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电子认证的法律制度
电子认证的法律制度1. 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数字化时代的到来,电子认证在各个领域逐渐得到广泛应用。
电子认证是指使用电子手段确认某一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例如,在电子商务中,电子认证可以用于验证商家的身份和信用;在电子政务中,电子认证可以用于确认公民的身份和授权。
电子认证的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持和规范。
本文将探讨电子认证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律的定义和分类、法律的作用与意义、电子认证的法律原则以及国际电子认证的法律合作等方面的内容。
2. 法律的定义和分类法律是指由国家或地区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的规范。
在电子认证领域,法律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普通法律,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各领域的法律;二是专门法律,包括电子商务法、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法等专门针对电子认证领域的法律。
3. 法律的作用与意义电子认证的法律制度在保护电子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电子认证的法律制度可以保护电子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有效预防和打击电子诈骗、虚假交易等违法行为。
其次,电子认证的法律制度可以为电子商务提供法律保护,增强交易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再次,电子认证的法律制度可以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
最后,电子认证的法律制度对于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和国际间的电子贸易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4. 电子认证的法律原则电子认证的法律制度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电子认证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首先,真实性原则:电子认证所收集和传输的信息必须真实可信,不能进行虚假伪装。
其次,合法性原则:电子认证所涉及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再次,证据力原则:对于以电子认证方式获得的证据,法律应给予相应的证明力和法律效力。
最后,平等原则:法律制度要确保电子认证对于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公正的,不得对特定主体进行歧视。
5. 国际电子认证的法律合作电子认证领域的国际合作对于解决跨境电子交易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3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服务法律制度
电子签名相关的概念
电子签名人 电子签名依赖方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电子签名验证数据 电子认证。以电子认证证书(又称数字证书)为核心
技术的加密技术,它以PKI技术为基础,对网络上传输的 信息进行加密、解密、数字签名和数字验证。
数字签名运行基本条件
数字签名的实施需要第三方认证机构提供认证服务。这种认 证即为数字认证服务,也泛称电子认证。
目前实现电子签名的技术很多: l 数字签名技术是最成熟、最可操作、最具有市场推广价值的一个。 l 生物技术,指将个性化生物特征进行提取,并转换成数字信推广。 l 密码和PIN卡技术,以及其他种类的一次性密码生成技术一般在
电子银行的范围内使用,尽管不能完全等同于纸面签名,在电子 商务法仍应该赋予这些替代性技术生成的电子签名效力。
l 合法性: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和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认证的证据。排除 三类非法证据 :一是违背真实意志的证据;二是收集证据手段侵犯隐私权 的证据;三是收集程序不合法的证据。
l 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逻辑的或法律上的联系。 (2)证据证明力 l 证据的证明力是证据真实性与证据关联性的综合判断。 l 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证明力的来源和前提。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可信。 l 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同案件事实的客观内在联系。联系愈紧密证明越高。
① 概念的广泛性:涵盖所有可以提供类似功能的技术名称、术 语。
② 技术中立原则:不片面地强调某一技术。
③ 电子签字的实质:区别“签字”和“电子签字”的概念。
电子签名具有易修改性、易复制性、脆弱性、以及精确性等 特点,从而增加了对判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的复杂性和特 殊性。
电子签名的种类
电子签名法没有规定必须采用何种技术实现电子签名,只要该项 技术所实现的电子签名符合该法规定即可。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组建,以政府信誉为保障 技术资金劣势,市场发育不完善同时又要加快发展-马来西亚
(二)行业自律型
市场为导向,通过市场方式建立并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 雄厚的技术和资金优势,市场发育成熟,社会信用制度健全-澳大利亚
(三)政府监管与市场培育结合型
以政府和政府授权机构组建的认证机构作为核心,同时接受其他机构 自愿认可制度,认证机构不一定取得许可,但经过政府许可的认证机 构可享受优惠条件,政府有限介入,不进行全面干预-新加坡 英国、 奥地利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 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 9 储存的信息。
第二节 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一、电子认证与认证机构概述
