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莱瑞)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规范方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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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共建共享定价基本原则
• 基础设施资源共建发生的建设费用共建各方可按容量分配、
投资成本等相关约定进行分摊;如租用,价格应以成本为 基础进行核算。费用预算应遵循合理、节约原则。基础设 施资源共享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申请方应以租用等方式 向基础设施资源所有方进行必要补偿。基础设施资源共享 发生的改造费用原则上由申请方承担,共享设施的管理维 护由主导方负责。 基础设施资源共享方如共同聘请第三方代维公司行使管理 权、设施代维的,费用由共享各方按比例分摊。由于网络 发展需要,共用基础设施需要扩容时,各方协商改造方案。 改造所需的费用由有扩容、改造需求的各方协商分摊。争 议协调过程中产生的评估等相关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四、共建共享基础数据库建设要求
• 基础数据库系统由通信管理局统一建设,
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企业间建立正常沟通 机制,每年年初交换规划、计划等信息, 各基础电信企业每月将各自有变更的共建 共享数据进行协调沟通;
五、共建共享维护要求
• (一)基础设施资源原则上可由所有方负责管理,经相关方协议同意 • • • •
三、共建共享操作流程
• (一)共享具体流程 • 1、申请基础设施资源共享方应向基础设施资源所有方提出共享申请,
所有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可以共享,并告知其他相关企业。 所有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可以共享,并告知其他相关企业。 • 2、双方确认可以共享后,申请方可向基础设施资源所有方提出现场 勘察和资料查阅要求;基础设施资源所有方应在5 勘察和资料查阅要求;基础设施资源所有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申 请方的要求安排申请方进行现场勘察,并按申请方的要求10个工作日 请方的要求安排申请方进行现场勘察,并按申请方的要求10个工作日 内提供拟共享基础设施的设计、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 3、申请基础设施资源申请方根据基础设施资源所有方提供的资料以 及查勘结果,向基础设施资源所有方提交基础设施资源共享方案。 • 4、基础设施资源所有方在接到申请方提交的基础设施资源共享方案 后10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会议评审共享方案。若对申请方的共享申 10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会议评审共享方案。若对申请方的共享申 请存在异议,应同时向申请方反馈具体方案修改意见并提供相应证明 材料。
• •
二、共建共享规定要求
• (一)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共享。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开放共享,不
具备共享条件的应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禁止在已有 铁塔同地点新建铁塔,禁止在已有杆路同路由新建杆路。确因特殊原 因需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铁塔、杆路的,应经过指导协调小组同意。 • (二)新建铁塔、杆路必须共建。拟新建铁塔、杆路的基础电信企业 必须告知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 必须告知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 出可提供已有设施共享或开展联合建设的需求,实施共享或共建。其 他基础电信企业未提出共建需求的,3 他基础电信企业未提出共建需求的,3年内不得在同地点、同路由新 建。 • (三)无线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包括管道、杆路、光缆)具备条件 的应共建共享。具备条件的应联合建设,已有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 (包括管道、杆路、光缆)具备条件的应向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开放共 享。 • (四)禁止租用第三方设施时签订排他性协议。

