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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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8年5月,某市晚报的广告版面上刊发了一则“人体电子增高”治疗仪的广告,该广告称:“该产品对矮个青少年增高有明显效果,经临床试验证明,半年内可增高3至7厘米,无任何副作用。产品已通过中国科学院、有关单位医师、高级工程师及专家鉴定,符合科学及医学原理,适合16岁至25岁的男女青年使用,是青春期矮小青少年的最佳健美增高器。该产品为某市医疗器械厂生产,欲购者可直接与该厂联系,价格为每个420元,款到寄货。”该市一些青少年从晚报上看到该广告后,便按广告上提供的地址寄款邮购。但款寄去后,杳无音讯,于是,纷纷向工商行政部门投诉。经查证,某市医疗器械厂并不存在,联系发布该广告的人已去向不明,所留下的有关证明文件也均系伪造。
问:(1)该广告的违法性质是什么?(2分)
(2)消费者该向谁求偿?为什么?(3 分)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此应作出何种处罚?(3分)
答:(1)该广告属于欺诈性的虚假广告。(2)消费者应向某市晚报社求偿。因为市晚报社负有广告发布审查之责,由于该广告主系从事诈骗活动且已去向不明,发布广告的市晚报社不能提供此人的真实姓名和地址》根据广告法律规定,市晚报社就应对自己的蔬于审查的失职行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向受损害的消费者赔偿损失。(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没收广告费用、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2.1998年7月,日本X X株式会社准备将其在上海市的分支机构改设成一从事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型的独资公司。同年11月审批机关收到了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其中拟设外资企业的章程中包括了以下内容:(l)外资企业名称为“日沪经济信息有限公司”,住所为该分支机构在上海的原址。(2)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300万元人民币,出资分三批缴付。由于该株式会社前不久在中国广州某公司有一买卖合同,贷款规定以人民币支付,因此决定用这笔款项210万元人民币作为第一批出资;另外,由于该株式会社上海分支机构从日本购买的办公设备、运输工具数量较多,决定将其中一部分卖给上海某企业,因进口时免税,双方约定以低价40万元人民币交易,待这笔款项收到时作为第二批出资;剩余的第三批出资在外资企业成立后一年半内缴清。(3)总经理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工作,包括员工的招聘和解聘,员工受聘时须保证不得设立工会。审批机关对申请文件审查后,发现章程的许多内容违法,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请你指出该章程的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10分)
答:(1)企业名称所冠用的“日沪”不符合企业名称关于不得使用外国国家名称的有关规定。(2)第一批出资系因买卖合同从一中国内资企业得来的,并非是用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利的人民币出资,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改用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3)第二批出资系未经批准转卖自用产品所得,未补交税款,违反了中国法律,故此款项出资是非法的。(4)根据规定,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的,出资总期限为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全部组齐。故第三批出资为一年半内缴清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5)中方雇员有权建立工会。章程的规定违反了中国有关法律。
3.1999年4月,南湖市振华灯具厂向商标局申请''南湖”商标注册,使用的产品是灯具。同年6月10日,商标局审查后认为“南湖”系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而驳回“南湖”商标申请。6月14日,灯具厂收到驳回通知。某邻县灯泡厂一直在其灯泡产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南湖”。
问:(1)如灯具厂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决定,应向谁申请复议?为什么?
(2)假如复议结果维持商标局的决定,灯具厂能否就此向法院起诉?为什么?(3分)(3)假如“南湖”商标获得核准注册,某邻县灯泡厂仍使用“南湖”商标,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3分)
答:(1)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法》规定,对商标局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2)不能。因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抉定为终局决定。(3)不能。《商标法》第8条禁用条款同样适用于来注册商标,而''南湖''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的地名,为商标法所禁止。是冒充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行为表现之一就是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4)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第38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是商标侵权行为。
4.1999年3月,周某在某电器商店购买了一台180升的电冰箱,价格为2200元。
使用2个月后,电冰箱出现不停机现象,经特约维修部修理后继续使用,1个月后,电冰箱因挪动了一下地方又出现不制冷的情况。特约维修部的技术人员经过仔细检查后,认为该电冰箱存在质量缺陷,无法修复。周某找到该电器商店要求退货,商店负责人要周某直接与生产厂家联系,本店无法退货。周某遂写信给生产厂家某冰箱厂。2个月后,信被退回,信封上写道:“该厂撤销,原信退回。”周某又去找该电器商店。此时,该商店已与另二家商店合并,更名为宏远商店,经理改为赵某,仍经营家用电器。周某要求宏远商店承担责任,赵某以商店合并、更名和经理易人为由拒绝承担义务。
问:(回)周某要求退货是否合理?为什么?(3分)
(2)周某应向谁要求承担责任?为什么?(3分)
(3)周某可以通过哪些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分)
答:(l)周某有权要求退货.因为电冰箱是国家实行法定''三包''的产品,周某所购买的冰箱出现故障的时间在''三包''期内,因此其向电器商店提出要求予以退货是有合法理由的。根据法律规定,销售者有先行承担责任的义务。商店要求周某直接与生产厂家联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2)该商店虽与另外二家商店合并,根据法律规定,合并后的宏远商店应对原电器商店的原有义务予以履行,而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自己的责任。(3)周某如果与宏远商店协商不成,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行政机关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纠纷。
某市某公司经向市工商局申请,办理了户外广告登记证,在公司自有门店悬挂了一块总代理
的招牌。该市城管监察大队以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为由,对其罚款200元,当场出具了行政执
法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并发给该公司一份户外广告登记表。这块广告牌到底归谁管。市城建监察大队认为,他们的执法依据是《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的“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必须征得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违规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或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也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经营资质等法定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在《审批登记表》上加盖印章。由申请人将其与申请材料一并转达请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管理部门审查”。市工商局广告科认为,根据国务院
《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省实施〈广告
法〉办法》规定,户外广告的具体规划经政府批准后,由工商部门监督实施;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发布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也明确了工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