电子认证,是指特定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以确定 某个人的身份或者特定信息的完整性的过程。 认证机构(Certificate Authority 简称CA),又称认证中心,验证机构, 认证证书管理中心,是指以验证数字签名为目的,颁发与加密密钥相关身 份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 者提供认证服务。 第十七条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四)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五)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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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一、电子认证与认证机构概述
(二)电子认证的作用
电子商务法规课件:电子签名法
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
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电子认证服务。
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应当予以公告并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法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
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许
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
经营场所;
(三)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四)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
明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电子认证服
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
(三)传统签名的的局限性及风险
➢它必须以纸面为介质,无论是书写还是传送,都较之电子通讯
媒介的成本要高得多;
➢它必须由个人亲笔书写,这虽然对于法律行为的发生具有证据
法上的意义,但是从交易数量与频率上看,由于受书写人的精力、
时间、及其行动空间的约束,不适合于大规模的交易行为的进行;
➢传统签名存在着相当大的被仿冒的可能性,一方面仿冒签名并
提供上述认证机构签发的凭证.向凭证使用人(收
文者)发出要约;
(4)收文者验证凭证及发文者电子签章是否属实和
有效
(5)受文者承诺,交易达成
认证机构与认证申请者及认证验证者的法
律关系
二、认证机构的设立与管理
《电子签名法》第十七条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
(二)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服务法律制度_电子商务理论与实务(第2版)_[共2页]
225项目八 电子商务法律 ④ 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
2.电子合同的主要类型① 以EDI 方式订立的合同。
② 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
③ 电子格式合同。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定义和基本原则做了全面规定,具体如下。
第一,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坚持公平原则。
第二,以合理方式提出免责和限制责任条款。
第三,格式合同不得加重对方责任与排除双方主要权利。
第四,合同争议的解释权。
3.电子合同的订立程序(1)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①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两个条件:内容具体明确;要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构成要件: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由特定主体做出;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必须到达受要约人。
②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其目的虽然也是为了订阅合同,但它本身并不是一项要约,而是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2)电子合同的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在商业交易中,承诺又称接受或还盘。
构成要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发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做出。
4.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与成立地点我国《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的成立问题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该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另外,该法第34条同时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二)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服务法律制度1.电子签名的概念2002年1月24日,联合国第56届大会正式通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字示范法》),从而使电子签字的概念确定下来。
电子签名法法律效力和认证要求
电子签名法法律效力和认证要求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签名在与传统纸质签名相比具有许多便利之处,因此在商务活动、合同签署等场景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为了确保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和实施认证,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讨论电子签名法律效力和认证要求。
一、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律效力是指当事人在网络环境下使用有效的电子签名进行合同签署时,该电子签名与传统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在国际上,不同国家对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规定存在差异,但大体上可分为两种模式:狭义电子签名模式和广义电子签名模式。
在狭义电子签名模式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要求满足以下条件:1. 签署者的身份得到明确确认。
2. 签署者与电子签名关联的数据具有唯一性。
3. 签署者对电子签名产生的数据具有独占式控制权。
