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行令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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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行令是行政许可吗?
❖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能够设 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件仅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 决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 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因此“尾号限行令”作为其他 规范性法律文件无权作出行政许可。
❖ 其次,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5条的规定,“尾号限行措 施”作为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在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 时,应当提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一 地方性法规。而实际上,“尾号限行令”仍由北京市政府 以《通知》的形式作出,不符合该条的规定。
限行令是行政法规吗?
❖ 根据我国立法法第56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根 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 该条规定了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为国务院, 其他国家机无权制定行政法规,而尾号限行 通知是由北京市政府所制定和发布的,不符 合行政法规制定制定的主体资格。所以,该 “限行令一并不属于行政法规。
限行令是行政规章吗?
未遵循行政程序说明理由制度
❖ 在发布之前,应当遵循行政程序说明理由制度,应 当举行听证。
❖ 例如北京奥运会期间的单双号限行政策,比起现在 的“五日制”限行政策,对市民的约束增加了很多, 但是由于处在特殊时期,因此免除其说明理由的义 务。
❖ 这样可以让我们的政府在作出决策前慎重考虑,减 少行政决定的错误,同时也使当事人了解行政机关 作出决定的动机,自觉履行行政决定,减少不必要 的争讼。
❖ 最后,根据前面分析,“尾号限行令”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而行政许可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能将“尾号限行"简 单的等同于行政许可行为。
限行令是否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 可以作为此次“尾号限行令”制定的法律依 据。其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 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 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 通行等措施。“
❖ 2008年9月27日,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实施交通 管理措施的通告》,将期限定位到次年4月10日止。
❖ 2009年4月3日就在这次限行措施马上就要结束之际, 北京市政府通过《关于继续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 告》,再一次延长一年;
❖ 一年过去了,在人们争议中,北京市政府又于2010
年4月11日出台了《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 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作出了从2010年4月11日 到2012年4月11日为期两年的限行决定。之后,又顺 延到2013年4月10日。2013年4月11日至2014年4月 10日,继续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 施。
限行令是其他规范性文件
❖ 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 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 规或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具有普遍性行为规则 的总称。
❖ “尾号限行令一不属于行政法规和规章,是北京市 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所作的决定,具有普遍的约 束力,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反复适用,因而它属于其 他规范性文件。
限行令
❖ 北京市政府为了保证奥运会的顺利进行,于2008 年6月19日即北京奥运会举行前夕,根据北京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为顺利筹备和成功举 办奥运会进一步加强法治环境建设的决议》的授权, 发布了《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对 本市机动车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即 “单双号限行令”。
抽象行政行为
❖ 第一,行政主体是有权的国家机关,不是具 体的某个公务员;
❖ 第二,行政相对人是不确定的多数人,抽象 行政行为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政对象,即 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 事,所以带有一种普遍性的特征;
❖ 第三,制定和发布的规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 “限行令"的制定和发布主体是北京市政府, 行政相对人为北京市公务用车单位和私家车 主,是不特定的人群,同时该“限行令一具 有普遍约束力的,并在在一段时间内可以反 复实施。由此可以推知,“限行令一属于抽 象的行政行为。
限行令是行政许可吗?
❖ 官方观点认为,限行措施是对公共资源重新配置的 行政许可行为。
❖ 根据该观点,私车的使用价值需要借助道路这一公 共资源予以实现,而在目前交通拥堵的情况下,道 路已然属于稀缺资源,需要对其进行重新配置。
❖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对于 公共资源的配置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 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违背了法律保留原则。
❖ 对公权力,法无规定即禁止。
限行令是否合法
❖ 行政程序:未遵循行政程序说明理由制度 ❖ 行政相对人:违背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8条,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违背了比例原则
❖ 行政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 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 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称为部门行政规章,其余的称 为地方行政规章。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6 条规定: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 但不得称“条例”。而限行令是以通告的形式颁布。
❖ 该通告中决定交通管制的期限为2008年7月1日至9 月20日期间,共计两个月零20日,属于临时性的 管制措施。
❖ 奥运期间的限行措施对改善北京的空气质量和交通 拥堵状况都起到了显著的效果,并获得了市民的一 致肯定。
随着奥运会的结束,限行却并没有就此停止,北京市 政府此后又先后多次出台了限行令:
❖ 1、违反级别管辖规定。 ❖ 2、超出事务管理范围。
——越权无效 违背了法律保留原则
❖ 违反级别管辖规定,道路安全法规定,享有管辖权 的是全国范围内的公安机关道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管理部门,而不是 某一级地方政府,而“尾号限行令”的作出主体是 北京市人民政府,这违背了职权法定原则,属于越 权行政行为。
❖ 超出事务管理范围,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 是一个动态的信息,比如奥运会召开期间那样一个 特殊时期,交通状况自然属于可预计的一定发生的 范畴,而这之后,不属于特殊时期,不符合该条所 规定的前提条件下采取管制措施,属于越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