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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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实施细则
(V201610)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计划部
二○一六年十月
制度基础信息表:
制度框架目录.docx
徐峰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范围、原则和技术要求 (6)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8)
第四章共建共享工作制度 (14)
第五章共建共享合作机制 (15)
第六章费用及权益确定原则 (19)
第七章共建共享协议签定管理 (21)
第八章共建共享基础设施维护管理 (22)
第九章共建共享规划、计划、工程建设、财务及资产管理 (23)
第十章共建共享争议解决 (24)
第十一章共建共享考核机制 (25)
第十二章附则 (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减少电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在技术可行、安全可靠、互利共赢、促进发展的原则下实现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规范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2016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通信〔2016〕142号)文件精神,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集团公司2016年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考核办法(中移计[2016]7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省公司”)及其所属各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管理工作。
第三条名词与术语
1.杆路:用于附挂通信缆线及通信附属设施的水泥杆或木杆建筑。
2.管道:指用于敷设光缆、电缆等地下通信缆线的管道。
3.基站配套系统:铁塔、机房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包括铁塔(含增高架、桅杆、楼顶抱杆),机房(含一体化机柜),配套设备(交/直流配电箱、组合开关电源、蓄电池、空调、防雷地网、动环监控(为基础电信企业提供监控接口)、照明、消防等。
4.市电引入:包括变压器及配套组件、电杆、电力电缆、电表箱、市电/油机转换柜箱等。
5.室分配套系统:合路器及以下的室内分布系统、配套设备(含交/直流配电、蓄电池等电源设备、设备间和空调等设备)。
6.所有方:拥有电信基础设施所有权的一方。
7.共享方:在电信基础设施共享过程中,通过租赁等方式获得电信基础设施使用权的一方。
8.发起方:指首先提出共建项目需求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
9.参与方:指接受发起方提出共建需求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
10.共建牵头方:组织、实施共建电信基础设施的一方。
11.省协调机构:安徽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协调领导小组(包含安徽铁塔公司)。
第二章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范围、原则和技术要求
第四条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范围
1.本办法所指的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范围遵循工信部、国资委和省通管局关于共建共享相关文件规定的内容,含杆路、管道,以及非重点场所的室内分布系统。
2.四大类重点场所:
(1)公共交通类包括地铁、铁路、高速公路、机场、车站等;
(2)建筑楼宇类包括大型场馆、多业主共同使用的商住楼、党政机关等;
(3)景区园区类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工业园区、校园等;
(4)我省通信管理局认定的场所。
3.跨本地网建设领域:
(1)跨省干线光缆建设;
(2)国际传输的国内延伸段建设。
第五条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原则
1.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基本要求:时间优先、技术可行、公平合理、产权清晰。
2.在现有存量资源进行共享和新资源建设时,其他基础电信企业未提出共建或共享需求的,3年内不得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
3.安徽省铁塔公司已纳入安徽省共建共享协调机构,我公司原则
上不再自建铁塔等基站配套设施,地铁、铁路、高速公路、机场、车站等公共交通类重点场所和大型场馆、多业主共同使用的商住楼、党政机关等建筑宇类重点场所的室内分布系统,可交由铁塔公司统筹建设。
4.进行杆路、管道建设时,在四大类重点场所和两类建筑领域建设中,必须严格按照已有共建共享程序执行。
具备共建共享条件的必须共建、具备共享条件的必须共享,未经共建方同意,不得自行与相关建设或管理单位签订进入协议。
5.对新建住宅小区的光纤到户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光纤到户的两项国家建设标准执行。
6.对已有住宅小区的宽带接入网络设施,要严格履行相关共建共享程序,具备共享条件的必须共享,需改造共享的,由相关企业共同协商确定。
7.对新启动的共建项目,牵头单位由共建参与方协商确定,原则上由项目发起方牵头。
如共建各方无法就牵头单位达成一致,由省级协调机构协调确定。
8.本着尊重历史,着眼未来,努力做好共用机房(含电源、竖井及出入局管道)等配套资源的共享工作。
9.各基础电信企业与铁塔公司积极配合安徽省通信管理局开展
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相关工作,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他行业的沟通协调,落实有关要求将电信基础设施纳入各地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要求