而在广义电子签名模式下,则不对电子签名的形式和技术做具体规定,只要满足以下要求即可:1. 签署者意愿明确。
2. 签署者与电子签名关联的数据具有唯一性。
3. 签署者对电子签名产生的数据具有控制权。
二、电子签名认证要求为了确保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效力,电子签名认证要求得到了普遍关注和规范。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可追溯性要求:电子签名需要能够追溯到签署者的身份和签署时间,以便进行后续的查验和验证。
2. 安全性要求:电子签名应当采用一定的技术手段,确保其不易被伪造、篡改或复制,以保证签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可证明性要求:电子签名需要具备一定的证明效力,能够在纠纷解决、法律诉讼等场景下作为有效的证据。
4. 权威认证要求:电子签名应当通过权威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以增加其法律效力和可信度。
5. 法律依据要求:电子签名在具体的应用场景下,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和认证。
三、电子签名在国际上的法律地位在国际上,各个国家对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有所不同。
一些国家已经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明确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如美国的《电子签名法》、欧盟的《电子签名指令》等;而一些国家则还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电子签名的有效性。
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的法律要求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政策法律用以调整认证中心、证书用户、国家行政机关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之间在认证电子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民商事法律关系和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数据电讯的商业化应用,除了需要电子签名作为认证手段之外,在因特网等开放性网络环境下,认证中心的服务也是必不可少的。
与此同时,调整认证法律关系的规范,将成为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乃至普通商事法律中的基本内容之一。
认证中心并不向在线当事人出售任何有形的商品,也不提供资金或劳动力资源。
它所提供的服务成果,只是一种无形的信息,包括交易相对人的身份、公开密钥、信用状况等情报。
虽然,这些信息无法以具体的价格来衡量,它却是在开放型电子商务环境下,进行交易所必须的前提性条件,并且是交易当事人所很难亲自得知的。
与一般信息服务不同的是,认证中心所提供的是经过核实的,有关电子商务交易人所关心的基本信息。
实际上它是关于交易当事人的事实状况的信息,通常包括交易人是谁、在何处、以何种电子签名方式与之交易,其信用状况如何等。
因此,认证是一种专业化的信用服务,并非一般的实现某种商品使用价值的服务。
如同医生对于病人,认证中心都对其客户,即利用数字证书进行交易的各方当事人,负有职业上的特殊义务。
该种义务,实际上是一种社会责任。
认证中心对于信赖证书的交易人,应承担公正信息发布义务,决不因未接收其服务报酬,而偏袒与之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的证书用户一方。
任何一个认证中心都应当知道,证书信息的公正性,是其业务存在的根本条件,舍弃此点,该认证中心就没有必要存在。
另外从其营业目的上看,认证中心属于公用企业,以向全社会提供电子商务交易信用为己任,并非单纯追求盈利的企业。
其服务费用的收取,也只是以微利为原则,而不能受高额利润的引诱。
作为一种特许的营业,认证中心的成功,来自于规模化的经营业绩,而决不能依靠向单个用户收取高额服务费,来维持其经营。
电子签名只是从技术手段上对签名人身份做出辩认及能对签署文件的发件人与发出电子文件所属关系做出确认的方式。
第二章-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第二节 数据电文与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14 • 一、电子签名与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范围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 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不适用范围:(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 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 21 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
我国《电子电子签名法》第九条对数据电文归属作了规定:“数据电 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 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结果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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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数据电文确认收讫 • 3、数据电文发送和接收时间 • 4、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的确认
16 • (四)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 • 1、数据电文的可采性 • 2、数据电文电文的真实性 • 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 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 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 其他相关因素
1•7(五)数据电文的归属与确认 • 1、数据电文的归属
归属的推定是指在交易当事人对签署者的身份发生争议时所应采用 的规则。
