西井等。四是现场管理混乱。未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规定,现场违规作业造成事故。如,石板坡煤矿、宏兴煤矿。

(六)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流失严重。一是部分国有煤炭企业技术人员待遇低留不住专业人才。二是现有采区队一级的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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