共建共享电信基础设施的技术要求应满足相关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缺乏相关标准规范、涉及共建共享技术争议时,省级协调机构将组建评审专家组进行论证,根据专家组的论证报告,对争议进行协调、裁定。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是我国电信行业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点工作。
各市分公司、省公司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共建共享规章制度,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第八条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实行企业“一把手”负责制,企业“一把手”为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第九条省公司成立共建共享领导小组,指导全省共建共享工作,由分管领导、计划部门、网络部门、工程部门、法律安保部门、内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参加。
共建共享重大事务须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条省公司共建共享主管部门为计划部,计划部设专人专职负责共建共享工作。
第十一条省公司与共建共享相关的内部事务由计划部与其他部门协商处理,计划部统一对外协调。
第十二条各市分公司,省公司有关部门是共建共享工作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共建共享工作的实施。
各市分公司应在工程建设部设
置共建共享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并安排相关人员参与市共建共享办公室的工作。
第十三条省公司计划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协调相关政府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争取各方支持,为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组织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省通信管理局对共建共享工作的要求,及时汇报共建共享工作情况,反映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2.根据集团公司与其他运营商签署的共建共享合作框架协议,负责组织签署与其他运营商的省级共建共享合作框架协议,明确共建共享的建设、维护、价格、安全等方面的原则;与其他运营商建立协调与争端解决机制,协调解决共建共享相关问题。
3.根据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修订我省共建共享管理规章制度。
4.依据集团公司下达的共建共享考核指标,制订我公司共建共享工作目标与计划;下达各市分公司共建共享考核指标,并对分公司共建共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
5.牵头组织共建共享方案的谈判、编制,参与共建共享合同(协议)审签等工作。
6.推进共建共享项目的实施,对共建共享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考评。
7.组织共建共享相关的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的宣贯、学习,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及管理水平。
8.负责共建共享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配合集团公司、省通信管理局做好共建共享相关信息系统(包括相关的政策、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共建共享协议等)的建设。
9.代表我省铁通公司统一协调省通信管理局、其他运营商开展共建共享工作。
10.省公司其他与共建共享相关工作的配合协调。
第十四条市分公司的主要职责
1.负责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沟通,为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配合安徽省通信管理局市共建共享办公室,与当地其他电信运营企业建立共建共享工作的协调与争端解决机制,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2.作为共建共享工作的执行机构,依据省级共建共享框架协议等有关规章,具体负责本市共建共享工作的实施,及时向省公司汇报共建共享工作情况,反映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3. 各市分公司作为资源共建共享工作的执行主体,负责与当地其他电信运营企业进行资源(包括本地网资源、管辖的跨本地网资源)共享协议、本地网资源共建协议的谈判、签约、修订;依据签订的共建共享协议,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及我公司项目管理流程,组织共建共享项目的实施。
4.协助省公司开展跨本地网资源(如传输干线等)的共建工作。
5.规范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管理工作。
建立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台帐,确保共建共享数据准确并实时更新。
按照我公司工程
有关文档的签收、整理,并作为工程文档归档留存。
6.按照电信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权属关系,做好所辖区域资源的日常管理工作。
7.负责共建共享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按照省公司要求上报共建共享有关工作报告、数据报表等。
8.负责具体落实由本市分公司使用的共建共享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工作。
9. 在本市共建共享办公室轮值期间内,牵头做好本地共建共享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完善制度流程,协调政府部门和开发企业做好光纤到户和专项规划等工作。
10. 本市分公司其他与共建共享相关工作的归口管理。
第十五条省公司工程建设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与跨本地网资源(如传输干线)有关的共建函办理(包括发送、回复共建函),编制跨本地网项目的共建方案提交省公司审批,谈判、签订共建合作协议,共建争议协调等工作。
2.负责跨本地网共建项目的实施。
依据签订的共建合作协议,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及我公司工程项目管理流程,组织跨本地网共建项目的实施,并及时向省公司上报项目实施情况,反映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3.规范跨本地网共建项目的管理工作。