2、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 2生不0 ,能向 出他 门,借你钱汇应到急我,卡短里信”中。说杨:“先我生需随要即50将00钱,汇刚给回了北韩京某做。了一眼个睛多手星术期, 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 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 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 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 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 还以前欠她的欠款。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 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 "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 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
第四章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制度解析
(四)认证服务的暂停、终止和接受 三、电子认证法律关系 (一)电子签名人(证书拥有人)的义务 1真实陈述之义务 2私密钥控制之义务 (二)电子签名依赖方(证书信赖方)的 义务责任 (三)认证机构的义务 1依法申请许可资格,遵守国务院信 息产业部的管理规则,并接受信息产业 部的监督 2公开义务或信息披露义务
3谨慎审核义务
4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有关保证义务 5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义务 6妥善解决认证人暂停或终止服务后
续工作的义务 (四)认证机构的责任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认证机构
认证机构概述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无论是数字时间戳服务, 还是数字证书的发放,都不是靠交易的双方自己 来完成的,而需要有一个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的 第三方来完成。认证机构(CA)就是承担安全电 子交易认证服务、签发数字证书,并能确认用户 身份的服务机构。 CA: certification authority
数字签名原理示意图
SHA Secure Hash Algorithm 安全的哈希函数算法
(1)~(6)是数字签名的制作过程
(7)~(10)是数字签名的核实过程
(三)电子签名法的立法模式 1“最低要求方案”(minalist approach) 2“数字签名方案”(the digital approach) 3“双轨制方案”(twotier approach) 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一)电子签名的效力范围 (二)可靠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1对签名人的效力 2对数据电讯内容的效力 3对法律行为的效力
案例:数字证书在网上招标系统中的应 用
网上招标是指在网上利用电子商务基础平台提供 的安全通道进行招标项目中各种信息的传递和处 理,包括招标信息的公布、标书的发放、应标书 的收集、投标结果的通知以及项目合同或协议的 签订等完整的过程。
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电子认证法律制度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化的社会已经成为现实。
在这样的背景下,电子认证作为一种确定涉及数字身份和文件真实性的机制,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障电子认证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各国纷纷制定了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本文将重点探讨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的意义、主要内容以及存在的挑战与解决方案。
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的意义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电子认证在国内外的有效性,保护相关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具体而言,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的意义如下:1.确认身份真实性:通过电子认证,可以确认参与交易的各方的身份真实性,为交易提供准确的身份验证。
2.保护交易安全:电子认证法律制度规定了电子认证的标准和程序,可以防止欺诈、篡改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的安全保障。
3.促进国际合作: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的统一与协调可以促进国际间的电子认证合作,推动全球数字经济的发展。
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电子认证法律制度通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认证机构管理:法律制度规定了认证机构的设立、运营和管理机制,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权责和标准。
2.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法律制度确立了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并规定了电子认证与传统纸质认证的等同性与互操作性。
3.证据的认可:法律制度规定了电子认证作为证据的认可标准和程序,确保电子认证能够在司法和行政程序中得到承认和使用。
4.安全与隐私保护:法律制度强调了电子认证过程中的安全性和隐私保护,明确了相关的标准和责任。
5.电子签名与认证的关系:法律制度对电子签名与认证的关系进行规定,明确了二者的异同以及法律效力。
电子认证法律制度面临的挑战与解决方案虽然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的出台对于保障电子交易的安全和有效性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挑战以及解决方案:1.国际性问题:电子认证涉及多个国家的跨境交易,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标准存在差异。
需要加强国际间的协作和合作,制定统一的认证标准和规则。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法规讲义PPT公开课(50页)
我国于2005年4月1日起施 行的《电子签名法》,从立法上 对电子签名相关问题做出了具体 规定,从此电子签名将和手写签 名、“盖红印”等传统凭证有相 同的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在网上 通行有了“身份证”。
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 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 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 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我国《电子签名法》借鉴了联合国《电子商
