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重点学科管理办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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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学科建设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徽省学科建设重大项目的建设与管理,优化学科布局,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培养创新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科建设重大项目的建设目标是:构建与国家战略需要和安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布局结构合理、优势特色明显的学科体系,提升安徽高等教育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为支撑“三个强省”建设,加快美好安徽宏伟目标的实现,服务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建设提供强大的人才保障与智力支持。

第三条学科建设重大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体制。

第二章项目设置

第四条学科建设重大项目按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一级学科目录设置。

第五条学科建设重大项目的设置由省教育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设置、重在建设的原则,构建科学合理的重点学科体系。省教育厅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或学科布局调整需要,适时择优增补少量符合相应条件的学科为学科建设重大项目。

第六条学科建设重大项目按照学校申报、专家委员会评审推荐、省教育厅审核批准的程序确定。

第三章项目执行

第七条重大学科建设项目建设应根据国家和安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学科发展趋势,制定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划内容应包括建设意义、发展目标、主要研究方向、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队伍建设、基础设施条件建设、管理体制等方面。

第八条批准立项的重大学科建设项目应制定《安徽省学科建设重大项目建设计划任务书》,作为项目建设和评估验收的主要依据。建设期间,一般不作重大调整,确需调整的,需经所在高校同意,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学科建设重大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坚持内涵式发展道路,以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发展需求、提高建设质量为主线,以凝炼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筑学科基地为重点,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的,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突出学科优势特色,瞄准学术前沿,提升学科核心竞争力,引领和服务安徽高等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项目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方面的带动示范作用。

第十条学科建设重大项目建设要与建设有特色高水平大学、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11协同创新中心、产业共性技术研究院、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重点研究基地等项目有机结合,加强组织协调,不断提高学科建设重大项目的建设效益。

第十一条坚持开放建设的原则,各高校要切实加强资源共享和科研协作,在大型教育科研平台、科研设备、科研数据、

文献资料、建设成果对省内其他高校开放。要及时公布本学科的基本情况和发展动态,促进信息交流。

第十二条学科建设重大项目建设周期为五年,建设期满后,接受省教育厅组织的评估验收。评估验收结果作为下一轮学科建设重大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学科建设重大项目建设实行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和项目组三级管理,以项目组为基础,以所在高等学校为依托。省教育厅科研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建设重大项目建设发展规划;筹措学科建设重大项目建设资金;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学科建设重大项目建设;组织学科建设重大项目的评选以及学科建设重大项目的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学科建设重大项目所在学校是建设与管理的执行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学科建设重大项目建设的有关要求,组织学科建设规划论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分解落实学校各部门在实施学科建设重大项目中的责任,并监督实施,保证建设目标的完成,配合省教育厅做好对学科建设重大项目的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学科建设重大项目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应带领项目组有序、高效推进项目建设,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并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各高校要深化学科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并建立有利于学科发展的人事管理机制,有利于学术创新的科研管理

机制,有利于优秀学者和学术团队发展,有利于整合资源、突出优势的学科组织机制,有利于提高质量与推动创新的学术评价机制。

第五章项目经费

第十八条学科建设重大项目建设经费,采取省财政拨款和高等学校自筹经费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并应积极争取社会资金。

第十九条省财政拨款每年随财政预算下达,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学科建设重大项目建设要逐步实现经费投入重心由硬件设施建设为主转向以软实力建设为主,推动学校内涵建设发展。

第二十条高校是学科建设重大项目建设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承担领导责任。高校应明确各相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学科建设重大项目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和高校应自觉接受学校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并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省教育厅对学科建设重大项目进行绩效考核,实行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中期评估、建设

期满验收的相结合的方式。绩效考核的依据是《安徽省学科建设重大项目建设计划任务书》。

第二十三条年度检查由学校组织实施。学校于每年年底前分别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提交《安徽省高等学校重大学科建设项目年度报告》。

第二十四条中期检查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中期检查的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建设年限中期。中期检查没有达到学科建设计划要求或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目标任务的,暂停拨款,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建设期满后评估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验收,所在学校应在评估前向省教育厅提交评估验收申请报告,做好准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建设期满后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评估验收优秀的学科建设重大项目,直接进入下一轮学科建设重大项目建设答辩阶段;评估不合格的,不得参加下一轮学科建设重大项目的申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安徽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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