建立跨本地网电信基础设施共建项目的工作台帐,确保数据准确并实时更新;按照省公司工程
要等有关文档的签收、整理,并作为工程文档归档留存。
4.负责跨本地网共建项目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按照省公司要求上报有关工作报告、数据报表等。
5.参与基站类共建共享工程建设全流程操作。
第十六条省公司网络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共建共享电信基础设施的竣工验收、入网审批、日常维护管理、网络优化等工作。
2.参与共建共享谈判、共建共享方案编制。
3. 配合重点场所室内分布系统有关的共建函办理(包括发送、回复共建函),根据省管省建项目立项内容编制重点场所室内分布系统的共建方案,配合完成谈判、签订共建合作协议和共建争议协调等工作。
4.负责重点场所室内分布系统的实施。
依据签订的共建合作协议,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及我公司工程项目管理流程,组织重点场所室内分布系统共建项目的实施,并及时向省公司上报项目实施情况,反映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5.规范重点场所室内分布系统共建项目的管理工作。
建立重点场所室内分布系统共建项目的工作台帐,确保数据准确并实时更新;做好工程文档归档留存。
6.结合共建共享电信基础设施的维护、优化管理特点,修订、完善我公司现行的网络维护、优化管理规范等规章制度。
7.负责从专业、技术角度进行共建共享资产的实物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省公司其他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1.省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财务管理工作。
(2)负责共建共享固定资产的牵头管理,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实现资产实物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衔接。
(3)参与共建共享谈判、合同(协议)审签等工作。
(4)根据集团公司共建共享财务、资产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修订、完善我公司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有关规范。
(5)根据资本开支计划和成本预算,负责筹措资金满足共建共享所需。
(6)提供共建共享相关财务数据,配合审核共建共享财务报表中相关数据。
2.省公司内审部的主要职责
负责共建共享工程项目审计工作。
3. 省公司法律事务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共建共享工作的法律风险评估,共建共享合同(协议)条款的法律审查。
(2)参与共建共享谈判、合同(协议)审签等工作。
4.省公司采购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共建共享谈判结果,进行商务谈判和招投标工作,并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
(2)采购、配送有关物资,满足共建共享项目需求。
第四章共建共享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各级共建共享机构间工作联系及报告制度
1.各级共建共享机构间要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建立共建共享工作通信录并及时更新。
保持经常的联系,增进相互了解。
2.各级共建共享机构应加强与其他部门间的横向沟通和交流,了解其他部门对资源共建共享的需求,以便及时与其他电信运营企业开展相关的共建共享工作。
3.各市分公司部门间应加强联系,采用共建共享季度工作报告、月度报表和季度报表、电话联系、专题报告等方式,将本单位的共建共享工作现状、问题、建议、工作计划等反映给省公司。
4.省公司要积极协调处理下级部门的请示和反映的问题,并及时将协调、处理的意见或结果通知下级单位;同时对下级单位的建议要充分重视。
下级单位要保质保量完成省公司部署的工作。
5.省公司每季度归纳分析各市分公司共建共享工作的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并反馈省通信管理局和集团公司。
6.各市分公司做好共建共享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按照省公司要求上报有关共建共享工作报表及报告。
第十九条与集团公司及政府主管部门间联系及报告制度
1.省公司应与集团公司及省通信管理局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明确联系人,联系方式。
保持经常的联系,增进相互了解。
及时了解和掌握集团公司及省通信管理局共建共享方面的最新方针、政策。
2.省公司计划部积极主动向集团公司及省通信管理局汇报共建共享工作开展情况。
涉及共建共享的重大事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司领导、集团公司及省通信管理局报告。
3.保质保量完成集团公司及省通信管理局布置的工作,按时反馈意见。
4.在共建共享工作中,遇到与其他电信运营企业难以解决的问题时,应及时、主动请示集团公司及省通信管理局,寻求他们的协调和帮助。
第二十条与其他电信运营企业间联系制度
1.各级共建共享机构要与其他电信运营企业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提高沟通效率。
2.各级共建共享机构要与其他电信运营企业建立共建共享联席会议制度,相互明确责任人和联系人。
3.与其他电信运营企业开展共建共享有关的业务和技术交流。
4.对于跨区域的重点项目共建共享,需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共同确定共建共享方案,进行进度管控。
第五章共建共享合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界面
1.对于涉及一级传输干线等跨省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工作由集团公司负责,省公司有关部门、相关市分公司积极配合实施。
2.对于涉及跨本地网(如二级传输干线)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工作,由省公司计划部和工程建设部负责。
3.对于涉及二级传输干线等跨本地网电信基础设施的共享工作,按照跨本地网资源的维护管理权属关系,由相应的市分公司负责。
4.对于本地网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工作由所属市分公司负责。