务示范法》,根据该法规定,视为满足法律、法 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通俗地说,电子签名包括用于识别签 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程 序或者符号,声音等数据。
在电子交易过程中,文件是通过数据 电文的发送,交换,传输,储存而形成的, 没有有形介质,这就需要通过一种技术手 段来识别交易当事人,保证交易安全,以 达到与传统手写签名相同的功能。
思考: 电子签名有何用处?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张楚教授说,电子签名法出台的最终文本中没有提到管辖权问题。 随着《电子签名法》的实施,电子合同的签订数量肯定会有所增加,交易纠纷在所难免。 诉讼管辖等等。 必须同意采用电子形式或以电子的方式确认,使对方可以合理地确认消费者可以电子方式获取和得到相关信息。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电子商务法
第四章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
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法规
一、电子签名法
课前案例
2004年8月27日和9月7日,杨先生的 朋友韩小姐通过手机短信分别向他借款 5000元、6000元,他如数汇去。9月14日, 韩小姐第三次向他借款,被他拒绝,并向 其提出还款要求,韩没有归还。于是,他 起诉至法院。
但25岁的韩小姐称,这笔钱是她2004 年初借给杨先生的,杨不过是还钱。
第四章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 (3)当事人自治原则 传统民法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双方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 律规定的,就受到法律保护,法律尊重当 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电子签名法的立法模式 1“最低要求方案”(minalist approach)又称“技术非特定化方案” 电子签名存在多种技术手段,应由市场 和消费者去作出判断和选择,立法者只 需提出原则性要求,政府不应对具体技 术作出选择。 代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 商务示范法》 理由:
2数据电文的接收确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 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 为已经收到。 3发送和接收的时间和地点
《电子签名法》 • (1)关于发送时间的规定 • 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 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 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 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 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 (2)关于接受地点的规定 • 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 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 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
1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2并可以随 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
(三)数据电文符合法定原件形式要求 的规定 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 调取查用; 2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 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 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 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 电文的完整性。
(二)PKI与数字证书简介 1 PKI体系 PKI是“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的缩写,意 为“公钥基础设施”。简单地说,PKI技术就是 利用公钥理论和技术建立的提供信息安全服务的 基础设施。公钥体制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加 密体制,在这一体制中,加密密钥与解密密钥各 不相同,发送信息的人利用接收者的公钥发送加 密信息,接收者再利用自己专有的私钥进行解密。 这种方式既保证了信息的机密性,又能保证信息 具有不可抵赖性。目前,公钥体制广泛地用于CA 认证、数字签名和密钥交换等领域。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教案 第二章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相关法律法规
理论课教案课堂教学安排1、学生阅读案例并思考(1min);2、提问:什么是电子认证?你认为电子商务活动为什么需要电子认证?3、引出:本次课题主体:“电子认证”二、授课1、说明本次授课内容的重点以及难点知识、学习目标,让学生清楚知识的脉络以及侧重点,带着目标学习;2、知识点讲解1)电子认证概述(讲授流程)①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条规定:认证是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②电子认证的定义:指为了配合电子签名的使用,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按照特定标准或规范性文件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资格等进行审验,以确保电子签名与签名使用人之间唯一对应关系的证明活动;③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定义:通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
产品目录:包括电线电缆,开关、低压电器、电动工具、家用电器、音视频设备、信息设备、电信终端、机动车辆、医疗器械、安全防范设备等。
④电子认证的功能(2种):(重点讲解)担保功能;预防功能(预防欺诈、预防否认)。
电子认证的最终目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确认交易主体的身份资格及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安全,预防虚假信息的出现,解决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保障电子商务活动的有序进行。