结束语

各基础电信企业加强协商合作,从实现 铁塔、杆路的共建共享开始向传输线路等 基础设施资源方面的共建共享逐步深入, 以切实减少电信设施重复建设,提高电信 基础设施利用率,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 境友好型社会作出最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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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享具体流程
• 5、基础设施资源共享方案确定后,由所有方负责组织共 • •
享方案的详细设计和实施方案。 6、基础设施资源共享的建设方案明确后,所有方按计划 和设计方案原则上在一个月内完成共享基础设施的改造。 7、通信设备安装条件具备后,申请方应及时进行通信设 备的安装、调测。基础设施资源所有方应协助、配合申请 方通信设备的安装和调测,提供必要的便利措施以确保申 请方按时完成通信设备的安装调测。 8、对不能共享的,所有方应说明具体不能共享原因,双 方可进入“争端解决机制。” 方可进入“争端解决机制。”确因特殊原因需在同地点、 同路由新建铁塔、杆路的,应经过指导协调小组同意。 同路由新建铁塔、杆路的,应经过指导协调小组同意。
一、共建共享的主要范围和标准
• (一)铁塔、杆路:原则参考部标准,铁塔一般指自高10 (一)铁塔、杆路:原则参考部标准,铁塔一般指自高10
米以上的铁塔(包括铁塔附属的机房、传输和电力引接等 设施),不包括桅杆;同地点新建铁塔指在聚居区内已有 铁塔500米直线范围内、非聚居区已有铁塔3 铁塔500米直线范围内、非聚居区已有铁塔3公里直线范围 内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杆路指在聚居区内已有杆路同一 道路、非聚居区已有杆路500米范围内同路由方向新建杆 道路、非聚居区已有杆路500米范围内同路由方向新建杆 路。如需调整,由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专家组进行论证 后可按我省基站覆盖范围、城乡情况、地理环境等进行调 整,并报部同意后实施。 (二)无线基站设施:含铁塔等支撑设施、天面、机房、 室内分布系统、基站专用的传输线路、电源等其他配套设 施。 (三)传输线路:包括管道、杆路、光缆。

七、共建共享争端解决机制
• (一)企业在共建共享过程中发生争议可采取以 • • •
下措施: 1、合作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企业间首先应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2、企业在共建共享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委托第三 方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后提交评估报告由指导协调 小组协调或裁定; 3、在基础设施资源共享的实施期间,各方应保护 共享基础设施内对方通信设施的安全,不得影响 对方通信设施的正常运营。如果因为任何一方的 原因而造成对方通信设施的故障或损坏,该方应 承担相应的责任。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规范方案
北京格莱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规范方案
• 根据《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 根据《
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精神,按照工 (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精神,按照工 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的“ 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的“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突 出重点,以点带面,安全可靠、合理负担,有利 竞争、促进发展” 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在全国电信基础设施 共建共享指导协调小组领导下, 共建共享指导协调小组领导下,贯彻落实全国电信 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指示精神;制定具体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实施办法,拟制共建 共享政策和标准, 共享政策和标准,确保共建共享工作的顺利推进。
八、共建共享的监督考核
• 根据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文件要求,协调领导小组 根据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文件要求,协调领导小组
对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有关落实情况实施监督考核,对 企业在共建共享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对阻碍共建 共享的予以通报,并将有关情况按要求进行公布。各基础 电信运营企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切实实行“一把手” 切实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加强组织落实,动员一切可 使用资源,全力推进共建共享相关工作。 各级电信运营企业要将共建共享工作的有关指标纳入到企 业内部考核范畴中,并建立相应的长效管理机制。日常要 加强对企业共建共享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共建 共享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共建具体流程
• 1、原则上以本地网为基础,划为若干新建区域,以优势 • • • •
互补的原则,由相关方协商确定每一区域共建主导方。为 更好地推进共建工作,企业也可友好协商确定其他共建方 式。 2、各类共建基础设施的建设周期,由相关方约定。 3、相关方在某区域内有新建要求,提交给共建主导方。 主导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收集相关方的全部需要并确认。 主导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收集相关方的全部需要并确认。 若主导方或其他相关方已有设施,可实施共享方案(具体 可参照共享流程)。 4、若确定需要共建,需求确认后,主导方应在约定的建 设周期内完成基础设施的建设。 5、通信设备安装条件具备后,共建各方应相互配合,确 保通信设备安装、调测的顺利完成。
后可委托第三方代维公司行使管理权、并进行设施代维。 (二)共享各方协商维护标准和维护指标,以有利于维护的方便、保 证设备安全运行为原则,共同制定并遵守共享基础设施管理规定,各 方均应严格遵守共同制定的共享基础设施管理制度。 (三)为便于统一服务标准,鼓励共享各方协商选择同样的代维公司 负责共享站址、配套设施及主设备的维护。 (四)共享基础设施的运营企业一方因网络调整可能影响到其他共享 方的基础设施时,应当提前以书面的形式向对方通报情况。各运营企 业要统一制定共建共享应急预案,加强协作配合,确保紧急情况下通 信网络的畅通。 (五)因任何一方的原因而造成其他方通信设施的故障或损坏,该方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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