5.各市分公司、省公司相关部门应做好资本开支预算和成本预算,不能以资本开支或成本不足为由阻碍共建共享工作。
6.鼓励以互惠互利为原则,获取电信基础设施使用权。
7.租用第三方站址、机房等设施时,不得签订排他性协议阻止其他方进入。
电信基础设施所有方不得以任何第三方的排他性合同条款为理由拒绝申请方的电信基础设施共享申请。
8.各市分公司应做好我公司现有电信基础设施的清查、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资源共享合作机制
1.电信基础设施共享主要包括我公司提出共享需求、其他电信运营企业提出共享需求二种情况。
2.我公司提出共享需求的共享流程
(1)申请方向资源所有方提出书面共享申请。
我方向电信基础设施所有方(以下简称所有方)提出书面共享申请,申请应明确拟共享的资源类型、范围、共享方式等,并抄报省公司。
(2)所有方核实资源后书面回复。
所有方在收到我方共享申请函
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我方提出的共享资源需求进行核实,并书面回复我公司,反馈意见同时抄报其省公司。
回复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能共享的基础设施;经技改后可共享的基础设施;不能共享的基础设施,并说明原因,我公司可据此按照争议处理流程提交省级协调机构,协调机构组件评审专家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论证,对于具备共享条件的必须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由需求发出方提出共建流程。
(3)资料查阅和现场勘察。
所有方同意我公司共享申请后,我公司可向所有方提出勘察和资料查阅要求,所有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我方提出的资料查阅和现场勘察要求做出计划安排,并书面反馈。
(4)所有方会同申请方负责完成共享方案。
若各方对共享方案存在异议,应对共享方案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自申请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共享方案无法达成一致,我公司共享申请单位(市分公司)可向省公司申请协调。
(5)签订共享合作协议。
在共享方案确定后,各方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共享合作协议。
(6)组织实施共享方案。
签订共享合作协议后,所有方会同我方组织实施共享方案。
若需对拟共享的电信基础设施实施共享改造,应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及我公司工程项目管理流程组织实施,共享改造工程未通过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3.其他电信运营企业提出共享需求的共享流程原则上与我公司提出共享需求的共享流程相同。
第二十三条资源共建合作机制
1.电信基础设施共建主要包括我公司发起共建、其他电信运营企业发起共建二种情况。
2. 我公司发起共建的共建流程
(1)共建发起方发出共建函。
对于我公司新建的电信基础设施,我公司应书面告知其他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说明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方式(合建共享或独建共享)、规模、进度等,并向其他各方发出《关于征求XX项目共建共享意见的函》。
(2)确定共建需求。
其他电信运营企业在收到我公司《关于征求XX项目共建共享意见的函》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合建需求或租用需求,并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公司,10个工作日内不书面反馈的视为放弃共建。
(3)经协商一致可采用建设发起方牵头、最大需求方牵头、分片负责、委托第三方等多种共建形式。
(4)牵头方会同各方负责完成共建方案。
共建牵头方确认项目共建范围及共建规模等共建需求后,会同共建各方负责完成共建方案。
若各方对共建方案存在异议,应在接到共建方案3个工作日内对共建方案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若各方省公司对共建方案无法达成一致,在接到共建方案5个工作日内可向省协调机构申请协调。
(5)签订共建合作协议。
在共建方案确定后,牵头方组织共建各方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共建合作协议。
(6)组织实施共建方案。
由牵头方按相关规定确定共建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共建牵头方会同各方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
织实施共建方案,原则上由牵头方负责共建工程的项目管理,参建各方共同参与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的管控。
(7)牵头方组织设计及投资预算编制,参与方共同审定设计及投资预算。
勘察设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由设计单位将正式设计文本送达各参与方,自设计文本送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由牵头方召集各参与方对设计文本进行技术会审,对共建项目投资进行划分,明确各参建方概算投资额。
各参建方分别与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合同。
(8)共建方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
若因自身原因某一参建方在工程建设中欲进行变更,申请方须书面通知各参建方,牵头方应自收到调整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各参建方就变更内容协商,达成一致后,由牵头方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设计、监理以及施工方,变更产生的费用由变更申请方承担。
(9)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牵头方组织各参建方组成联合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3.其他电信运营企业发起共建的共建流程原则上与我公司发起共建的共建流程相同。
第六章费用及权益确定原则
第二十四条电信基础设施共建以产权清晰为原则,可采用(不限于)以下方式:一为合建共享,即共建各方共同出资建设,按出资比例分享产权;二为独建共享,即一方收集共建各方的建设需求并独自出资建设,其它各方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