⑤电子认证的分类:(简要讲解)按照认证对象划分:身份认证、站点认证、数据电文认证;按照认证主体划分:双方认证、第三方认证。
2)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相关法律法规(讲授流程)①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认证机构的定义:又称认证中心,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许可的,取得了认证机构资质的提供第三方认证服务的机构;(先讲普遍的认证机构,再进一步讲电子认证机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定义:又称电子认证机构,是指为电子签名人和电子签名依赖方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第三方机构。
简要提及:认证机构和电子认证机构的区别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设立电子签名人: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
第四章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2.电子认证机构
什么是“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是经国家信息产业主管 部门批准许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负责审 核用户的身份,在确保用户身份真实的情 况下,向用户发放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 发放和管理该证书的专业部门,为电子政 务、电子商务等应用提供网上身份认证、 电子签名等证书认证安全服务。
第二节 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发展现代产业 体系,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 国内外多年的实践表明,信息化建设离 不开网络信任环境这一重要基础,只有 建立起可信、可靠、可控的网络信任环 境,人们才能够放心地、充分地利用信 息网络工作和生活,才能让信息化发挥 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推 进电子认证服务是建设网络信任环境的 必然选择。
具有安全可靠性和经济实用性的电子签 名实现技术的核心是密码技术。在电子 签名应用中,通常采用公开密钥的密码 体制。在这种密码体制下,密钥由公开 发布的公钥和保密的私钥组成。私钥和 公钥是由密码算法生成的唯一对应的一 对数据,通过私钥不能推导出对应的公 钥,通过公钥也不能推导出对应的私钥。 在这里,私钥就相当于( ),公钥就 相对于( )。
民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如果让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承担过 大的执业风险,将会挫伤认证机构的积 极性,从而不利于电子商务以及其他电 子交易的发展。
3.数字证书
数字证书是由权威机构--CA证书授权 (Certificate Authority)中心发行的, 能提供在Internet上进行身份验证的一 种权威性电子文档,人们可以在互联网 交往中用它来证明自己的身份和识别对 方的身份。
பைடு நூலகம்
电子签名安全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 电子签名安全认证机构在电子签名制度 中占据重要位置。从世界范围看,安全 电子商务认证中心的设置主要有两种途 径:一种是由政府组建的或者授权的机 构担任,以政府信用作为担保;另一种 则是通过市场的方式建立,在市场竞争 中建立信用。
第四章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第二节 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一、电子认证概述
(一)电子认证的概念和性质
1 电子认证的概念 电子认证指一个国家承认的认证机构通过颁发数字证书 和管理公共密钥来检验带有电子签名的文件所有人及 其内容的真实性。
2 电子认证的性质 电子认证是一种信用服务
(三)数据电文符合法定原件形式要求的规定
关于原件
原件,即原始文件、原始资料,一般是指信息内容首次 以书写、印刷等形式固定与其上的纸质或其他有形的媒 介物。法律对文书的原件形式要求,主要是为了保证文 书所载内容自最初形成时起未被改动,以使当事人对文 书记载事项具有信心。
原件形式要求,主要是在诉讼法中提出的。《民事诉讼 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 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 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5条具体规定了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设立的具体 条件
(1)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
(3)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4)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 环境;
(5)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6)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证书业务规范
1、证书的颁发——《电子签名法》第20条 2、证书的管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30条 3、证书的中止与撤销——《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
我国《电子签名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 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 存的信息。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服务法律制度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服务法律制度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服务法律制度是指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和保护合法权益,确保电子交易的安全可靠性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措施。
本文将围绕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服务的定义、原理、法律法规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
一、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服务的定义和原理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表达的签署意愿,具有与手写签名同等法律效力的一种技术手段。
电子签名主要涉及的技术原理包括:数字证书、数字签名和时间戳等。
数字证书是电子签名的基础,它是由可信第三方机构发放的一种电子凭证,用于确认签名者的身份和签名的真实性。
数字签名是将签名者的私钥与文件进行运算得到签名值,用于保证文件的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
时间戳是指在文件签名之后由可信第三方机构生成的具有时间戳标记的数字文件,用于证明签名是在特定时间进行的。
电子认证服务是通过电子方式来确认和核实自然人、法人、机关或组织的身份或行为的过程。
电子认证服务通常涉及的技术手段包括:身份认证、认证机构和认证标识等。
身份认证是指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如密码、指纹、虹膜识别等)确认自然人、法人、机关或组织的身份的过程。
认证机构是独立第三方机构,负责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具有核实和确认身份的合法权力。
认证标识是由认证机构颁发的一种电子凭证,用于核实身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服务的法律法规在我国,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服务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认证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服务的基本原则、监管机构和服务提供者的义务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主要包括电子签名的定义与效力、签署方式与要求、电子签名证书的管理和使用、违法责任等内容。
该法律明确规定了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签名的效力取决于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认证法》主要包括电子认证服务的定义与效力、服务提供者的要求与义务、认证标识的管理和使用、违法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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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数字签名的概念
一、数字签名的含义
所谓数字签名(Digital Signature) ,就是只有信息的发 送者才能产生的、别人无法伪造的 一段数字串,它同时也是对发送者 发送的信息的真实性的一个证明。
二、数字签名的特点
(1)数字签名中的签名与信息是分离的,需要 一种方法将签名与信息联系在一起; (2)在签名验证的方法上,数字签名可以利用 一种公开的方法对签名进行验证,任何人都可以 对之进行检验; (3)在数字签名中,有效签名的复制同样是有 效的签名。
1、2 传统签名的的局限性及风险
它必须以纸面为介质,无论是书写还是传送,都较之电子通讯 媒介的成本要高得多;
它必须由个人亲笔书写,这虽然对于法律行为的发生具有证据 法上的意义,但是从交易数量与频率上看,由于受书写人的精力、 时间、及其行动空间的约束,不适合于大规模的交易行为的进行; 传统签名存在着相当大的被仿冒的可能性,一方面仿冒签名并 不需要很高的技术或成本,另一方面对伪造签名的鉴定,却需要 一不定期的前提条件和较专业的技术,并且其鉴定的准确性绝非 万无一失。
案例:电子签名法第一案
基本案情: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 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 给杨先生,向他借钱 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 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 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 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 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 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 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 催要。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电子邮件的资料为只读文 件,除网络服务提供商外,一般外人很难 更改,遂认定了电子邮件证据的效力。 甲公司不服判决并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乙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 只是打印件,对乙公司将该电子邮件从计 算机上提取的过程是否客观和真实无法确 认,而乙公司又拒绝当庭用储存该电子邮 件的计算机通过互联网现场演示,故否认 了4份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
2、数字签名
2、1 几个概念和术语 一、加密术
数据加密技术研究如何将原讯息转换为表面无 法理解的并可予以复原的形式的科学。按作用不同, 数据加密技术主要分为数据传输、数据存储、数据 完整性的鉴别以及密钥管理技术这四种。
私钥加密,又称对称密钥加密,即信息的发送方 和接收方用一个密钥去加密和解密数据。对称加 密技术的最大优势是加/解密速度快,适合于对大 数据量进行加密,但密钥管理困难。
《电子商务示范法》第7条规定:
(1)如法律要求要有一个人签字,则对于一项数 据电文而言,倘若情况如下,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使用了一种方法,鉴定了该人的身份,并且表面该 人认可了数据电文内含的信息;和从所有各种情况 看来,包括根据任何相关协议,所用方法是可靠的, 对生成或传递数据电文的目的来说也是适当的。 (2)无论本条第(1)款所述要求是否采取一项义 务的形式,也无论法律是不是仅仅规定了无签字的 后果该项都将适用。
第二节 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一、电子认证的基本流程
(1)申请人(发文者)利用公钥系统产生公私密钥 (2)发文者向认证中心提供身份信息与其公开密钥, 认证机构签发电子凭证予申请人 (3)发文者要对要约信息以其私钥作成电子签章,并 提供上述认证机构签发的凭证.向凭证使用人(收 文者)发出要约; (4)收文者验证凭证及发文者电子签章是否属实和 有效 (5)受文者承诺,交易达成
传统签名的法律要求
A.正确的名字。 B.书面形式,在纸面上的签名永远固定地保 存着。 C.本人亲手书写,排除了打印名字或印章。 因此,每个传统的手书签名,都是独特的、不 可重复的,
签名的功能
识别某人,能表明文件的来源; 以签名形式确定签名人与签名行为的人身牵连关系,即 能表明签字者已确认文件的内容; 将签名人与文件内容相联系,即能构成证明签字者,对 文件内容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证据。
B.电子签名本身是一种数据,它很难像纸面签名一样,将原件向法庭提 交。因此,传统证据规则拒绝将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相等同。 C.大多数人只有一种手书签名的样式,但一个人可能同时拥有许多个电 子签名,每使用一个信息系统,就有可能配发一个。 D.传统签名几乎不存在签署者完全忘记的情况,而电子签名则有可能被 遗忘。 E.传统手书签名可凭视觉比较,而电子签名一般需要计算机系统进行鉴 别。
二、公钥和私钥
在网络应用中一般采取两种加密形式:私钥 (对称密钥)和公钥(非对称密钥) ,采用何 种加密算法则要结合具体应用环境和系统,而不 能简单地根据其加密强度来作出判断。
公钥加密系统,又称非对称密钥密钥加密,它需要使用一对密钥来分别完 成加密和解密操作,一个公开发布,称为公开密钥(Public-Key);另一 个由用户自己秘密保存,称为私有密钥(Private-Key)。信息发送者用公 开密钥去加密,而信息接收者则用私有密钥去解密。公钥机制灵活,但加 密和解密速度却比对称密钥加密慢得多。
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 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 的欠款。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 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 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ⅹⅹⅹⅹ”的 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 容。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 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 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对称与非对称加密体制对比
特 性 对 称 非对称
密钥是成对的 一个私有、一个公开 需要数字证书及可靠第三者 慢 用来做加密小文件或对信息 签字等不太严格保密的应用 密钥的数目 单一密钥 密钥种类 密钥管理 相对速度 用途 密钥是秘密的 简单不好管理 非常快 用来做大量资料的 加密
三、哈希函数功能
哈希函数功能其实是一种数学计算过程。这一计算过程建立 在一种以”哈希函数值”或“哈希函数结果”形式创建信息的数 字表达式或压缩形式(通常被称作“信息摘要”或“信息标识”) 的计算方法之上。在安全的哈希函数功能(有时被称作单向哈希 函数功能)情形下,要想从已知的哈希函数结果中推导出原信息 来,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因而,哈希函数功能可以使软件在更少 且可预见的数据量上运作生成数字签名,却保持与原信息内容之 间的高度相关,且有效保证信息在经数字签署后并未做任何修改。
案例:电子邮件的证据力
2003年7月19日,甲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甲公司)与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 签订电子商务服务合同1份,约定:乙公司为甲公 司安装其拥有自主版权的ITEMS20001.0版国际贸 易电子商务系统软件1套,在安装后1年之内最少 为甲公司提供5个有效国际商务渠道。乙公司对甲 公司利用其软件与商情获得的成交业务,按不同 情形收取费用,最高不超过50万元。如果在1年之 内,乙公司未能完成提供有效国际商务渠道的义 务,则无条件退还甲公司首期付款5万元并支付违 约金。
1、3 电子签名的概念
一、电子签名的必要性
电子商务的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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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信息的保密性 B 交易各方身份的认证 C 信息的防抵赖性 D 信息的完整性、防篡改性
二、电子签名的含义
广义的电子签名:是指包括各种电子手段在内的电子签 名,通过签名,实现两个目的:鉴别数据电文发送人的身 份;确认签署人与数据电文的内容具有法律联系。它是电 子商务法“技术中立”原则和“功能等同”原则在电子签 名概念上的反映。 通过一种特定的技术方案来鉴别当事人(主要指发件人和 受件人)的身份及确保交易资料内容不被篡改的安全保障 措施.(包括特征签名和数字签章) 狭义的电子签名即技术特定化意义上的数字签名。
3、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3、1 电子签名的功能等同原则
一、《电子商务示范法》中的签名等同功能
除一般的签名应具备的功能之外,视所签 文件的性质不同,签字还有多种其他功能:例 如,签字可以证明一个当事方愿意受所签合同 的约束;证明某人认可其为某一文件的作者; 证明某人同意一份经由他人写出的文件的内容; 证明一个人某时身在某地的事实。
三、电子签名的基本条件
签名者事后不以否认自己签署的事实; 任何其他人均不能伪造该签名; 如果当事人双方关于签名的真伪发生争执,能够由公 正的第三方仲裁者,通过验证签名来确认其真伪。
四、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的差异
A.电子签名一般是通过在线签署的,是一种远离的认证方式。它不能像 传统签名一样,保证签名人亲监交易现场,即便是生物特征法电子签名, 也不能如此。
五、不适用电子签名的状况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 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 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 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 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 形。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在甲公司处安装了软件 平台,并代甲公司操作该系统。2004年10月, 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未能提供有效国际商 务渠道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 还已付款项并支付违约金。乙公司在举证期 限内提供了海外客户对甲公司产品询盘的4 份电子邮件(打印文件),以此证明乙公司 为甲公司建立的交易平台已取得业务进展, 至于最终没有能够成交,是由于甲公司提供 给外商的样品不符合要求。
三、数字签名的作用
(1)可验证性。确认数据的来源;
(2)完整性。保证数据在发送的过程中未作 任何修改或变动。 (3)不可否认性。无法否认该电文文件非由 其所发送。
四、数字签名的确认
数字签名的确认是一个参照原信息和给定的公 共密码来查验数字签名的过程,进而决定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一 信息使用私人密码创建的数字签名与被参照的公 共密码是否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